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及对策
2014-12-20刘琪
刘琪
摘 要:在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和特点,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和对比古代儒家法家道家三家的治国思想,在肯定其积极影响的同时,提出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作用。为了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本文认为应该从批判的角度看待传统文化,加以批判地继承。
关键词:儒家;法家;道家;治国思想;消极影响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1-0100-02
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生活各不相同,法律在具有普遍性的同时,也有各自的特殊性。中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形成的传统治国思想也必然对法律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诸如提倡和谐、限制君权、主张良法等都对法制建设有积极影响。在这里,我们在肯定这些积极作用的同时,着重谈谈传统的治国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一、儒、法、道三家的治国思想概述
古代治国思想中,对中国历史发展影响较大的思想主要是儒、法、道三家,其中又以儒、法二者的影响为最。西汉以后,统治者实行外儒内法,德治法治并用,同时儒家思想在发展过程中也广泛吸收包括道家思想在内的各种思想,逐渐完善了儒家思想的体系,也奠定了其在古代政治生活中的主流地位。
(一)儒家的治国思想
儒家主张以德治国,在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上,主张德治为先。《论语》中有这样的话:“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政治来引导,用刑法来统一,老百姓就会免于刑罚但不知羞耻;用道德来引导,用礼来统一,老百姓就会有羞耻感并且不会犯法。儒家把治国寄希望于有道德的君主身上,主张君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儒家主张人治,认为法制禁令是人制定的,法令是死的,人是活的,法令最终靠人来执行,愚笨的人遵守法令,聪明的人制定法令。儒家也主张无为而治,但前提是为政以德,“恭己”。如《论语》中,“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总之,德治是儒家政治思想的核心。
(二)法家的治国思想
法家主张“法”“术”“势”。“法”是政府制定发布的法律条文;“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虽然法家提倡法治,但是其法治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不同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因此,人治是法家治国思想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适应当时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治的需要。
(三)道家的治国思想
道家主张无为而治,认为国家百姓有其自身发展的轨道,反对国君过多的干预社会干扰百姓。老子讲:“无为而无不为。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意思是无所作为却什么都可以做成,治理天下总是无所事事,等到有事可做,就不配治理天下了。老子讲:“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人民难以治理,是因为统治者喜欢有所作为,因此难以治理。
二、古代传统治国思想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消极影响
首先,儒家的德治不适合现代法治建设。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后,虽然逐步完善了一些法律制度,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对法的态度的影响,以及长期以来的左倾错误,并没有把法作为建设、治理国家的重要依据,并且法治建设也屡遭破坏。在传统文化心理结构和阶级统治理论的影响下,德治与法治较长时间处于二元对立的局面,甚至片面强调德治的重要地位。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而按儒家道德至上的思想,以仁义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是第一位的,处于价值与规范的最高层。儒家的道德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不同的理念和原则,具有互相排斥的性质。道德至上的思想本身就有轻视法的地位与作用,排斥法律至上的含义。因而在历史上,儒家主导的社会不容易产生法治的趋向,这是儒家思想不适合于现代法治要求的主要之处。
其次,法家虽然主张以法治国,但实质上,法家所推行的依然是人治。因为封建社会的法是君主制定的,体现了君主个人的意志,并且君主的权力大于法,当法与君主的权力利益相抵触时,法要服从于君主的个人利益和权力,即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法家思想的核心目的就是建立起皇权至上的中央集权政治,这种对历史发展极其短视而对君主统治的确立又行之有效的政治运作方式在西汉以后为儒家思想所继承和发展,导致了家国一体国家本位观念的形成和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蔑视法律观念的不断深化。
再次,国家本位观念是国家权利膨胀的产物,这种国家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国家本位观念下,中国古代法律以刑为本,强调义务本位,强调权威服从和履行观念,并且在封建专制之下,皇帝敕令成为最高的法律渊源,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为君主所喜之物具有法律效力”,君主强大到足以宣称“朕即国家”。可见这种法,只能是帝国权力的延伸,是执行统治意志的暴力手段。这种君权至上、皇权神圣的国家主义与重血缘家族情节的宗法伦理、等级观念结合在一起,使天理、司法、人情沟通联结,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成为人们最高价值的判断标准。
