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上市公司利润操纵问题及其防范对策
2014-12-17邓毅灵
邓毅灵
摘要:中国证券市场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产生的。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上市公司的诞生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加之日益复杂的企业与企业间的关系,以及证券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等方面原因,中国上市公司中出现了较多的利润操纵现象。近10年来,受到西方学者的影响,国内许多专家学者都将注意力放在了利润操纵现象的研究上。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公司自身的利益、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还对涉及到的会计和审计部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关键词:上市公司;利润操纵;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1-0032-02
一、利润操纵的概念
对于利润操纵的概念,往往容易和盈余管理相混淆。利润操纵和盈余管理在概念上有明显的不同。盈余管理(earning management)必须在合乎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而利润操纵(profit manipulation)则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人为地造成利润的增加和减少。以下是国内外的学者对利润操纵现象的不同理解。
美国学者katherineSchipper(1989)认为,利润操纵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获得某些私人利益,有目的的控制财务报告中的指标和数值。
Scott(1997)在《财务会计理论》(《financial accounting theory》)中解释,利润操纵是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主选择会计政策使得经营者获得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方式。
Demski(2008)在文章中将利润操纵按照不同的颜色进行了区分,他认为有黑、白、灰三类利润操纵现象。其中,白类是有益的、可以接受的利润操纵行为,黑类是恶性的利润操纵行为,灰类是指在会计准则准许的范围内对财务报告进行粉饰的操纵行为。
Teoh,Welch,Wlong (1998)对SEO ( Seasoned Equity Offerings)股权再融资一类公司的研究中得出结论,这类公司的应计利润往往在股票发行前明显增加,在股票发行当年达到最大,并在股票发行后衰减。
国内学者对于利润操纵也有自己的观点。
林长泉(2000)认为,利润操纵是在一定环境下,包括管理者、政府部门、股东、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一个多利益主体的相互博弈过程的平衡结果。
张爱秋(2008)认为,利润操纵主体出于资本市场的要求或规避税收、追求政绩,利用法规政策的空白,对企业财务利润进行操纵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动机和手段分析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增发配送以及摘牌退市的政策的限制下,存在强烈的利润操纵动机。《证券法》中对于首次IPO公开发行股票有着明确的规定,企业必须连续3年持续盈利。为了达到这样的硬性指标,企业极有可能在上市过程中采取粉饰财务报告的方式来达到目的。配股是上市公司继首次发行股票后获得的再融资机会,众多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配股机会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在2001年3月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强调了企业的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上市公司为了获得增发配送股份的资格,也容易采取利润操纵这一方式。
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亏损3年,将摘牌做退市处理。上市公司资格是一项非常稀缺的资源,企业成功上市后又面临被摘牌,不仅仅对股东是巨大的损失,而且意味着地方政府和企业辛苦争取到的上市资格被浪费。
利润操纵的手段可以分为内部操纵手段和外部操纵手段。内部操纵手段主要是指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进行利润操纵;外部操纵手段主要是指公司外部主体参与的利润操纵行为。
(一)内部操纵手段中滥用会计政策进行利润操纵的方式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既存在有形损耗,也存在无形损耗,不同类型的企业损耗情况不尽相同。中国财务制度规定通用机械类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1—14年,通用动力设备11—18年,生产用房屋30—40年。这就给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提供了弹性,上市公司也利用其进行利润操纵。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旧会计准则对存货的计量方法比较灵活,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都是可行的存货计价方法。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进行利润操纵,比如在物价持续上涨时使用后进先出法。新会计准则下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要求上市公司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企业的利润表上销货成本反映的都是实际历史成本,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3.改变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间。拟上市企业为了得到上市机会,在年终达不到理想的经营目标时,会采取更改收入的确认时间的方法达到目的。同时,费用的确认时间也被一些企业人为操纵,从而达到减少当期费用,增加利润的目的。例如,国嘉实业(600646)2002年通过自查发现公司及下级子公司借款逾期而需承担的利息及罚息,累计金额已达约1.9亿元人民币,已经达到公司200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3.87亿的一半,上诉利息费用未能及时披露,造成当年净资产严重与事实不符。另外,郑百文在1996年公布的相关年度报告中报告净利润比上年大幅增加。据相关资料显示,郑百文是采用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据冲减、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虚增利润14 390万元。
4.在会计报表中,最容易受到操纵的应该是应收账款。上市公司往往采取虚构大笔赊销业务,并以应收账款方式挂账等方式来操纵利润。例如,2001年银广夏财务舞弊案中,银广夏发布公告称与德国诚信公司(Fidelity Trading GmBH)签订连续3年总金额为60亿元的萃取产品订货总协议,并且伪造了全套的业务销售凭证,形成了巨额的应收账款,虚增了巨额的利润。这种现象不只在中国发生,在欧美等会计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也普遍存在。美国企业咨询委员会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显示,在美国超出半数的会计舞弊是涉及收入和应收账款的。
(二)外部利润操纵行为最常见的是关联交易、非关联方交易、资产重组和重大事件披露以及政府参与
