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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让代表更接地气

2014-12-10魏斌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联络区县人大代表

文/魏斌

制度让代表更接地气

文/魏斌

人民群众有意见和要求,怎么向人大代表反映?人大代表了解到原汁原味的民意,如何反映给有关方面推动解决?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张德江委员长明确指出:“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成为当前人大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近年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始终以推进代表“接地气”、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为目标,使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制度化。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就从制度规范入手,2008年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其中的亮点在于:对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有关活动提出了基本的量化指标,如,相对固定联系原选举单位的区县人大代表不少于两名;参加区县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市或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参与常委会信访工作在任期内不少于一天等等。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建设并非“独善其身”,而是与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创新及制度化、代表联络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完善紧密关联。2010年以来,代表联系社区活动这一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形式实现常态化。根据市委要求,每年在全市范围内两次集中组织开展市人大代表联系社区活动,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2011年以来,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成为保持和拓宽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固定联络机构。全市现挂牌成立了100多个代表联络室,基本都实现了人员、场地和经费“三落实”。

总结这些实践经验,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12月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试行的若干意见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表述更为全面,不仅要了解社情民意,也要宣传法律政策,反映意见诉求,监督支持“一府两院”工作。对原有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估并作了调整和完善,还将代表每年不少于两次进社区联系人民群众也写入了若干意见。同时规定代表要在本系统和工作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等主动联系人民群众,避免少数代表把“联系了社区”与“联系了人民群众”简单画上等号。

代表听取民意是履职的“入口”,推动解决问题还须靠“出口”。若干意见规定了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反映情况的处理方式,也规定本市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和保障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员会成员、常委会办事机构与工作机构、区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社区(街道)代表联络室、有关机关和组织以及代表所在单位服务保障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织起一张全社会的“服务网”。

《代表法》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如何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未作明确规定,但从上海市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和法律地位及相应要求来看,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应有之义。为此,若干意见在代表公布有关个人信息、运行代表履职登记系统等方面作了规定,并且明确,根据原选举单位的安排,市人大代表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向原选举单位报告有关联系人民群众、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实践证明,人大代表只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才能收集到“不掺水”的社情民意,才能在火热的代表实践中不断提高履职水平,发挥好代表作用。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在今年年初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为参阅材料发给每位市人大代表。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上海市实施《代表法》办法的修订工作列为立法正式项目,其中,代表闭会期间如何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将是法规修订的重要内容。现行上海市实施《代表法》办法在代表的义务条款中规定,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该规定是十分原则的。此次修法拟梳理若干意见实施以来的实践情况和经验,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反映群众意见诉求的途径及处理方式、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服务和机构保障、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方式等进行细化和完善,进一步为代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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