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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院文化比较研究

2014-12-20刘晓燕

刘晓燕

摘 要:法院文化是从文化维度对法院进行研究,而中西法院的发展历程不同决定了中西法院文化的差异,研究这种差异不仅能为完善我国法院文化的现状提供理论指导,也能对法律思维体系的建设有所帮助。本文将从法院文化概念、法院图腾和法院制度发展的角度进行中西法院文化的比较。

关键词:法院文化;中西比较;法院思维模式;法院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1-0102-02

一、中西法院文化概念形成的比较

(一)我国法院文化的概念

我国对于法院文化概念的提出是在2010年,在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法院文化的正式概念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但是与法院文化概念相关或相近的概念比如司法文化、法官文化、审判文化、诉讼文化等等有很多。

以上诸多概念大多相关,但各有侧重。司法文化、审判文化和诉讼文化的范围都比法院文化更广:与司法有关的司法制度、司法组织、司法技术、司法意识等等都可以归于司法文化;审判文化是指与审判有关的能反映审判实践的一切总和;诉讼文化既包括诉讼观念,也包括诉讼制度。法官文化将法官作为单独的主体提出,是为了突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但法官作为法院的组成人员,决定了法官文化应当是法院文化的一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科学研究所教授刘作祥在谈及建设法院文化时曾表示:“对于法院文化的定位,我认为应从学理上定位,不是从政治意识形态上定位,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亚法律文化类型。”可见,法院文化概念在我国是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进行定义的。

(二)西方法院文化的概念

在西方,“court culture”一词的含义很多,因为court除了“法院”、“法庭”意义外,还有“庭院”和“王室”的含义,所以尽管court culture被用于很多著作或者网站表示法院文化的含义,但是并没有被统一认可。在西方,法院文化不像法律文化一样被正式定义和使用,但是西方研究者对于法院文化的研究和对法律文化研究的出发点是相同的,都是从文化维度去入手,将法院这一要素和文化结合起来。NCSC在其网站上对court culture做出了一个定义:“法院文化意味着法律执业者所分享的标准和期待,后者在实质意义上会影响法院如何处理案件,法院与当事人、律师、政策制定者和纳税人的关系。”

这一概念的提出背景是法院的案件延迟越来越被社会诟病,法院为了发现问题根源并解决问题,于是将法院的地域性加以考虑,并将不同地方的法院文化予以归类。所以,西方法院文化的概念旨在突出其修正的目的。

(三)中西法院文化概念的比较

从以上两个概念对比中,笔者认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中西方法院文化构建的出发点不同,西方法院是为了解决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法院建设的现存问题,更多的是完善和发展。但我国法院文化出于构建法律思想体系的需要,将法院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子概念提出,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助力。

在法院文化的构建侧重点上,西方研究者希望结合管理学的原理,引进管理学的方法实现法院管理的科学化,解决诉讼延迟和诉讼成本高昂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中国法院自古就是行政式的审判,一直以来都是类似行政机构,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由行政官员兼管司法事宜,这意味着中国法院的关键不在于建立管理体系,而是要在强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意识上和自治性方面努力。

二、法院图腾表现出不同的法院思维模式

(一)中西法律象征

尽管中西法律的发展步伐并不一致,甚至相距相差都甚远,但还是存在一些共同点,比如各自均有古老的法律象征,分别是獬豸和正义女神忒弥斯。

中国法律的象征是獬豸。獬豸与法的不解之结,从古代“法”字的结构就可以得到解答,古体的“法”字写作“灋fǎ”,“廌zhì”即为獬豸,“廌法”二字合为一体,取其公正不阿之意,所以从水,取法平如水之意。

西方法律的象征是正义女神忒弥斯,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一束棒。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

