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章程的“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
2014-12-20高瑞民
高瑞民
摘 要:高校章程是“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对章程的“规定动作”要客观辩证分析,肯定其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避免多余的、无价值的甚至有害的“规定动作”;高校章程制定要遵循必要的“规定动作”,在此基础上,丰富“自选动作”,彰显章程和学校特色。
关键词:高校章程;规定动作;自选动作;共性;特色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1-0244-03
制定大学章程是我国高校2012年至2015年的重要工作,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工程。在章程制定中,如何处理章程的共性与个性关系,使章程既能反映高等教育的普遍规律和国家意志,又能彰显学校特色,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困难的问题。本文所称的“规定动作”是指章程的共性,“自选动作”是指章程的个性。应当说,任何大学的章程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的结合,片面强调共性忽视个性与片面强调个性忽视共性都是有失偏颇的。我们追求的是章程的共性与个性的完美统一。本文重点探讨章程共性与个性的成因以及如何科学反映共性、彰显个性。
一、章程“规定动作”即共性的成因
从已公布的高校章程看,人们总的感觉是“大同小异”,而且“同”的内容太多,“异”的内容太少。不同学校的章程似曾相识、缺乏特色、千“章”一面。对于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应该客观辩证地认识,不应简单地责怪学校;也不能笼统地认为“同”的内容多就一定不好,“异”的内容多就一定好。我们要科学分析章程的“规定动作”即“共性”是怎么产生的,进而知道哪些“规定动作”是必要的,哪些“规定动作”是不必要的。
其一,从高等教育规律看,不同大学的社会功能、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具有客观性和共同性。不论国内大学还是国外大学,既然称作大学,那么在本质属性和基本规律上就是大同小异的。从大学的社会功能看,中外大学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从人才培养来说,尽管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大学在生源质量、培养目标、师资水平上有差异,但是,在人才培养的路径、原则、要素等基本规律上具有普遍性。从学科专业建设来说,尽管不同学校学科结构不一、学科水平不同、学科门类有别,但学科建设的基本规律是一致的,都会把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基地、产出学科成果作为学科建设的要件,并通过先进的理念、制度、政策对其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学科发展。从科学研究来说,不同大学在科研基础、科研水平、科研方向上有所不同,但就具体的科学研究规律而言具有共同性,比如科研的根本动力问题,一是源于科研人员的好奇心,一是源于社会需求。这一基本规律对不同大学都是一样的,不同大学的章程在科研制度设计上也许千差万别,但都必须遵循这一普遍规律。还有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优化配置是所有高校都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其运行也是有普遍规律的,而制定章程就是把这些规律制度化,然后通过章程相关条款中予以表述。大学章程应当是对高校办学规律的反映,也只有反映了办学规律的章程才会规范和促进大学科学发展。一句话,是高等教育规律的普遍性决定了不同大学的章程具有某些共同性。从这个角度说,即使欧美大学的章程,在文本结构、具体内容、语言风格等方面也许各不相同,但在反映高等教育规律和大学的基本要素方面也是高度相近的。
其二,从高校的外部环境看,制约高校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具有共同性。首先,不论什么层次、什么类型、什么隶属关系、什么区域的高校,在同一国家内,制约其的社会制度、政治体制是共同的,所处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是一样的,表现在章程上也必然有某些共同性。比如,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与此相应,高校则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所有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必须明确的首要一条,是不能含糊的,因此,所有高校的章程在明确这一领导体制上是高度一致的。其次,任何高校与举办者、主管者、受教育者的关系基本是一致的。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以公办为主体,其举办者是各级政府:或者是中央政府,或者是省级政府,或者是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是教育部,或者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区别只是政府层级不同,但同一举办者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同一层级高校的权利义务也是一样的。所以,章程中在明确举办者与学校关系上也必然有高度的相似性。第三,在同一社会制度下,不同学校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责任是基本相同的,因此,章程中涉及学校办学宗旨、社会功能、社会责任以及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也基本是大同小异的。中国大学章程是这样,国外大学章程在反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方面也是这样。
