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选择
2014-12-14周翼
周翼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筹划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应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例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应增值税税率17%,5月份销售某产品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取得销售这种商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计算应纳税额。
80×17%+5.85÷(1+17%)×17%=14.4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筹划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2]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取得零售收入总额12.36万元。计算应交纳的税额。
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12.36÷(1+3%)=12(万元)
应交纳增值税税额=12×3%=0.36(万元)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在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二、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兼营业务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同一税种不同税率项目的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另一种是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兼营。
第一,同一税种不同税率项目兼营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应税率。
[例3]某工厂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同时销售产品配件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计算应纳税额如下:
未分别核算时: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0)×17%=18.7(万元)
分别核算时: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3%+10×17%=14.7(万元)
三、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纳增值税劳务营业额超过百分之五十,征营业税,便能够降低税负。
[例4]海丰公司是一家专营汽车设备的企业,为客户提供汽车及相关配件,同时还为客户提供洗车,汽车维修及技术培训。2010、2011年每年产品销售收入(含税)约为800万元,其中维修及技术培训等收入215万元。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设备采购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该公司可以分开核算销售及服务收入,但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按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800÷(1+17%)×17%-51=65.23(万元)
企业想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可改一下方案:成立一家公司,提供除设备供应外全部服务,海丰公司将洗车,维修及技术培训划给该公司,并由该公司负责缴纳税款。经筹划:
海丰公司应纳增值税=(800-215)÷(1+17%)×17%-51=34(万元)
后成立的公司应纳营业税=215×5%=10.75(万元)
两公司应纳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为:34+10.75=44.75(万元)
经过筹划,节约流转税为:65.23-44.75=20.48(万元)。
四、代销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二是视同买断。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五、结算业务的纳税筹划
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另一种是委托代销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第一,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与直接收款方式相比,可以为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提高企业收益。
[例5]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发生销售业务三笔,共计应收货款(含税)500万元,其中,有一笔300万元,采取直接收款方式,贷款两清;一笔100万元,约定2010年6月一次付清;另一笔100万元,2010年3月对方付款60万元,2011年3月对方付清40万元贷款。该企业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还是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在2010年3月全部销项税额为:
500÷(1+17%)×17%=72.65(万元)
企业若对未收到的100万元和1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因为这两款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0年3月收到的300万元货款的销项税额:
300÷(1+17%)×17%=43.59(万元)
2010年6月收到的100万元货款的销项税额:
100÷(1+17%)×17%=14.53(万元)
2010年3月对方付款60万元的销项税额:
60÷(1+17%)×17%=8.72(万元)
2011年3月对方付清40万元货款的销项税额:
40÷(1+17%)×17%=5.81(万元)
共计应纳增值税小型税额:43.59+14.53+8.72+5.81=72.65(万元)。
以上不同的结算方式应纳销项税额总计相等,但是方案二可以看到纳税时间延缓了,延期纳税相当于企业可以利用流动资金。
第二,委托代销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在销售后付款的销售业务,就可采用委托代销的结算方式。委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售出后,开具销货清单,交付委托方,委托方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售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六、利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优惠的筹划的时候,要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某企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在兼营减免税项目时就要将应税产品和适用减免税的产品分开核算,否则就无法享受减免税优惠,还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条件。
七、总结
增值税作为众多税种中的一个主体税种,它的筹划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因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在企业纳税合法减负方面,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可以筹划的增值税涉税项目活动繁多;比如从组织的设立到分立与合并,从加工产品、销售货物到提供劳务等活动都可能涉及到增值税。企业应根据战略需要和税收法规的变化,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做好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从而实现企业的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纳税筹划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