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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动力机制研究

2014-12-16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南京211816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受益人非营利评估

文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6)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是指非营利组织出于某种目的向外界揭示自身相关信息,以期满足相关决策者信息需要的一种行为。促进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因素或力量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或力量的构成及其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原理和方式就构成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动力机制。本文建立了引力模型、压力模型、推力模型和耦合模型4种模型,力图通过这4种模型的构成要素及相互作用来探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动力机制。

一、引力模型

非营利组织资财来源的多元化使得捐赠者等利益相关者非常关注组织资源的使用信息,对组织信息的需求日益强烈,要求非营利组织披露信息与透明运作。非营利组织信息的使用者和需求者众多,主要包括捐赠者、受益人、债权人、志愿者和社会公众等。

捐赠者是非营利组织资财的主要提供者,也是组织信息最主要的使用者和需求者。众所周知,捐赠者在捐赠之前享有捐赠资财的所有权,一旦捐赠完成,捐赠者就对该资财失去了控制权,实际上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对所捐赠的资财保留有一定的监督权和知情权。捐赠者(委托人)基于防范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代理人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必然会对非营利组织提出信息披露要求,确保所捐款物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用。其实,捐赠人真正关心的是其所捐赠的款项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以及使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层的业绩和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还有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持续运营能力等,以决定今后是否继续提供捐赠。受益人是符合组织宗旨需要帮助的社会公众,是非营利组织服务的直接接受者,受益人可以是社会全体公众也可以是特定的团体和个人。受益人在非营利组织公益活动中不应只是被动地接受施舍,活动开展是否到位,受益人最有发言权。受益人只有了解非营利组织公益活动的整体情况,才能对活动作出评价。作为受益人,他们主要关心非营利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持续性。非营利组织的债权人主要有银行、供货商等,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创立人、理事、管理层和员工均不需要对组织的债务承担个人义务,因而,债权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向组织提供更多的贷款或商业信用时,需确定他们向组织所提供的资金是否安全,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本金和利息,以及组织是否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金。所以,与公司的债权人相同,非营利组织的债权人主要关心组织的偿债能力、现金流的创造能力以及财务的稳定性等信息。志愿者是非营利组织非常重要的人力资源,是非营利组织的精神所在。志愿者是志愿精神的实践者,是指那些具有志愿精神、主动帮助他人并且不计报酬、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人。成功的非营利组织得以脱颖而出的优势之一就是善于吸引和使用具有才华的志愿者。是否成为志愿者,以及参与哪方面的社会公益服务,是每个公民的选择权利、自觉行动和自我支配。作为志愿者,他们需要了解组织的使命、项目计划和组织效率,用以决定是否向组织提供志愿服务。

社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关心,是公益事业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对非营利组织而言,社会公众既是潜在捐赠人、志愿者和受益人,也是其活动的监督人。社会公众只有在充分了解非营利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效率及效果,以及如何提供这些服务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理性地选择捐赠对象。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关心和参与程度越来越高。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非营利组织信息的首要作用是保证财务资源筹集和使用的透明度,从而方便社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并了解组织未来发展前景。

如图1所示,非营利组织信息的使用者和需求者包括与组织相关的各种利益群体,他们对组织信息的需求不尽相同,但是都非常关心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希望了解组织持续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能力,以及提供这些产品或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从而为自己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二、压力模型

(一)政府管制的压力

政府作为非营利组织主要的捐资者及监督管理机构,是非营利组织信息主要使用者之一,并对非营利组织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负有监管责任。因为非营利组织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其生产的垄断性以及信息质量的“隐性”加之信息使用者在信息交换中处于劣势地位致使供需均衡不会自动达成。作为信息提供者的非营利组织为解脱自身受托职责可能有意隐瞒或歪曲其业务活动的真相,使得非营利组织信息的揭示需要借助外力寻求供需均衡。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均衡的获取中,政府的强制性压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政府主要是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非营利组织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一套针对本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管制的法律规范,如美国的《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非营利法人示范法》、《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联邦税收法》等,分别从不同层次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目前关于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对象、方式和时间等进行强制性规定,要求非营利组织披露资金筹集和运用情况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从宏观层面了解整个行业的发展状况,以便更好地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调控和监督。