其三,从高校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看,其所遵循的国家宪法、法律及政府规章具有共同性。在任何一个国家,相对于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而言,大学章程都属于下位法规。下位法规是上位法律的延伸、展开和具体化,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关键条款上必须与其上位法律保持高度一致,不可能也不允许其游离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之外。首先,大学章程必须遵守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具体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冲突,大学章程自然也不能例外。其次,大学章程必须遵守具体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大学章程要依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制定,这对所有高校都是共同的。第三,我国高校制定章程所依据的具体文件是教育部颁文规定的,如教育部2012年初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高校章程必备的内容,其中主要内容如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师生权利义务、教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学术权力、学校功能、办学方向等都是《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统一规定了的。第四,学校主管部门、招生层次、办学规模、经费来源、财产属性及使用原则也都是政府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的。从世界高校治理看,欧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大学的规定虽然不像我国那么具体详尽,但是,在大学章程不能与其所在国家的宪法及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这一原则上则是一致的。endprint
二、章程“自选动作”即章程特色的成因
首先,要区别学校个性特色与章程的个性特色。学校个性特色是章程个性特色的基础,章程个性特色是学校个性特色的反映。从学校特色说,有的学校有特色,有的学校没有特色;有的学校特色鲜明,有的学校特色不鲜明;有的学校特色有悠久的历史,有的学校特色只是一个概念、一种趋向、一种可能。章程特色既是对学校特色实践的反映和提炼,又是对学校特色进一步传承创新的规范和预设。其次,制定章程提炼学校特色要把握两个维度:一个是时间维度,一个是空间维度。在时间维度上,要紧扣学校的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节点;在空间维度上,要紧扣学校所处区域的自然秉赋、人文传统、产业结构的特点及本校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坐标。先说时间维度。时间维度包括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方面:一是梳理办学历史,提炼学校特色。一般来说,每一所高校都有自己的或长或短的历史,而在学校发展历程中,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治理模式等方面往往有一以贯之、不断传承、成熟稳定、富有成效的做法、制度和理念,制定章程首先就要回溯学校历史、梳理发展脉络、总结办学特色、提炼学校精神,然后予以升华凝炼进而体现在章程文本中。二是分析学校现实,总结成败得失。学校现实与学校历史是割不断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历史,是章程制定的现实基础。章程在规定学校的外部关系、内部治理结构、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模式等方面,要深入分析总结学校现实改革发展的成败得失,把既合规律又合目的、既有成效又有特色的经验升华固定在章程中。三是规划学校未来,勾画学校蓝图。大学章程既要总结过去,更要审视现在,还要规划未来。这个未来就是学校的理想。这个理想不仅体现在学校奋斗目标上,也体现在学校的理念、教学、科研、治理等方面。我们常讲的办学理念,实质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办一个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好大学;一个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怎样培养人才。办学理念就是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在章程中规划学校未来,就是根据高等教育规律,科学总结学校历史和现实,分析学校发展趋势,对学校未来定位做出科学预判并写入章程相关条款。这个预判就包含着对学校特色的应然设计。总之,学校章程的“自选动作”即特色应是学校历史、现实、未来的统一,它扎根于学校现实的土壤,传承着学校的历史积淀,呼应着学校未来的召唤,不是为了特色而特色。再说空间维度。空间维度包括学校所在区域、学校所处坐标、学校服务面向三个方面。一是应深刻认识学校所处区域的自然、人文、经济、社会特点。区域特色是培育学校办学特色的土壤,是学校特色发展必须重视的空间因素,对于新建地方本科高校尤其重要。章程“自选动作”的生命力就取决于如何全面深刻反映这一空间因素。二是应深刻认识学校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位置即坐标,知道学校能干什么、应该干什么,找准学校位置和生存空间。章程制定必须从学校坐标出发,而学校坐标就是章程特色的出发点。三是应深刻认识学校的服务面向,知道面向什么地方培养人才、面向什么产业培养人才,找准学校的人才定位。学校所处区域、学校在高教体系中的坐标、学校的服务面向是形成章程特色必须考量的三个空间因素。
从以上分析可知,即使是自由度相对较高的“自选动作”也并不是绝对自由的,要受到时间的、空间的、自身的诸多条件的制约,大学特色实践和章程特色设计也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高校章程“自选动作”的设计如何做到“随心所欲不逾矩”,既取决于对高等教育规律的科学认识和运用,也取决于对学校所处时空因素的科学分析和运用。
三、辩证认识章程的“规定动作”
对于高校章程“规定动作”过多,导致章程千篇一律、千“章”一面的雷同情况,不应该简单否定,应作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分析。首先,如果高校章程的“规定动作”是高等教育普遍规律所决定的,那么,这样的“规定动作”就是必须的,不仅不能削弱,还要予以强化;其次,如果高校章程的“规定动作”是由高校所处的社会制度及政治体制决定的,那么,这样的“规定动作”就是必然的,高校不能回避、排斥和拒绝,必须接纳。第三,如果高校章程的“规定动作”是由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规章决定的,那么,这样的“规定动作”就是必要的,高校必须认真研究宪法和法律,使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当然,我们也应该对决定章程“规定动作”的外在因素进行分析、批判和反思。首先说高等教育规律。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章程确实反映了高等教育规律,由此导致的“规定动作”即共性特征就必须充分肯定。