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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离婚逃债

2015-01-0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大陆桥视野 2015年22期
关键词:王五被执行人人民法院

赵 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浅析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离婚逃债

赵 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在目前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采取离婚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将被执行人的原配偶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已成为执行工作中普遍值得深讨的问题。

被执行人;离婚逃债

一、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2项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按照妨碍民事执行的行为,给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其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接收逃债财产的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71条至27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对离婚逃债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条款对此问题都没有涉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无效。债务人通过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诉。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以离婚逃债的问题很多,执行法院通常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第一,也是在执行程序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即由执行庭将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夫或妻为被执行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对追加裁定不服可以复议,或可以在执行完毕后,若被执行人对其财产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法院确定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被告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例如我院在执行李三诉王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1年4月7日被告王五向原告李三借款100000元,因王五未按期还款,原告李三于2011年4月18日将被告王五告上法庭,我院于2011年5月16日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在一次的查询中得知,被执行人王五的前妻李某名下有53000元的存款,且王五在2011年4月8日向农业银行可克达拉支行归还贷款150000元。承办人第一时间考虑到被执行人可能存在借申请人钱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形,才引发该案的诉讼,承办人立即前往六十四团民政科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和银行贷款记录。经查,2010年12月7日被告王五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名下的全部财产分给女儿,所有外债有被告王五承担;2010年年初被执行人向农业银行可克达拉支行以种植的名义贷款150000元。执行法官这下难住了,难道查到李某53000元的存款就不能执行了吗?不行,被执行人这样做,是否在借假离婚规避执行?承办人再次约见了被执行人,在询问中李某也到了现场,双方对离婚一事一字未提,通过交谈得知,2008年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40000元,被执行人每年给申请执行人归还一部分,归还后双方更换一次借条,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1年4月7日,还有100000元没有还,被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出具借条一份。到2011年4月18日因王五未按期还款,所以就出现了判决书所表述的2011年4月7日的借款100000元的情况。由此可以认定该笔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有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于是立即将李某在银行的存款53000元予以冻结,后王五和妻子李某将全部案款交到法院,彻底敲碎了王五借假离婚规避执行的美梦。

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被执行人想通过离婚方式将财产分给夫妻另一方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以规避执行,从而逃避法院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关键是要查明,其债权债务是否是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如果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形成的,应有夫妻双方共同分割和承担。

第二,通过再审追加共同诉讼人,在离婚逃债时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因对该债务是否属被执行人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只有通过审理,由债权债务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才能确定。不经过法庭审理,直接确定债务属于被执行人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追加债务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势必剥夺了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容易造成执行错误。当事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申请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被执行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逃避债务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合同法》74条的规定,以被执行人在离婚过程中放弃分割财产或分割财产明显现实公平,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例如我院执行的原告诏安诉被告曹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未按调解书按时履行义务,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曹四以工程未交工为由延期给付其欠款。执行干警在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的妻子方某有银行存款并及时予以冻结,但是方某提出已与曹四离婚,并出示了离婚证,要求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经核实,曹四和方华确实已经登记离婚,但执行人员对两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的2009年3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产生了质疑。离婚协议约定房屋两套、厂房设备、集资楼房全部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由曹四承担。其协议有明显的规避执行的行为。为了进一步核实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假离婚规避法院执行,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在2012年1月13日一大早来到曹四的住处,此时曹四还没有起床,开门的正是方某,执行员经过耐心细致的交谈,方某仍辩称:“我们离婚在前,欠款在后,欠诏安的货款与我没有关系,你们找曹四要去”。

执行人员问起双方已离婚为何还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时,方某声称他回来看孩子不行吗?这时曹四却一声不吭,执行人员初步判断曹四可能是借假离婚规避执行。

事后执行员将曹四传到法院,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做曹四的思想工作,并指出虽然你们离婚在前,欠款在后,但是在分割财产时将全部财产分割给女方,且双方离婚后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院可以追加夫或妻的另一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和方某的指责,在执行员细致的工作下,被执行人曹四也清醒的认识到了自己借“假离婚”来规避法院的执行,难逃申请执行人邵安行使撤销权将方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结局,故曹四在两个月内主动将17余万元的案款全部付清。

二、被执行人离婚的情形

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很多,在执行工作中通常遇到有以下情形∶(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明知其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与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离婚逃债的;(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

离婚逃债的主要途径有:(1)在离婚过程中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大多采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少分财产、或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夫或妻名下,以逃避法院的执行;(2)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的;(4)通过公正机关对财产进行公正,然后再通过婚姻机关或法院离婚逃避债务的;

三、离婚逃债的处理

执行权的扩张的法定性和有限性也决定了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有限性,如果法院判决夫妻共同承担责任,则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法律文书确定只有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债一方的财产;(2)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债务有约定的,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也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的财产;(4)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后其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的,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夫或妻的另一方是否继续偿还债务应通过诉讼程序确定,而不能使用裁定继续追加妻和夫为被执行人。

四、总结

在现行法律中,立法者出于对案外人合法利益保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考虑。将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规避债务行为的规定较为空泛,在日常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案件认定是否存在通过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有较大自由裁量范围。为证实存在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执行法官往往需要经过大量走访、调查,才能确定情况是否属实。执行法官在甄别是否属于虚假逃避债务、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权益以及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仍需要通过增加工作量来弥补。

[1]惠金阳.执行中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处置.

[2]齐艳.夫妻离异后债务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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