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深圳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2015-01-01谢路一深圳市会计学会广东深圳518034
谢路一(深圳市会计学会 广东 深圳 518034)
“营改增”对深圳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谢路一(深圳市会计学会 广东 深圳 518034)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营改增”的背景,通过对深圳“营改增”的主要内容、相关数据进行研究,全面细致地分析了“营改增”对深圳经济发展的影响,充分肯定“营改增”对于调整地方经济结构、促进地方经济转型、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的推动作用。同时指出“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完善“营改增”政策的相关措施的建议。
营改增减税
一、深圳实行“营改增”的基本情况
(一)试点企业户数
深圳市于2012年11月1日与广东省同步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2013年,深圳本地生产总值为1.4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5%。 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8 198.14亿元,增长11.7%, 占比56.6%,而现代服务业占第三产业的比重达68.9%。因此,“营改增”对深圳市经济的影响是显著的。截至2013年12月“营改增”申报期,共有20.4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较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试点启动时的6.42万户增长了218%。
(二)减税规模情况
2012年11月-2013年12月,深圳市总减税规模累计达到81.68亿元。其中,试点企业实现净减税44.2亿元;非试点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4.16亿元,实际完成出口服务免抵退税0.7亿元,出口服务减免税额2.62亿元。减税面持续扩大,2013年12月申报期减负面达98.6%,比试点首个申报期扩大20.79个百分点。
(三)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情况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实现全面减税,总体减负面达到98.7%;二是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下降幅度较大,减税幅度达34.4%。交通运输、物流辅助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与原营业税税率3%持平,但增值税以不含税销售额计税,税收额下降。而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因应税服务由原营业税税率5%调整为增值税征收率3%,且增值税以不含税销售额计税,故税收下降幅度达到34.4%。
(四)实现增值税收入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申报期,深圳共累计实现“营改增”税收收入87.9亿元,税收红利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两高”:一是入库税款行业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于鉴证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业和文化创意服务三大行业,三个行业入库税款占改征增值税税款比重近六成;二是重点企业改征增值税支撑度较高,深圳市改征增值税500万元以上企业共计183户,占全市试点纳税人比例0.09%,不到百分之一的试点纳税人贡献了近五成的“营改增”税收收入。
二、“营改增”对深圳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减税效果明显
“营改增”后,每个试点行业税收增减相抵后整体上均出现税负下降的情况。所属期税负下降的企业已达11.5万户,试点各个行业减少税额环比均有所增加。总体上看,“营改增”试点以来,结构性减税效应已进一步显现。
(二)打通了传统制造购销行业和现代服务业之间的增值税链条,推动了产业分工和经济结构调整
“营改增”后,外购生产性服务的额外税负消失,有助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营改增”对第三产业的积极效应,比第一、二产业更为直接和显著。
2013年5月,深圳市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45.24万份,比试点首个申报期的27.02万份增长60.03%;开票税额6.40亿元,比首个申报期的4.36亿元增长46.71%。其中,开给外省市纳税人20.99万份,开票税额3.58亿元,开具给外省市纳税人应税服务发票税额比重为55.92%。这表明随着试点不断深入,不同地区间的抵扣链条进一步打通,地区间产业协作得到促进,服务业的竞争能力得到增强。
(三)推动企业积极主动适应税制变化,调整规范管理模式
例如,腾讯科技公司“营改增”后,一方面,下游商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促使其按照更加规范的增值税税务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其对上游供应商的选择上也会优先考虑增值税纳税人,以实现进项抵扣。随着“营改增”试点的深入,腾讯全部业务纳入增值税范畴,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企业进项抵扣,使公司产品更具竞争力。
(四)有效连接起传统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速制造业的发展
例如,比亚迪集团汽车业务主要以整车车身及汽车零配件为主。“营改增”后,其上游企业的广告、展览、物流、鉴证咨询和信息技术服务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广告费用等纳入抵扣范围,预计一年将减少税负3 000万元,降低了企业生产制造成本,使其产品更具成本优势。
(五)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堵塞了管理漏洞,并直接带动上下游企业积极适应新税制要求
例如,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了适应“营改增”的要求,对上游供应商要求更加严格,有的供应商原来为小规模纳税人,现都在积极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营改增”试点规范了该公司的运作流程,提升了其内部管理水平,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车队均按新税制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管理漏洞,减轻了公司的税负。
(六)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效应,推动出口服务行业的外贸出口
在原来的营业税制度下,出口劳务多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即使对出口劳务在出口环节免营业税,其出口价格依然含有此前环节的营业税,相对于增值税来说,退税不完全。与其他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出口服务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营改增”有助于实现出口退税制度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延伸,使出口货物与劳务以零增值税负的状态进入国际市场竞争。
三、深圳“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营改增”的减税效果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上升的影响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计算方法不同,会计核算处理也不一样。“营改增”会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带来三方面的影响:
一是税前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营业税在企业会计核算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并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销项税额计入“应缴税费”科目,抵扣进项税额后确认应缴增值税,而上缴的增值税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二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营改增”后支付的运费和劳务费用计入“营业成本”的部分比原来的金额要小。“营改增”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比原来要小,计提的折旧也就少。
三是“营业收入”的减少。企业原来按含税价格确定营业收入,“营改增”后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计入“营业收入”项目。
以上三方面的原因将会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增加,从而影响“营改增”的减税效果。
(二)“营改增”政策与现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有一定的矛盾
