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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若干问题的分析与研究

2014-12-20沙季超

关键词:司法独立

沙季超

摘 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它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但遗憾的是,我国在现阶段,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和信仰程度并不令人满意。为此,我国应当严格确保司法独立,切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严惩治司法腐败,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法官准入门槛,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从而解决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现实难题,并重塑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官素质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1-0013-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提出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要求。众所周知,司法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分配和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渠道,对于公民个体而言,是解决纠纷的裁判工具和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笔者认为,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所谓的司法“公信力”就是司法要赢得社会公众的尊重、信任乃至信赖的能力,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和信任程度。因此,如何从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分析和研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是加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实用性课题。本文以上海市居民法律认识与行为调查为切入口,借助SPSS系统来对有关“司法公信力”若干问题作一内部分析研究。

一、问题存在的严峻性

根据2012年上海市居民法律认识与行为调查,其中不乏与司法公信力有关的调查内容,笔者运用SPSS系统进行了计算,分析结果显示,被调查的上海居民较为普遍认为司法公信力存在不足。

1.对“在当代中国,法院基本代表正义”这一栏目的样本分析。

(1)首先假设,被调查的上海居民中,对“法院基本代表正义”这一栏目持有比较同意的观点,然后进行独立样本的T检验,检验结果为:

计算结果为Sig=0.000,表明差异显著。M=2.08,表明上海居民对该栏目略有“不太满意”倾向的评价。

(2)我们进行SPSS自带的图形分析进行检验,也可以从中看出,上海被调查居民中,绝大多数人对“法院基本代表正义”持否定态度。

2.对“与五年前相比,现在的法院和法官更值得信任了”这一栏目的样本分析。

(1)首先假设,上海被调查居民中对“现在的法院和法官更值得信任了”这一栏目持有比较同意的观点,然后进行独立样本的T检验,检验结果为:

计算结果为Sig=0.000,表明差异显著。M=2.50,表明上海居民对该栏目持较多“不太满意”倾向的评价。

(2)我们进行SPSS自带的图形分析进行检验,也可以看出,上海被调查居民中绝大多数人对“现在的法院和法官更值得信任了”持否定态度。

3.对“未来我国的司法状况会变得更好”这一栏目的样本分析。

(1)首先假设,上海居民对“未来我国的司法状况会变得更好”这一栏目持有比较同意的观点,然后进行独立样本的T检验,检验结果为:

计算结果为Sig=0.000,表明差异显著。M=2.18,表明上海被调查居民对该栏目持有否定性倾向的评价。

(2)我们进行SPSS自带的图形分析进行检验,也可以看出,上海被调查居民中绝大多数人对“未来我国的司法状况会变得更好”持否定态度。

从对上海部分居民的有关调查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司法部门的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虽然司法部门已经作出很大努力,但公众对我国的法院、法官和司法状况信任和信赖的程度仍然不高。

二、问题原因的剖析

通过上述调查与分析,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不高或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存在司法不公的现象

在“原告和被告不论有钱无钱,有权无权,法官都能一视同仁”一栏中,有近三分之二被调查的上海居民选择了“不太同意”和“非常不同意”;而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栏中有近半数被调查的上海居民选择了“比较同意”和“非常同意”。这说明司法不公现象在老百姓心中印象强烈。

另外,在“请律师主要是律师懂法律”与“请律师主要是看他是否与法官熟悉”对比栏中,上海居民对“请律师主要是律师懂法律”的认可比例不到四分之一,而对“请律师主要是看他是否与法官熟悉”认可的比例接近一半。这同样反映出老百姓对存在司法不公现象的不满。

从这些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出,被调查的上海市居民中多数对法院的公正性持有怀疑态度。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存在司法不廉,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司法办案人员道德失范,存在着诸如关系案、人情案及金钱案而引起的司法不公。尽管司法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并取得显著成效,但司法腐败仍然存在;尽管不良司法并非普遍存在,但是其恶劣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它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存在司法不独立的影响

在“法院判决受到太多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一栏中,被调查的上海居民有超过三分之一选择了“比较同意”和“非常同意”,说明目前在老百姓的印象中我国司法容易受除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干扰。

另外,在“去法院打官司不如去政府部门找领导”、“有冤屈找政府或法院不如找媒体”和“去法院打官司不如去信访”三个栏目中,均有超过三分之一被调查的上海居民选择“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这同样反映出老百姓认同我国司法容易受法律之外的因素干扰。

从这些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出,外部因素干预也是容易引起司法公信力不强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在我国外部因素干扰主要是指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当前我国各级法院都按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人财物体制均未实行垂直领导,法院整体性不独立,带来法官的裁判也不独立,为此法院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各种制约。本来,司法机关应当坚决抵制来自外部因素的干预,依法独立办案,但在当前司法机关的经费需要依靠地方政府供给,司法机关的人员升迁、编制需由地方政府决定,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如不从体制、机制来解决和完善,仅凭司法机关自身力量还很难做到司法独立。