(二)组织自身宗旨和使命的压力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是以多元化机制募集社会公众的“善款”为重要组成部分。这既不同于所有权主体为国家、由代理人行使使用权的国有产权,也不同于所有权明晰的私有产权,为更有效分析非营利组织的治理,保证其公益宗旨和使命的实现,王名和贾西津提出“公益产权”的概念,公益产权相对于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而言是一种社会所有的虚拟产权或不完全产权,即捐赠者、受赠者(非营利组织)和受益人都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又都不享有完整的产权,其中享有受益权的主体是由社会上所有可能的受益群体构成的虚拟主体。

基于非营利组织的公益产权性质,它必须要有明确的利他的、非营利的组织宗旨和使命,表明它承担的社会或组织的价值认同,也反映了组织活动的范围及其行为方式。从一般意义上说,非营利组织不宜主要采取市场机制活动与风险高、竞争激烈且利润率很高的市场领域。[2]

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和使命应当体现公益性或互益性的要求,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必须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这种公共责任的首要要求就是非营利组织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大部分信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典型的公共信息,利益相关者有权了解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并依据这些信息行使自己的社会监督权。非营利组织有义务披露的主要是公共信息,其所持有的捐助者和受益人的详细情况(职业、收入状况、家庭住址等)等私人信息,则属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非营利组织仅限于披露捐助者名单与受益人名单。但如果当事人提出匿名的请求,非营利组织也应当给予尊重,以编号或代号方式加以披露。

图1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引力模型

(三)行业监管和第三方评估的压力

行业监管主要指同类的非营利性组织通过自发联合组织起来的联合会、全国性协会或者行业性社团等,对同类会员单位进行的监督和管理。非营利组织的行业监管主要方式有制定共同遵守的道德标准和服务标准、进行独立的审计和鉴定、评估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和项目、资格的审查和认证、信息的公开和披露等。

独立的第三方属于非营利组织,但他们并不直接从事向公众提供专项业务服务。他们往往通过制定相应标准对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工作和项目进行评估,确认或否定非营利组织的自我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和结果公示。这种组织在美国被称为“看门狗”组织,如华盛顿非营利研究与咨询机构,其工作任务就是来监督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并对其中一些组织加以评估。中国至今还没有一个独立的专门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的第三方评估组织。

行业监督和第三方评估事实上是对被监督和参加评估的非营利组织造成了一种激励与约束,通过这样中立的监督与评估,非营利组织会感受到一种无形的压力,就会避免或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就会主动披露信息以增强透明度,进而赢得良好的社会公信力。[3]一旦形成一种良性的信息披露运行机制,组织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也就得到了保证。当然,由于这类行业监管机构尤其是中立的评估机构缺乏法律赋予的权力,非营利组织完全可以拒绝接受监督或参与评估,不过这样会引发公众的猜疑,因为行业监督机构和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权威性是不可低估的。

图2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压力模型

综上所述,政府为了提高非营利组织的透明度、保证效率和效果以增强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公益宗旨会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进行管制;非营利组织为实现自身公益宗旨和使命,必须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行业监管和第三方评估要求非营利组织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以提升组织公信力和竞争力。如图2所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管制、非营利组织实现自身宗旨和使命的需要及行业监管与第三方评估的约束,共同构成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压力机制。

三、推力模型

非营利组织需要资源支撑方能完成其公益使命,但由于既没有政府机关征税的公共权力,也缺乏企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吸引投资而使钱生钱的运营机制,所以社会各界的捐赠(包括政府支持)、服务收费以及投资所得是其主要资金来源。问题是目前情形下服务收费和投资存在限制,贡献比例有限,所以众多非营利组织不得不将募集社会资源做为其主要的筹资手段。但非营利组织又很难控制社会资源的流向,因为社会公益资源具有明显的稀缺性,由于竞争的存在,有限的社会公益资源不足于满足所有公益性服务的资源需要,况且这些有限的资源分散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的群体手中。

