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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台北市非营利组织承接小区照顾关怀据点之选择性策略

2014-12-16陈正芬刘昱庆

中国非营利评论 2014年1期
关键词:民营化社会福利非营利

陈正芬 刘昱庆

一 前言

1993年,台湾地区老年人口 (65岁以上)比率跨越7%的人口老龄化门槛,2012年的老年人口比率提高到11.2%;人口老龄化现象将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生的婴儿进入老年而日趋明显(“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2012)。由于医疗科技的进步,老人的寿命不但延长,更因过去可能致命的疾病得以治疗而保存性命;但老年人虽然从疾病侵袭中存活下来,却有不少比例的老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协助。疾病的困扰加之年龄增长而引起的自然老化,促使老年照顾服务的发展成为社会关注之议题。如何满足与日俱增的照顾服务量即成为各国长期照顾政策探讨的重点,策略之一即是鼓励非营利与营利组织加入服务提供行列 (Gibson et al.,2003;Pavolini& Ranci,2008)。

然而,检视台湾地区各项社会福利法令,皆未提及允许营利性组织介入社会福利的工作,也就是载明以由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为主,例如《老人福利法》自1980年制定以来,明文规定所有老人福利机构皆需依非营利性质之财团法人方式设立,①1980年公布之《老人福利法》第11条规定:“经许可创办私立老人福利机构者,应于3个月内办理财团法人登记。”即要求老人养护机构将所经营之私人产业捐为公益法人之用途。虽上述规范在1997年《老人福利法》第一次修法后有所松动,特别融通允许50人以下小型机构在不对外募捐、不接受补助及不享受租税减免的原则下得免办理财团法人登记 (陈正芬,2002),但小区式与居家式服务仍仅能由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提供。

事实上,随着台湾地区社会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社会福利的需求日益增加,当地政府提供的福利范围也逐渐扩大,但台湾当局于1998年提出“政府再造行动纲领”,以塑造“小而能”政府为其口号,积极借由引进间接资源方式共同办理社会福利服务,掀起所谓的“社会福利民营化(privatization)风潮”,以公办民营 (private managementofpublic establishment)与政府向民间购买契约 (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POSC,简称契约外包或契约委托,contracting-out)两类为主 (刘淑琼、彭淑华,2008)。台北市开办第一家公设民营机构,系依《台北市政府社会福利设施委托民间专业机构办理实施要点》,于1985年委托第一社会福利基金会成立“博爱儿童发展中心”(林万亿,2006;黄源协,2001b)。社会福利民营化发展至今已30年,台北市现共有68家公设民营机构 (见图1),居全岛之冠,其中老人福利服务设施委托的数量呈现逐年攀升的趋势。“内政部”随后于1997年颁布《推动社会福利民营化实施要点》,社会福利民营化的议题随即受到学术界及实务界的高度重视 (林万亿,2006)。

图1 台北市委托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公设民营数量

本文即是回顾台湾地区老人福利领域运用购买服务契约推动各项服务的发展历程,并以2005年开始实行的小区关怀据点为例,探讨台湾当局采取购买服务契约执行过程,了解非营利组织最多的台北市政府在现有条件下,如何鼓励各类型非营利组织加入小区关怀据点的行列,进而分析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两者之间互动关系,期待为未来地方政府运用或修正购买服务契约之参考。

二 文献回顾

(一)社会福利民营化与台湾地区发展历程之回顾

1.台湾地区社会福利民营化的发展历程

民营化 (privatization)一词首次由美国管理学教授Drucker于1967年提出,同年,身为纽约市官员的Savas也开始建议政府与民间公司签约,以民营化的实务政策来打破市政府的垄断政策,并以此来改善市政府的成本效能。民营化被界定为依赖社会民间机构来满足人们的需求,并减少对政府依赖的行为,民营化表现在生产商品、服务和拥有财产上,是一种降低政府角色及增加社会机构角色的行为。总而言之,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都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形成“公私合伙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公私合伙关系可以界定为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各种安排,也就是将一部分或传统上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活动转移给私人部门来承担 (萨瓦斯,2005)。

然而,“民营化”一词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被广泛使用,但对其内涵的理解却有较大争议。Starr(1989)认为民营化的意义在于将政府的角色缩减,而政府原有的职能、服务与财务等转移至民间机构;或将民营化认为是由市场机制或完全价格来引导生产 (Kent,1987);或将民营化视为由“市场诱因控制”,以解除公共组织无诱因现象 (Bailey,1987)。而现今民营化最广泛的定义,是指通过一系列改革行动,在公共服务、公共资产、公共基本设施等公共事务上,减少政府角色的行动,增加私人部门活动参与与资产持有的权利。换言之,即是将政府部门的功能或活动,部分或全部地移转至民间部门 (黄源协,2001b)。随着社会福利支出比例不断扩大,已发展工业国家开始将“民营化”的概念注入福利政策与福利服务之中,希望能解决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福利所带来的问题 (刘淑琼,1998;郑清霞等,1995)。

本部分将回顾台湾地区过去30年来实行社会福利民营化的历程 (参见表1)。台湾地区社会福利民营化的方式可分为“个案委托”、“方案委托”与“公设民营”三种方式。研究者分别就三种民营化模式进行分析,希望深入了解社会福利民营化在台湾地区的建构脉络,从政府实行民营化政策的角度反思民营化对台湾社会福利之影响。