1.关联交易。现实中,由于许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成功上市后,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存在复杂的经济业务往来关系,这些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往往没有采取市场定价,而是采取的协议价格,这就给利润操纵带来了一定的空间。比较常用的方法有上市公司高价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低价从关联方采购原材料,从而达到增加收入、降低成本的目的。例如,ST本钢板材2002年报中显示,其主营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大幅增加47.83%和40.05%增加利润1.68亿元。董事会公告中称是因为原料采购成本下降。这样的解释显然缺乏说服力,因为实际情况是当时国内的钢铁行业原材料普遍上涨。随后在相关的材料中发现,原来ST本钢板材和大股东本钢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额达到了54亿元,占采购总额的87.63%,给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利润提供了途径。
2.非关联交易。这种操纵形式在拟上市企业中常见,由于企业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负有详细披露的义务,因此有企业开始进行更加隐蔽的、灰色的非关联方交易以规避披露义务,进而实现操纵利润。常见的方法有:员工减薪、PE(Private Equity)股东通过皮包公司为拟上市公司报销费用或虚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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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重组。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收购上市公司,通过将自身利润注入目标公司的手法改善其业绩。这样的买“壳”上市的资产重组方式在中国证券发展史上十分常见,它可以在短时间内,以相当快的方式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也让非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成功进行融资,给资本运营带来满意的效果。但是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上市公司的股权价格应由会计师和审计师公允地评估,反映企业真实的价值。现实案例中确存在人为地低估和高估净资产的现象,损害了资产重组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4.地方政府的参与。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的背景决定了它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部分上市公司国家股的持有者是地方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行政目标,地方政府作为本地的上市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领导,不愿意看到上市公司失去增发资格或者退市,常常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对于上市公司政策上的支持有降低税负、地方财政补贴、减免利息等。
三、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风险防范措施
1.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中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国会计法律法规特别是《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这就给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空间。因此,应该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尽量减少由于会计政策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给企业带来的利润操纵空间。
2.加强会计从业人员道德建设。加强会计从业人员道德建设和整个会计行业的诚信建设对促进会计行业的发展和减少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和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2)保证审计报告真实有效,避免无保留审计意见和保留意见的滥用;(3)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4)对于违规造假帮助上市公司进行利润粉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法律给予处罚。
3.明确利润操纵行为的法律责任。近十多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频繁发生,但却没有一家通过利润操纵上市的公司被摘牌处理。所以,中国法律制度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上市公司利润操纵不具备威慑力,应该明确规定对违规上市的公司进行必要的处理,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当实行强制退市。
4.加强证券监管力度。(1)必须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提高证券市场诚信度。(2)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职责,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可靠性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提高对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对违规的公司进行严惩。
参考文献:
[1]Demski J S.Earning Management:Emerging Insight in Theory,Practice,and research[M].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2008,25-38.
[2]Scott.W.K.Financial Accounting Theory[M].Prentice Hall international,Ine,1997:15-17.
[3]Katherine Schipper.Commentary on Earnings Management.Acounting Horizons,1989,(11):91-102.
[4]张爱秋.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影响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8.
[5]信骏.中国A股上市公司利润操纵问题的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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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方宇晖.浅谈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手段与治理[J].才智,2012,(11):17.
[责任编辑 仲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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