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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确定因素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伦理分析

2014-12-31谢芳王学锋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4年6期
关键词:不确定性食品安全

谢芳+王学锋

摘要 :

不良食品生产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应由食品生产者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负担起相应的伦理及法律责任。政府职能部门责任伦理意识缺失、消费者生命健康意识淡薄及社会道德监督机制缺失,造成了政府监管、公众安全认知、食品生产行业的道德与法律风险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成为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深层根源。只有通过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构政府信用问责机制,提高政府监管者的责任伦理素养,培养公众的生命健康意识和食品安全问题防范意识,建立食品供应链道德信用跟踪系统,才能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不确定性;道德缺失;信用问责;道德信用跟踪

中图分类号:B82-05;R155.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6-0001-06

Ethical Analysis on the Frequent Food Safety

Issues Based on Uncertainty Factors

XIE Fang1,2,WANG Xuefeng2

(1.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Hengyang 421008,Hunan,China;

2.Ethics Research Institute,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Hunan,China)

Abstract:Unethical food production behavior has brought about great damage to the public showing a complete loss of production ethics of the food producers. The food producers and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hould be ethically and lawfully responsible for it. Lack of ethic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s, weak healthy life consciousness of the consumer and social mor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 all these have resulted in the moral and legal risks and uncertainties in government regulation, public safety cognition, and food production industries, which have become the deep roots of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food safety cases. The hazards of food safety can be completely conquered only by establishing a sound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by constructing the government credit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by improving the ethical responsibility awareness of the government regulators, by cultivating the public consciousness of health life and prevention abilities of hazard food, and by establishing moral credit tracking system for food supply chain.

Keywords: food safety;uncertainties;loss of morality;credit accountability;moral credit tracking

一、不确定性因素: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深层根源

食品安全问题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根据200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99条附则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问题是指食品出现了安全问题,即食品的有毒、有害问题。其次,食品安全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法律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是由于生产者为牟取暴利蓄意而为所致,并影响到甚至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时,就是法律问题。但是,通过深挖其根源,不难看出,这也是一个严重的伦理问题,体现为生产者、消费者、社会等各方对生命的不敬畏和对生命的漠视,继而导致的伦理责任意识的缺失。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地沟油、三鹿毒奶粉、双汇瘦肉精、毒豆芽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使得我国食品安全危机不断升级。食品安全问题危害极大,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健康、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危害社会主义稳定的政治局面。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某些不良食品生产者为了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职业伦理的丧失。各种丧德的食品生产行为给社会公共健康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应该由生产者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负担起全部的伦理及法律责任。然而,解决问题的本质不在于“惩前”,而在于“毖后”,在于要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于未然。防范问题的出现就需要寻找问题出现的根源。食品生产者在暴利面前不择手段、道德伦理丧失是主要的原因,而消费者本身、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等各方也存在严重的伦理责任感缺失的状况,从而给食品生产者制造了太多不确定性因素,这是食品安全事故愈演愈烈的深层根源。

那么,不确定性如何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何谓不确定性?有学者指出:“不确定性的实质就是风险,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演化为危机,因此不确定性、风险与危机三者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1]确定性代表着规范、秩序和某种程度的必然性,而不确定性作为一个动态的范畴则着眼于未来事物发展状态或结果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本文所指的食品生产者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食品生产者的非法违德行为可能遭受的惩罚的不确定性。那么,预定惩戒的不确定性是如何刺激食品生产者的败德行为的呢?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总喜欢一帆风顺而惧怕遭遇不确定性(即风险)。不确定性往往与收益相伴共生,因而尽管生产者都惧怕风险,甚至会想尽办法规避风险,然而在短期暴利面前,生产者在实际决策中都有追求风险的倾向,因为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往往使生产者产生侥幸心理,并诱使生产者铤而走险。

从理论上讲,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均有严格的规定,因而不法食品生产者应受的惩罚是确定的,是既存风险,这是理论上的确定性。但是,人们对于一项知识或者规则的确定性获得,大多数不是通过理论学习而是通过经验归纳所得。不良食品生产者在实践中就可能基于某些人为或制度原因而得出“违反规则的行为不一定受到惩罚”的不确定性结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总有一部分不法分子可以逍遥法外;二是被惩罚的成本没有统一标准,大部分是惩罚成本低于违法行为期间所牟取的暴利。不法商家或不良生产者尽管面临着被惩罚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转化为真正危机的可能性不是很大,风险是常态,但危机总是偶发,再加上应用于风险防范和危机应对的成本是有显著差别的,因而许多不法食品生产者往往宁愿支付可能来临的危机成本,而不愿意支付数额较大的风险防范成本。于是,冒险获取暴利就成为当今食品行业的常态,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也就成为了必然。

