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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混合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2014-12-31滕宪灵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23期
关键词:期权

滕宪灵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可转债、可转换优先股等混合金融工具应运而生。合理的确认和计量混合金融工具,对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重要影响。本文通过阐述会计准则中对混合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以期对实务中混合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有所借鉴。

关键词:混合金融工具 权益工具 期权

混合金融工具是通过衍生工具(如期权)内嵌于传统证券(如债券、股票)所形成的创新产品。随着金融创新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进,混合工具日益成为企业融资和投资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对于这些混合金融工具,由于具有负债或权益多种要素特性,会计处理也较为复杂,不同的处理将对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一、背景情况

传统的企业融资手段通常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相应地,在会计上,就简单地反映为企业的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和负债(各类长短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日趋成熟,企业的融资手段逐步多样化。一方面,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股权投资的风险较高,但带来的收益也较高,债权投资风险低,但收益也低。如果投资于一个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投资者更愿意进行债权投资,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成熟,则高收益的股权投资将更具有吸引力。另一方面,从发行者的角度来看,股权融资成本高但企业抗风险能力强,债权融资成本低,但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因此,鉴于股权和债权对发行方和投资者来说均各有利弊,一种同时具有股权和债权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就应运而生了。常见的混合金融工具有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优先股等,该种金融工具的出现,也在会计核算上带来一定的复杂性。

二、会计准则对混合金融工具核算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5条中有明确说明在企业发行金融工具时不仅仅要根据金融工具实质进行,同时还要把握相关定义(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进行具体实施。同时需要相应确认,将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关联起来。另外在第7条中也明确指出,当初始确认时被确定为权益工具时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才能够被用于结算。从客观角度来看事实上金融工具仅仅是衍生工具,企业必须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与现金或相关资产进行交换后才能进行结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嵌入衍生工具也有明确说明。嵌入衍生工具涵盖较广,主要又包括了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汇率、价格指数以及信用指数等。当然嵌入衍生工具有一个显著特性即嵌入到主合同当中。当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相互关联时将形成混合工具,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便是典型的代表。嵌入衍生金融工具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即能够从主合同当中分化出来并具有独立属性且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和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同时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衍生金融工具定义。

在准则规定的基础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进一步指出:“下列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企业应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核算。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企业发行混合金融工具,其各构成部分(components)的分类应依据合同条款确定。但合同条款千变万化,所以很难归纳出统一的会计处理方式。

混合金融工具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认为混合金融工具既带有负债部分,也有权益部分。最具代表性的混合金融工具是可转债、可转优先股等。在对混合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对其合同条款逐一检验,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判断混合金融工具合同各构成部分应该判断其是负债或权益。如果评断结果中存在权益成分则需将当将该部分单独确认为权益。另外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有需要拆分的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发行的带有换股权的公司债或优先股通常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发行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以及在未转换为普通股时,归还本金的义务。二是发行方签发的一项赋予债券持有人的转股选择权。第一个组成部分属于不可避免的合同支付义务,属于金融负债;第二个组成部分属于一项未来需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如果该项衍生工具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若该衍生工具在结算过程中只能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与现金或金融资产进行交换则应该分类为权益。否则,应作为衍生金融负债核算。

此外,实务中此类公司债或优先股,除了可转换权之外,通常还会有其他的带有衍生工具特征的合同条款,例如可回售权(也称看跌期权)、可赎回权(也称看涨期权)、提前还款权等。这些嵌入式衍生工具,如果其行权价在每一行权日大致等于主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则其与主债务合同紧密相关;否则,应当单独作为一项衍生工具进行核算。

参考文献:

[1]郑莉,宋雅琴.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有关问题探讨[J].中外科技信息,2003,Z1

[2]尹卫军.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若干思考[J].会计之友(B),2005,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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