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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信访服务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思考

2014-12-12蔡汉飞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信访工作议题委员会

文/蔡汉飞

人大信访服务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思考

文/蔡汉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监督法》规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是常委会开展专项监督工作、确定专项监督内容的来源之一。人大信访作为人大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途径,不仅是人大了解民情民意的重要渠道,而且对加强人大监督,服务常委会履职,具有独特作用。

人大信访为常委会监督工作服务,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努力实践。通过收集、整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常委会审议和调研工作提供社情民意;通过提供一类性问题的信访情况综合分析,为常委会审议和监督工作提供素材;配合、协助专门委员会对一些突发、重大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监督调研,为专委会专项监督工作提供信访分析材料;通过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跟踪调研,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通过组织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活动,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更充分的社情民意。但从新时期人大信访为常委会监督工作服务的要求来看,从人民群众对人大信访发挥作用的期望来看,还有不少发展的空间。

一、当前人大信访为常委会监督工作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信访为常委会监督提供信息服务的质量不高,尤其是对信访信息挖掘的深度不够,常态性的问题收集、提供信息不够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为常委会监督提供信息服务的书面材料形式不少但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对一类性案件的跟踪调研,信访部门仅局限于与责任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推动信访矛盾的解决。而对透过案件本身深挖产生信访事项的原因和应该引发的思考,做得还不够;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缺乏见微知著的能力,还不能从群众的来信来访中把握信访走势和预测重大信访动态;向常委会提供有质量的信访信息还不够及时、不够全面、不够精准。

(二)人大信访作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六个来源之一,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中确定人大监督的议题,是《监督法》的刚性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如动拆迁问题、医疗纠纷问题、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等,未能通过信访渠道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议题。因此,尽管我们围绕常委会重点监督事项,做了一些专题分析材料,从信访工作视角为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一定支撑,但人大信访作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的六个来源之一,为常委会提供监督议题还不够,“刚性不足”的缺陷比较明显。

(三)人大信访工作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处理,有些交办、督办事项矛盾解决的成效不明显

人大信访与政府信访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处理,主要是通过对突出问题的深入剖析和对一类问题的分析研究,从制度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人大信访对“一府两院”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仍缺乏有效的督办手段和方法。有些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明显是有道理的,但就是解决不了。如: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城市违法建筑难以拆除的问题;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执行过程中执行不能和执行不力的问题等。

(四)人大信访与各专门委员会的紧密联系、协同配合还不够,形成监督的合力不明显

这些年,尽管我们注重加强与各委员会的联系,主动到各委员会征求意见,坚持信访工作“一口对外”处理原则,对各委员会办公室如何处理群众来信进行培训和规范,为各委员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提供一些信访情况综合分析材料,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为委员会监督工作服务。但从深层次上说,联系还不够紧密,机制尚未建立,合力还没有形成。如相关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没有信访部门的同志参与;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缺乏与信访部门的协同;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反馈等等。

二、改进人大信访为常委会监督工作服务的对策思考

第一,要更加重视人大信访的民意征集功能,体现人大信访工作更科学的定位

人大机关是立法机关、权力机关,也是代表机关和民意机关,人大信访工作要回归本源,就要更加突出民意征集工作,使人大信访工作更多的体现群体的诉求,更好地传递正能量,更加强调依法维权,体现人大信访工作更科学的定位。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对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建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段时期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和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等,要加强收集、整理和研究,对重要建议和社情民意提出采纳方案。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建言献策,做到关口前移,着力源头治理。

第二,要更加突出对一类问题的分析研究,更好地体现窗口和平台的作用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后,人大信访工作的重点应有所转移,更强调加强信访分析,就一类问题的分析材料提交常委会和相关委员会,为常委会和相关委员会审议和监督工作提供民意基础和监督信息。一是及时汇集整理群众反映的建议意见及相关问题,通过信访简报供常委会和各委员会参考。二是加强对群众给常委会主任来信的综合分析,每月按专题汇总整理,形成群众给常委会主任来信情况的专报。三是围绕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做深入细致的信访调研和分析工作,定期地向常委会提供一类性问题的信访综合分析。四是加强阶段性(月、季度、半年、全年)综合分析工作,准确把握信访动态和趋势变化,阶段性综合分析材料及时报常委会领导。

第三,要更加细化为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服务,为代表审议和监督提供更广泛的民意基础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参与信访工作从2003年6月实行以来已经整整11年了。11年来,代表参与信访工作的形式在不断创新,制度在逐步完善。代表阅信也从随机阅看、分类阅看、向需求阅看不断完善。下一步,可以试行按照代表的需求“特供”阅信类别,方便代表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和专业,在有限的时间里获得最大化的信息量,使代表参加常委会的专项调研、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等工作时,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将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直接反映到人大的监督工作中。同时,重视人大代表对类问题的关注,为代表提出议案和书面意见提供民意基础和素材来源。

第四,要更加深化与各委员会的沟通和协调,为委员会的监督做好基础性工作

应着力建立三项工作机制:一是报送机制。对重要的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类群众来信,或反映民生类的群体性来信,反映某些行业存在严重不正之风的群众来信,信访办应按照内部程序,报送相关委员会领导阅看。二是研讨机制。实际工作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类性问题,信访办要及时与相关专门委员进行通报并研讨。如对于反映司法、执法作风和司法、执法能力等方面突出问题的,信访办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内司委,为内司委的类案监督提供素材;对于反映当年全市中心工作和常委会重点工作,如政府职能转变、食品安全、城市管理顽症等方面突出问题的,信访办定期将情况通报给相关委员会,为相关委员会的类案监督提供民意基础和监督信息。三是协同机制。对重大的信访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在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后,一同进行跟踪和调研。

第五,要及时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的选题建议

《监督法》明确,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是常委会开展专项监督工作、确定专项监督内容的来源之一。2013年6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明确:每年征集常委会立法、监督议题时,把征求信访办的意见作为立法、监督议题的重要来源和必经程序,进入制度安排和设计。信访办应着手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做好建议议题的确定。向常委会提供立法和监督建议议题,必须围绕大局、关注热点、体现民意、切实可行。建议议题的确定既要和常委会的中心工作相结合,又要能充分地体现社情民意。二是做好建议议题的调研。对确定的建议议题,信访部门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既要了解群众反映问题的现状,又要了解产生问题的原因,是法律法规本身的问题,还是执行不力的问题,或是人民群众的需求与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要搞清楚。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三是做好建议议题的跟踪。信访部门每年向常委会提供的立法、监督建议议题,有哪些与常委会确定的议题相符或被常委会采用。常委会确定的立法、监督议题,也是信访部门年度工作的重点,信访办要围绕常委会的立法、监督议题,做好专题和综合分析,使人大信访切实为常委会监督职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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