二、不良食品生产者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及其伦理分析

(一)政府职能机构责任伦理意识缺失造成了监管的不确定性

责任伦理,是指从政者必须具备务实的态度,并为自己言论行为的后果负责。任何国家政府都必须履行一定的政府职能,具体指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这是政府职能机构不容懈怠的法律职责,而这种法律责任的担当需要政府工作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伦理意识,否则政府相关的职能机构及其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就会形同虚设或无法落实。我国政府可以看作是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因而应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并拥有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强制力。公平合理执政并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公众需求是一个政府执政合法性的基础,也是政府的伦理责任和根本价值诉求。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巨大挑战和考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机构在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评估、监督管理等过程中的角色与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在食品监控系统中的主体性地位。尽管如此,由于某些政府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伦理意识、缺乏对人的生命健康的高度责任意识,或者责任意识懈怠,从而导致政府对食品监管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导致政府监管在实际工作中低效、失灵甚至失效。

政府职能机构监管的不确定性分为理论层面的不确定性和实践层面的不确定性。

1.理论层面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这种不确定性是指政府职能监管机构所掌握的食品安全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不确定性。由于现代生活的多元创造性,“某种正确的主张,理论上总是存在被修改的可能,而且其中某些部分也有被抛弃的可能。日积月累的专门化知识体系,表现出权威的根源的多元化,因此在体系内部,不同权威之间相互竞争,在内涵上千差万别”<sup>[2]</sup>。由于时代条件及自身的局限性,人们对自然世界的认识总是有限的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食品检测首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科学问题,需要运用多学科知识和多种手段,食品相关检测部门无法全部掌握所有食品材料对人体的短期和长期影响,检测标准、检测手段的滞后也导致无法确切认定某些食品元素的安全性能。例如,2008年爆发的三鹿毒奶粉事件。我国检测奶粉的质量主要是看奶粉所含蛋白质营养元素是否达标,使用的是国际通行的检测法即凯氏定氮法。这套检测方法的漏洞在于不良生产者可以在奶粉中掺入其他辅助物质甚至是有害物质,造成蛋白质达标的假象,从而通过检验。这是技术手段的局限性造成的监管问题。再如,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政府在监管转基因食品的决策中显示出不确定性。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的危害性至今是不确定的,对人类未来的影响也是无法预测的,因而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决策下的政府管理问题”<sup>[3]</sup>。

另一方面,理论层面的不确定性是指政府职能部门监管食品范围的概率性或者不确定性。我国食品生产的经营形式多样,有大型的公司企业,也有一些家庭手工作坊,而食品安全监管又涉及到种植、加工、贮藏、运输等多个环节,再加上人力、财力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导致政府对食品的检测或监管不可能覆盖到所有食品的每个细节。世界各国对食品检测的方法都是采取抽样检测的方法。我国《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政府相关职能机构购买食品样品并检验,这种检验方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能够得到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抽样检测所存在的漏洞也是显而易见的,既然不是对食品中的每个个体都进行检测,那么不法商家或生产者就有可乘之机。

2.实践层面的不确定性。

实践层面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在实际食品监管过程中体现出的一种随意性及不负责任和不诚信的行为,从而给不良食品生产者制造不法牟取暴利的机会,这不仅是严重的伦理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政府职能部门食品监管在实践层面或操作层面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不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规定,我国食品监管体制是一个多环节、分部门、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在理论上和技术上都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毕竟食品监管需要不同领域的专门性知识,且需要监管的对象繁杂,工作量大。多部门联合监管的体制犹如构筑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道强大的防线,如果各部门能各尽其责、层层把关、严格执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将有很强的监督作用和威慑作用。而实际上,在监管体制的运行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理想效果,因为这种监管体制所存在的一个巨大漏洞就是容易导致各部门监管职能交叉、监管权责边界模糊,造成追责困难,从而给不良食品生产者以不法牟利的机会。这一问题的产生不仅在于监管体制的不健全,更在于监管者责任伦理的缺失。因为任何健全的体制都会有缺陷、存在漏洞,关键在于执行的人。有职业责任感、有职业良心的人会想方设法弥补漏洞;而丧失伦理责任感的人则会利用漏洞,并巧妙规避伦理责任、法律责任。在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伦理意识缺失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在有利可图的时候,不同部门争相监管,造成重复监管的现象,从而增加食品生产者的成本负担,这就可能逼迫食品生产者采取不道德或非法手段转移成本;二是在无利可图的时候,各部门相互推诿,造成监管缺位,给不良食品生产者非法牟利以可乘之机。诸多事实证明,这两种现象均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时有发生,给不良食品生产者制造了诸多的不确定性或者投机的机会。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监管者对职业责任的懈怠、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视、对自身利益的过度追求。

