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集团新型价值链架构下的转让定价问题探讨
2015-01-0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300010
陈 东(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 300010)
跨国企业集团新型价值链架构下的转让定价问题探讨
陈 东(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 300010)
内容提要:跨国企业集团在其供应链规划时,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主体公司”,承担供应链的主要功能和风险,获得供应链的剩余超额利润。而非“主体公司”(即设立在中国的合约研发商、合约制造商、有限风险分销商等)获得稳定但较低的利润回报。这种安排可能忽视了中国企业对本地无形资产研发、改进、发展和提高所做出的贡献。本文针对跨国企业集团的上述商业模式,分析其可能存在的转让定价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全球供应链 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 利润回报
近年来,跨国企业集团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是,集团总部将在中国的一些企业的业务功能分拆组合,由原来的全功能制造商或特许制造商转变成合约制造商或来料加工商;将企业原有的研发部或研发功能、市场部、销售部或营销功能,由内地不发达地区转移到发达省市的“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或“研发中心”、“研发公司”、“贸易公司”、“销售公司”;在中国的制造、研发、销售公司均按常规的利润回报给予定位,全部风险放在境外关联的母公司或避税地公司,由其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享受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利润。细究下来,可能其境外无形资产的载体只是一本操作手册或一张图纸等,从而忽视本地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研发、改进、发展和提高。另外,跨国企业集团在供应链规划时,有的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主体公司”,作为全球供应链的核心,承担供应链的主要功能和风险,获得供应链的大部分利润。而非“主体公司”(即设立在中国的合约研发商、合约制造商、有限风险分销商等)通过为主体公司提供研发、制造和分销等服务,只能获得稳定但较低的利润回报。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在介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成果《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时指出:应该从全球价值链和对实现价值做出贡献的角度,分析和判定无形资产相关利润的归属,解决税收与实质经济活动相分离的问题。我国税务机关提出的一些分析转让定价业务实质的重要观点在报告中得到考虑和合理体现,为我国今后的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国际税收理论支持。
根据这一理念,我国税务机关对于跨国企业集团的上述商业模式安排,有必要从本地的业务实质角度分析其可能存在的转让定价问题。
一、审计跨国企业集团的商业模式和各关联公司承担的功能风险与其获得的利润是否一致
跨国企业集团因为分工协作、提高效率等需要进行集团内的业务重组,选择合理的集团商业模式,是其经营自由,应该得到尊重。实务中有这样的情况:某一个全功能企业被拆分,其合在一起时属于多功能,有一块超额利润,分割后都变成单一功能,超额利润也从中国消失了。这部分利润亦被称为“整合带来的利润”。分割后整合各项功能或者联系各个环节的工作转为由境外公司完成,协调工作是原来各功能的粘合剂,转移后利润随之转移。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监控及调查时,主要关注的是企业的经营活动与其商业模式的真实性,以及在企业商业模式下的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例如,对于以接单制造为主、没有特殊无形资产的跨国企业集团而言,当其在华关联公司的工人、工资、固定资产在全球集团中占有重要比例时,该关联公司的利润分配要与这一比例相匹配。另外,跨国企业集团在拆分功能的时候,有的将富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掩盖在合约研发中。这样拆分的背后,往往是跨国企业集团全球内部转让定价政策调整的结果,例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入中国的一些外资制造企业,往往均有本企业的研发部,承担本企业的部分本地研发甚至是集团总部的研发工作,但被拆分后,属于本企业的研发功能的研发部被分拆成独立的合约研发公司。而这些调整会使利润重新分布,对部分地区会形成利润的流入或流出,有的也会产生境内外的无形资产及利润的流入和流出。有的企业集团在中国既有单独的合约研发公司,又在其制造子企业、贸易子公司中有合约研发业务,研发活动包括基础研发,也包括应用研发,还包括结合中国本地市场独特需求的研发,但所有的研发成果都属于境外母公司,所有的所谓的合约研发业务均获得成本加成的回报,制造及贸易子公司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针对上述情况,税务机关要考虑这种功能拆分是否真实客观,其中有多少是商业的或是人为的因素以及对地区和全国税基的影响。
二、审核各关联公司定价方法是否正确
为了应对跨国企业集团把在华企业复杂功能简单化的细分方案,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审计调查中,可以考虑将跨国集团在中国研发、制造和销售等简单功能的公司再整合成一个相对复杂的功能实体,合并来看这些企业在中国取得的利润是否与其整体功能风险相符。《OECD转让定价指南》提出在选择转让定价方法的时候,应该选择最适合案例经济环境和实际情况的转让定价方法。税务机关在判定上述关联交易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是否正确时,首先要能认清企业的关联交易实质。
《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观点也是强调了企业承担的功能、风险应与其获得的利润相匹配。但是我们处理的很多案例中,企业承担了一些功能,但是只承担较低的风险,回报体现就是成本加成。因为跨国企业集团的定价模式就是成本加成,比如,研发服务和分销服务都是按成本加成计算,只能拿一个非常低的利润回报。实际上,关联公司在中国从事分销和部分研发活动可能会创造在当地颇有价值的无形资产,造成经济实质与其取得的经营成果并不相符,仅在成本基础上加成补偿方法可能没有完全体现这些企业应该获得的合理回报。因而,税务机关可以考虑使用利润分割法代替交易净利润法对企业应该达到的利润水平进行评估,避免一味地采用交易净利润法,一味地依赖数据库计算完全成本加成率,把转让定价做成了变相的利润率核定。
