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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工程项目审计案例分析

2015-01-01邓伟平白浩

审计与理财 2015年9期
关键词:总价工程量投标

■邓伟平 白浩

笔者近期随有关部门检查审计了部分县近年来的农田建设项目、农村环保项目及公路桥梁项目等工程建设情况。以下按项目设计、预算、招投标、现场签证及工程结算等建设程序,结合相关案例就项目建设中产生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工程案例

(一)设计预算:降低预算控制价,规避公开招标。

某农田建设项目为该县农业现代园配套工程,设计范围不大,计划安排资金40万元。预算评审控制价为47.08万元,根据规定进行了邀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价为74.5万元。工程变更依据是该县政府部门同意增加项目造价的会议纪要。问题与责任:变更是在原设计范围内增加机耕路和沟渠10多条,占设计工程量一半多。表面上看,设计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上项目建设的指标参数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如房屋设计、项目投资、建筑面积等是由业主提供的)。建设单位前期工作不细,或可认为建设单位(为预定承包人)操纵设计单位,人为减少工程量,控制工程预算总价不超过50万元,规避公开招标(该县规定5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公开招标)。

(二)预算审计:将设计概算代替施工预算,抬高预算控制价。

某农田建设项目设计预算情况:(1)套用概算定额;(2)30U 型槽购买价 49.5元 /m,明显偏高;(3)清单中田块平整生土回填工程量多计约1.6万方。建设单位直接将设计概算送审,审计(或评审)部门未将概算定额调整为预算定额,材料单价及多计工程量也未调整。问题与责任:(1)设计单位通过套概算定额、提高材料单价和多计工程量抬高了预算控制价;(2)建设单位未提供准确材料价格。应该说设计单位负有相应责任,审计(评审)部门也把关不严,但建设单位提供了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工程信息给审计(评审)部门,最后导致了预算控制价偏高。

(三)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抬高中标价。

某交通桥梁工程招标控制总价为858.85万元,招标文件约定以总价中标,下浮系数为1%~5%,;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后剩下七家,最高报价为858.78万元(相当于下浮0.01%),最低报价为858.65万元(相当于下浮 0.02%);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价858.65万元。问题与责任:招标文件约定下浮系数为1%~5%,理解为理论上最高中标总价可以为858.85×0.99=850.26万元,最低中标总价可以为858.85×0.95=815.90万元,而七家投标单位最低报价都不在此范围内,很明显七家参与投标的单位是围标串标,人为抬高中标价。招标代理编制的招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范本规定合理的有效报价,作为工程招标的评标专家也有责任。出现这种情况,建设单位在定标时可以认为本次投标不具有竞争性,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或可以与中标排序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以招标文件为基础,调整中标总价,不至于造成国家资金流失。

(四)现场签证:未据实计量,按招标清单多计工程量。

某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情况:(1)泥结石路面工程量为按设计路面宽,厚20cm的工程量;(2)田块平整生土开挖为0.96万m3,生土回填为 2.7万 m3;(3)新修田埂为全部设计范围内的工程量。结算资料反映以上项目都是按招标清单工程量计量。现场情况:(1)泥结石路面厚度不超过10cm,宽度比路面平均少2.0m,而且每条机耕路都有部分偏远处未铺设;(2)生土回填量比开挖量多1.74万方,施工实际无外运土回填,工程量明显不真实;(3)新修田埂约占设计总量50%。问题很明显,建设单位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据实计量,造成结算与现场不符。

(五)工程结算:方法错误,通过不平衡报价多计工程款。

某农田建设项目以总价评分招标,某投标单位报价时,其他单价均高于预算控制价,但泥结石路面控制价为 127.5元 /m3,投标报价为 44.3元 /m3,该单项总计少报60多万元;招标文件同时规定“投标单价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时,该投标报价为无效标”,可能评标专家没看到这一点,该投标单位作为第一排序人推荐给业主定标,业主据此将该投标单位定为中标单位;工程施工中,泥结石路面大部分未实施;工程结算按中标单价,工程量按实进行结算。问题与责任:(1)建设单位定标错误:招标过程是由评委会推荐排序前3名的投标单位给业主,最后由业主定标。按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报价为无效标,评标专家确实有责任,但业主定标没有把好关,直接造成不该中标的单位中标的后果;(2)结算方法错误:出现不平衡报价,且实施过程中报价低的项目大部分未实施,这种情况按投标单价作为合同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相当于工程结算多计了60多万元。正确的结算方法是总价合同总价结算:工程结算价=合同总价+增加部分-未实施部分。其中:增加部分和未实施部分应该依据《2013年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调整结算单价。

(六)套取工程款。

(1)通过少做,甚至不做工程项目,套取工程款。

某农村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农村化氧池(采用浆砌片石护坡)共6个,总结算资金为105万元。现场情况只有5个,总长度只有结算量约一半,结算图纸高度2.7m,现场约1.8m;另外一个化氧池总长200多米(6个化氧池结算长度最大的一个),现场未施工。建设单位套取工程款50万元挪作它用。

(2)通过多方投资项目,套取工程款。

某排洪港护坡工程总长263m,由3个单位共同投资建设,3个单位结算总长度为408m,投资总额20万元。问题是:三个单位各挑一段作为结算工程量,造成结算总长比实际总长多140多米,工程结算资金多计6万多元,其中2个单位套取工程款。对于多方投资的项目,各建设单位应该独立选择一段(项)单独施工、单独结算。

(3)通过隐蔽工程,套取工程款。

某排洪港护坡工程,竣工结算图纸为浆砌片石重力式挡土墙(梯形断面上宽50cm,下宽90cm,高1.6m),现场情况:上宽50cm及高度都达到要求,外表面砂浆填缝,内侧面已经覆土回填,表面看不出什么破绽。检查采取破坏性开挖,结果一是没有采用水泥砂浆,而是采用泥沙填塞片石缝;二是断面为贴坡式,即上下厚均为50cm。问题与责任:承包人偷工减料,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管严重失职且从中套取工程款。

二、几点体会

(一)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环节较多、涉及部门多、造成问题的原因多,但任何环节(部门)、任何原因造成问题都可能导致国家资金流失。问题可能出在设计、预算、招投标、施工或结算等各个环节;造成问题的原因可能是业务水平不够、工作失误、人为有意造成等。作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单位虽然不可避免问题的产生,但只要尽心尽职,把好各个环节的最后关,可以纠正问题,不至于造成国家资金流失,但有些建设单位本身,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人为操纵项目建设程序。

(二)项目法人应负有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了“四制”,即项目法人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及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就是明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法人责任,即对国家资金负责,对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及工程招投标制只是规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方法和手段,设计单位、招标代理、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都是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及行业规范进行运作的,对项目建设的相应环节负责。笔者认为,不管任何环节出问题,作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单位就是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工程项目审计,重点是审计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情况及工程造价结算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直接影响到工程结算造价,作为审计部门应该把项目建设程序审计作为重中之重,重点揭示项目建设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比较真实地还原工程结算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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