可见,非营利组织是典型的资源依赖型组织,资源依赖容易导致资源获得的不确定性,使组织运营产生波动或停滞。当然,非营利组织可以采取战略行动积极主动的和环境进行互动,以控制所需要的资源来源,减少不确定性,降低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风险,这就意味着组织的控制机制向外部资源持有者延伸。因为资源更有可能向那些使命认可度高、管理效率好、社会效益显著的公益项目或组织倾斜,那么外部控制的实质是提高组织内部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并且将这些信息如实传递出去,以赢得公众的信任而获得宝贵的资源。[4]

图3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推力模型

如图3所示,增加透明度与提升公信力可以有效推进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为了在资源争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更多的捐赠资金,吸引资财提供者稳定而持久的捐赠,非营利组织必须向外部信息需求者和使用者披露组织的相关信息,这种信号传递机制能够使资源提供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了解和判断该组织的“效率”“效果”和“财务稳定性”,借以做出出资决策。换言之,信息披露具有增加透明度与创建社会公信力的特殊作用,非营利组织只有构建基于信息披露之上的资金筹集平台,才能吸引资财提供者持久的捐赠,最终使组织突破筹资瓶颈、走出“资财困境”。[5]

四、耦合模型

信息披露是现代非营利组织的理性选择,完备的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能够塑造一个透明、公信力高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动力机制可以分为引力、压力和推力三个层面,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表现为这三种动力机制的内部矛盾及其相互作用。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信息需求的引力,变政府、组织自身及第三方压力为动力,合理利用市场竞争的推动力,引力、压力和推力三种机制的合力将更快的推进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进程。

图4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耦合模型

如图4所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公民社会的建设,非营利组织面临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压力会越来越大,利益相关者对非营利组织信息的需求决定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方向。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关注信息的侧重点不一样:捐赠者关注的是捐资是否被用于组织的公益宗旨以及组织的运营效率和效果,其中,个人捐赠者更多从自身贡献满足程度的角度出发,机构捐赠者还会考虑捐资对机构本身带来的社会效益;受益人关注是否得到最大化的受益保障;债权人主要关心组织的偿债能力、现金流的创造能力以及财务的稳定性等;志愿者主要关心组织的使命、项目计划和组织效率;社会公众主要关心非营利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效率及效果,以及如何提供这些服务。因此,为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非营利组织需要不断披露信息、提升透明度。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管制的压力、非营利组织实现自身宗旨和使命的需要以及行业监管和第三方评估等因素共同促进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进程。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以及很多非营利组织永久性的资金提供者,要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管制,以确定这些组织履行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非营利组织披露相关信息,以便对其监管。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并公开吸纳或接受社会捐助,也即是说,它们在使用社会公共资源,其组织使命是指向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成员以外的社会需要救助的人群,并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因而,要求它们具有一定的公开性,自觉接受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和大众传媒的监督是无可厚非的。这就要求非营利组织建立一系列披露内部组织信息和活动信息的机制和方便公众了解、获知组织信息的渠道,将自己的组织目标和活动公之于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非营利组织行业自律组织主要作用是制定适用于该行业非营利组织的关于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等事项的行为准则,并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第三方独立机构(评估机构)则根据行业标准定期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评估和认证,并向社会公布组织的信用评级及评估结果。毫无疑问,行业自律组织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营利组织形成较大的压力,可以有效地促使其加强信息披露,提升透明度。

市场竞争是促进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推力。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公益资源市场,为获取更多的资源(物资捐赠和志愿者)以实现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非营利组织必须以各种方式主动向利益相关者披露利好消息,增强非营利组织的透明度,从而消除相关利益者的疑虑,进而在利益相关者的心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组织形象,为非营利组织不断扩大组织规模、长期吸引志愿者、持续的资金来源奠定基础。

[1]陈少华、李静.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供求解读[J].财经问题研究,2006(03).

[2]王名,刘培峰.民间组织通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8-9.

[3]程昔武.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09-210.

[4]姜宏青.非营利组织透明信息的机理和途径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2(02).

[5]候江红.共同治理模式下的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需求与供给[J].财务与金融,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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