(1)政府与民间“个案委托”的福利输送模式

为解决失依儿童、老人、妇女、身心障碍者及精神障碍者的收容问题,台湾当局于1950年承接日治时期所留下的医疗、济贫、儿童福利、少年感化、出狱感化、公共住宅等机构,并建设公立育幼院、救济院以及集中平民住宅以扩大机构式的照顾,并于1955年9月颁布《台湾省奖助私立救济福利设施办法》,鼓励民间慈善团体办理及设置救济设施,以金钱补助或公开表扬作为奖励方式 (林万亿,2006)。但面对庞大的社会福利需求,政府的资源始终供不应求,加上政府工作人员的照顾能力不足,所以政府开始将需要长期照顾的老人、儿童、身心障碍者及精神障碍者的个案转介至民间私立机构代为收容,也就是采取“个案委托”的福利输送方式 (林万亿,2006;刘淑琼,2011)。但当时仅是政府针对民间机构收容老弱妇孺等弱势个案需求进行零散型的个案补助,此行为均为地方政府所自行规划办理,缺乏整体性之政策规划 (黄源协,2001a)。

近年,地方政府透过个案委托方式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机构式服务仍持续存在上述政策缺失。例如:各地方政府因应财政紧缩,不再自己兴建公立机构来担任服务供给者角色,开始向私立照顾机构与护理之家购买低收入老人所需的机构式服务;然而,即使各县市政府皆采取委托机构安置低收入户、失能老人费用补助办法,入住机构之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唯涉及各县市政府财政状况不同,其编列的服务补助费用亦不尽相同;虽然长期照顾机构的收费标准亦因城乡、个案照顾密集程度或组织属性而出现显著差异,但政府购买机构式服务金额低于机构收费标准却是常见现象 (官有垣、陈正芬,2013a,2013b)。针对台北市与新北市公费老人个案委托的研究显示:收费标准越趋近于公费安置补助之私立长期照顾机构,越有相对较高的公费安置占床率;接受政府补助设施设备与人数补助之财团法人长期照顾机构与医院附设护理之家接受公费老人入住比例却相对较低;显示个案委托的“价格”以及政府的“政策与规范”两个因素是关键影响因素。

(2)社会福利服务“方案委托”的契约模式

20世纪90年代,台湾陆续通过诸多社会福利相关法规,各项法规均要求各级政府大幅增加人力编制、经费预算与各项福利服务。为了达成法定各项福利服务,“内政部”于1983年颁布《加强结合民间力量推展社会福利实施计划》,明确各地政府推动社会福利工作,得以补助、奖励或委托民间合法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办理,台湾当局将以对等补助方式,协助各地政府推动与民间机构合作的项目,此措施直接促成地方社会福利团体和社会福利方案的蓬勃发展 (林万亿,2006)。例如台湾当局社会处于同年提出“台湾儿童家庭寄养委托实验计划”,该计划成为第一个政府委托民间社会福利机构办理社会福利服务之方案,由台湾当局与高雄市政府委托“基督教儿童福利基金会”(现为财团法人台湾儿童暨家庭扶助基金会)办理儿童家庭寄养业务之前期规划及专业人力训练,开启政府将福利业务委托民间办理的先例 (黄源协,2001b)。此后,各级政府陆续将各类法定社会福利业务交由民间福利组织来执行,各县市从1986年开始,陆续出现“残障儿童日间托育”、“残障老人居家看护”、“老人在宅服务”和“儿童保护案件调查”等以政府资助,由民间机构办理的各种委托方案。各地政府除了执行“内政部”通过的社会福利委托民间办理的相关办法与规定外,也和民间组织以正式契约的方式将双方的期望、角色及财产归属等方面进行更明确的书面规范 (林万亿,2006)。

随着方案委托逐渐成为台湾当局推行社会福利的主要策略,委托单位 (政府部门)与受委托的服务单位之间的争议也陆续出现。例如官有垣与陈正芬 (1999)分析了居家服务购买服务契约运作的过程与问题,认为虽然委托单位乃是基于生产成本相对低廉、增加政府分配资源之弹性、增加服务用户之自由选择、提供专业服务及多元化服务等诸多优点而采取购买服务契约方式提供居家服务,但当环境中缺乏一定程度竞争状态的福利服务供给市场,没有一定数量且能力足够的民间福利机构团体前来竞争,接受方案委托的单位多是政府部门长期的合作伙伴时,就会导致现有少数机构因承接政府委托的多项社会福利方案而不断扩张。考虑各县市社会福利受托单位发展不一的限制,官有垣与陈正芬 (1999)建议,一方面,委托单位应适度调整委托对象之条件,限制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方案之数量与项目,避免资源过度集中于少数团体;另一方面,亦应扶持新兴社会福利团体,鼓励其参与服务方案之委托,以达到方案委托在实务运作上产生原本预期的成本效益。

(3)社会福利机构“公设民营”的委办经营

累积“方案委托”经验后,台北市政府在1984年6月通过《台北市政府社会福利设施委托民间专业机构办理实施要点》,将原本属于政府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委由民间提供。1985年,委托“第一儿童发展文教基金会”办理“台北市博爱儿童发展中心”,为台北市社会福利机构公设民营的第一例,开启了公设民营模式 (薛承泰、黄文凤,2005;苏丽琼等,2005)。但在第一家“公设民营”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土地房舍取得不易及小区民众反对的影响之下,台北市政府迟至1991年才完成第二家“心爱儿童发展中心”的公设民营委托案。自此,台北市政府陆续将社会局主管下之市有房舍以“公设民营”的契约委托方式,委托给登记有案的民间社会福利机构 (林万亿,2006)。