“营改增”鼓励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内部分工细化,以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但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企业必须要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而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要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导致企业不愿意把设计研发等服务业剥离出去。这两项要求与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有一定矛盾。
(三)部分行业税负增加或者微降,给行业发展带来影响
行业税负增加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中。交通运输业、物流行业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总体略有上升,共计增加税额2 684.67万元,占税负增加额的22.58%;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基本持平。
交通运输行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税率由原营业税的3%上升到11%,名义税率上升较大;二是目前货物运输业多为挂靠的经营管理模式;三是按“营改增”规定物流行业只有燃油、汽车维修和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路桥费、人力成本、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仍实行营业税,不能抵扣;四是公路运输尤其是长途车辆在途中加油、购买配件、维修等过程中较难取得增值税发票;五是交通物流公司的外协单位(专线物流公司或个体车辆)因规模小,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或自开票资格,无法提供可以抵扣的发票。
(四) 地方财政负担加重,暂时面临减收和增支双重压力
2013年1-12月,试点纳税人总体减负面达到98.7%,但仍有1.3%,即月均1 700多户企业存在税负增加的情况。经市政府批准,2012年底,深圳市出台了“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及实施办法,同时财税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按时上线,市财政、国税、地税三个部门利用该平台完成了两个季度扶持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共拨付财政扶持资金1.7亿元。
(五)行业边界不清晰,抵扣不充分
因部分行业的划分比较模糊,不同试点地区的理解并不一致,不同试点地区企业发票认定标准不统一,造成企业接收各地发票时出现较大的困扰。如培训费是否属于咨询服务,网络发布招聘信息是否属于网络信息服务,部分快递公司划入交通运输或物流辅助,而部分快递公司又仍属于邮电通信业等,这些都会造成抵扣不充分的后果。
(六)地税机关的功能需要重新定位
按照1994年税制改革及财政体制安排,营业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由地方税务局管理。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营业税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第一大税种。“营改增”后,营业税逐步被增值税取代,而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导致地税部门“以票控税”能力、征管能力下降,仍由地税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流失,工作职能也将随之产生很大的变化。
(七)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低征高扣”问题
“营改增”试点期间交通运输业按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但部分规模小的交通运输业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对方接受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价税合计金额乘以7%计算进项税额。此项规定会诱使小规模交通运输企业虚开发票,存在偷税漏税的风险。
四、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税负增加相对突出行业的扶持
1.建议在试点过渡期内允许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同时,废除接受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对小规模交通运输业按3%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按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乘以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2.以“营改增”为契机,进一步以税制改革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议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合理解决行业挂靠经营模式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交通运输企业尽快从传统经营模式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3.建议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从而统一物流业各环节税率,支持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能够解决试点中货物运输业税负增加的问题。
(二)细化处于模糊地带的应税服务税目范围和口径
应进一步细化明确处于模糊地带的应税服务税目范围,与国家行业分类标准相对应。如培训费是否属于咨询服务、网络发布招聘信息是否属于网络信息服务、部分快递公司划入交通运输或物流辅助,而另一部分快递公司仍属于邮电通信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以解决不同试点地区企业发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三)构建地方主体税种
建议选择具备一定规模、收入来源稳定、与当地产业密切相关的税种如房地产税作为新开征的地方税种。当然开征房地产税需要将包括现行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及各项收费进行精简、裁撤、合并,将税负更多地放在住房保有环节而不是流转环节,建立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税体系。同时,可以考虑将部分税种的收入和征收管理权限如车辆购置税等,由国家调整到地方。
责任编辑:赵薇薇
图/李鸿翔
An Analysis of the Effects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a VAT” o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Shenzhen
Luyi Xie
Considering the background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a VAT”, by researching the major content and relevant data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a VAT” in Shenzhen, this paper thoroughly elaborates on the effect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a VAT” o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Shenzhen, and fully affirms the advancement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a VAT” for adjusting local economic structure, promoting local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optimizing tax system and relieving tax burden of enterprises. And meanwhile, it also points out the main problem and deficiency in the reform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a VA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policy.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a VATTax reduction
F812.42
B
2095-6126(2015)03-0070-04
* 本文的数据来自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税局的相关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