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公共图书馆标准研究
2014-12-25
(南开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系 天津 300071)
1 香港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机制及事业发展概况
1.1 香港公共图书馆系统
香港第一所公共图书馆是1962年启用的大会堂公共图书馆。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目前香港公共图书馆系统主要由67间固定图书馆和10间流动图书馆(车)组成,其主要分为五种类型:中央图书馆、主要图书馆、分区图书馆、小型图书馆和流动图书馆。各类型图书馆之间没有相互隶属关系,由总馆(香港中央图书馆)统一管理,共同构成了运作良好、机制健全的“总馆-分馆”的服务体系。
(1)中央图书馆(1间):香港中央图书馆是香港最具规模的公共图书馆,也是全香港公共图书馆的中枢系统及资讯中心,提供超过255万项图书馆资源及多元化的设施。〔1〕
(2)主要图书馆(6间):服务性质与分区图书馆类似,但规模较大,并提供分区图书馆所没有的全面参考咨询服务。
(3)分区图书馆(30间):提供标准图书馆服务,满足各区居民的一般需要。
(4)小型图书馆(30间):在分区图书馆以外额外提供服务的图书馆。当人口稠密的地区附近没有分区图书馆,并且短期内未有计划设立,会考虑设立小型图书馆。
(5)流动图书馆/车(10辆):为人口密集但附近没有固定图书馆的地区或人口稀疏的偏远地区提供借阅服务。对于一些较为偏远地区以及交通不便的地点,也会特别安排流动图书服务站,由流动图书车到站提供图书借阅服务。
此外,香港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于2005年推出了“便利图书站——社区图书馆伙伴计划”。在该计划下,康文署与非牟利机构(例如区议会)合作设立社区图书馆,合作模式是由香港公共图书馆外借整批图书馆资料,并提供免费专业意见,协助参与机构成立图书馆。这些社区图书馆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地区层面的图书馆服务,方便当地居民,特别是儿童、青少年、家庭主妇和老年人就近借阅图书馆资料。〔2〕截至2012年底,已有206间社区图书馆成立,遍布全港18区。〔3〕
1.2 香港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机制
1962年香港大会堂公共图书馆落成之时,公共图书馆由市政局管理。1986年区域市政局成立后,香港逐渐形成了两个公共图书馆系统,一个是由市政局管理的香港岛和九龙区图书馆系统,包含香港和九龙市区29所公共图书馆;另一个是由区域市政局管理的新界区图书馆系统,包含郊区新界等22所公共图书馆。两个图书馆系统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互不兼容,分别签发借书证并各自有独立的检索系统。〔4〕
自2000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取代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对全港公共图书馆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2008年起,香港区议会开始参与本地区图书馆管理。此外,香港政府还分别于2004年和2008年成立图书馆委员会和公共图书馆咨询委员会,并作为独立委员会向香港政府提出有关公共图书馆运营管理的咨询意见及建议。
1.2.1 香港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香港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事务局辖下的部门,专责统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康乐体育及文化艺术有关的活动和服务,由康乐事务部和文化事务部组成。文化事务部下设演艺科、文物及博物馆科、图书馆及发展科。图书馆及发展科负责制定和推广与公共图书馆有关的建设计划,推广图书馆服务和文学艺术,筹划新图书馆的启用,以及管理现有的公共图书馆。它由一位助理署长管理,内设香港中央图书馆及港岛区图书馆组、采编及九龙区图书馆、推广活动及新界区图书馆组等机构,其角色功能为提供免费的图书馆服务,以满足市民在资讯、研究、自学进修、消闲、推广阅读风气及香港文学艺术等方面的需求。〔5〕
1.2.2 香港区议会
2008年1月起,香港各区议会开始全面参与管理全港18区的地区图书馆事务,包括积极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各项改善图书馆管理的建议,就筹建新馆或改善设施条件提出工程计划并提供资助,应本地区公共图书馆申请拨款资助推广活动等。仅在2012-2013年度,香港各区公共图书馆就利用区议会的财政资助举办了超过3400场定期推广活动和大型阅读活动。〔6〕
1.2.3 独立咨询委员会
2004年1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文化委员会呈交的政策建议报告,成立了图书馆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成员有21人,分别来自文化艺术界、商界、专业人士、教育界及地区人士,任期两年。图书馆委员会的职责是向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供策略和计划上的意见,以改善香港公共图书馆的设施与服务,并加强与小区的合作和伙伴关系。
2008年5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图书馆委员会的建议成立公共图书馆咨询委员会,负责就香港公共图书馆的整体发展策略向政府提供意见,包括如何制订图书馆设施和服务的发展策略及措施,以实践香港公共图书馆较广阔的文化使命;确定香港中央图书馆的角色、功能和管理事宜;以及如何鼓励社会支持并与各界合作推广阅读风气、终身学习和文学艺术。〔7〕
2 香港公共图书馆相关标准
香港公共图书馆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有三类:一是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法例,如《图书馆规例》;二是香港政府发布的技术标准,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三是香港康文署根据需要制定的图书馆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设施、资源、服务以及统计评估等多个方面,为香港公共图书馆的规范化运营提供了明确依据。