崇拜权力、轻蔑法律的传统使中国一直是一个国家权力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势必形成崇尚权力至上的观念。法律不是权力存在的依据,而权力是作为法律的存在依据。所以,君主掌握了最高权力,也就掌握了是非标准。各朝代的权力始终大于法律,法律成为权力的附庸而丧失了独立存在的地位,其至高无上性被王权的绝对神圣性所代替。正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主者法之源也”。传统中国既不存在独立的司法体系,也没有一个如西方社会那种独立的负责解释法律或自然权利概念的法律职业阶层。权大于法,法律服从权力,司法制度在制度上始终都要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在现实的政治运作中,各级官僚只需对上级负责,而不必面向民众、更无须对民众负责,因而习惯于“唯上是从”、“唯最高指示是听”,而不必依法行事。这种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人治文化传统绵延不绝。
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屡屡纠缠于情理法还是法理情的纠结中。事实上,依法治国意味着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以法律作为其存在的基础,即治国之权须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并被依法监督和依法评价。一切治国者,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机构,都必须随时准备接受法律的评价并须为违反法律而担责任。因而历史上这种崇拜权力、轻蔑法律的倾向,既不利于控制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又不利于防止国家公共权力滥用的现代公法的建立和健全,其危害很大。
三、在法治建设中要批判地看待传统文化
由于中西方两种文明形态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诸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导致中西法律文化观念存在明显的差异。不得不承认,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征程上,西方走在了历史的前列,这也是西方国家率先走向现代化道路的重要体现。在西方国家的政治文明建设的开始阶段,以法治代替人治、民主取代专制是最基本的内容。近代以后的中国在被动地迈上现代化之路的过程中,法治建设也是以西方为蓝本进行的,向先进文明学习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探讨古代传统文化对当今法治建设消极影响的原因。
在法治建设中,对传统文化,分歧的焦点是应该彻底否定传统还是应该加以批判地继承。诚然,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历史传统,如果离开了传统、离开本民族的历史讲现代化,那么现代化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个民族在发展的道路上必须科学地看待本民族的历史,如果一个民族隔断自己的历史,它也隔断了自己文明的生命之源。中国法传统有着自己固有的规范的模式与价值取向,是一种不可超越的法文化源泉,它对社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调节作用。因而,注意继承传统文化中伦理化的善良风俗,将是中国法获得社会认同、实现社会化的基本保证和生命力之所在。但是,更重要的是,在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由于传统文化所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摆脱传统观念的精神束缚,消除某些阻碍社会进步发展的法律意识的影响,形成一种新的价值观念,而市场经济的推行与民主政治的建设,为这种要求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所以,在对待中国传统文化及传统观念的问题上,既不能一味地指责、批判我们的法律传统,又不能拘泥于传统观念而缺乏建设的精神。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我们应当有勇气和信心,在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历史中,挣脱传统法律观念的精神束缚,获取新的法律价值观念。
事实上,自近代以来,在西方列强坚船利炮的打击下,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市场经济与西方文明的冲击下,陷入了日益严重的危机之中。抱残守缺行不通,闭关锁国不可能。在民主、平等、法治、社会契约为基本特征的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中国法治建设缓慢的地向前迈进,逐步与世界接轨。全球化、市场经济、改革开放,都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不同文明之间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鉴与取舍,只要国家民族之间进行交往,这种交往无论是友好交流还是武力征服,都会产生文化上的碰撞与交流,制度上的借鉴与移植,进而推动社会发展。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宗法观念、专制思想与近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借鉴学习西方法律文化更能提高效益。因此,大胆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一条重要而便捷的途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进的国家和民族在现代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学习过程。
在逐步实现法治化建设的中国,对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和继承问题一直是许多学者的重点课题。笔者认为法律既应谦抑,也需进取,任何制度和规则的确立都应在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基础上。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正确地认识古代法文化的消极部分,加以批判地继承,积极向世界先进文化学习和借鉴,合理构建我国的法律制度,才能达到最佳社会效果。
——————————
参考文献:
〔1〕梁治平.中国传统文化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3〕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商务印书馆,1999.
〔4〕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