其次,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标准的不确定性。食品安全监管在技术上均会设定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涉及的范围包括危害物质、营养元素、卫生、检验方法等多个方面。这些都凸显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伦理特点,即必须以科学合理的标准来确保食品质量、保证公众健康,其目的是为了公众福祉。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从总体上说,这些标准相互补充。但是,也有些食品出现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容易给不良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可乘之机。他们正是利用这种标准的不确定性而在食品中掺杂能够带来丰厚利润的有毒有害物质。此外,有些食品只有行业标准而没有国家标准,这种情况使得监管缺乏凭据。

造成食品安全监管标准的不确定性因素,除了有一定的科学技术上的客观原因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相关地方监管部门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或缺乏对公众生命健康负责任的诚信态度等主观原因。

(二)消费者生命健康意识淡薄造成了对食品质量安全认知的不确定性

在对食品生产者实施的监督体制中,消费者应该扮演一个必不可少的监督性角色。然而,由于我国消费者本身的权利意识、生命健康意识淡薄,导致其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匮乏及维权意识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更成为了不良生产者实施败德行为的助推性因素。

1.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存在的难以在短时期内避免的技术因素造成的。比如,对食品内在质量好坏及假与真的认定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消费者仅凭感官很难进行科学判断。而且,加工出来的食品的内在质量特别是一些元素的性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加工成品往往已经改变原有的颜色、气味、形状等,消费者仅仅通过感觉极难判断真假。此外,消费者需求偏好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常常根据自身偏好及食品最佳状态如颜色、光泽、口感等来决定自己的购买行为,这就导致不法生产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偏好而刻意添加一些有毒有害物质来保证食品的外观。 如果说这些技术因素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的相对匮乏,值得我们提高警惕,那么另外一个方面就更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我国绝大多数的社会公众对自身生命健康关怀的缺失。这种缺失造成了如下现象的出现:很多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和生命健康意识,也不愿意花时间了解日常食品安全知识,买或不买只以价格为标准,一部分经济条件有限的人只买便宜的,而另一些经济条件好的人只买贵的。许多消费者首先关心的是食品的价格,而不是食品的材质以及健康安全,这当然与消费者的经济条件有关系,但是消费者安全意识的缺失则是最主要的原因。

2.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维权意识的不确定性。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今天,主动站出来进行维权的消费者仍屈指可数。在生活中常常见到一些人明知自己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有的甚至是因为食用有害食品造成身体不适,却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而不去主动、积极地追责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就极大地纵容了伪劣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另外,我国消费者各自为政,联合意识不强。美国就有一个代表消费者利益的、非盈利性的民间组织,即消费者联盟,美国消费者联盟以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健康和营养等领域的中立信息为宗旨,消费者联盟只对消费品负责,从不看任何企业的脸色。在中国尽管也有类似的消费者保护协会,但中国的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机构是行政化机构,并常常可能被企业所左右,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监督和维权作用。

(三)社会道德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

不良食品生产者首先应该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法律给予的惩罚外,不良食品生产者个人很少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他们所承受的道德风险微乎其微,大多不良食品生产商并不会因此而身败名裂,更不会致使他从事的任何生产行业都将终生受损。人们对于已经出现安全问题的食品一般采取躲避的方法,即不去购买。但是,很少有消费者甚至政府部门认识到,这些不良食品生产行为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人,正是其职业伦理的严重缺失或丧失才给大众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伤害。现实中,社会大众的道德谴责多是针对某品牌而不是针对操纵品牌生产的人,这就导致某些丧德的个人在经营某个有不良记录的食品品牌失败后很容易金蝉脱壳、改头换面,去另做一个食品品牌,并继续用不法手段危害公众健康。这里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消费者或政府能否把仅仅针对于有毒有害食品品牌的谴责或防范意识自觉地转换成对食品生产者的谴责或防范意识,让不良生产者个人为自己的某一次败德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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