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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思想的历史考察

2014-12-29林雪楠高军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共产党

林雪楠 高军

摘 要:法治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在约束自身精神与行为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是人类文明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行了艰辛的探索,这些理论成果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共产党; 法治文明; 历史考察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4)05-0015-04

一、毛泽东的法治文明建设思想

马克思法治文明思想中国化的成果中,毛泽东法治文明思想是一个辉煌的开篇,有着最深的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根源。当时的经济背景、社会背景、政治背景的限制,使其在理论的先进程度上有一些必然的不足,但是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法治文明思想依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文明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全面结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建设的科学理论指导。

1.毛泽东法治文明思想的形成

和其他理论体系一样,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它贯穿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也必然经历了从萌芽到成熟的多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着丰富的理论成果。在毛泽东法治思想形成的整个过程中,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影响最重要的阶段是其成熟阶段,也就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一时期。这是因为:第一,在这期间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以1954年宪法最为著名。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当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奠基作用。第二,在这期间以毛泽东为核心的领导人和专家学者积极地进行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的法律理论体系研究,创造出一批批优秀的理论著作,极大地丰富了毛泽东法治思想理论体系。

2.毛泽东法治文明思想的内容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毛泽东法治思想内容的总结大部分是按照部门法或发展阶段来划分的,但总体上都包括关于毛泽东的宪政思想、部门法思想以及法学理论的论述。综合各家之言,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内容主要表达了两大理论主线,即民主法治和平等法治。这两点可以说贯穿于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始终。

毛泽东的宪政思想是民主原则的集中体现。毛泽东确立了有关立法工作的方法和原则,即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并强调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毛泽东强调宪法草案要由人民制定并且一定要与人民利益相结合,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宪法思想中对民主的重视。

毛泽东的刑法思想是毛泽东法治思想中的较突出贡献,主要思想有以下几点:一是重调查不轻信口供;二是宽严相济;三是严刑慎罚。充分体现了平等和民主,虽然毛泽东的刑法思想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它的形成是以阶级斗争为目的的,但是其中这几点思想还是一直积极地引导着中国当代刑事立法的主导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仍然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毛泽东关于法学的理论涉及了法的本质、功能、价值和作用等观点。毛泽东强调:“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1]可见,毛泽东头脑中的法律是保护劳动人民、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上层建筑。

3.毛泽东法治文明思想的评价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开篇之作,毛泽东法治思想内容极其丰富,覆盖范围也空前广泛,一直为后世所继承和发展,同时又以其独特的革命性和时代性特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恰恰因为它的革命性和时代性使得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在后期有了偏离。这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大环境的影响是分不开的。第一,从经济原因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经济建设刚刚起步,还是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方式,这样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毛泽东很难有更先进、更深刻的法律思想。第二,从政治原因来看,当时我国政治处于动荡时代,国内政治斗争不断地同时还受到如苏联等国际的影响,因此当时的法律更多的是一种保护政权对抗敌人的工具和手段,并没有真正地落实民主。第三,从个人原因来看,毛泽东本人深受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的影响,同时对马克思法治思想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因此他的法治很难真正脱离人治做到真正的民主法治,可以说,毛泽东晚年的“左倾”有着一定的必然性。

虽然毛泽东法治思想在后期出现了对“法治”的背叛,但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地否定其对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巨大贡献。毛泽东法治思想引导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直至新中国成立这段时间的法治建设,不仅科学全面及时地引导着新中国走向法治,同时也为后世提供了理论的磐石,指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宏观方向。

二、邓小平法治文明理论

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开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础。它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1.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产生的背景

在国内,邓小平总结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他认为,封建社会留给中国更多的是封建专制传统,鲜有民主法制传统,这使得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艰难的漫长的过程。同时邓小平又扬弃地继承了毛泽东的法制思想,在摒弃了其在“文革”时期的糟粕理论的同时,又肯定了其先进的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营养元素。

在国际,对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产生影响最大的就是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引起的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的深刻反思。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仅仅74年的短暂寿命引起了邓小平深刻的反思,通过对苏联解体的种种原因分析,邓小平深刻认识到了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弊端,也认识到了坚定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的重要性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的必要性。

2.邓小平民主法治文明的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邓小平的民主法治思想主要的理论有以下几点:第一,民主和法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相辅相成。如前述,十年“文革”动荡和苏联解体的影响,使得邓小平十分重视民主与法制建设,在邓小平的民主法治理论中,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依存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的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础,而健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真正实现民主的重要保障。他认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2]第二,继承的发展董必武的法治建设方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即著名的十六字方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它是由董必武先生在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依法办事为中心环节”的法治建设方针发展而来的。有法可依,要求完善法律系统,重视立法工作,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根基。有法必依,摆正了法律的地位,不仅要求人人守法、依法办事,同时也要求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各方面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体现了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决心。十六字方针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整理,改革开放以来长期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方针指导中国的法治建设。第三,崇尚法治,坚持民主政治化、法律化。邓小平十分崇尚法治,并坚决抵制人治。在邓小平看来,法律的权威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一旦设立就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能够动摇。他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邓小平对法治的崇尚的坚决性是以往的领导人和政治家所缺少的,这也是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精华之处。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邓小平的民主法治思想中贯穿了平等的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邓小平适宜地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运用于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来。他曾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5]。邓小平其实更侧重于对干部和官员的严格要求,认为特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另外,邓小平还强调要党政分开,重视立法工作等等,都是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基础性理论要求。邓小平的民主法治思想有着深刻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指导作用,他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系的创造性开端,又是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史的关键性转折。