尔后,“内政部”于1989年颁布《加强社会福利奖助作业要点》,明确政府补助民间办理社会福利业务项目增加,范围亦扩大。台北市为了达到委托过程的合理性,在1993年委托林万亿、吕宝静、曹爱兰等学者组成“政府委托民间办理社会福利法规研修小组”,完成《台北市政府委托民间机构办理社会福利服务》草案,明确政府委托民间机构团体办理社会福利服务的目的是提升社会福利服务效率和质量,积极推动民营化 (江亮演、应福国,2005)。“内政部”也在1994年参考台北市所制定的办法研拟出《政府委托民间专业机构办理残障福利服务实施要点》,作为各地政府办理残障福利服务委托机构办理的依据。为了落实具体行动,“内政部”于1997年公布《推动社会福利民营化实施要点及契约书模板》,作为推动社会福利民营化的最高依据。2004年修正的《社会福利政策纲领修正》也同样强调以“公私伙伴关系”作为纲领制定的基本原则,宣示“公部门应保障人民基本生存、健康、尊严之各项福利;民间能够提供之服务,政府应鼓励民间协力合作,以公私伙伴关系提供完善的服务”,再次凸显动用民间资源,以伙伴关系引进民间部门仍然是台湾社会福利发展的常用策略 (刘淑琼,2011)。另一方面,有鉴于社会福利民营化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相关法案,1999年通过施行的《政府采购法》以及2000年通过施行的《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皆纳入民间参与社会福利设施兴办的相关办法。

然而,公共服务民营化政策下最受关注者莫过于公平的近用性 (equal accessibility),也就是社会福利方案契约委托的本质固然是政府将服务的职能转向民间受托者,由民间组织接受政府委托提供服务;但当引进市场机制后,如何能持续保障所有合格的福利接受者皆能获得公平的福利使用权利,乃是政策需持续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换言之,反对社会福利民营化的批评者担忧受委托单位倾向挑选较容易服务或较容易呈现绩效的个案,较困难或服务成本较高的个案将因此被拒绝于照顾与服务之外。刘淑琼与彭惠 (2007)以台北市政府的公设民营少年安置机构为例,探讨了契约委托是否会造成某些特定个案,尤其是问题多元、复杂、慢性而最需要服务者只能得到较差的服务或甚至被拒于应得服务之外,形成“社福人球”。该研究显示,受托者在机构经营的财务考虑之下,依据实务经验与专业判断,确实摸索出以“最高专业服务费下的最少个案数”为最适收容规模;而各地政府主管机关在少年安置上的承诺与资源投入程度,也直接影响筛选个案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委托单位对筛案行为所能采取的行动。据此,该研究也建议,台湾行政当局应参考已发展国家在民营化潮流下出现的反向操作性策略,也就是保留一部分机构以公办公营方式执行,包括承受公办民营机构与一般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无法收容处遇的个案,一方面可避免政府部门本身陷入“别无选择、勉强委外”,或坐视个案无处可安置的困境,另一方面亦可营造公私部门之间的良性竞争关系。

综上所述,台湾地区民营化的发展与模式,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委托社会福利的服务对象皆以非营利组织为限,以下将检视台湾非营利组织的类别、相关法规及其与政府合作关系等方面。

表1 台湾社会福利民营化相关法规之历史回顾

续表

2.台湾地区规范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规、类别与合作模式

台湾地区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法源是民法,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等名词,该等概念见诸民法里面对“公益法人”的规范,而基金会则是一般对“财团法人”的代称。民法对“法人”的定义为: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创设,可成为权利及义务主体的团体。非营利组织依据民法中以其设立的基础为标准,被区分成“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两种类型。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会员为基础的社会团体,并经法院核可,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各种协会、学会、促进会等,泛称“非政府组织”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s)。“财团法人”是指以基金组合,以此基金财富运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基金会 (foundations)。社团法人系结合“社员”的组织,组织本身与组成人员 (社员)明确分离,团体与社员均保持其独立的主体性。团体的行为有机关为之,机关的行为就是团体的行为。社员通过总会参与团体意思的形成,并且监督机关的行为。团体的财产及负债均归属于团体,社员除应分担的出资外,不负任何责任 (官有垣,2000;冯燕,2009)。

财团法人系集合“财产”的组织,为达成一定目的而加以管理运用,也就是说财团法人需有一定的捐助财产,按照捐助章程规定,设立财产管理人 (董事),依特定目的忠实管理该特定财产,以维护不特定人的公益并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在固定目的与组织下,维持财产的继续不变,不会因为人事变迁而影响财产的存在与目的事业之经营。财团法人种类很多,如私立学校、研究机构、慈善团体、基金会、寺庙等。图2可更清楚看出民法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冯燕,2009)。

图2 民法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冯燕,2009)

更进一步来说,社团法人的法律规范以《人民团体法》为主要依据,其中将人民团体分为职业团体 (如商会、农会与公会等)、政治团体 (如政党)与社会团体 (如协会、学会、同乡会等)三种。社会团体系以推展文化、学术、医疗、卫生、宗教、慈善、体育、联谊、社会服务或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由个人或团体组成之团体。财团法人的法律规范系根据《民法》第32条及第59条,将对财团法人之许可及业务监督权限赋予财团目的事业行政主管机关,自得在其职权范围内,具体制定监督方式与不遵守监督时的处分方法,作为对其所管财团之监督准据 (冯燕,2009)。

然而,民法与相关法规虽将非营利组织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但事实上,政府向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时,各类非营利组织皆可成为被委托对象;仅有公设民营委托对象方局限于财团法人。例如《内政部推展社会福利补助作业要点》与《内政部推展社会福利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规定,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医疗法人、老人福利机构、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公益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会福利团体与照顾服务劳动合作社皆可成为老人福利服务的补助或委托之服务单位,但不包括未办理财团法人登记之机构。其中老人赡养机构或长期照顾机构的补助或委托对象仅以财团法人老人福利机构或附设老人福利机构之财团法人为限。

