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伦理视阈下的女性观
2014-12-20张伟东
张伟东
伊斯兰教传播以前的阿拉伯半岛是落后、分散、孤立的“蒙昧时代”,随着伊斯兰教的传播,对于阿拉伯民族乃至世界范围的穆斯林来说,有着多方面的历史意义:首先,由多神的偶像崇拜向认主独一转变;其次,穆斯林恪守《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伊斯兰伦理道德,使之成为伊斯兰世界的基本道德规范;最后,伊斯兰教主张女性在起源、教育、婚姻、社会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这是其他宗教所没有的。只是在之后的传播过程中,融入当地文化,使其女性观产生了变异。但是究其源头,伊斯兰教伦理中的女性观是最倡导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一、伊斯兰教伦理下的女性观
伊斯兰教伦理的女性观是在特殊的历史人文环境中形成的,对于“蒙昧时代”的阿拉伯女性无疑是一种空前的解放。
(一)关于女性地位
首先,男女同类,都是有真主所造化。《古兰经》承认了男女的平等权,《古兰经》云:“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而基督教《圣经·创世记》认为人类祖先亚当是上帝用尘土创造的,再用其肋骨创造了世上第一个女性夏娃。夏娃成为上帝与亚当两个男性的双重孩子,女性天生就该服从男性的支配。在出生问题上,没有谁先谁后,男女是平等的。真主比上帝更为宽容,因为他没有将人类堕落归在女性身上,而且“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给谁女孩,就给谁女孩;欲给谁男孩,就给谁男孩”。说明了真主在对男性和女性上都是一视同仁的。出生的平等和不承担人类堕落的原因,从而使穆斯林女性没有遭受到中世纪基督教对妇女的那种轻蔑和诅咒。
在进入《古兰经》描述的乐园问题上,女性与男性拥有平等的权利。“信士和信女,谁行善谁得入乐园,他们不受丝毫的亏枉。”而在许多宗教中,女性被视为不详,许多仪式避开女性。如《无量寿经》中说:“设我得佛,国中天人,纯是化生,无有胎生,亦无女人。”女性只有通过修炼变成男性之后才能进入佛国。在美国的摩门教中认为,人死后灵魂要复生。但是女性灵魂复生的前提是:女性在入土前丈夫是否拿去盖在女性脸上的斗篷。丈夫拿去女性死者脸上的斗篷,那么她的灵魂就会复活;反之,她的灵魂就不可能复活。女性在生前和死后都要受男性的操纵,女性受的精神奴役不可想象。
(二)关于女性教育
伊斯兰教认为教育是不分时间与年龄的,更不分性别。《圣训》中指出,追求知识是每一个穆斯林的主命,并强调穆斯林自摇篮到坟墓,都应致力追求知识。现在来理解,《圣训》是在教导每个人,都应竭尽所能去接受教育。因此,在伊斯兰教里,男性和女性都同样有学习和教导他人的本领。伊斯兰教强调追求知识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加深认识造物主的存在,认主独一,深入体会真主创造万物和滋养万物的能力。
先知穆罕默德要求人们在求知过程中应不畏艰难,勤奋坚韧。他说:“学问虽远在中国,亦当求之。”第三任哈里发的使节,于公元651年到达了长安,实现了先知穆罕穆德的圣训。
(三)关于家庭与婚姻
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一个关系就是母子关系。伊斯兰教中对母亲的地位与价值非常重视,认为尊重母亲是穆斯林的高尚情操之一。《古兰经》说,“应当孝敬父母”,“应当依礼义而奉事他俩”。先知穆罕默德曾说过:“在拜功之后的一切善功最高贵的,确实就是孝敬父母,做好了,也关系到伊斯兰的宣教。”
在先知穆罕默德的时代,一个人请求穆圣允许他参加远征的军队,对穆圣说:“真主的使者!我打算为伊斯兰教出征,特来向你请教。”穆圣就问他是否有母亲,此人说“有”,穆圣就说:“你留在母亲身边吧,因为天堂就在母亲的脚下。”由此可以看出,孝敬和服侍双亲尤贵于圣战,这一教导深受教内外人士的赞赏,充分显示了伊斯兰教对女性的高度重视,它要求每一个子女善待自己的双亲,尤其是善待母亲。
关于婚姻,伊斯兰教的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基础上的,而且是在保障女性的社会、经济、家庭地位的前提下建立的,承认女性有选择丈夫的权利。《古兰经》规定:“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
伊斯兰教认为夫妻之间是相互依赖存在的关系。《古兰经》中记载:“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圣训》中则更形象地指出:“女人同弯曲的肋骨一样,你若想矫正它则会弄断它,你若享用其天生的弯曲则会得益于它。”
关于离婚,伊斯兰教不仅规定了男女双方有结婚的自由,同时规定也有离婚的自由。尤其是对女性,她有权离开不能使自己幸福美满的家庭。自提出离婚要求后,男女双方要有一定的等待期限,妻子是等待三个月之后,以避免她们在孕期内离婚,为以后的再婚制造麻烦。如果她们已经身怀有孕了,那就要等到她分娩之后,并且男方要负担女方合理的哺乳孩子的费用。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判决,《古兰经》中规定,聘金全部归妻子所有,丈夫无权索要。如果离婚后妻子的生活确实有困难,丈夫还必须付给妻子适当的生活费,直至妻子再嫁为止。对于寡妇,古兰经中准许寡妇再嫁,并规定任何人不许强占妇女做遗产。《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强占妇女作为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做了明显的丑事。”
