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首先是“治官”
2014-12-31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强调“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依法治国方略对政府及官员行为提出更高要求,“治官”之道掷地有声,值得期待。
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重要理念,是把行政权力或者把握公权力的具体组织和个人行为,规制在法治框架之内,简而言之,法治必须严格“治官”。“治官”之所以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求公权力带头守法,为整个社会规范运行树立风清气正的行为标杆。公权力守法,才有资格谈“执政为民”。
就在我们身边,“法治就是‘让老百姓听话”的错误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必须及时纠正。以前有“穷山恶水出刁民”之说,但那是在信息极端封闭、法律制度极端不健全的社会环境中,一些人对民众诉求做出的主观议论,并不完全符合实际。而今,法律制度及其体系日趋完善,评判、解决民众诉求的思维和方式,都需与时俱进,把利益纠葛的化解、民众怨气的平息,引入法治轨道,不能鲁莽行事,制造新的社会矛盾。
对党政干部而言,权力来自于人民、来自于法律,任何超越党内规章、法律制度的行为,都会让党和人民的利益受损。为谋一己私利的腐败行为、为求“工作顺利推进”对群众采取简单粗暴的压制办法,都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与“人民至上”的为官之道背道而驰。在依法治国或依法治省的新阶段,党政干部必须主动提升法治修养,为全社会作出遵纪守法的表率。
以法治为基准划定政府行为边界,为“有形之手”明确权力空间,这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它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包括政府都要履行承诺、尊重契约,特别对政府而言,公权力的滥用,会导致市场秩序的严重扭曲,削弱市场经济的生存根基。
在我们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隐蔽性很强,危害很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发展市场经济的层面讲,这是净化市场环境、把市场经济引入法治途径的有力举措。
建立一个交易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市场经济,法治是必经之路。市场经济不活跃、改革开放程度不高的地区,对法治的要求不应该降低标准。只有严格的法治,才能把政府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腐败等影响经济发展的“疾患”限制在最小范围内,才能保障合同契约的有效履行,才能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地方建设的积极性,才能获得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
限制公权力、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最终都是为民生构筑、夯实制度与物质“防火墙”,扩大人民福祉,为百姓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福利。有法治的地方才有更好的民生,法治为民生的持续改善提供保障,这正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题中应有之义。
依法治国,老话题,新使命。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使法治理念得到广泛而深入的传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层面都有相当繁重的工作需要推进,依法治国任重道远,各方当为此不懈努力。(执笔/岳 振 责任编辑/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