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在陵墓核算中的运用
2014-12-31张健
张健
摘要:目前我国陵墓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收付实现制,但是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体系无法完全披露所需要的会计信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陵墓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针对权责发生制的特点以及陵墓单位自身实际,就权责发生制在陵墓核算中的运用进行了论述,希望能为陵墓单位的长远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 陵墓单位 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性质不同,其主要目的不是获取经济利益,而是通过对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更好的为社会公共事业和人民大众服务,因此其会计工作的性质也比较特殊。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主要依靠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其会计的操作对象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的一部分。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要是以收付实现制为主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以及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使得现行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体系无法完全披露所需要的会计信息,陵墓行业作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中的一个具体单位,其核算体系存在着种种问题,本文从这一特殊的行业入手,分析权责发生制在陵墓核算中的运用。
一、权责发生制的概念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预算会计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组成。预算会计的主要功能就是全面的反映资金运行情况,除此之外就是客观的反映出预算资金运动情况,具体来说就是,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债权债务的管理等等,现行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为了更好的将权责发生制运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我们有必要先来厘定权责发生制概念。
权责发生制是指权责发生为标准来确定当期的收入和支行,不一定非要等到收支真正实现的时候确定,换句话来说就是,凡是当期应该实现的收入和支出就应该计入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反而言之,如果不应该计入当期的收支即使实现了收支也不应计入当期处理。收入实现制中,无论收入的权利和支出的义务归属于哪一期,只要款项的收付在本期,就确认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考虑预收收入和预付费用,所以不存在对账簿记录于期末进行调整的问题。这种会计处理基础核算手续简单,但强调财务状况的切实性,不同时期缺乏可比性,在权责发生制下,必须考虑预收、预付和应收和应付。使未收到款项的应付收入和未付出款项的应付费用,以便正确地计算本期的经营成果。采取权责发生制核算比较复杂,但反映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比较合理、真实。
目前陵墓这一事业单位的核算基础只要还是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相较于收付实现制,其突出的优点就是可以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最为及时准确的信息,具体来说就是,首先,权责发生制可以全面的反映出行政事业单位的某一特定时点的资产负债,不仅可以反映出取得成本,还可以反映其净值。其次,权责发生制可以加强对事业单位资产和负债的管理,降低财务风险,促进会计信息的公开,还可以真实的反映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有效的防止单位可支配的经济资源造成的不平衡。以花岗岩材料采购为例,预付货款的时候,权责发生制是不进入账面的,但是收付实现制是需要进成本的,从业务的实质上来看。支付花岗岩材料预付款并不是采购活动的结束,仅仅只是开始,并没有拿到花岗岩材料,这样来看,权责发生制是更符合经济实质的。
二、陵墓单位会计核算的特点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根据笔者实际的工作经验,陵墓会计核算应该采用权责发生制,其必要性如下:公墓业务属于市场经营,不管是从墓地的购买、墓地的建造、墓地的维护,这都是具有非常明显的经营性;收付实现制正如上文所述,无法准确的在会计年度反映出陵墓单位的实际经营成果,但是权责发生制是按照配比原则,实际的计算各期的成本费用,进而得出比较真实的利润或者亏损;在第二点的基础之上,得出本年度的真实经营成果可以帮助墓地职工绩效工资的考核以及陵墓单位的绩效考核,从目前的实际来看,事业单位的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一个最本质的动作就是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企业化转变,实现工效挂钩,进而均衡职工利益。最大限度的减少吃大锅饭。
三、对我国陵墓单位运用权责发生制的构想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权责发生制对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管理以及真实的反映出各期的收益,控制财务风险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相比较于收付实现制更适合当下的陵墓单位,所以说,陵墓单位财务改革的方向必然是引入权责发生制,笔者根据自身在陵墓单位财务部门工作多年的经验,提出以下针对性的建议和看法:
(一)必须强化单位领导者对于陵墓会计控制建设的认识
明确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国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具体要求,对陵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开设专题讲座,从主观认识上对他们进行强化,通过提高人的意识来优化会计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陵墓单位分步骤转制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陵墓单位的会计核算运用权责发生制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步骤,首先,由目前的完全收付实现制逐步过渡到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具体来说就是对某项会计业务进行权责发生制核算,比如,大型的服务采购,可以分期进行核算,分期确认支出。其次,等条件成熟以后,转为正式的权责发生制,到这一步,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就要以权责发生制为主,逐步过渡。
(三)应将陵墓的固定资产管理纳入陵墓单位的会计核算
目前我国的陵墓单位是没有进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账面的价值自然也没有反映出真实的资产价值,这种情况下,陵墓单位可以虚提折旧,就是说,计提的资产折旧不计入支出,只需要用专门的账簿进行登记,在编制固定资产使用表的时候使用,全面反映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使用年限等信息,这样也可以方便陵墓单位自身对自己资产家底的了解。
四、陵墓单位权责发生制实例endprint
陵墓经营主要是“前店后厂”,就是说公墓的会计核算又有点类似于“工业企业”,比如陵墓的建造,也有点类似于“商业企业”,比如陵墓的销售维护,我们也应该看到权责发生制准确核算公墓经营成果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比如成本分摊,土地成本是很难分摊到每一个成品目的的,因为陵墓一般是选择位置比较偏的地区,每个陵墓的使用面积是可以准确核算的,但是,也有很多的面积是被道路、护坡等占据,购买的土地面积是按坡面计算的,墓地出售是按平面面积,这两者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其次,不同地段由于建设成本不同,这些成本进行分摊的时候有难度。再次,陵墓的价格也会随着经济的波动而波动,这也给核算带来了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的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对陵墓单位的产品进行分类,针对不同规格的陵墓进行分开的成本、收入核算。其次,对陵墓进行地段,目前各个陵园的陵墓都是根据不同地段继续拧维护和管理的,这样也可以为间接成本的核算分摊打下基础。再次,对间接成本进行分摊,对于陵墓单位来说,可以将护坡等建设成本、植被绿化成本、土地成本都列为间接成本进行核算,然后还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墓地进行抽查分析,了解墓地个数以及整个园区护坡等建设成本,植被绿化成本。以马鞍山公墓B2区1亩坡地为例子,该区域一共有一百七十五座墓地,基本建设成本三十一万,植被绿化建设成本七万,土地成本达到了十五万,这几项成本之和除以墓地的个数,我们就得出了单位墓地的成本,在这些成本更新可能性比较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暂时按墓穴3三千元结转成本。对非成品墓区已投入的路、沟、护坡等建设费用、绿化费用、土地购置费实行待摊。对于这些墓地在以后的绿化成本、建设成本可以在现有的水平之上进行预提,在进行以上步骤之后,还需要对成本误差进行调整,墓地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每年普查一次未用土地、非成品墓区路、沟、护坡、绿化的数量或金额,为财务人员取得财务数据,然后利用倒挤办法调整成本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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