二、中国化的伊斯兰教对女性的影响
伊斯兰教在传播过程中受各地文化影响,使之产生一些变异。如伊斯兰教什叶派产生的波斯地区,由于皈依伊斯兰之前就有歧视女性的习俗,导致这种习俗融入伊斯兰,致使波斯地区的女性地位大大下降。而传入中国的伊斯兰受儒家、道教甚至是佛经的影响,产生了独特的中国化的伊斯兰教。由于受到儒释道三家的影响,“男尊女卑”的思想迅速在中国穆斯林中扎根。
(一)伊斯兰教的中国化
自伊斯兰教传入中国,我国穆斯林一直信仰伊斯兰正统派。随着时间推移,中国本土的儒家和道家思想慢慢渗入其中,甚至来自印度的佛经思想也与之融合。这样,伊斯兰教在慢慢地被“中国化”。
明朝嘉靖年间,大学者胡登州将伊斯兰以清真寺为中心的教学形式与中国传统的私塾教育结合起来。免费招收学员,传授伊斯兰经典,用经堂语翻译和讲解伊斯兰经典,在设置教学结构和方法上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奠定了中国伊斯兰经堂教育的基础。
伊斯兰教的中国化不仅仅表现为经堂教育和译著译经释经中采用汉语和汉文,更重要的也是带有根本性意义的是,经学大师们大胆地、积极地引入了中国传统文化,在译经、释经中以中国传统思想阐明伊斯兰学理,以当时中国占主导地位的宋明理学的架构来创建伊斯兰教义学的体系。
(二)伊斯兰教中国化对女性的影响
明末清初的伊斯兰汉学家在女性地位的问题上,把儒家“重男轻女”的思想打上了真主旨意的烙印。在家庭中,女性一切听从丈夫的安排。一些落后的地区在丈夫过世后,母亲必须听从长子的安排。这种儒家君臣式的思想与《古兰经》中“母亲足下是乐园”的思想背道而驰。
对于女性教育问题上,由于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直至今日穆斯林女性受教育的水平仍是很低。尤其是一些西部偏远地区,女性儿童入学率很低,初中以上的教育几乎是男性的特权,“重男轻女”的思想比起内地汉族地区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伊斯兰教在中国化过程中,也有对女性观正面积极的阐述。明末清初著名伊斯兰学者刘智在《天方典礼译注》中阐述:“夫尽其为夫以爱。”而身处同时代的学者马注也在《清真指南》中指出:“男以女为室,女以男为家,如衣如服,寒暑相共。”这些论述对于女性权利和家庭和睦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伊斯兰教伦理女性观对于当代女性的借鉴意义
世界上没有一个民族比穆斯林更重视女性教育权利,女性的涵养是与受教育基本成正比例的。如今浮躁、傲慢充斥在当代女性之中,而恪守伊斯兰教伦理的女性,在家庭中孝敬父母、相夫教子,在公共场合不随意多言多语,男人聚集的地方不去凑热闹。她们有着伊斯兰与中国传统的古典美,矜持沉默与知书达理,没有那种趾高气扬、傲慢无礼的态度。正如《古兰经》云:“你不要为藐视众人而转脸,不要洋洋得意地在大地上行走。真主确是不喜爱一切傲慢者、矜夸者的。”
对于当代女性最具有指导意义的就是伊斯兰教伦理对于女性的着装。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受西方思想的影响,女性服饰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暴露的服饰充斥在大街上,随之而来的是行为上进一步的暴露。服饰最重要的就是端庄大方而非暴露,伊斯兰服饰就是本着端庄大方,遮盖羞体,力戒妖艳和轻佻。《古兰经》中明确记载:“先知啊!你应当对你的妻子、你的女儿和信士们的妇女说:她们应当用外衣蒙着自己的身体。这样做最容易使人认识她们,而不受侵犯。”这种规定看似保守,却是最高程度地保护了女性不受非法侵害。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伊斯兰教伦理中的女性观对于女性给予了最大的公平和保护。尽管历史上或多或少有着轻视女性的观点和行为,尽管中国化的伊斯兰教对于女性还是没有和男性一视同仁,但是纵观世界宗教,在绝大多数方面,伊斯兰教伦理还是给予了女性人的属性,从本源上承认了男女平等的观点。因此,借鉴伊斯兰教伦理中有利于女性发展和倡导男女平等的思想观点,摒弃“男尊女卑”的观念,对于当代女性是具有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的。
——————————
参考文献:
〔1〕古兰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2〕穆·本·穆罕默德艾玛热.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3〕天方典礼译注[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0.
〔4〕王岱舆.清真指南(卷10)[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 姜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