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2014-12-06张国轩
张国轩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提出至今已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从党的第十五大报告开始,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都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了报告,并且对其内容进行了不断的深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并且作出《决定》,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又具有历史必然性。
依法执政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保证
(一)准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党的政策成为法律后,严格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
《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所以,我们要提高对法律本质属性的认识,善于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党的政策变为国家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四个善于”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原则和方式
《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全面落实,依法执政是关键,是根本保证,而衡量是否依法执政,落实“四个善于”应当是基本原则和实现方式。
(三)带头尊重和敬畏法律,严守法治原则
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带头尊重和敬畏法律,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护法,才会在全社会养成学法、尊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
4月25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14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决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因此,笔者认为,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和依法终结机制,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违法犯罪的处理到位,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司法公正。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守法治原则,维护法律权威。公权(权力)行使原则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特别是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私权(权利)行使原则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特别是坚持公民的人身权不可侵犯、财产权不可侵犯。
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习近平同志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决定》指出:“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当前尤其要注意程序公正的要求。事实上,多年来我们在处理有的案件时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存在不足。如胡长清受贿案件、郑筱萸受贿案件等虽然在实体处理上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公正,但是在程序上还是略显从快。
如胡長清受贿案件处理的时间节点:2000年2月18日,南昌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3月1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3月8日,胡长清被执行死刑。郑筱萸受贿案件处理的时间节点:2006年12月26日被中纪委双规;2007年3月1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月29日,北京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6月22日,北京高级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7月10日被执行死刑。
《决定》指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尊重司法规律,避免采取运动式、选择式司法
司法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数据统计分析,从2002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判处刑罚处罚的人数从690506人到1138553人;判处刑种构成为:5年至死刑的比例从23.20%下降为10.98%;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直保持在42%至50%之间;缓刑从16.98%上升至31.31%。判处轻刑、重刑的人数和比例也是存在规律性的,12年来重刑的比例下降约13%,而轻刑的比例则上升约13%。此外,从江西省刑事犯罪判决情况看,也是存在司法规律性的。从2003年的9693人到2012年的28670人,增长了约2倍;判处重刑的比例从25%下降至15.6%,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具体数据见下表】
刑事犯罪的发生具有规律性,对罪犯的判处人数和刑罚结构也存在规律性,我们在以后的司法中尽量避免运动式司法、选择式司法,尽量不提或者少提“严打”方针,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2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判决给予刑事处罚具体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