但是,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共性的多少,而在于什么是高等教育规律以及章程所反映的规律是否真的是“规律”,从这个角度讲,制定大学章程首先要弄清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进而使章程真正反映高等教育规律。其次说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任何一所大学都不可能游离于其所处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之外,而且,这些社会的、政治的因素是保证学校发展的重要资源。拿我国来说,国家全额拨款保证了高校正常运转,科研的需求导向提升了高校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的能力,产学研用结合提高了高校服务社会的水平,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保证了高校的稳定,又保证了学校决策权与执行权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这些都是应当肯定的推动学校发展的积极的社会政治因素。当然,对于那些违背教育规律的外在社会政治因素也应当进行反思,进而进行完善,减少其对高校的负面影响,但这不是章程制定者所能解决的。第三说国家法律法规。高校章程必须遵守宪法,必须体现国家法律关于公民权利的基本规定,必须符合教育法规对高等学校的基本要求,这是毫无疑义的。但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有些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个别条款也并不完全反映高等教育规律,有的甚至限制了高等学校的办学活力,而由这样的法律规章决定的“规定动作”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了。
四、遵循“规定动作”,做好“自选动作”
我们认为,只要高校章程的“规定动作”是合乎规律的、合乎法律的,那么,这样的“规定动作”对高校来说就是必要的。而且,高校章程“规定动作”的多少也并不必然影响“自选动作”的空间,章程共性多并不一定意味着个性少。在遵循章程“规定动作”前提下,章程的“自选动作”仍可百花齐放,彰显特色。endprint
首先,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彰显特色,丰富“自选动作”。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高校章程的核心内容,主要解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优化配置问题。决策如何科学、执行如何有效、监督如何到位,仍有许多方面、许多领域、许多环节需要尝试探讨。比如,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高校必须坚持的一个政治原则和领导体制,不同高校的章程在表述这一基本原则时当然是一致的,但在其具体实现形式上可以多样,其具体做法仍须细化。章程在坚持这一领导体制前提下,在实现形式和具体做法上仍有许多创新空间。再比如,校院两级管理是我国高校普遍实行的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框架下,学校与学院各自的权利义务是什么,权力边界如何划分,学院的自主权多大比较科学,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如何设计等,都须研究和尝试,章程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的个性化的设计,仍可体现章程的特色。又比如,行政权与学术权的关系问题,二者是否分离,分离到什么程度,高校领导干部在学术委员会中占多大比例,校长是否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有无最终决策权等等,对这些问题不同学校的不同回答自然就使得章程有了自己的特色。
其次,在人才培养上彰显特色,丰富“自选动作”。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核心功能。虽然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具有普遍性,但是,由于学校的类型、层次、历史、理念、生源、目标等方面的不同,在人才培养的具体模式、路径、支撑体系和质量保障方面仍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显示出不同特点。章程要根据学校定位、服务面向、生源质量、社会需求设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比如研究型大学人才培养目标是学术导向,应用技术型大学人才培养目标是应用导向。再比如,国家“985”高校人才培养首先要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培养高精尖人才,而地方高校人才培养首先要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此相应,人才培养路径和模式也应有所不同。又比如,即使同类型、同层次高校,甚至同一专业,针对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需要,在学生的知识结构、素质结构和能力结构上为避免同质化倾向,不同学校也会设计出多样化模式,反映在章程风格上,也应该是多样化的。
第三,在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上彰显特色,丰富“自选动作”。科学研究上,研究型大学坚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并重,而地方高校则侧重满足地方需求的应用研究;研究型大学以学科建设为核心,并以此作为资源配置的依据,而地方高校特别是新建地方本科高校则以专业和课程建设为重点。
此外,不同学校在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大师成长、社会服务等方面都有空间设计自己的“自选动作”,从而使大学章程百花争艳、异彩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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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袁贵仁,孙霄兵.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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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海鹏)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