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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4-12-16孙令

2014年32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孙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

摘要:通过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及其相关概念内涵的理解,构建了全文体系,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新的合同法,我国采用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归责原则。通过考察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对归责原则进行合理地思考,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应用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在我国违约责任中决定着违约责任的价值判断,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合同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赔偿的范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重要的问题,具有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修订,吸取了两大法系中適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内容,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行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则,也顺应世界民商法发展的潮流并与国际相接轨,在理论方面开创确定了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双轨制归责原则,更具有合理、实务、适合国情的特点。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论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履行时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法律责任。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合理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是对自己承诺的违反,破坏了双方的合意,中断了正常的交往同时给非违约方造成了不利影响。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责任成立与否,即判断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是否成立。归责原则决定了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的形成。归责原则如果不同,那么归责的内容就会不一样,那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会不一样。在过错责任原则的指导与运用下,受害方就有对违约方不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可以要求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受害方无需对违约方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予与证明。违约方只能举证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方可免责。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国家广泛使用的概念,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侵权法专有的概念,而事实严格责任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严格责任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只要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它的实质意义是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没有按照订立合同时的约定,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存在,就必须承担违约的后果,即以违约方的行为和违约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即违约行为发生之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非违约方不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反违约方则需要以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它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条件。在我国法律中相关体现为,当事人一方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有瑕疵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以过错的存在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即在合同履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的合同没有按照订立时的约定,即存在了履行时的过错,此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和承担责任的范围。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存在多个意义,此原则以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构成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和成立根据。确定过错原则的违约责任包括两个要素,既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过错行为和过错的意思表示,即在合同当事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虽有违约事实发生虽有违反合同的事实存在,当事人违约方可不负合同违约责任。此外,过错责任原则以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作为确定责任的成立依据和依据的范围,即在当事人过错行为发生后在确定发生违约后果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合同违约当事人主观上过错行为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合同违约中承担的责任范围。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均符合“无过错即无责任”,即如果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则依据谁举证谁证明的归责由受害方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加害方才负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是在过错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的适用情形,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由发生的损害事实本身就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的存在,而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行为时,此时,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即适用行为人过错赔偿责任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对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是违约责任负担的前提,证明责任的负担决定诉讼风险的负担,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根据当事人不同的证明能力合理的分配。在民法中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方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发生的真正原因只为当事人违约方所熟知,受害方举证困难,为改变受害人的不利地位,人们在实践中区分了过错推定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法推知债务人有过错。过错推定原则不是一项单独的归责原则,它是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如果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则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加害方自行负担证明责任,这符合有过错才负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两大法系中的归责原则

国外各国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都有其历史过程。大陆法系国家中,各国的违约责任制度多受罗马法影响,在归责原则上明确规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一案,确立了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从各国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看,由于交易的多样性和多变性导致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及两大法系实效上的趋同性。在大陆法系,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英美法系采用严格责任。英美国家虽然强调严格责任原则,但并不排斥过错责任原则。

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无论法国、德国还是英国,它们都规定了各种归责原则。法国的特殊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结果性合同。英国对于一般性严格义务的违法适用严格责任,与结果性义务相似。法国合同法的观点认为,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变以及因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但从英美判例法分析,将履行不能的情况有很多种类,最重要的:因义务人的死亡或疾病而不能提供给付、履行特定物因不可归责与债务人的过错原因而灭失、存在的意外事件、还有政府的一些行为和文件规定使得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国合同和英美合同的免责事由在形式上存在差异,但免责事由实在是一致的。

三、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117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第118条规定了违约当事人承担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的情形。关于严格原则适用的法律范围,我国法律本身没有明确规定的法条来加以说明,但是从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中来看,除《合同法》分则和其它一些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合同法领域都应当适用这一原则,因此,我国确立了以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这一归责原则作为我国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新《合同法》关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为主要原则,但过错责任没有在合同法中消失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据我国新的合同法,我国采用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归责原则。通过考察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对归责原则进行合理地思考,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应用提供理论基础。我国严格责任原则是对外国法的移植,在许多方面特别是立法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对免责条款的规定需进一步明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与国际交往日益密切,同外国法之间不断的学习与借鉴,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利民,郭明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法学论坛,2006(6).

[2]林文豪.浅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法制与社会,2012(11).

[3]徐飞.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辽宁公安私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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