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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的自媒体意见表达与法律规制研究

2014-12-20李茂春

关键词:著作权法律规制自媒体

李茂春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一方面为公众提供了更广阔的言论自由空间以及民意表达平台,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信息的肆意传播,为著作权、隐私权的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要结合自媒体自身特点,通过立法界定自媒体意见表达的边界,才能对自媒体进行有序控制。

关键词:自媒体;著作权;隐私权;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1-0091-03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大众自主意识的觉醒,在以报纸、广播、电视为主要代表的传统媒体,以因特网、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自媒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这种以微信、博客、微博等发布渠道为首的自媒体,正在迅速而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对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法制的建设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信息传播已经跨入一个崭新时代,自媒体一方面成为民众表达自我、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渠道,另一方面也能成为侵害他人权益,肆意发布不良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当工具。因此,如何通过法律对自媒体进行规制,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一、自媒体的产生及特殊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年1月16日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微博用户规模达2.81亿,手机微博用户规模达1.96亿,微信等手机即时通信用户规模为5.32亿,比2012年底增长了6440万,年增长率为13.8%。即时通信使用率为86.2%,使用率位居第一。截至2013年12月,我国博客和个人空间用户数量为4.37亿人,较上年底增长6359万人。网民中博客和个人空间用户使用率为70.7%,较上年底上升4.6个百分点[1]。这些数据显示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自媒体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2003年7月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出版的一份研究报告里,即“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2]。自媒体是一种即时传播方式,改变了传统信息传播的模式,在传播理念、传播方式等方面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它的诞生标志着媒体的报道形式正朝着一种交互式共享的讨论模式迈进。

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时效高。自媒体得益于数字科技的迅速发展,当事件发生时,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每一个出现在新闻第一现场的人都可以通过手机拍摄的画面能够在几钞钟之内迅速地传播,作品从制作到发表,高效、迅速,这种新型的传播模式使得信息传播速度之快和范围之广是经过严格的制度审批及专业的编写才能呈现的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二是门槛低。相较于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而言,媒体运作的流程具有严格规定,并需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去维系。而自媒体时代信息发布的门槛无疑大大降低了,用户只需要在服务商提供的网络空间,通过简单的注册申请,仅由一台电脑或一部智能手机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和信息的制作者,不需要投入任何成本也无需任何专业设施、专业机构运作。三是交互性强。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的来源权威和统一,信息的流动大多是单向的,媒体选择信息制作后进行发布,大众只能被迫地接受。而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还可以对其获得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同时不受时间与地点的约束,凭借网络平台继而成为评论者或传播者。

二、自媒体意见表达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自媒体意见表达与社会责任的界限

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也是制约公权力,避免民主由多数统治走向多数人暴政的必要保障,它可以直接催生透明、开放、高效的政府,同时也促进并强化了公民对政府监督的力度和渠道。言论自由是一个社会极其重要的品格和价值,开放的言论与交流形成社会的减压阀,而允许多元价值的存在,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对他人思想观点以及生活方式的理解和宽容,尤其是对那些偏激、不合时宜、非主流观点的理解和宽容,是减少社会冲突的前提之一[3]。自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机构垄断资源的状态,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言论自由成为的一种新形式,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数字科技手段及时快速地收集与发布身边发生的新闻事件,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申张公民的个人冤屈,从而实现公民的民主监督权,使公众与政府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进行及时快捷的交流,甚至参与到政治决策、立法和管理的过程中。通过自媒体传播迅速、覆盖面广等特点,对社会事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并作用于现实,促使事件得到及时、公正、客观的处理。但是由于自媒体使用主体的教育层次、自身素质存在差异,其价值观和利益诉求也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对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出现的问题的评价主要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工作和生活经历以及国内外类似事件的处理结果等,其评论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其中不乏一些非理性片面的意见;再加上自媒体的随意编辑特性,一些个人观点通过自媒体传播而被扩大化和标签化。法国大革命中颁布的《人权宣言》第十一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自由意味着责任,在自媒体时代普通民众有了自己发声的平台,但如果缺少自我约束和外部规制的情况下,运用自媒体平台时缺乏社会责任感,可能会对公共秩序、社会稳定以及司法独立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自媒体意见表达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自媒体环境下的自然延伸。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同样公民的隐私权也受法律保护,自媒体意见表达应该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侵犯他人隐私,这是一个不该突破的底线。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需要越来越高。传统媒体向公众传播、发送含有他人隐私的信息,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制度、层层的审批,才将信息予以发布。在自媒体时代,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提供商承担了传统出版者的义务,即对个人发布的信息审查、筛选、过滤。但是自媒体环境下信息量众多、传播速度迅速,决定了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提供商对个人发布的信息无法逐一审查,当被侵权者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后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提供商删除该条信息时,该条信息已经迅速传播,并可能已经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在自媒体时代,个人的信息都存储于网络之中,凭借发达的网络技术,不受空间、时间限制的扩张性,其被他人搜集、获取、利用的可能性极高,在信息的搜集、整理、编辑以及隐私的传播方面变得更为便利。普通大众作为信息生产者和信息传播者,缺少专业媒体人职业素质和侵权意识以及核实消息真实性及进行描述可靠性的专业处理能力,在面对他人隐私时不能很好地从职业规范以及专业的角度充分考量,而使这些隐私有披露和在更大范围内传播的隐患。

