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被投资企业亏损如何在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中弥补
2015-12-16张伟
7.被投资企业亏损如何在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中弥补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年盈利3000余万元。公司投资的另一家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投资成本500万元,因经营不善,累计亏损额2000余万元,已资不抵债。请问,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是否可以以我公司的盈利进行弥补,是否可以确认投资损失予以税前扣除,怎样才能用本公司的盈利弥补被投资企业的亏损?
龙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张伟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各法人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各公司的亏损只能在各公司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能从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但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严重亏损,对于投资企业来说是一种潜在的投资损失,对投资企业投资期间的投资损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持有股权投资期间符合所规定的五项条件之一时,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项条件分别为: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的情况。如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即使未完成清算,也可确认为资产损失;4.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必须依法申报。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股权持有期间的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范畴,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其损失的税前扣除应当为专项申报形式。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另外,对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可以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达到弥补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目的,但弥补额度受到限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对吸收合并方式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对被投资的亏损在投资企业弥补。但亏损弥补额度受到一定限制,即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之所以作出额度上的限制,是因为对于其他企业带入的合并前亏损只能由该企业未来产生的利润抵补,但因企业合并无法区分由该企业未来产生的利润,所以就按原企业公允价值和国债利率计算出原企业产生的以后年度利润,只有这部分利润才能和该企业带入的合并前亏损进行弥补,所以被限制的对象是“利润”而非“亏损”,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结转弥补。当然,如果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负资产,则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不能在合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
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