2.1 设施标准
2.1.1 馆舍设置标准
香港公共图书馆是参照现行《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而设置的,它由香港政府于1982年制定并多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2011年8月。《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是一本技术手册,所载的标准与准则不具备法定效力,也不具约束力。在适当情况下,这些规划标准与准则会在土地契约条款中订明,或在城市规划委员会批给规划许可时以附带条件方式订明。因此,制定《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原意虽然是作为规划师的辅助工具,但现已成为香港规划机制中不可或缺的实用部分。〔8〕
根据《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社区设施-文娱设施-图书馆”的规定,每个分区应各设一间分区图书馆,而每20万人应设一间分区图书馆。香港现有人口703万,共设66间固定图书馆和10辆流动图书车为市民服务。整体来说,香港目前设置公共图书馆的情况已符合《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所建议的标准。〔9〕
此外,香港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在筹建新图书馆时,除参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之外,还考虑以下因素〔10〕:①人口增长的速度,特别是新市镇如天水围、将军澳和东涌;②地区对图书馆设施的要求,包括区内其他图书馆的使用率;③个别地区现有图书馆的提供和分布情况;④个别工程的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就绪,包括地块是否可供使用或地块所在地点是否有交通可到达。
2.1.2 馆舍面积标准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对图书馆设置做出相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图书馆的设置在人口比例上提供一个客观的标准,但对图书馆的用地条件及楼面面积要求则没有特别规定,由康文署应各区所需而定。目前香港公共图书馆楼面面积标准,〔11〕如表 1 所示。
表1 香港公共图书馆楼面面积标准
此外,根据《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通常应在各主要/分区公共图书馆内设一间约200m2楼面面积的自修室。
2.2 馆藏发展标准
2.2.1 藏书标准
香港地区不同类型图书馆因其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对馆藏要求也不一样。香港公共图书馆馆藏标准,〔12〕详见表2。
表2 香港公共图书馆馆藏标准
2.2.2 馆藏采选标准
香港公共图书馆系统的馆藏采选工作具体由香港中央图书馆统筹开展,其采选政策是“建立图书馆馆藏,以满足市民在知识、信息、终身学习、研究和善用余暇方面的需要”。一直以来,香港中央图书馆均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为原则,综合考虑香港公共图书馆的目标、国际标准、信息科技的演进、图书馆内外环境的转变(例如人口变化、使用模式等)以及出版趋势等五大因素采选图书馆资源。
根据香港公共图书馆的采购政策,香港公共图书馆系统每年应最少采购70万项资料,包括印刷文献、试听资源和电子资源。图书馆馆藏采购〔14〕应符合以下比例:①中文书籍与英文书籍的比例为80% 与20% 之比;②成年人书籍与儿童书籍的比例为70%与30%之比;③非小说书籍与小说书籍的比例为75% 与25% 之比;④参考书籍应占总藏书量的20%;⑤多媒体数据应占总藏量的10%。
香港公共图书馆自2000年由康文署接管后,便一直采用上述参考比例采购馆藏。
2.2.3 馆藏加工处理标准
表3 新图书馆资料的处理工序标准
新购置的图书馆资源须先经香港公共图书馆处理,才可提供市民使用。主要的处理工序包括编制目录、装订、送往收藏的图书馆以及整理,其工序标准〔15〕见表3。
根据以上要求,新图书馆资料的加工处理时间标准如下:①需要装订的图书馆数据:约90个自然日,即以30天编制目录、30天装订和30天进行整理工作计——见表3(1)、(2)及(4)项;②无需装订的图书馆数据:约67个自然日,即以30天编制目录、7天把图书馆资料送往收藏的图书馆和30天进行整理工作计—— 见表3(1)、(3)及(4)项。
2.3 服务标准
2.3.1 图书馆使用标准
香港康文署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精神,并依从香港法例第132AL章《图书馆规例》〔16〕以规范公共图书馆的使用情况。
早在1974年,当时的公共图书馆由市政局管理,香港市政局颁布了《图书馆(香港市政局)附例》(以下简称《附例》),仅适用于市政局所属图书馆范围。2000年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两大公共图书馆系统重组,《附例》被《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第552章)第7条废除。根据该条例第7条,《图书馆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AL)适用于《附例》在紧接被废除前适用的事宜,就该等事宜而适用,并视为已取代《附例》。
《图书馆规例》共有45条,分别对图书馆开放时间、图书证的申领与遗失、外借服务、参考咨询服务、服务费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为香港公共图书馆开展相关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由于香港公共图书馆的管理采取行政长官负责制,《图书馆规例》赋予了康文署署长和公共图书馆总馆长很大的权力和责任。康文署署长掌管着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按金的厘定、藏件借阅数目和交还图书馆藏件的程序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总馆长则享有多项特别处置权,例如图书证、借书证的申请、管理与注销,以及图书馆馆藏遭受损坏时的赔偿事宜等均由总馆长判断处理。〔17〕
2.3.2 开放时间标准
