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2014-12-08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精神,结合当前全市教育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公平性和普惠性,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完善招生制度设计,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1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二)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
三、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小学、初巾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就读学校报名登记: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公办学校需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牛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核定备案的办学规模,合理安排当年的招生计划。民办学校(不含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未达到“五独立”条件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支持其适度提前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可采取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控制办学规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加快城市开发区配套学校建设,防止盲目撤校并点,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逐步消除“大班额”,严格控制“超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二)合理划定招生片区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片区。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审慎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人口密集、学位紧张、入学矛盾突出的城区初中,可采取多校划片、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生。农村地区学校可跨镇(乡)、行政村划定招生范围,以方便学生入学。
(三)规范招生程序和时间
1.发布招生信息。2014年5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布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2.报名并审核材料。2014年6月20日起,公办小学开始报名审核,公办初中待本区县(自治县)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报名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四)妥善解决招生中的特殊问题
1.为确保招生稳定,少数实行推优、保送、特长入学的初中,今年可沿用过去推优、保送、特长入学办法招生,但必须提前做好2015年免试划片入学的招生方案、政策宣传和其他准备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停止招收推优生、保送生和特长生。没有推优、保送、特长入学方式的区县(自治县)和学校,不得再增设该方式。
2.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3.跨区县(自治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按照相关政策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申请就读初中。
4.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5.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6.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五)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要严肃招生纪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决执行“五不准”:即不准提前招生、不准擅自跨范围招生、不准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准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准择校乱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时统计掌握招生情况。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市教委直属学校招生方案电子稿于5月31日前传市教委基础教育处,招生报名完成情况于7月20日传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责任编辑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