三、审核重组前的无形资产是否获得补偿
德国是采用较为激进的方式对于业务重组征收退出税项的国家。2010年10月,德国联邦财政部公布了跨境业务功能转移的收入分配原则,就企业转变并采用新的组织架构时,因其职能资产和风险的减少带来的营运利润的降低而认定应税所得,行使退出征税。德国的企业如果转移出德国时涉及无形资产的转移,必须补偿。德国规定:对于企业业务重组,要进行测试,测试是否有无形资产的转移,转移了之后如何补偿,如果企业拒不配合,则对转移出去的公司加收10%的税收。
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税务机关对于跨国企业集团结构重组后剥离相关职能的,也可以考虑是否做相应的补偿支付。对于将研发和销售功能从原来全功能企业剥离的部分,可以考虑功能风险被剥离企业原来的研发和营销性无形资产是否获得补偿。例如,某地的一个已经生产经营了多年的公司,拥有自己的研发部、技术部、实验室等自主研发团队和研发成果,有结合本地实际的技术操作手册和新的技术参数,或对总部技术操作手册、图纸等有实质性补充、提升、改进和发展。在跨国企业集团总部的安排下,这个有价值的公司内部研发团队被拆分为独立的合约研发公司、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均归属于外国母公司,而中国的关联公司只获取合约研发发生费用的报销和加成补偿。在这种安排下,整个中国区的企业均被拆分为简单功能或单一功能,研发成果带来的市场价值在中国区被人为地消失了。另外,有的企业将运营多年的营销团队连同长期以来建立的拥有庞大销售网络和渠道的销售办事处一并拆分转让给另外一家新的销售公司,而营销品牌的法律所有权人均为境外的母公司。这样的安排可能整体忽视了其本已经在中国产生的营销性无形资产价值或本应取得的过度营销的服务回报。我们认为,作为整体的企业不能因为分拆而导致其企业价值降低,否则独立企业是不会进行这样的功能或实体分拆的。因此,跨国企业进行功能或实体分拆时,被分拆的企业是有权得到合理报酬的。在实践中,合理的报酬不能仅仅通过资产负债表上转移的资产进行定价。受限于现今会计核算的局限性,很多资产无法在账面体现,但是,它们在实践中又是有价值的,在作为整体的企业进行功能实体分拆时,账务上并没有看到资产的转移,但其价值可能发生了潜在的转移。典型的这类资产包括客户关系、高素质的员工、过去的经验、企业文化等。在实践中,购买实体资产容易,而要开发和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培养并留住高素质的员工、形成自己良好的企业文化、通过无数挫折积累起来的对企业发展有益的经验,这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往往是经过几代人或付出无数教训才积累和建立起来的。这些资产的价值在一些企业甚至可能远高于实体资产的价值,是企业真正的软资产。因此,如果是单独地拆分一个中国企业,不能仅对实体资产定价,更要对这些软资产定价,可以参照企业分立对功能和实体分拆进行公平作价。
此外,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人(海外关联方)不能仅仅因为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而必然拥有所有非常规无形资产回报。中国子公司作为无形资产发展、维护、提升和保护的参与方,应该分享部分的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利润回报。此外,中国子公司从事研发活动贡献也可能创造本地颇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其所在集团应该给予中国子公司适当、合理的补偿。因此,我们在转让定价调查等工作中,需要分析判定研发、营销中心拆分过程中转移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格,并从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分析并选择利润分割方式,采用利润分割法,还原应该体现在当地的原研发成果带来的利润贡献,捍卫中国税基。
[1] 廖体忠. 携手迈进“理性飘香”的国际税收合作时代[J]. 国际税收,2014,(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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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薇薇
Transfer Pricing Issue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New Value Chain for the Multinational Groups
Dong Chen
In planning the supply chain, some multinational groups set up ‘principal companies’ in low tax countries or regions which bear the main functions and risks of the supply chain in order to acquire the surplus excess profit. Whereas the‘non-principal companies’ (i.e., the contracted R&D providers, contracted manufactures, limited risks distributors established in China) receive stable but relatively low returns. Under this arrangement, the contributions of the Chinese companies to the R&D,improvement, development and enhancement of the local intangibles might be ignored.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ossible transfer pricing problems and presents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iming at this business model for the multinational groups mentioned above.
Global supply chainTransfer pricingIntangiblesReturns
F812.42
B
2095-6126(2015)03-004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