三、江泽民对法治文明的论述

20世纪末,中国经济发展十分迅猛,速度超出了以往的任何时期。同时世界局势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政治上,由于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世界政治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前的两极格局逐渐向世界多极化方向转变。在经济上,各国经济往来互动频繁,全球性的经济一体化需求逐步让世界各国统一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互助合作的关系。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种国际环境下既充满了威胁又充满了挑战。那么,如何在复杂的世界格局和经济环境下求得稳定发展,就是当时我党最需要正视的问题。

江泽民全面分析了国内国际局势,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为原则,以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以邓小平的民主法治思想为蓝本,充分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提出了依法治国战略思想,从1995年江泽民第一次宣告“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到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依法治国思想在不断地发展充实,直到今天依法治国思想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不可动摇的原则性战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这是江泽民对依法治国内容的高度概括。从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如下内容。第一,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由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社会等事务。这种“做主”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尤其重要,因为只有体现了党领导的人民群众的需求的法治才算真正的法治,只有由广大人民群众做主人的法治才能够有效地排除“人治”。第二,依法治国以宪法和法律为标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它体现的不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更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完善而又合理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硬性基础,要做到依法治国则必须有法可依,否则有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切都将成为空谈。因此要依法治国就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使其作为一切主体行为的准则。第三,依法治国以保障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为目的。依法治国是手段,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实现才是终极的目标。在这个以手段实现目的的过程中,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都能够有序进行。只有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昌茂、社会和谐的环境里才能真正成长出民主与富强,并且其必然要以依法治国为保障。因此,依法治国的目的是要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能够依法进行。第四,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人民群众无疑是历史的创造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便是人民创造历史的总指挥。广大人民群众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民主。这不仅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更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经过了历史和战争的磨砺使中国共产党成为了科学的、顽强的、民主的领导者。

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我国法治文明建设

进入21世纪的中国是飞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发展迅速、政治清明、社会稳定、文化繁荣。稳定中求和谐成了这一时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念之一,也是胡锦涛关于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思想的指引方向。如果说毛泽东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进行了初步探索,民主法治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全面借鉴,依法治国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升华,那么,胡锦涛的法治思想就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灵魂解析。

1.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文明思想体现人本主义

2003年胡锦涛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7]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以上关于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如果体现在法治思想上,就是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是新时期我党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它区别于以往的神学法律观、资本法律观、国家本位法律观等把法律与人民割裂或者以法律治理人民的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最新发展。这种人本法治理念认为人是法律之源、是法律的主体、是法律的目的、是法律的关键。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与发展,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

2.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思想旨在构建和谐社会

从历史角度来看,人治的社会一定有诸多不和谐的因素,矛盾一旦激化就会引发社会的变动,因此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法治社会。2005年9月4日,胡锦涛在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胡锦涛有关和谐社会的法治思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和谐社会的法治首先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结合起来,体现出国体意义上的和谐。第二,和谐社会的法治也表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和谐。完善立法是司法和执法的基础,公正司法是对法律体系的良性运用,文明执法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此将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与和谐社会连接在一起,互相制约又彼此联系。第三,和谐社会的法治还体现在法律工作中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我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的必然要求。

3.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优秀思想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时期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在总结了过去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经验的同时又借鉴了中西方优秀法治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推陈出新的优秀典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向和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指导着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要根据我国的实际赋予法治以鲜明的中国特色,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又要坚持法治的一般原则和观念,把人本法治精神与当代中国社会实际结合起来,从而稳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这些要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思想主要是服务民生的思想理念。近年来,民生问题备受关注。关注民生已成为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建设服务民生的法治社会是当今社会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途径。温家宝在2007年10月15日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8]而这些民生问题若想最终能够得以解决,显然都需要良好的法律体系发挥其功能,民生问题必须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机制来保证其可能得到解决。这就要求我党在完善民主立法和经济立法的同时,应当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的民生立法。中国现代法治应以民主为基础,以民生为根本。从实现民主到关注民生,每一步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摸索前进。

党的十七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人本法律观及其指导下形成的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无一不在汲取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精华,也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因此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观是以人为本的法制观,是和谐社会的法制观,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法制观。我们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定要能够得其精髓,把握其理论灵魂,要牢牢把握法律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原则,法律服务于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97.

[2][3][4][5]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89,147,146,332.

[6] 江泽民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8.

[7]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7.

[8]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405.

[责任编辑:成方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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