(三)存在法官自身素质的问题

从“大盖帽两边靠,吃了原告吃被告”一栏中,被调查的上海市居民有近三分之二持同意态度。说明目前在老百姓印象中,对部分法官存在不信任的态度。

在“某些法官法治意识不高”的栏目中,被调查的上海市居民有超过三分之一持同意态度。这同样反映出老百姓对部分法官素质的印象不佳。

从这些数据的分析中看出,法官素质不高也是引起司法公信力不强的又一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公正的司法裁判或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司法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水平的司法业务,人们才会对司法人员怀有敬佩之情,才会由此增强司法公信力。为此,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三、问题解决的措施

如前所述,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如何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笔者已在司法战线工作多年,深感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司法公信力要获得加强和提升,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取得积极的效果。

(一)坚持司法独立原则,提升司法权威

在现代社会,不具备权力的机构难以成为社会管理的权威机构。司法机关要具有权威性,要建立公信力,必须要有司法权力。但就现阶段而言,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比,还处于弱势的地位。如何改变司法权的相对弱势地位,使它具有抵御其他权力部门干涉的力量,保证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这是司法独立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的重点。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在法官造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1]由此可以看出:司法独立可以被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是指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第二层含义就是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第三层含义是法官依法独立裁决,这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司法独立是一套相互配合和补充的系统工程,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零打碎敲。笔者认为,只有从我国国情出发科学设计、分步实施,才能实现司法独立。

1.强化司法独立的观念。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形成的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的政治文化传统,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的原则尚未能深入人心[2]。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更新思想,树立司法独立的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时间,更需要胆略[3]。我们只有迈出这艰难的第一步,才可能有司法独立的未来。

2.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人、财、物”都要依靠同级政府行政机关,缺乏独立的审判保障机制,这就使得法院受制于行政机关,也会影响法院的公正形象。当前,最重要的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进而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样,法院才能独立于地方党政,真正做到不受外来因素干扰,最终实现法院的整体独立。

3.实现法官独立。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为使法官绝对服从法律,法律将法官从所有国家权力影响中解脱出来。只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实现司法权的独立。”[4]因而可以说,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在我国要实现法官独立,首先要在法律中明确法官独立的地位,只有这样法官独立才能名正言顺。其次是要建立一系列科学保障制度,例如法官不可随意更换、免职和调离,法官原则上的终身制,提高法官的薪水等等,使得法官能够真正独立,否则司法独立永远都只是镜花水月。

(二)确保司法程序正当,提升司法水平

所谓司法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规范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以刑事案件为例,只有从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到裁判的整个司法过程都展现其应有的正当性,社会公民才会对司法和法律产生信赖感,才能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和法律的自觉服从意识,才能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较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5]。笔者认为,在司法过程中,必须抓好这么几项工作:一是确保司法人员保持中立。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在冲突的各方主体间应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二是确保诉讼当事人获得平等保护。司法官应该无差别对待所有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并在作出决定或裁判时对各方的观点进行充分考虑[6]。三是确保司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外,一切司法行为都必须以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实现以公开促进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四是确保社会公众参与司法,使司法决定或裁判更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与质疑,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增强司法的公信度[7]。为此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特约监察员制度、专家咨询委员制度等。五是确保司法的高效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而这种信赖也来源于法律的高效率实施[8]。只有通过法律高效率的实施,民众才能在心理上体验到法律的重要、公正和信赖。

(三)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升法官素质

司法权威的建立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不仅依赖于司法机关对自己中立地位和公正审判的悉心维护,更依赖于法官的自身素质和对法律的信仰。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要求我们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队伍。笔者认为,法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总体设计。

1.提高法官任职门槛。西方国家在法官制度上大都选择了一条法律家阶层的精英化道路。相比之下,我国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比较低。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法官队伍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法官队伍的主流并不是经过正规高等教育培训的法律人才,甚至可以由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来当法官[9]。不过,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我国一直在为提高法官的任免标准而努力。笔者认为,根据《法官法》的有关精神,提高法官任职的标准,至少应把握好三条:一是必须有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学历和学位;二是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三是必须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司法工作的经历。虽然我们不能肯定通过严格规定选拔出来的法官素质都很高,都能严守司法公正,但能垫高法官门槛,推进司法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

2.提升法官素质。法官掌握着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要具备精湛的法学专业知识,及有为公众信服的业务素质,这是毋庸置疑的。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要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具体做到: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注重提升业务水平;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和文明办案;要坚持清正廉明,做到护法为民。与此同时,还要注重不断提升司法人员高超的司法技能。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一是要在严把进口、疏通出口的基础上,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使法官能够通过强化学习,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二是要使法官具备法律解释、推理、论证、修辞等知识和技能,并能够把它们用来构成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论证系统。三是法官要具备渊博的社会知识,能对道德、宗教、政策、习惯等法律之外其他社会规范具有充分的理解,等等。

3.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我们在坚持法官独立的时候,也必须加强对法官极其审判权的监督。笔者认为,可以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便着手。就内部监督而言,主要是指法院自身内部监督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有利于防止法官的任权擅断,也有助于促进司法统一,减少错误。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法院内部监督不能干扰法官独立办案,而上级法院也只能依据法定的程序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但不能在法定程序之外干预或指挥下级法院的工作。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舆论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但是权力机关不能够干涉法官审理的具体案件,或通过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舆论监督主要体现在媒体监督,这是司法民主化和公开化的产物。但是,由于媒体监督时常会存在过度、偏颇之处,所以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不能任由新闻媒体对未生效判决的案件进行评价,进而干涉了司法裁判,变成“舆论审判”。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信任、信赖司法的局面还远未形成。笔者认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是法院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事情。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在路径选择上应注重制度建设,走一条以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强化法官素质的路子,并最终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此来使司法公信力能够深入人心,得到社会公众的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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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36-237.