但不可讳言的是,政府委托民间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有诸多优点,例如:增加政府分配资源之弹性、增加服务用户之自由选择、提供专业服务及多元化服务等。其前提应是立基于某些条件方可充分实现,其条件包括:(1)具有一定程度以上竞争状态的福利服务供给市场,方可确保竞争,亦可促使服务收费标准较低,亦即需要一定数量且能力足够的民间福利机构团体前来竞争;(2)针对每一福利服务项目建立标准化的社会福利服务指标及成本估算方式,以作为评量委托服务效益的评估依据,并建立契约管理制度;(3)周密的福利法规以及健全的福利专业人员(证照)制度,以规范福利服务输送质量;(4)民间福利机构的自主性、创新性及服务弹性不易因受到政府委托而有所扭曲;(5)在自由民主的社会下,民众充分了解其权利义务,政府部门建立明确的申诉渠道,以确保民众的权益不致在委托服务过程中被牺牲;(6)政府单位有足够的数据以证明续约或终止合约的正确性 (苏昭如,1993)。问题是,倘若上述六项要件无法充分具备,政府部门与民间的互动关系将有截然不同的发展。分析上述六项发展条件可见,影响“委托单位”及“受托单位”间互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可归纳为“资源”(政府提供资源的多寡、受托者依赖的程度等)与“环境”(如相关规范的健全程度、委托单位的规划与监督能力、竞争者的数目、委托方案的性质、受托单位的专业程度与自主性等)两大因素;而这两大因素决定政府与受托单位间的关系是“资源互赖”的伙伴关系,抑或“资源依赖”的权力不对等关系。

形容委托单位 (政府)与受托单位 (非营利组织)之间互动关系最贴切者莫过于“资源相互依赖模型” (resource interdependence),又称“资源交互模型”。主张在购买服务契约执行过程中,委托单位提供受托单位所需的资源,非营利组织相对亦提供政府部门执行业务所需的资源(服务成果)。在此互动过程中,双方间的依赖关系将依据三个向度呈现不同样貌。一是资源的重要性,越重要者依赖程度越高。所谓重要资源是指组织运作、功能发挥与方案推动所需者;其程度又因该资源的可取代性、关键性而有不同,若一方舍弃该资源仍可正常运作,其资源重要性自然不高,对另一方的依赖程度亦有限。例如需要政府经费以维系单位稳定运作,或缺乏空间设备即无法提供服务,相对依赖程度即会升高。二是其他替代资源的可及性,可及性越低则依赖程度越高,相反地,若资源可从双方之外的另一组织获致,依赖程度就会下降。例如非营利组织可从其他渠道获致相同资源,或政府可选择另一单位提供服务,此时双方的依赖程度即会下降。三是驱使对方提供资源的能力,越能对另一方施加压力使之遵从者,依赖程度越低。例如政府可依其权责采取规约性质的奖惩手段,或非营利组织可通过组织结盟、游说民意代表等策略向政府部门施压时,依赖程度将相对降低 (Powell&Steinberg,2006;刘淑琼,1997)。

具体言之,在缺乏一定数量且能力足够的民间福利机构前来竞争之前提下,政府若采取购买服务契约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做法,形同鼓励少数较具规模的机构扩张增长,相对更加压缩其他欲投入该服务的小型福利团体或地方型福利团体成长茁壮的机会;且在受托单位承办政府部门多项服务模式情况下,新接受委托的服务方案容易成为该委托单位扩大服务版图之工具,例如官有垣与陈正芬 (1999)在分析各地政府委托不同类型的社会福利组织承接居家服务的状况时,即发现委托医疗机构所附设之基金会承办居家服务业务之后,其居家服务对象多为医院出院准备服务之个案,但回顾居家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其应是以小区中失能个案为主,而非仅满足该承办单位出院个案之服务需求。另外,在居家服务中心为个案结合资源的成效评估上,医疗机构所附设的社会福利基金会结合的资源显然局限于受委托单位本身发展的资源,如个案转介的服务方案接受委托单位本身的连锁单位,例如转介到医院本身的公共卫生室、居家护理部门或糖尿病中心,甚少转介到小区中其他服务单位。据此,服务方案的委托,究竟是为促使民众获得较高质量的服务,抑或迫使服务网络支离破碎,有服务需求的个案却无法获得适切服务呢?此是委托单位必须深思之课题。

又如承办多项服务方案的财团法人基金会,除某一县、市政府委托该单位提供居家服务之外,行政当局亦与该单位有购买服务契约关系存在;但当各委托单位皆将服务方案委托单一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执行时,似乎并未思考,该单位接受委托之业务量,是否已呈现过度饱和状态?其服务成果能否达到效率、效能与质量等各项服务指针?即使该单位有能力承办各层级政府委托之方案,但检视各委托单位委托业务间的联系情况,却又凸显各方案间横向联系不足之弊病,也暴露出该受托单位以同一批人力执行多项委托方案之“弹性”做法。综言之,上述情况正反映台湾地区社会福利资源分配的城乡差距,部分县市民间团体少而弱,在合格供应者有限情况下,以“购买服务契约”作为达成政策目标的策略,容易造成由少数大型民间组织承办居家服务支持中心之情况。而这究竟是意味政府部门充分运作已具基础之志愿服务组织,为规模经济与效率提供有利条件,并集中委托者“对话”的单位,降低管理成本;抑或这是政府在缺乏规划的背景下,又亟须达成政策目标不得不采取之因应对策?更重要的是,当县、市政府部门为尽速达成行政当局设定的政策目标,将多数方式委托少数,甚至单一组织的做法,造成鼓励现有少数机构不断扩张增生,是否形成另一种形式的垄断?这些都是购买社会福利服务过程中必须不断省思的政策课题。以下即以老人福利服务的购买方案为例,讨论目前政府与委托单位之间的合作模式。

