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义自由观与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之比较
2014-12-20张严超
张严超
摘 要:自由是人类有始以来的不懈追求,在如何理解自由的问题上,新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分别站在不同的立场给予了不同回答,尽管在一些问题上有许多相似观点,但核心理念却存在显著区别。正确理解这两种思想流派的自由观在本质上的不同,是坚定社会主义政治建构的关键。
关键词:自由;个人;社会;政府干预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1-0027-03
新自由主义是当代西方社会的一支重要政治思潮,它产生于19世纪末,是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逐渐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时代背景下,对传统自由主义进行修正调整而产生的。虽然由来已久,但其资产阶级的核心价值观和政治观对当今的西方社会仍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因此,剖析其内在核心本质,弄清新自由主义自由观与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区别,有助于加深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认识,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建构的方向。
一、新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在自由基本概念上的不同理解
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向往和追求,也是近代以来西方主流思想共同的价值本质。但什么才是真正的自由?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状态时,才是自由的,因此所有来自外在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约束都被看成是自由的妨碍;过多的国家干预通常被看成是削弱了个人的积极性并侵犯了基本自由[1]。这种自由实际上是一种摆脱了他人与社会存在,无外物打扰的自我陶醉,追求的是一种唯我世界,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新自由主义者把这种自由理解为“消极自由”,在极力反对的同时提出了“积极自由”的概念。
首先,他们认为现实中的人总是会被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经济因素牵制,自由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次,自由不是摆脱束缚就能获得的,它应当有更为深刻的含义。格林认为,那些被某些事物强迫和约束的人固然没有自由,因为不是自愿的,但假若仅仅只是解除这些束缚,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也无助于真正自由的实现[2]。在新自由主义者那里,自由并不是自由自在、毫无约束地做自己喜欢的事,而应当是一种自身具有的道德能力和创造精神,通过发挥自身的能力,使自己不断得到完善,同时也为别人提供安全和帮助。这是一种向上的具有引导性质的力量,是一种追求自我实现的积极的自由。它不仅仅只是个个人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因为每个人要想有所作为,总是要考虑到周围的环境和条件,而且必须符合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是一种必须遵从的道德准则。
新自由主义在道德的基础上把人的内在潜能的发挥与人的目标追求联系在一起,阐明自由是具有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自由的实现会受到外在条件和环境的制约,这样就将自由的自主性与束缚性结合在了一起,克服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片面性和绝对性,阐明了新的自由观。但遗憾的是,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进一步回答这种外在制约条件的根源在哪里,以及如何才能使自主性和约束性得到统一,在什么基础上实现统一等一系列问题。
马克思主义在自由具有相对性的问题上,比新自由主义更透彻,从现实的角度回答了人的自由受到的是客观必然性和规律性的制约,自由的实现必须以人生存所依赖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为前提,自由与必然性始终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从认识论的角度上看,自由首先意味着对客观必然性和规律性的认识,这种认识既包括对外物本质及规律的认识,也包括对主体自我能力、状况等的认知。在这种综合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以一种感性的实践活动使外物和自我超越“实然”状态,使客观必然性与自身发展和谐一致,自由最终作为主体的一种属性,成为主体的拥有。因此自由彰显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人的认识和改造的能力。“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3]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自由既是一种内在的理想向往,也是一种主体能力与价值的外在表现,更是一种包含认识过程、实践过程的现实追求。
二、新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在自由的主体上的不同认识
自由是谁的?与他人和社会有关吗?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就成为自由主义自由观的核心问题。由于自由主义起源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而早期的古典自由主义带有浓厚的文艺复兴的人文印记,奉行个人感受至上,认为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同时相信个人有充分的理性和自我完善能力,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奉行个人第一的原则。
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和垄断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现实最需要的是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更应当强调人的社会性。为此,美国的新自由主义者提出了“新个人主义”的概念,试图弥补古典自由主义在个人与社会关系上存在的空缺。他们认为,个人的想法与行为总是与社会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脱离社会及社会关系的单个人是不存在的。这种思想最早来源于亚里士多德关于“人天生是一个政治动物”的判断。杜威指出:“不受团体组织——无论是家庭的、经济的、宗教的、政治的、艺术的,还是教育的——约束在一起的个人只是些怪物。”[4]在个人利益实现的问题上,新自由主义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仅仅凭借个人的能力是不能完全实现和拥有自己的权利的,因为个人权利和财富的取得不仅离不开社会各种条件和机会的提供,而且也需要得到社会的保护。因而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必须加强合作。
