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2014-12-12刁哲军
刁哲军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方面还没有形成特有的认证标准、认证方法等制度体系,还存在着制度缺失或不完善。1993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管理制度体系框架,但认定制度上还是参照普通教育相同层级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没有针对职业教育教师特点制定专门的完整的资格认定标准(中职有个试行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呈现出认证标准、实施细则、认证办法的缺失。在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方面,中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与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基本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对其实习指导教师的条件做了关于实践技能的专门要求。高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没有单独规定,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一同笼统地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因此,只有建立多层次(中等、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多渠道(高校毕业生、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引进人才的,多形式(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标准、实施细则、认证办法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证体系,才能支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严格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强化职业教育教师职业的专业性。现行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缺少对职业教育教师相关方面的具体规定,仅以“确有特殊技艺”做笼统概括,具体操作起来,“特殊技艺”有何标准、如何认定等方面都未做明确细致的划分和规定,造成职业教育教师准入上的专业性缺失。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证书不仅仅是学历资格的问题,而应该根据实际要求,全面反映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资格。国外的教育实践与研究表明,职业经历或职业能力始终是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的重要条件或者说是专业性的重要体现。因此,要突出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性,教师资格制度应有对候选人职业经历或职业能力方面的要求。
完善职教教师资格审核制度,证书获取应呈递进的过程性设计。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使用年限,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时效性缺失。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教师资格实质上是终身制的。职教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取应是一个逐步递进的过程,没有证书的教师可以先任教,然后通过一定的课程学习取得临时教师证;即使是已经拥有了资格证书的教师也不能一劳永逸,而是一定年限内必须更新或维护。职业教育是一种和社会经济发展结合紧密的教育,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技术升级的今天,新技术新产业不断涌现,这就要求职教教师不断学习,建立起一种终身学习的机制。
(河北省职教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