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敲诈的失范因素和治理路径
2014-11-03白元琪
□ 文/周 俊 白元琪
近期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国记协九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随着整治活动的开展,“新闻敲诈”,一个公众原本陌生的词汇,逐渐成为新闻行业和舆论的热点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对新闻敲诈热点事件的回顾和分析,探寻新闻敲诈的原因与对策。
新闻敲诈的界定
马克思在《法国的新闻敲诈——战争的经济后果》一文中使用该词语,指法国和英国的一些报刊利用臆造的报道或晚发的新闻来获利,“不仅是帮助某些当权人物进行政治投机,而且同样也是帮助某些个人进行交易所投机。”①时至今日,新闻敲诈的形式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实质仍是传媒运用自身信息优势谋取私利。具体而言,新闻敲诈是指传媒或新闻从业者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包括编发内部报道等)相威胁,强行向报道对象索要钱财(俗称“保护费”)或其他好处的行为。②
为了更好地厘清新闻敲诈的概念,有两点需要强调。首先,新闻敲诈是新闻从业者失范的职业行为,行为主体是新闻从业者,而不是不法分子假冒记者身份进行的诈骗活动。如果不是指新闻从业者进行敲诈,就无法在新闻领域进行分析或约束,只是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似的一般社会失范行为。其次,新闻敲诈是新闻从业者占据主动地位的行为,以报道来威胁当事者,从而获取“保护费”“封口费”。
新闻敲诈是新闻界一大公害,破坏了传媒和新闻行业的公信力。如果任由其存在甚至蔓延,还会污染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记者,是一个既平凡又特殊的职业。记者是普通劳动者,但记者肩上又背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1954年国际记者联合会通过《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第八条,将因接受贿赂发表新闻或删除事实视为“严重的过失”之一。记者被称为“守护社会良心底线的崇高职业”,传媒及新闻从业者廉洁自律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公众对约束官员公权力的关注与期待。所以,厘清新闻敲诈不同层面的成因显得迫在眉睫。
新闻敲诈的失范因素
新闻敲诈作为一种典型的新闻失范行为,其成因不应局限于泛泛而谈的职业道德缺乏,而存在深刻的结构性失范因素,包括宏观因素的中国社会转型和新闻规范虚置、中观因素的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模糊以及微观因素的新闻从业者的经济压力。③
一、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新闻规范体系的虚置
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些违背传统社会价值规范的价值理念很容易与个体取向中的消极因素结合起来,比如欺骗和弄虚作假成为许多社会成员生存竞争的一种方式。这也成为转型时期一些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生存和竞争的方式,新闻敲诈和其他诈骗敲诈方式一样,都是这种趋势的集中体现。
目前,市场取向的新闻价值理念不断冲击着新闻业,这些并存且碰撞着的新闻价值理念如果仅仅存在于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意识中,一般会相安无事,但一旦内化到他们的职业行为中,将会导致他们职业行为选择的困惑,从而进一步导致新闻失范行为的发生。
总体而言,在我国现有的新闻规范体系中,新闻的价值规范离散使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职业行为难以内化而面临行为选择的困难,新闻的职业规范虚置和法律规范的缺位,暴露出规范体系的不协调和界定模糊的问题。这些新闻失范的规范要素随社会背景要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导致或加剧了一些新闻失范行为的产生,并且从制度层面影响了其他新闻失范的要素,是形成新闻失范状态的一个重要变量,也是新闻敲诈屡禁不止的宏观原因。
二、新闻媒体的角色期望模糊
在中国新闻改革的现实环境中,党的宣传管理机制、市场经济下的商业利润逻辑和掺杂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道义责任,又深受来自西方的新闻专业主义影响的职业理念,对新闻媒体的角色期望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前,新闻媒体没有市场压力,对新闻业的规范和要求也是明晰的,即新闻业要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运行。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新闻媒体市场化运作力度逐步加大,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社会转型时期的新闻业和新闻媒体角色期望出现了分化,这样分化的角色期望在新闻媒体中的现实表现却比较模糊。使得新闻从业者往往会根据当时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进行功利性的选择,以保证政治上的最大安全和经济上的最大利益,而这又引发了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基于政治片面诉求、经济利益片面诉求以及职业利益片面诉求的角色实践,最终形成一些以利益诉求为主的新闻失范行为,新闻敲诈就是其中的典型。
三、新闻从业者的经济压力
新闻从业者的经济压力不是直接来自于市场,而是来自于其所在的新闻媒体,主要体现在新闻媒体为了减少经营成本而漠视其对新闻从业者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将新闻媒体的经济压力转嫁到新闻从业者身上,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由于目前一些媒体不承担新闻从业者日常采编的经费,这就对新闻从业者形成很大的经济压力,突出表现在收受“红包”这一已经习以为常的新闻失范行为中。而主流媒体为保证新闻报道的客观和公正,除了有可操作的职业规范和行业监督外,在经济上也给予新闻从业者足够的支持。
从新闻从业者的角度来看,他们采编的费用如果得不到正常渠道的补偿,而自己又要维持一个正常的收入水平,那么就会主动或被动收取车马费,乃至主动敲诈收取“封口费”。因此,治理新闻敲诈不仅要着眼于新闻从业者,也要从新闻媒体入手。
其二,由于新闻媒体的规模化发展,导致传统的事业编制严重缺编,新闻媒体不得不大量聘用所谓“编外”新闻从业者,这些“编外”新闻从业者无法享受编制内正式新闻从业者的待遇,存在比正式新闻从业者更大的经济压力,在心理上容易形成“相对剥夺感”。
根据一份调查,目前许多市场化的媒体新闻从业者的年龄趋于年轻化、报酬低廉,“正在变成新闻民工”。这些新闻从业者的经济压力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对剥夺感”,迫使他们将多赚钱作为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驱动力,以弥补他们身份位置和经济收益双重的落差。这样,他们很容易选择运用自身作为媒体从业者的影响力进行敲诈敛财活动。
新闻敲诈的治理路径
根据上文对于新闻敲诈失范因素的分析,如果要杜绝这种失范行为,就要从微观到宏观层面逐步治理。首先要在新闻行业内部进行改革,使新闻从业者可以不通过非法或非道德手段就能获得较有尊严的生活。一方面是在编人员待遇的提高,另一方面,对编外人员进行清理,加强人事管理,净化从业人员队伍。其次,新闻媒体行业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必须明确。媒体作为行使监督权的第三方,应该尽量保持独立与客观,明确新闻媒体应有的角色和职责。再次,新闻的规范体系必须完善和可操作。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通过各种教育和学习活动真正内化到新闻从业者的价值理念中。
对于以上新闻规范体系的完善,还需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强化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邬书林表示,打击新闻敲诈,要强化日常管理和制度执行力,抓主管主办制度和报刊年检制度。同时,开展记者站治理整顿,从严审批记者站。第二,加强监督。媒体作为监督者也要受到监督。由于角色的特殊性,很大程度上,这种监督依靠新闻从业者自发地运用职业道德自我约束。对于传媒和新闻从业者的监督,不仅依靠相关部门,更要依靠公众。
正如《记者行为原则宣言》所说,记者是守护社会良心底线的崇高职业。而社会良心底线是每一个公民对于这个社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信心来源。当一个社会的良心突破了底线,和谐与幸福就成了空中楼阁。所以,打击新闻敲诈,维护新闻业和新闻从业者的公信力,守护社会良知,功在当代,任重道远。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58页。
②陈力丹,周俊,陈俊妮,刘宁洁:《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第138页。
③周俊:《新闻失范论》,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3年,第57-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