与古典自由主义相比,新自由主义不再极端和片面地注重个人权利和幸福,开始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寻求一些平衡和联系,强调二者的一致性,指出个人的幸福是建立在社会的基础上。这虽说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其最终归宿仍旧是个人主义,个人的幸福和满足才是其追求的终点,社会的价值只是为个人的利益实现提供条件。换句话说,新自由主义只是为个人利益的实现寻求一个更好的方法而已。
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主张二者是内在统一的,一方面人不是社会历史的消极产物,而是社会历史的主体,离开人,社会历史就不可能是人的历史。而这里的“人”不是单纯的抽象物,是由一个个具体的、现实的、有血有肉有思想的个人组成,所谓社会,也只不过是表明个人彼此之间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即使是在实现自由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也极为注重个人自由的实现,《共产党宣言》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个人的解放是一切人解放的前提。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历史构成了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还规定了人的存在方式和现实本质。个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不管个人在主观上面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现实性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5]。同时,自由的实现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而实践是社会历史的实践,人们只有组成一定的社会,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进行实践,才能在实践中获得自由。也就是说自由只能以社会历史的形式存在,并且只能通过社会化的实践才能实现。在阐明二者统一性的同时,马克思主义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强调了集体主义的重要性,这种集体是在消灭剥削阶级,消灭私有制之后建立的“人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一致的,集体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实现的保障,这样,马克思主义就使个人的自由和社会利益在共产主义的基础上得到了统一。
三、新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在自由实现路径上的不同探求
新自由主义者在提出积极自由观的时候,就认为要实现真正的自由,个人应当积极地努力,以充分体现自身的力量。但国家不能放任个人的行为,以免不同的个人之间产生冲突从而使各自利益遭受到损害,因而加强国家干预就显得尤为必要。国家本是社会和谐的调解者,同时也是个人自由的发展条件的创造者,为保证每个个人的自由,应努力构建福利国家,实现有利于个人发展的公共的善。与此同时,政治上的自由不能离开经济上的独立,在垄断经济当道的时代,个人要想实现自由,经济上的平等是前提,垄断是这种平等的障碍,布兰代斯因此主张,首先就应取消大垄断资本的统治,在经济上给与每个人平等自由竞争的机会。
而在如何避免政府干预过度的问题上,新自由主义者们怀着理想主义的信念相信,人有理性能力支配自己和控制社会,随着国家干预的扩大,官僚政治会威胁到自由,这时有必要让社会中的其他组织发挥制约作用,扩大社会独立团体的民主是一项有效的措施。罗尔斯认为,除了平等的自由权利之外,还应当保证其实现的社会条件,自由市场必须以公正为目标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来调节和约束,使公民的自由平等具有可实现的现实条件。
应当说,在实现自由的途径和方式上,新自由主义者们提出了平等是前提,尤其指出经济上的平等机会和相应的社会条件保障,建立福利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限制垄断资本的扩张,改善中低层人民的处境,也使得追求自由具有了更多的现实意义。但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社会里,要想实现真正的平等,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关键,新自由主义者们在争取自由平等权利和机会上发出了很强的呼声,但经济基础不改变,平等也只能是抽象的平等。尽管罗尔斯等人看到现实条件改变的重要性,但他们所说的改变也只限于缩小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造成的机会和分配差距上,主张用差别原则来纠正能力和天赋方面的不公平,虽带有社会主义平等分配的色彩,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的前提下,这种平等和自由永远是一小部分人的特权拥有。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实现的最根本障碍来自私有制,自由不能只是一小部分人的自由,全世界的无产者联合起来推翻资本主义社会,结束私有制的统治,才是通往自由的唯一出路。无产阶级通过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生产力,建立新型的自由和平等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才能得到最终的解放,这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在马克思主义那里,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原则的自由才是最高级、最理想的自由,要实现真正的完满自由,必须通过真正的自由劳动。自由劳动是建立在自由时间基础上的,它告别了传统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劳动形态。作为完整的人的生命活动,自由劳动使人成为积极创造的、有明确的内在必然性的理想的主体,即自由个性和全面发展的个体,充分体现出历史主体的创造性本质。共产主义正是以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原则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要实现真正完满的自由,首先必须在认识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实现目的性。在自由的概念中,不仅包含人的目标实现,而且包含各种规律和客观条件,自由也就是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从认识必然性到改造世界的过程,主体的自由程度应是历史的必然性与人的创造性的内在统一,其根本手段在于人们的社会实践。通过实践,人类才能正确反映人类自身,才能正确反映外部世界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也才能在认识的基础上改造客观世界。通过社会实践,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必然性才能在对立中实现统一,人的体力、智力才能得到较好的发展,人的自由才能得以实现。
——————————
参考文献:
〔1〕安德鲁·文森特.现代政治意识形态[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58.
〔2〕马德普,W·金里卡.中西政治文化论丛(第四辑)[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55.
〔4〕杜威.新旧个人主义[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87.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
(责任编辑 张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