(二)台湾地区老人福利服务的发展历程与购买服务契约运作之关系

台湾地区各项老人福利服务的发展历程,由政府本身担任服务提供商,转变为采取民营化方式提供小区与居家式老人福利服务,可回溯其政策脉络至1997年修正推行的《老人福利法》。为协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连续性照顾,各地政府依据《老人福利法》相关规定,应自行或结合民间资源提供各项小区及居家式服务。唯受限于组织员额精简政策,社政部门的主管一直清楚在体制内新增组织或增加员额之困难度,但为达成《老人福利法》相关规定之要求,其开始结合民间资源提供居家服务;且其多依据上述“内政部”订颁《推动社会福利民营化实施要点》,其规范可委托办理服务的要件有二,一是“服务项目之内容系服务接受者迫切需要,而委托者已无适当机构可转介提供该项服务,或委托者必须加强办理之服务”,二是“委托者以其现有资源结合受托者提供服务,可充分运作社会资源,提升服务质量”。各项小区及居家式服务即符合上述两要件规范,也就是各地政府“依法”应提供之福利服务,但在委托单位 (各地政府)无法提供服务情况下,得以“结合民间资源方式”办理,如台北市、台北县、高雄县、花莲县及新竹市等五个县市政府即开始委托专业机构办理居家服务 (吴玉琴,2004)。

但真正促使政府大量采取“购买服务契约”提供老人居家式服务的源起,乃是台湾“行政院”于1998年订颁《加强老人赡养服务方案》。为促使患有慢性病需协助接送就医之老人、自理能力缺损需长期养护的老人、需生活照顾的老人就近获得照顾,要求各地政府于每一乡镇、区里普遍设置“小区居家服务支持中心”(简称居服中心),“内政部”补助后者必需之设施设备,如厨具、洗衣机及办公设备等,作为小区推展居家服务,或提供家庭照顾者咨询或转介服务,并就近提供居家服务员相关支持服务的据点,以提供老人周全的福利服务,总目标预定设置400所居家服务中心。而为鼓励各地政府达成台湾“行政院”设定之政策目标,“内政部”特于1999年下半年及2000年推展《社会福利服务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增列居家服务支持中心开办设施设备费,最高补助80万元。

检视“内政部”制定的居家服务支持中心补助标准,其补助原则为“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应整合居家服务单位及设施、计划,以利委托推展”,并强调“‘内政部’1999年推广居家服务补助对象为直辖市、县 (市)政府及乡 (镇、市、区)公所”,“各县市从事居家照顾服务者,欲申请中央政府补助经费,需接受直辖市、县市政府委托”,显示台湾当局补助政策系引导地方以购买服务契约方式来达成政策目标。而多数地方政府在政府的人事精简策略以减少公务人员进用的环境限制下,大部分采取以“购买服务契约”达成政策目标之策略。截至1999年年底,在“内政部”补助14个县市政府设置的91所居家服务中心当中,以委托民间单位经营者占81%。由此显示上述补助政策措施的确有效鼓励民间组织,如财团法人基金会、医疗院所、社会福利团体、宗教团体及照护单位成立居家服务中心 (官有垣、陈正芬,1999)。

有鉴于上述采用购买服务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居家服务的成功经验,台湾“行政院”于2001年制定《照顾服务福利及产业发展方案》,即企图立基于政策推展经验将照顾服务产业化,期待借由同时鼓励非营利团体及民间企业共同投入照顾服务体系,同时解决中高龄人口失业及老人照顾的问题。然而,开放营利组织进入老人照顾服务领域之政策却遭受到极大阻力,政府部门代表、非营利及营利机构代表、学者专家或团体人士等,对此议题亦分歧极大:就政府部门的立场,原则上是期待通过营利事业的加入满足照顾服务需求;相对于营利事业组织期待营利经营的合理化,非营利组织一则担心案主权益无法被妥适维护,另一则更担心非营利组织的生存空间因此遭到压缩;学者专家等有支持此等发展趋势的到来,但亦有认为此举将危害对弱势族群的照顾,尤其是在质量监督方面,最后政策方向仍定调为政府应以非营利化为原则来制定有效政策结合民间资源提供老人照顾服务,政策焦点集中于营造有利第三部门参与长期照顾的环境 (台湾省商业会,2006;郭登聪,2005)。

据此,台湾“行政院”2007年订颁的《台湾长期照顾十年计划》涵盖的照顾服务项目,虽然项目众多与广泛,包括居家服务、日间照顾、失智症日间照顾、家庭托顾、老人营养餐饮、交通接送、辅具购买及居家无障碍环境改善、长期照顾机构、居家护理、小区及居家复健、喘息服务共11项服务,但仍维持仅向非营利组织购买的模式。值得注意的是,此一阶段政策重点是扩大老人福利服务的供给量,故同一地区的服务单位并不局限于单一服务受托者,换言之,采购数量从原本的“单数标”改变为“复数标”,形成同一服务项目有多个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样貌,以及一个非营利组织同时亦可承接多个老人福利服务委托方案的状况,唯补助项目与标准亦由委托单位单方设定,被委托单位仅能依据自己机构的状况评估是否加入服务行列。

但在此期间,台湾“行政院”于2005年另外核定通过《建立小区照顾关怀据点实施计划》的购买服务方式亦值得关注。小区关怀据点实施的目的是为老人提供初级预防照护服务,同时结合居家服务、日间照护等相关福利,充分运用民间力量,建构全面性的照顾网络,也期待达到老人健康促进之目标,建构老人连续性的照顾服务原则 (郭登聪,2013;罗秀华,2010)。“关怀据点的运作模式可分为三类:(1)鼓励小区自主提案申请设置据点,结合当地人力、物力及相关资源,进行小区需求调查,提供在地老人预防照护服务;(2)辅导现行办理老人小区照顾服务之相关团体,在既有的基础上,扩充服务项目至3项以上,设置据点提供服务;(3)由各地政府针对位处偏远或资源缺乏之小区,透过小区照顾服务人力培训过程,增进其小区组织能力,进而设置据点提供服务。”检视上述运作模式,小区照顾关怀据点的单位资格可由两种服务单位类型进行办理,一为小区自愿团体自行创立,运用小区在地资源,如村里办公室、农渔会与小区自愿服务队等力量成立小区照顾关怀据点;二为已办理老人福利服务 (日间照顾、居家服务、老人营养餐饮、长青学苑与老人活动据点等服务项目)之团体,包括立案社会团体与财团法人社会福利、宗教、文教基金会等,在其小区服务的基础上办理小区照顾关怀据点。服务提供方面,民间团体提供申请设置关怀据点,至少应从下列四项服务选择三项办理,四项服务项目包括:(1)关怀访视;(2)电话问安、咨询及转介服务;(3)餐饮服务;(4)健康促进活动。委托单位提供据点每月1万元的费用补助,据点可依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申请补助,委托单位依据据点是否申请业务补助费用,将据点分为“经费型”与“功能型”(未申请业务费用)两类。

