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钢材应如何抵扣进项税
2014-12-04刘国云
分税种答疑 增值税
购进钢材应如何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是铁精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购进钢材20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其中:厂房维修领用100吨,安装吊车栈桥5吨,浇铸安装设备的混凝土支架20吨,安装设备(支撑或连接生产设备)10吨,剩余65吨入材料库以备以后生产过程中领用。请问,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河北承德某矿业集团公司 刘国云
答:按增照值《税中暂华行人条民例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用以抵扣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后若为正数即为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款,若为负数即为应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留抵数。但下列进项税额不得用以抵扣销项税额:
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6.上述第2至5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其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工程。
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实施细则》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时,应以两个标准来判断:一是该资产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03”的构筑物、或者为其他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场所、或者是为土地附着物;二是该资产是否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果其用途符合这两个标准之一,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从贵公司提供的钢材用途看:厂房维修属于不动产工程、吊车栈桥和安装设备用的混凝土支架属于代码前两位为“03”的固定资产,其耗用钢材所含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即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为17×〔(100+5+20)÷200〕=10.625(万元);用于安装设备(支撑或连接生产设备)领用的10吨和入材料库65吨的进项税为17-10.625=6.375(万元),可以抵扣,但入材料库65吨的进项税如果在以后领用时用于上述不得抵进项税的项目,应当在领用时将其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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