〔2〕〔3〕〔9〕张春艳.论司法独立的实现[D].南京师范大学,2000.21,22.

〔4〕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00.

〔5〕〔8〕王学成.论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实现[J].河北法学,2010(2).

〔6〕高其才,肖建国,胡玉鸿.司法公正观念源流[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07-308.

〔7〕于慎鸿.程序公正与司法公信力[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8).

(责任编辑 张海鹏)

2.提升法官素质。法官掌握着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要具备精湛的法学专业知识,及有为公众信服的业务素质,这是毋庸置疑的。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要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具体做到: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注重提升业务水平;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和文明办案;要坚持清正廉明,做到护法为民。与此同时,还要注重不断提升司法人员高超的司法技能。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一是要在严把进口、疏通出口的基础上,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使法官能够通过强化学习,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二是要使法官具备法律解释、推理、论证、修辞等知识和技能,并能够把它们用来构成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论证系统。三是法官要具备渊博的社会知识,能对道德、宗教、政策、习惯等法律之外其他社会规范具有充分的理解,等等。

3.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我们在坚持法官独立的时候,也必须加强对法官极其审判权的监督。笔者认为,可以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便着手。就内部监督而言,主要是指法院自身内部监督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有利于防止法官的任权擅断,也有助于促进司法统一,减少错误。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法院内部监督不能干扰法官独立办案,而上级法院也只能依据法定的程序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但不能在法定程序之外干预或指挥下级法院的工作。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舆论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但是权力机关不能够干涉法官审理的具体案件,或通过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舆论监督主要体现在媒体监督,这是司法民主化和公开化的产物。但是,由于媒体监督时常会存在过度、偏颇之处,所以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不能任由新闻媒体对未生效判决的案件进行评价,进而干涉了司法裁判,变成“舆论审判”。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信任、信赖司法的局面还远未形成。笔者认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是法院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事情。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在路径选择上应注重制度建设,走一条以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强化法官素质的路子,并最终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此来使司法公信力能够深入人心,得到社会公众的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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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36-237.

〔2〕〔3〕〔9〕张春艳.论司法独立的实现[D].南京师范大学,2000.21,22.

〔4〕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00.

〔5〕〔8〕王学成.论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实现[J].河北法学,2010(2).

〔6〕高其才,肖建国,胡玉鸿.司法公正观念源流[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07-308.

〔7〕于慎鸿.程序公正与司法公信力[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8).

(责任编辑 张海鹏)

2.提升法官素质。法官掌握着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要具备精湛的法学专业知识,及有为公众信服的业务素质,这是毋庸置疑的。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要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具体做到: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注重提升业务水平;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和文明办案;要坚持清正廉明,做到护法为民。与此同时,还要注重不断提升司法人员高超的司法技能。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一是要在严把进口、疏通出口的基础上,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使法官能够通过强化学习,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二是要使法官具备法律解释、推理、论证、修辞等知识和技能,并能够把它们用来构成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论证系统。三是法官要具备渊博的社会知识,能对道德、宗教、政策、习惯等法律之外其他社会规范具有充分的理解,等等。

3.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我们在坚持法官独立的时候,也必须加强对法官极其审判权的监督。笔者认为,可以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便着手。就内部监督而言,主要是指法院自身内部监督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有利于防止法官的任权擅断,也有助于促进司法统一,减少错误。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法院内部监督不能干扰法官独立办案,而上级法院也只能依据法定的程序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但不能在法定程序之外干预或指挥下级法院的工作。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舆论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但是权力机关不能够干涉法官审理的具体案件,或通过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舆论监督主要体现在媒体监督,这是司法民主化和公开化的产物。但是,由于媒体监督时常会存在过度、偏颇之处,所以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不能任由新闻媒体对未生效判决的案件进行评价,进而干涉了司法裁判,变成“舆论审判”。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信任、信赖司法的局面还远未形成。笔者认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是法院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事情。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在路径选择上应注重制度建设,走一条以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强化法官素质的路子,并最终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此来使司法公信力能够深入人心,得到社会公众的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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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36-237.

〔2〕〔3〕〔9〕张春艳.论司法独立的实现[D].南京师范大学,2000.21,22.

〔4〕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00.

〔5〕〔8〕王学成.论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实现[J].河北法学,2010(2).

〔6〕高其才,肖建国,胡玉鸿.司法公正观念源流[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07-308.

〔7〕于慎鸿.程序公正与司法公信力[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8).

(责任编辑 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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