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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市场经济下公证行为的可诉性

2014-12-16姜宏志

2014年32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姜宏志

摘要:公证行为的定性会直接影响到行政起诉的可行性。公证制度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这两者虽然不是同时产生的,但是同时发展的。本文就我国市场经济中公证行为的作用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公证行为归入到行政诉讼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究,以便有效的分析公证行为的可诉性。

关键词:市场经济;公证行为;可诉性

引言

公证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证明活动,是国家公信力的具体反映,公证机关是国家公证权利的实施机关。公证制度的实质目的是为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民事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挥意思自治,对重大经济事件能够进行适当的干预,并能够有利于政府发挥出宏觀调控的职能,同时,还可以有效的调节市场主体和法律行为,有效的规避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各种纠纷的发生,从而有效的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人与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发展[1]。

1.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公证行为的作用

1.1有利于市场经济中固有价值的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更加深入,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主要作用是有效的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并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具有市场经济固有的优势,并具有更加鲜明的中国特色,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主体地位,并且是国民经济的主导部分,表明,政府能够以更加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来对市场经济做出适当的调整,以便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从而有效的减少以及避免盲目投资和盲目经济的行为,以便有效的减少资源的浪费现象,从而使得大多数人们能够在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中得到更多的便利和收益。在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是其重要的行政手段,但是在采取宏观调控手段的时候,需要全面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在必要的时候才能够采取宏观调控手段,由于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市场主体是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在实施宏观调控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为了有效的确保政府能够正确的行使这项职能,国家就需要通过立法保证,当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关的要求和标准不统一的时候,需要对其进行及时的改正。公证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满足这中需求。通过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可以将市场主体的权利更加明确化,以便有效的支持自己的诉求[2]。

1.2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低成本的实现

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拥有高效率的资源配置,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垄断性以及以竞争无序性等不足之处,正是由于这些缺点的存在,才能够体现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因此,在主要以成本和收益为主的市场经济中,在宏观调控能够确保有效性的条件下,如何进行低成本的运转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公证机构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在公证法律没有实施之前,相关法律条例对公证机构进行明确指出,其是国家证明机关,但是其仍然是国家法律赋予其相关权利,并能够行使一定权利进行公证的行为。同时,公证机构对公证人员的要求非常严格,公证机构必须要由国家司法等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如果公证机构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当事人一定的损失的时候,该机构可以独立的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有效的确保公证机构在宏观调控环境下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同时,可以有效的确保政府管理中的低成本的实现。

1.3有利于确保市场交易的安全性

虽然在市场经济之前就存在公证的形式,但是公证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根据市场经济主义交易形式进行分析,在交易安全中需要公证为其提供较强的安全性,因此,公证是在交易安全性中产生的。现实中的市场交易均带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通过多次的实践经验发现,对交易合同等有效凭证进行公证,可以有效的提高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交易风险。交易安全性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促进交易成本的降低,从而有效的促进交易的可持续发展。

2.将公证行为归入到行政诉讼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从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性质来分析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主要是对相关对象进行证明,并且判断是否具有真实的本质价值,公证主要是在人们交往中的自我保护需求中逐渐形成的,是民事交易安全中的重要保证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与其他人相信某个事情确实存在。市场经济具有开放性,信用是市场主体逐渐进行相互交往的基本前提条件。公证机构需要借助相关权利对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信用进行有效的确保。公证制度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大多数人们的心目中,通常认为公证是政府的证明,是群众值得信任的证明。公证制度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之后快速发展起来的,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信用保障制度。公证的本质是代表国家对经济和民事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效的确保各种活动的公证和信用,减少以及避免风险的发生。并能够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和民事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和依据。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信用体系还不够成熟,整个社会的经济却在快速的发展,因此,公证行为需要发挥出更大的积极作用。随着人们整体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社会对公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人们对公证的效力期望值越来越高,因此,公证机构需要不断的完善自身相关内容,提高本质价值,并需要政府和法律支持。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公证机构也随之进行改革,公证机构属于法律规定,并赋予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完全符合行政可诉讼的主体要求[3]。

2.2从市场经济管理中分析公证行为的性质

政府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来进行市场经济的管理,其中比较关键的环节是需要证明政府的真实可靠度,政府可以通过公证结构提供法律依据来解决这些问题。并且可以将政府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的微观管理中来,公证机构当事人申请并且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较高的公证力。根据法律相关性进行分析,市场交易好比是权利和的交易或者是权利的转移,交易当事人选择进行公证,可以有效的明确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交易合同具有公证力的时候,对交易双方均具有一定的约束。由此可以看出,公证行为如果对公民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和作用时,可以与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相符,因此,可以将公证行为归入到行政诉讼中。

2.3政府管制与公证行为的可诉性联系

在我国,公证制度是在政府的管制下产生和发展的,公证机构中的公证人员是公证行为的直接执行人员,如果该人员由于自身没有较高的工作素养,会影响到公证工作的质量,社会群体就会否定整个机构,甚至会对政府不够信任。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管理,使得公证机构能够维持较高的信誉和声誉。针对这种严格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拉近政府和公证机构的距离,但是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会最先想到找政府要个说法,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就目前而言,大多数人认为需要扩大行政诉讼范围,将公证行为归入到行政诉讼中,以便有效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3.总结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不断的发展,公证机构更加广泛的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发展中,公证机构会发挥出更大的积极作用,公证机构在未来可能会面临全面市场化,在市场中接受市场规律的调节,从而有效的确保公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段伟.对中国公证体制基本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再思考[J].中国司法,2009(1):50.

[2]冯涛.公证不应由法院判决撤销[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2):68.

[3]伊茗.再论公证行为的行政可诉性[J].人民司法,20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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