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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考试题的著作权归属及保护

2014-12-16田峰磊

2014年32期
关键词:著作权高考试题

作者简介:田峰磊(1988-),汉族,邯郸人,学生,法律硕士,单位:石家庄市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摘要:本文通过对著作权的法条,条例和相关的著作权知识的分析,结合国外在试题著作权方面的规定,对高考试题进行了文章型试题和非文章型试题的划分,通过对这两个题型的划分,明确了命题人,文章型题型的作者和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各自权利和义务,并且进一步提出了对各个权利主体身份权和财产权方面的保护。

关键词:高考;试题;著作权

绪论

高考试题的编写是一项很艰巨的工程,同时也是一项保密性极强的任务,因此我们在对高考试题的命题人,选题,和参考资料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也会做出一些限制。在命题的过程中命题者会有智力和知识方面的付出,有些文章型的试题往往还要引用别人的作品,这些情况下,这些试题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命题者,还是引用作品的作者,或是教育部试题中心呢?本文以2008年的“高考试题著作权纠纷案”为视角,并对该问题运用著作权的相关知识进行了专业分析。以达到更好的从实际出发,使相关的知识同现实相结合,更好的维护高考试题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平衡涉及高考试题各个主体的利益。

一、高考试题的著作权归属

(1)作品的界定

作品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除了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几种外在表现形式外,还需要具备几种必要的实质要件即独创性和复制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模仿。同时我们还应该知道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一定具有新颖性,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可能与现有作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这并不妨碍作者获得著作权。可复制性是指《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可以被人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机械或设备感知,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复制,无疑高考试题是符合这些实质要件的。

(2)对作者的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以该规定,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可是由于高考试题的题型具有特殊性即考题可以分为文章型试题和非文章型试题,这样涉及的作者权利就会有所区别。那就分情况进行讨论。

①对不同题型试题作者的认定

首先我们应该都明白在高考试题中,分为文章类题型和非文章类题型。文章类题型是一文章为试题的主要信息来源,根据该文章,设置问题,在语文和英语的相关考试中常有涉及,而这类文章类题型里的文章往往从期刊,杂志或著作上节选的。这些文章在成为“试题”之前往往是已经发表过的,所以这些具有独创性和复制性的文章的作者在完成该作品起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文章型试题的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是无条件的,无论该文章被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使用。

另外一种题型是非文章类题型。如选择题,判断题和填空题等,这些题型往往是为了考核专门的知识所专门设计的问题,尤其是高考这样一个极其注重人才选拔的考试中,耗费了命题者大量的人力,智力。可是在命题的过程中是教育部考试中心召集的一大批社会知名学者进行命题,这些命题者是为了完成命题中心指定的特定任务而进行的创作。《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职务作品的规定可知,试题中的非文章类题型应该是职务作品。但是试题中心和命题者的关系是通过资格任命而形成的,即考试中心从全国的学者中挑选一些学者,赋予他们具有命题资格,这样他们之间形成了职务上的关系,这些命题者根据该资格进行命题的任务,在任务完成时考試中心支付他们一定的报酬。因此将该试题认定为特殊的职务作品更接近实际。

②文章型试题的作者,命题者和考试中心的权利认定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知道,非文章型试题作为一项职务作品,而且是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的。试题中心通过对命题支付一定报酬即取得对试题的著作权,同时又由于高考试题的特殊性,高考的目的是以一张试卷来为国家选拔人才,因此高考试题的绝密性也就不言自明,根据著作权法的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我们对作者署名权进行了一定的保密。因此在现实中高考试卷的作者往往署名为考试中心,而这并不是指署名权专属于试题中心,而是为了选拔人才的需要,为了保证高考公平的需要,更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高考的命题者予以一定的保密,因此并未侵犯命题者的署名权。

③文章型试题原作者与考试中心的权利认定

文章型试题的文章作者基于其对作品的完成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享有关于作品的一系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可是高考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是为公共利益所服务的,根据“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一致”原则,对原作者的权利难免会进行一系列的限制。虽然法律对此并没有专门性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基于对法定许可使用的背后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我们可以推定对该作品的使用应该是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但这仅仅是国家对其文章的使用,应当对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纵观整部《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使用而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只有在第二十二条的合理使用。而在第二十三条的的法定许可使用中法律是明文规定需要支付报酬的。另外还有的观点认为,因为高考不是盈利性的,因此不需要支付原作者报酬,可是我们并不能因为你的目的不是盈利就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作品的作者并没有无偿为高考提供文章的义务,相反考试中心有使用作品而支付作者报酬的义务,同时我们也知道,高考考生考试是要交报名费的,而这些费用支付报酬也似绰绰有余的。

而命题者对该文章进行命题,设置问题,那么这些命题者对文章型的问题所享有哪些权利?通过上述我们知道这些文章型的问题和非文章类题型是一样的,命题者对此是职务行为,这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二、高考试题的保护

(一)高考试题命题者权利的保护

命题者作为国家选派的充当高考命题的人选。根据特殊作品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有考试中心行使,但是,命题者仍有权享有署名权和取得报酬权。取得报酬权在日常命题工作中,总会支付给命题者报酬,这一点很少有争议,但署名权却常常以高考的特殊性,对命题和命题者都是要保密的,因此,命题者的公开署名具有一定的限制,但我们应该在考试中心的内部对命题者的身份进行认定,如高考试题命题中都有题库,可以在题库的每道题后标明作者,也可以在考试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以有利于身份认定。

(一)对文章型试题作者进行的保护

文章型试题的作者是一个现实中权利并未得到很好维护的一个群体,但他们对文章所享有的权利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在对作者的权利进行保护中,在身份权上,应当在每篇文章中标明作者的身份,保护其署名权。又由于高考命题者根据命题的需要往往会对文章进行一些改动,在这种情况下是对文章的完善或是为了符合考试的需要,在征得文章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改动,但是在作者反对的情况下,考试中心不应对文章进行改动,“保护作品完整”是一项人身权,是绝对权。财产权保护方面,高考命题者在使用该文时可以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不经作者许可使用该文(除作者事先声明不需使用的外),但必须支付报酬。报酬具体数额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照命题中心及该作品的影响力和作品价值进行综合定价。

在现实中,一些网站和高考教育机构,传播这些高考题,对高考试题进行解析并出版,基于上述,考试中心由全民共享这一点,这些教育机构和网站可以不支付报酬,但是对文章型试题中的文章作者应支付报酬。

结论

通过对高考试题的著作权的分析,明确了命题者,文章型试题文章作者和考试中心的各个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归属,为借鉴因高考试题著作权纠纷提供了有利的理论依据,同时,通过对各个权利主体的界定及对高考试题著作权相关方面的论述弥补了关于试题著作权方面的空白,有利于我国著作权的发展和完善。(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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