(三)自媒体意见表达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作者独创完成的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作品,具有外在表达的独创性和载体形式的可复制性等特点,无论其是通过传统媒体还是通过互联网发表的均受著作权保护。在传统媒体时代,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严格限制书籍、报刊等媒介对作品进行非法复制、转载、发行,为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往往由出版社和编辑部等专业机构把关。自媒体发表的作品以互联网技术作为支撑的载体,这种隐性的不可见的载体为著作权的保护增加了难度,公开发行的权利不再为少数人把持,微信、微博、博客等自媒体使个人成为潜在的发行人,能够将作品在公众中广为发布。作品被微信、微博用户不加标注出处地随意引用,微博自身的开放性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参与进来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者浏览、转发他人的微博。另外,自媒体平台更新速度快、用户数量大、互动性强,导致著作权人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无从下手,由于证据保全成本过高导致著作权人放弃法律途径维权。

三、完善我国自媒体意见表达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次

自媒体的意见表达其实是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的网络延伸,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但是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针对自媒体意见表达进行规范,涉及自媒体意见表达的法律规范中,只有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余规范文件均为部门规则或者是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导致立法层次偏低,且大都从本部门的利益或角度出发,且因缺乏相互的磋商而导致对自媒体的立法体系无法统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追求社会安全秩序为目标,而这对以表达自由为主要内容的自媒体无疑是某种程度上的遏制。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只能根据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施行,其余文件均无权限。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对自媒体意见表达自由范围界定的空白性,以及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内在属性,容易造成对自媒体表达自由构成实质的限制,因此要提高自媒体相关立法的等级。因为只有提高立法的等级,才可避免法律被下位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架空。

(二)立法结合自媒体自身特点

随着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自媒体侵权呈现上升的趋势,针对自媒体侵权的专门立法,所涉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民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但自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有其自身特点,不能完全套用对传统媒体的标准或者法律条文。现有法律在侵权问题上的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日益凸显,立法虽对权利作出了保护,但是在惩处机制、救济渠道上仍然有所欠缺,传统的救济方式显然不足以适应自媒体发展要求。例如,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但是自媒体中对著作权的侵权有其特殊性,其侵犯的很有可能是作品的潜在利益,一部作品被多次转发、无偿供公众阅读,对该作品的销量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巨大的冲击,但是却很难确定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因此,立法中可以借鉴自媒体运营商自发形成的规则,如现行立法中对自媒体对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害标准的模糊,可以通过评论数、转发量、阅读量来评估损害事实的大小,进而确定不同等级的惩罚标准,这些数据无疑为实际损失的计算提供了一个量化的线索。

(三)建立独立的网络监督机构和行业自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的立法大部分是由信息产业部制定并通过的,信息产业部既是网络的运营者,又是网络的管理者,在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的过程中缺少有力的监督。基于对自媒体自身特点的考虑,单以法律规制来调整社会关系是不完备的,只有建立既有法律规制又有行业自律的保护体系,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传统,对我国现阶段自媒体发展才是有利的。因此,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制定专门性的规章。法律没有规定自媒体发布人的资格时,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作出初步的审核,尽量减轻自媒体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防止侵权范围扩大。

还可以完善用户举报制度,适当对舆论环境进行引导和监督。强化网站管理员的媒介素养和审查责任,一定要在言论自由与禁止侵犯他人权益之间做到合理平衡。在审查中发现重大侵权行为时,要立即固化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提供相关证据。

总之,自媒体的发展需要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这种新兴事物需要法律的规制和妥善引导,应正视自媒体的特殊性,结合其本身特点进行规制,做到表达自由和社会公益之间、与他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只有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自媒体才能发展成为一个合理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传播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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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2〕陈佳宁.微博:传统媒体与互联网融合的新载体[J].中国广播,2010(5).

〔3〕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 孙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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