(二)法律思维的不同

从中西方的法律图腾可以看出中西方的法律思维模式的三个不同点:一是西方以“心察”为主的认知方式,正义女神蒙眼后判断,不受当事者的面貌和身份所影响,从而做出公正的判断,而我国獬豸则是观其在庭堂之上颜色面容是否改变判断有无罪过;二是西方以“思辨”为主的审判特色,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西方法官的职责是裁断。裁断,不是通过主动的调查与核实证据来实现,而是(借助法学家的帮助)被动地依据原告被告的陈述与论辩,在思辨过程中来了解、衡量、确认。我国獬豸的独角则是独一无二的统治者力量与地位的象征,它所反映的正是中国传统刑法文化集团本位主义的价值观;三是“独立”自律的程序理性,蒙眼独立天平正义,只有首先保证了程序的正义(正确),才有可能获得结果的正义。这反映了很早以来西方文化对注重程序、独立司法的追求,但在我国却未得到明显体现。

三、中西方法院制度发展的不同

(一)中西古代法院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庭是衙门,既是行政中心,也是司法机关。各级地方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当地最高司法长官,集司法、行政、审判和治狱权于一身。在法庭的物质设备方面,我国衙门也独具特色。衙门大堂上悬挂的牌匾写的什么字?明镜高悬。衙门的案板上摆放着什么东西?惊堂木、刑签(红)、捕签(绿)、文房四宝。衙门口的石狮和门上的神兽门环有什么意义?威严、权威、震慑。西方古代法庭是宗教审判场所,中世纪天主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是用神的名义迫害人的恶魔和地狱。

刑罚制度方面,在我国古代重刑很多,如凌迟、五马分尸等等,刑法的种类繁多。西方宗教裁判所对异端执行火刑,数百年里,牺牲在宗教裁判所判决之下的人数至少有数百万。

(二)现代法院制度比较

1.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法官的地位特殊而且重要。各国都对法官的资格、任免、保障等一系列要求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1)法官的任职资格。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较高。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首先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且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在政治素质上,西方国家一般要求法官中立,名义上禁止参加政治活动;在道德素质上,一般需要有良好的社会评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我国法官法要求,担任法官同样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但是与西方各国相比,总体来说对于法官的要求偏低,法官职业入门门槛低。

(2)法官的任免与任期。西方各国的法官都依一定的程序产生,主要有任命、选举两种方式。在任期上,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任期制。中国法官的任免权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除了法院院长由选举产生,其他法官均以任命方式产生;除了法院院长有任期限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其他法官均可终身任职,“非法定事由,非因法院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3)法官保障制度。西方国家强调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表现就是“法官独立”。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制度,主要内容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他人的指示及不适当的影响,只服从法律;专职法官任期终身制,即使实行任期制,其任期往往也较长。法官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提前退休;实行高薪制。除工资外,还有岗位津贴等,并有退休金、抚恤金、残疾金;此外,还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免责特权。只有在构成法律规定的罪行时才负法律责任。实践证明,西方对法官的保障卓有成效。中国《法官法》同样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执行国家公职人员统一的福利保险等政策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2.审判方式。在审判中,西方国家实施两个不同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四三级审终审制。在审判中,检察机关起诉,力量的平衡,在仲裁法官,否定“仲裁者”,证明责任的诉讼,特别注意证据法。在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三审终审制。审判过程中,法官起主导作用,起诉和诉讼地位相对较弱;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双方地位平等,但国家检察机关起诉,双方不平衡。

中国有两个审判系统四个层次,类似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检察官、立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仅是检察官,更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在法官的审判,指控功能相对较弱。法官在法庭调查已经成为人们主要的负担,能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不起诉证据的限制;在法院,受理案件进入实体审判阶段。

无论是从法院文化提出的目的上,还是从久远的法律文化的发展上看,中西文化的不同点总是多于共同点的。笔者希望借本文明晰中西法院文化的不同,能为中国的法院文化建设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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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灵海.中国古代獬豸神判的观念构造(上)[J].学术月刊,2013(4).

〔2〕吴江梅.中西司法制度比较[J].曲靖师专学报,2000(1).

〔3〕陆志勇,林春江.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J].江南论坛,2004(7).

〔4〕杨雄.法院内部组织制度改革研究[J].社会科学家,2007(2).

(责任编辑 姜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