根据“内政部”2012年统计,台湾地区小区照顾关怀据点于2011年设置总量已达1714个。根据小区关怀据点的实施方式的特色,可将其归纳为四大重点:首先,立基于长期照顾十年计划的实施策略,同一服务区域鼓励多个服务提供单位同时提供服务,也就是有别于过去购买服务契约经常采用的“以价制量”或“以价格标”等委托方式;其次,鼓励已办理老人福利服务的单位同时承办小区关怀据点,企图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服务效果;再次,首度于购买服务契约中开放服务提供单位选择权,也就是让服务单位依据本身服务能量与特色自行选择服务项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接受委托的单位亦可依据本身意愿决定是否申请一年12万元的业务补助经费。综上所述,小区关怀据点的实施意味着台湾老人福利领域实施购买服务策略迈向新的里程碑,以下即以社会福利非营利组织密度最高的台北市为例,探讨其小区照顾关怀据点的实施现况与对策。

三 台北市政府运用购买服务契约推动小区关怀据点之实证研究

(一)研究方法与数据源

研究者若要适切地解答其研究问题,即需依据其研究主题慎选研究方法来进行实证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就本研究而言,目的是检视台北市政府运用购买服务契约推动小区关怀据点的成果与影响因素,需要量化数据支持研究者的论述与假设,因此本研究采用次级数据分析(Secondary Qualitative Study)方法。以政府部门订颁及公布的法规、补助与实施成果为核心资料,这是考虑研究者在数据搜集中对数据本身的直接干预相对较少,实物所提供的背景知识相对“真实”与“可信”,亦可表达一些语言无法表达的思想与情感。

表2呈现的是各县市之功能型与经费型小区照顾关怀据点于2008~2011年的变化趋势。以2011年为例,22个县市当中,9个县市,也就是超过四成的县市仍必须通过业务经费补助的方式才能鼓励社会团体成立小区关怀据点。台北市于2011年成立的小区据点并不算多,但依据罗秀华与黄琳惠 (2009)的研究,台北市小区照顾关怀据点的承办单位包括村里办公处与小区发展协会、人民团体、福利部门等属性,其中村里办公处与小区发展协会超过半数 (占54.4%),具备宗教性质的人民团体占16.2%,福利部门约占三成 (29.4%),据点属性十分多样化。本研究的分析聚焦于台北市办理小区照顾关怀据点的“立案社会团体”与“财团法人基金会”,包含不申请业务经费补助的“功能型”与“经费型”两类据点。2011年的数据显示,排除政府部门自行营运的据点数量之后,台北市共有31个由非营利组织成立的小区照顾关怀据点,其中立案社会团体为13个、财团法人社会福利基金会为10个、财团法人宗教基金会为7个、财团法人文教基金会有1个。以下即针对承办小区关怀据点的非营利组织之属性,及其承办其他老人福利服务方案的状况进行分析。

表2 功能型与经费型小区照顾关怀据点数量 (2008~2011年) 单位:个

续表

(二)台北市不同属性的小区照顾关怀据点变化趋势之分析

回顾台北市小区关怀据点的成长与变化趋势,2005年开办初期,仅有2个非营利组织类型成立小区照顾关怀据点,分别为“台北市瞽者福利协进会”与“财团法人天下为公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2006年与2007年是据点数量急剧扩张时期,成长速度以倍数增加,而投入的据点又以立案的社会团体为多数。2008年后,据点数量呈现稳定发展状况,立案社会团体成立的据点数量最多,其余依次为社会福利基金会、宗教基金会与文教基金会 (参见图3)。

图3 台北市不同属性的非营利组织承办小区关怀据点的变化趋势

在台湾行政当局推动社会福利委托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由于上述各属性的非营利组织皆可成为服务提供商,因此各属性的非营利组织皆配合政府政策陆续成立小区关怀据点,其中又以立案的社会团体,也就是社团法人性质的非营利组织配合程度最高。

(三)台北市不同属性的小区照顾关怀据点“类型”之分析

依据上述针对小区关怀据点的分析可知,成立据点的非营利组织以社团法人居首,其次才是财团法人之非营利组织。据点经营模式依本身是否申请业务营运经费可分为未申请一年12万元经费的“功能型”与申请经费的“经费型”。图4呈现的是台北市不同属性的非营利组织承办小区关怀据点的类型,数量最多的社团法人成立的据点类型以“经费型”占多数,宗教基金会成立的据点亦以“经费型”居多,而据点数量居次的社会福利基金会的类型呈现较为均衡的发展。上述分析显示,相较于以“基金/财产”运作为基础的财团法人基金会,以会员运作为核心的社团法人之社会团体相对较需要政府资源的挹注,方能配合政府政策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换言之,也可以推论在经费补助前提要件下,社团法人配合政府政策成立据点的意愿相对较高。

