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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姻状况”可以作为辞退理由吗

2014-12-23

人力资源 2014年12期
关键词:婚姻状况劳动法欺诈

Q    我公司于2014年初录用了1名女员工,从事财务工作。入职时,她在《入职登记表》填写了“未婚”,并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今年10月,该员工怀孕,后来得知其2013年就已登记结婚。请问:公司能否以其“提供虚假材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A   假定贵公司在录用该员工时,没有将婚姻状况作为录用条件,且在员工入职时和入职后,已明示过提供虚假材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而该员工仍然没有如实填写婚姻状况,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可以的。但是,这类情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仍存在风险,我们建议贵公司不要轻易采用。

大部分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样,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法》中的欺诈,通常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于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实做出一些虚假陈述或刻意隐瞒,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因此,虽然这名员工隐瞒了婚姻状况,但这并不属于《劳动法》范畴内的“欺诈”情形,也就不符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而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是否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能力要求综合考量。这位员工从事财务工作,结婚与否并不影响其劳动合同的履行,亦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所应达到的范畴。也就是说,她的婚姻状况不是贵公司必须了解的内容,她不必如实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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