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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让新闻评论走得更远——以《南方日报》“法律评论”专栏为例

2014-12-21文/洪

中国记者 2014年5期
关键词:许霆南方日报观点

□ 文/洪 丹

(作者是《南方日报》评论员)

编 辑 梁益畅 46266875@qq.com

一、对专业法律知识有系统认识,善于捕捉新闻由头

与专业司法人员不同,写新闻评论的人不大可能掌握所有法律条文,就像不可能掌握其他所有知识一样。新闻评论的认识与表达,也不可能是“法条+新闻”这么简单。关键在于评论者对专业法律知识要有系统认识,一方面对法治精神理解完整,另一方面要掌握我国法律整体结构、分类门径。前者可以带来基本的新闻敏感,后者使评论者能够迅速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印证自己的新闻触觉。知识体系构造完整,才能更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新闻中捕捉新鲜由头,使得评论从选题之初便能区别于他人。

好的评论选题,应该暗合社会公众可能尚未清醒意识到的思考期待。在法律新闻领域,捕捉由头的选择项有许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热点判决或者重要司法审判过程。2013年,“李某某强奸案”旷日持久地吸引眼球,但在司法审判未最终盖棺定论之前,由于涉及新闻规范红线,新闻选点便最为关键。《南方日报》评论部没有选取整个面的题目,而选择了某个引发关注的新闻点。以《李家申请公审的要求过于荒谬》一文为例,2013年7月28日下午,李某某代理律师“兰和律师”通过微博发布了一条消息:“(李母)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次日,海淀法院依法驳回了申请。

事实上,于情于法申请公开审理的要求都是荒谬的。但从这个新闻由头却能看出李某某案之所以一直夺人眼球的根本原因——在监护人行为干扰下律师角色定位的偏差。在这种诉求下,“辩护律师不仅不劝阻当事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相反还公开发布这样的言论。律师的言论自由除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受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显然,在热点司法审判过程中,选取一个突出的评论切入点,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把新闻事实置于纲领性的论点中,逐个予以明理、辨析,这使得评论可以摆脱千人一面的尴尬。

第二,热点事件引发舆论对于法律实施的关注。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发现这样的现象,即国家已经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行政部门没有积极推行,或者没有合适且合理地推行,使得法律条文施行与人们的常理认知发生冲突,从而引发舆论的普遍质疑。这时法律新闻评论有必要在法律条文的实施上发出声音,为社会造就正本清源、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

2013年2月,郑州市民吴某因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一把小水果刀,即被行政拘留3日。这一新闻不大,却引发舆论哗然,如果带把小刀上街就要被拘留,整个社会恐怕人人自危。事实上,警方的处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但关键在于行政部门在施行法律时并没有遵循“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恰当和适度。这样的新闻事件与正常人对于正常行为的基本判断相冲突,即便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大新闻”,也能成为有理可讲的专业评论由头,并以此选题为切入点适当引导舆论,为法律实施正本清源。毫无疑问,这样的评论是有力度的。

第三,社会治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立法动态。法律新闻评论区别于专业性的学术论文,就在于它的新闻由头是否足够吸引舆论关注。有些话题本身极具学术探讨意义,学术界有多番讨论,但是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却因为理论较为艰深难懂,不太为受众所关注,这类话题便不适宜成为新闻评论的由头。相反,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立法动态则往往可以成就好的新闻评论。

比如,继“广场大妈”成为网络热词后,广州立法拟对噪音过大的“广场舞”说“不”。这则新闻几乎牵涉社会上每个人的利益,不论是跳舞者抑或是被扰者。“广场舞”现象的特征是公共产品和私有产品之间边界模糊,共享资源和公共集体行动缺乏规则。《立法层面为“广场舞”划出界限》一文提出,从立法层面为公共资源与私人权利、商业行为划出界限,应是上策。事实上,法律的发展过程便是民智逐渐开阔的过程,当一种行为获得大部分民众的赞同或否定,该行为便纳入法治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从立法动态中发掘民生相关的新闻是一个不错的选题选项。

二、法律新闻需要有前瞻性的视野与思维

法律与立法的问题表面上看来只是法官、法律学者和人大代表的问题,但因为新闻评论人“话说天下大势”,法律问题往往成为新闻人“前瞻性”思考的重要话题。我国的法治进程处于不断完善和健全之中,新闻评论作为以观点见长的文体,可以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以前瞻性的视野与思维提升法律新闻的深度。

近些年有关于“醉驾入刑”、如何入刑的新闻始终吸引眼球,就在民众陷入打击“醉驾”的狂欢之际,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出面澄清,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说,并非醉酒驾驶都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事实上,他只是说了一句公道话、一句大实话,但在当时一片狂欢的背景下,却遭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质疑、批评。

《认清“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价值》一文具有前瞻性地指出,“社会危害性”决定了一种行为为何要“入刑”,又为何要“出刑”。如果图一时酣畅淋漓的打击,把醉驾统统入刑,显然损害的就是危害性原则这个绝对标准,伤害了刑法的根基。2013年12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醉驾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精神便是以“社会危害性”为标准对“醉驾入刑”予以区分,醉驾并非一律入刑。2011年的法律新闻评论观点能在2013年被证实,显然需要对法治进程有足够的前瞻性视野与思维。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滞后性,是对现实社会的反映与规制,但法律新闻评论却可以为社会作出充分预判,为法治进程添砖加瓦,也使得评论更能以专业的深度见长,具有核心竞争力。

三、观点为王:以独特视角对新闻事实进行深入论理,避免人云亦云

新闻评论与新闻报道一个重要不同是,评论写作不仅追求价值判断,而且还追求观点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近年来媒体偏向于以理性、建设性的角度看问题,新闻评论便顺理成章成为一种观点为王的文体。当然,评论要具有独特视角,要以观点致胜,并不意味着特立独行,反其道而行,凡是别人批判的我就认可,凡是别人赞同的我就反对。这些年也有一些评论者在观点上喜欢剑走偏锋,以期写出博人眼球的评论文章。事实上,文章只要能自圆其说,观点本无所谓高低,但是别有目的的观点往往经不住时间的检验,在一段时间内便被证伪,这也就离评论所应具有的基本价值越来越远。

避免人云亦云是一种姿态,支撑这种姿态的是评论者本身所应具有的专业功底与新闻视野,而非其他。2013年,曾经轰动全国的许霆案主角时隔几年后称要回广州向银行还钱。媒体蜂拥而至,舆论多有褒扬。得益于其之前的经历,许霆这次回来更清楚知道媒体要的是什么,怎样才能吸引媒体关注。《南方日报》评论部认为,将一个具有道德缺陷与法律责任的人硬生生塑造成卫士模样是颠倒黑白之举。于是推出《还要为许霆喝彩吗?》一文,文中指出“申诉是许霆的权利,对于自认为司法不公的案子都可依法提起申诉。但是,像看待英雄一样不吝美言,像追捧明星一样闪光灯笼罩,那么最终出现偏差的便会是整个社会价值观。至此,还要为许霆喝彩吗?”这一评论在当时可谓是逆着舆论发声,因为不少人此前还争前恐后地为其喝彩,但文章刊发后获得强烈反响,也引起不少媒体人的反思。这正是因为观点致胜,不为博人眼球,坚持我手写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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