图4 台北市不同属性的非营利组织承办小区关怀据点的类型分析

但对图4的初步分析仍无法解释为何少数社团法人的立案社会团体选择经营没有业务补助的“功能型据点”,而宗教基金会为何又以成立“经费型”的据点为主。如前所述,依据“内政部”订颁的《建立小区照顾关怀据点实施计划》,关怀据点的运作模式主要分为“鼓励小区自主提案申请设置据点”,以及“辅导现行办理老人小区照顾服务之相关团体,在既有的基础上设置据点提供服务”两大类,前类需要结合当地人力、物力及相关资源,后者则显然企图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服务效果,鼓励接受政府委托办理其他类型老人福利服务之团体同时成立据点。立基于“资源相互依赖模型”(resource interdependence)的理论假设,本研究认为政府部门提供一年12万元的业务费用对受托单位来说,如果被视为成立小区关怀据点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那非营利组织就会选择成立“经费型”据点;反之,若这12万元对受托单位来说,不申请该资源或经费仍可运作小区关怀据点,则该属性的非营利组织就会选择成立“功能型”据点 (表3)。然而,图5的结果分析仅支持研究者的第一项假设,也就是小区自主成立的据点,确实需要政府经费的挹注,故全部16个小区自行成立的据点类型皆为“经费型”,但已接受政府委托承办老人福利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成立的据点虽以“功能型”居多 (10个),但仍有3个非营利组织选择继续申请据点营运经费,显示一年仅12万元的业务费补助对受委托单位而言仍不可或缺。另一方面,研究者也认为,应进一步分析非营利组织已接受委托的服务类型与补助经费,方能深入剖析小区关怀据点营运经费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

表3 本研究假设据点背景与据点类型的组成模式

(四)台北市已承办老人福利方案的小区照顾关怀据点之分析

图5 据点背景与据点类型的交叉分析

依据资源依赖理论的观点,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在购买服务契约执行过程中的互动状况,不仅依据受托单位依赖资源的程度来决定受托与否,其他替代资源的可及性亦会影响受托单位接受委托的意愿;更重要的是,驱使对方提供资源的能力更是关键因素,也就是越能对另一方施加压力使之遵从者,依赖程度越低。本研究检视“内政部”制定的《建立小区照顾关怀据点实施计划》及其政策目标,认为台湾当局既已明定三年需达成2000个据点的政策目标,必会驱使各地政府配合;而各地政府除运用经费补助来鼓励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亦可驱使当地非营利组织配合的政策工具就是其他替代资源的剥夺之惩罚手段。换言之,虽然一年仅有12万元的业务补助对已接受台北市政府委托,执行其他老人福利服务的非营利组织而言,此经费规模对非营利组织的运作不会产生关键性影响,可能选择不配合台北市政府成立小区关怀据点;然而,若非营利组织选择不成立小区关怀据点的抵制策略,可能委托单位就会采取解除其他老人福利服务委托的惩罚性手段。故研究者假设,已承办其他老人福利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会选择配合台北市政策而成立小区关怀据点,但成立据点的形式会以“功能型”为主,也就是借由其他替代性资源来营运小区关怀据点;除非,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的老人福利方案之补助经费不足,已承办老人福利方案的非营利组织才会选择成立“经费型”据点。

进一步分析各项老人福利方案的补助项目与经费规模,依据“内政部”2013年《推展社会福利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各项老人福利方案的补助以机构式服务最为优厚,受托单位不仅可依据机构住民人数获得每人2万元的设施设备费用补助 (上限为200位),机构内社会工作人员、护理人员、物理治疗、职能治疗与营养师,以及照顾服务员等各类工作人员的薪资亦可获得1万~1.5万的经费补助。而居家与小区式委托服务,例如居家服务、日间照顾与家庭托顾服务,补助项目则局限于人事费,办公室设施设备费已接受委托的非营利组织为补助单位,每单位每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历年累计达新台币20万元时不再补助,且同时接受政府委托,办理两项以上照顾方案 (居家服务、日间照顾、营养餐饮与家庭托顾)者不得重复申请。依据上述分析,不同类型的老人福利服务补助项目与经费,本研究认为获得政府委托经营机构式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成立的小区关怀据点会是“功能型”,而仅接受委托一项居家或小区式方案的非营利组织,则会成立“经费型”据点来充实组织本身的资源。

表4呈现台北市“具老人服务基础”非营利组织之购买式契约方案、公设民营与小区照顾关怀据点类型,图6呈现已承办老人福利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之据点类型分析结果,皆支持本研究上述假设,“仅接受委托一项方案的非营利组织,承办的关怀据点类型为经费型”,以及“办理多项老人服务方案与公设民营之非营利组织,承办的关怀据点类型为功能型”,以下进一步分析论述。

1.仅接受委托一项方案的非营利组织,承办的关怀据点类型为经费型

资源依赖模型认为:“对于组织运作、功能发挥与方案推动所需资源越重要,则依赖程度越高。”本研究发现,对社团法人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来说,承办关怀据点可获得的执行经费补助,虽仅每月1万元,却是影响组织运作及生存的重要与关键性资源。再者,资源依赖模型亦认为:“替代资源的可及性越低则依赖程度越高,相反地,若资源可从双方之外的另一个组织获得,依赖程度将会下降。”小区自愿创立团体未承办其他老人服务方案,仅握有关怀据点的单一资源,可替代的环境资源与开发程度较缺乏,即对其他资源的可及性低,故依赖程度相对越高。因此,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将考验其对来自政府补助的依赖程度,社团法人组织相对选择办理经费型关怀据点的比率较高。

另外,针对经费型承办单位现况亦发现关怀据点之购买服务现象。关怀据点实施计划目标、补助项目与规定等皆强调发挥“由小区照顾”概念与“小区自助互助”精神,符合计划效益下原则补助三年,接受补助期间应妥善规划财务,已达自给自足为目标。但研究分析经费型关怀据点之办理年数发现,超过六成的 (12个)关怀据点办理时间超过三年,但办理型态仍为经费型,显然有违推行关怀据点方案的初衷。换言之,对于小型社会福利组织来说,组织本身的服务基础与财务能力相对薄弱,故承办关怀据点而获得的资源对新兴团体发展小区服务是相对重要的。然而,本关怀据点计划原以12万元补助启动小区自立与在地资源投入服务行列的做法,实证数据却显示资源的挹注却无形中导致新兴团体对关怀据点资源的依赖。因此,该如何避免小型团体获得资源后产生依赖现象将是未来有待进一步探究的政策课题。