根据《图书馆规例》第5条,图书馆向公众开放的日期及时间,须由康文署署长不时决定,署长可指示将某间图书馆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指明期间内关闭。
表4 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数
香港康文署认为,根据《公共图书馆服务:IFLA/UNESCO发展指南》,“为了尽可能让公众使用公共图书馆服务,公共图书馆必须在最方便的时间开放给在小区内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人使用”,因此确保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最能切合社会的需要和期望是十分重要的。在此认识下,香港各类型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并非一致,而是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及图书馆服务职能的不同而各不相同,2007年的每周开放时长及具体开放时间见表4〔18〕和表5〔19〕。自2009年4月1日起,为满足公众对延长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的需求,香港康文署在区议会的支持下,将33个主要及分区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改为一星期开放7天,每周开放时间则由61至62 小时增至71 小时。〔20〕
表5 各类型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
2.3.3 服务时间标准
除了开放时间外,康文署在公共图书馆各项服务的时间上也有相关标准,详见表 6〔21〕。
表6 公共图书馆服务项目时间标准及其完成情况
2.4 评估标准
目前,香港康文署对公共图书馆绩效进行统计评估时,主要依据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于2001年8月发布的《公共图书馆服务:IFLA/UNESCO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所建议的标准,其主要指标见表7〔22〕。
表7 公共图书馆绩效评估指标
同时,根据《指南》建议,指标数据的收集应在一段时间内持续进行,通过连续两年或数年的数据对比,可以评估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提升或下降的程度。据此,香港公共图书馆自2000年起,就基于该套绩效指标定期收集相关统计资料,见表 8〔23〕。
表8 2000-2006年度公共图书馆的主要绩效指标
3 香港公共图书馆标准的特点
3.1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
香港公共图书馆标准的制订采用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方式,在图书馆设置、馆舍面积、藏书标准、各类型馆藏采购比例、开放时间、各项服务时间等能够量化的地方均采取量化的方式,表述简明而易操作。定性的标准仅出现在公共图书馆绩效评估等不宜量化的领域,同时也作为定量标准的适当补充,例如馆藏采选方面。
3.2 切合需求,因地制宜
香港公共图书馆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灵活性较强。以馆藏采购为例,虽然规定了各类型馆藏的采购比例,但具体采购中每年仍要综合考虑现有馆藏资料比例和使用率、一般市民的需要和兴趣、不同图书馆的使用率以及年内合乎本地需要的新出版资料数量等因素对采购策略进行调整。尤其是为新图书馆建立馆藏时,康文署需要考虑当地相关的社会、经济和人口因素,以确定新图书馆所属社区的需要,使馆藏种类与本地区居民的需求相配合。
3.3 通过审计机制有效推进和监督标准的实施
香港的公共图书馆标准,有些是强制性的,例如《图书馆规例》;也有非强制性的,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无论强制与否,标准的实施效果都比较好,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虽然并非强制性规范,但目前香港设置公共图书馆的情况已符合其所建议的标准,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香港具有完备成熟的审计机制。香港审计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协助香港政府及公营机构,提升公营部门的服务表现及问责性。〔24〕在此目标指引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审计署分别于2002年和2007年对香港公共图书馆进行了全方位的审计。其审计方式主要是将康文署提供的公共图书馆标准与实际发展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其差距是否合理并提出改善意见,对于缺失的标准还会提出制订建议,而对于这些意见建议,康文署有义务做出明确答复。这样的审计对于香港公共图书馆标准的科学制订和有效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推进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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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王晓东.香港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及其对深圳建设图书馆之城的启示.深图通讯,2005(1):45-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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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摘要.〔2013-12-22〕.http://www.pland.gov.hk/pland_tc/tech_doc/hkpsg/sum/pdf/su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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