2.办理多项老人服务方案与公设民营之非营利组织,承办的关怀据点类型为功能型

如前所述,非营利组织的老人服务方案基础越丰富,则越可能倾向办理功能型关怀据点。然而,在未获得补助的情况之下,非营利组织为何仍承办关怀据点?资源依赖观点认为双方在资源互动过程中,存在“驱使对方提供资源能力”的关系,当非营利组织透过购买式契约获得自身所需资源时,政府亦能依其权责采取规约性质的奖惩手段。图5数据显示,台北市功能型关怀据点之承办单位同时皆为政府公办民营委办单位,又以老人福利服务中心为主;检视台北市公设民营老人服务中心及日间照顾中心评鉴指标,其中“小区资源开发与整合”项目,涵盖了强调小区服务据点开发成效,积极引导小区资源参与服务提供,并建构紧密合作模式;Cho&Gillespie(2006)提出“动力资源论”诠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指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提供经费的同时亦加诸管理制度,相对地,非营利组织也应维持与政府之间的责信 (刘淑琼,2011)。因此,即使政府提供关怀据点的资源相对不重要,非营利组织碍于与政府的购买服务的约束与责信,必定配合政策发展。

因此,虽然关怀据点实施计划中规定,已承接其他老人福利方案的非营利组织,即使承办小区关怀据点,亦无法申请开办费,此一补助限制降低了非营利组织承办关怀据点的进场诱因;但为继续获得地方政府委托公设民营老人服务中心及日间照顾中心,非营利组织本身评估各项服务方案的资源多寡程度,选择对组织发展最具成效的方式进行衡量,也就是当日间照顾与关怀据点开办费补助差异极大,非营利组织会舍弃成为经费型态的据点,而在日间照顾服务或公办民营中心的基础上扩充办理功能型关怀据点,一方面既可以不必接受据点评鉴考核,另一方面亦可减少政府控制与节省大量的行政事务工作,更重要的是,借此又可维系与委托单位之间的友善关系。

表4 台北市“具老人服务基础”非营利组织之购买式契约方案、公设民营与小区照顾关怀据点类型一栏表

续表

图6 台北市已承办老人福利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之据点类型分析

四 讨论与结论

回顾台湾老人福利服务民营化的政策发展,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双方的合作关系从一开始个案委托单一模式,逐步拓展为方案委托与公办民营等多样模式;随着委托单位逐步增加委托项目的政策趋势,可以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不断迅速增加,同一个非营利组织承接越来越多服务方案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见,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契约实行过程中,能否在控制经费、选择适当的委托对象、确保行政流程的流畅与监督服务成效等方面,皆适切扮演的服务购买者角色,乃是学者撰文提醒的重要课题 (刘淑琼,2005)。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亦开始省思民营化对社会福利团体的影响,并以公设民营的议题讨论民营化相关法规、非营利组织因应民营化的配套措施以及评鉴制度的意义等方向进行讨论 (黄琢嵩等,2005)。唯就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来说,最关键的议题仍是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也就是政府推动的购买服务契约内容倾向以政府握有契约主导之地位,未充分顾及受委托单位之权益,而非营利组织如何在受托过程中获得经费或设施设备的挹注,但又让委托业务的执行符合非营利组织本身成立的宗旨,都是双方多年来政策攻防的焦点。

然而,台湾“行政院”推动的《建立小区照顾关怀据点实施计划》,看来是台湾老人福利服务领域推动购买服务契约崭新的里程碑。小区关怀据点实施方式对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双方来说都是新的合作模式,委托单位可以通过“复数标”的方式,同时创造很多服务提供单位,特别是在实施计划中将合作单位区分为“新伙伴” (故鼓励小区自主成立据点)与“老朋友”(鼓励已接受委托服务的单位也成立据点)的方式,显示台湾当局已意识到应善用过去购买服务累积的基础,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政策效果;而对受托单位来说,此次的购买服务方案首度开放服务提供单位自主选择权,不仅受让服务单位依据本身服务能量与特色自行选择服务项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接受委托的单位亦可依据本身意愿决定是否申请一年12万元的业务补助经费。

检视社会福利购买服务契约发展的理论基础可以发现,环境中拥有一定程度以上竞争状态的福利服务供给市场,让一定数量且能力足够的民间福利机构团体前来竞争服务委托标的,乃是购买服务契约推动成功的前提要件;但过去受限于委托家数,且在规范委托着重财务健全且具备方案执行能力条件下,能够执行政府委托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多是政府部门长期的合作伙伴,甚至导致少数机构不断扩张增长,形成大型非营利组织垄断某些地区服务提供的状态。此次小区关怀据点实施计划首创开放不同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参与服务提供的机会,不仅有助于避免资源过度集中于少数团体,亦可借此机会扶持新兴或相对弱势的非营利组织,可谓极为聪明的购买策略。虽然,一年仅12万元的业务费用对服务规模相对较大的非营利组织而言,此资源不具备接受委托的诱因,但小区关怀据点鼓励已提供老人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依据本身意愿,从四项服务选择三项服务的条文,对于地方政府鼓励或诱导已获得重要资源 (公设民营)的非营利组织同时加入服务行列而言,具备尊重受委托单位的自主选择权的重要象征意义。

综上言之,当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角色已由传统福利供给者调整为福利规范者及购买者时,如何建立平等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并务实地面对现阶段各地方服务受托数量与服务素质存在严重落差之事实,针对不同服务方案开放不同的委托对象与提供不同的委托条件,台湾老人福利领域现正推动的小区关怀据点显然是一个很好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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