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职业农民教育发展谱系与横向比较
2014-12-04田贵平潘寄青
田贵平 ,潘寄青,2
(1.天津理工大学 天津300384;2.山东财经大学 济南250014)
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用近一个世纪或更长的时间,建立了相对成熟的职业农民教育体系,其中,美国和法国分别作为世界上第一、第二大粮食出口国,已经建立了精干的职业农民队伍;日本和韩国作为东亚国家,同中国的国情有诸多相似之处,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一、美国的职业农民教育
1.以法推动农民教育工作
1857年美国佛蒙特州参议员莫雷尔向国会提交关于在各州拨地建立“农业机械学院”的法案,1862年,总统亚伯拉罕·林肯签署了《莫雷尔法案》,法案规定,根据每个州的议员人数,按照每个议员三万英亩的标准向各州划拨土地,各州通过土地所得在五年内至少建立一所设有农业和机械工业的农学院或者大学,即“赠地学院”。1887年,国会通过《哈奇法案》,即联邦政府每年向各州拨1.5万美元,帮助各州在赠地学院建立农业试验站。1890年,国会通过了第二个《莫雷尔法案》,不仅使联邦政府向各州的拨款制度化,还要求为黑人创办赠地学院。1914年,国会通过了《史密斯·利费法》,规定联邦农业部同赠地大学合作,在每州建立农业推广机构。1917年,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使校外青年、成年人有了接受正式的职业教育的机会。1935年,《班克里德—琼斯法》,要求增加对赠地学院的拨款,加强农业推广工作,赠地学院使美国人力资源成为人力资本,促进了美国工农业的发展。[1]1962年的《人力开发和培训法》、1964年的《经济机会法》规定开设职业培训班。1963年,国会通过了《职业教育法》,规定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职业教育必须用来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与设备。可见,美国农业教育体系几乎用了一个世纪才得以构建和完善,并且各种法案的实施,保证了农民教育的政策的顺利进行。
2.庞大的经费投资
美国在1915年的农业科研科推广投资仅不足0.141 亿美元,后来不断增加,1970年增加至8.255亿美元,投资增长了近60 倍。
3.农科教紧密结合一体化
美国通过《莫雷尔法案》《哈奇法案》和第二个《莫雷尔法案》,分别建立了赠地学院、试验站和推广站,我们发现,一般这三个机构都设在学校内部,实现了三站合一,保障了教学、科研和推广同步一体。科研和推广的对接,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率,减少了重复科研的浪费,同时更好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科研和教学的无缝衔接,使农民教育更有效率和意义。
二、法国的职业农民教育
法国是世界上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农业人口只占总人口的1%,其高效农业受惠于成熟、严格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1.教育培训与证书制度紧密结合
法国政府规定,只有受过专门的农民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者,才具备从事农业的权利,才能够享受农业补贴和贷款优惠。法国设立了严格的证书制度,其中职业资格证书占主要部分。它包括:农业职业教育证书、农业专业证书、农业技术员证书和高级技术员证书。取得农业职业教育证书者需要具有3 -5年的农业实践经验,进行至少200 个小时的农业职业培训,取得证书后,才能获得国家补助;取得农业专业证书,必须经过680 -920小时的某一专业培训;农业技术员证书必须经过两年的培训;技术员只有经过2 -3年的培训,达到农业专科水平,方可获得高级技术员证书。考试由专门的考试委员会专门负责,要求严格,考试委员会由农场主、农业工人和教师三方组成;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在申请农场、低息贷款、政府补贴、税收减免、技术援助和子女上学上都享有优惠政策。
2.政府较强的农民教育激励措施
法国政府对参加培训的农民,给予极大的、多样的支持。在培训期间,政府或农业协会发补助费、食宿费、差旅费;对年龄在21 -35 岁的青年农民接受6 个月以上培训者,政府无偿提供10 -20 万法郎,偏远山区提供15 -25 万法郎和65 -70 万的低息贷款;同时,农民自己创立了“替代服务站”,当农民因培训不能参加生产时,由“替代服务站”帮助他们从事农业活动;农民每卖出一定数量的粮食,都会给予补贴。
3.灵活多样的培训模式
从农民教育体系上看,法国农民教育包括中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高等农业教育和农民职业培训。其中,高等农业教育包括高等技术教育、工程师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培训具有长短期之分,短期20 -120 小时,主要在农忙时节;长期120 -2000 小时,主要在冬闲时分;有全脱产、半脱产、不脱产三种方式。既有对农村无业青年的基础培训、改变经营方向的改业培训,又有专门传授技能的专门培训和取得较高学历证书的晋升技术职称培训。
三、韩国的职业农民教育
1.较为完备的农民教育体系
韩国农民教育的实施系统主要包括三部分:教育系统、农林部门、农协系统。[2]首先,在教育系统中,有农业中等教育和农业高等教育;农业中等教育,包括农业职业初中和农业职业高中;农业高等教育包括农业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和综合大学中下设的农学院;还有农学院开展的高等农业研究生教育。其次,在农林系统中,大致包括三类:国力农业专门大学的教育、农渔民后继者的教育和4H 教育。国立农业专门大学由韩国农业振兴厅领导,1997年成立,它以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农户为目标,以“学习-实习-学习”三年制的培养模式进行,注重实践教学;并且提供了优惠支持政策:学员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服兵役,在毕业后可以享受贷款优惠等。1980年的《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和1990年的《农渔民后继者特别措施法》,通过严格筛选对象,有针对性地培训,使其成为合格的农渔民后继者。4H 教育[3],即通过教育,使农民具有健康的身体(Health)、有头脑(Head)、健康心理(Heart)和较强的动手能力(Hand)。第三,是农协大学的教育与培训,它包括农协大学、研修院和农业指导者研修院。农协大学为私立性质,培养对象是农协工作人员和农村经济管理者,每周上课2 -4 天,学制4 -12 个月;中央研修院,主要培养新村运动指导员,推动新村运动发展;农业指导者研修院,培养对象为农民,以3 -5 天短期培训为主,也有一年半制的半脱产班和两年制的脱产班,学员缴纳10%的学费。
2.重视精神教育,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新村教育被认为是韩国新村运动的核心,而发动农民、鼓舞农民、重视新村精神,则是韩国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最显著特点。新村教育,强调勤勉、自强、协同精神,会对创业成功的农民大力宣传,树立典型,鼓舞士气,激励农民们自立自强,创造财富。中央研修院通过集体住宿、集体讨论、生活教育等三个环节进行教育,无论从生活作息、教育内容,甚至着装上都体现着新村精神,同时进行市民、民主意识改造。
四、日本的职业农民教育
1.多元教育体系
日本农民培训机构包括营农学校、农民研修所、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和农协。1948年,日本国会通过的《农业改良助长法》规定,日本实施协同农业普及事业,中央和地方合作对农户予以指导。普及职员分为专业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专业技术员负责调查农业专门问题,与各个机构保持联系,指导改良普及员工作。改良普及员直接与农家接触。此外,日本自1776年实施“农业士”制度。[4]年龄在35 岁以下大的、有经验的农民,在农民研修所完成教育后,被授予“青年农业士”;年满35 岁者,农业技术能力较强,在县知事确认后,被授予“指导农业士”。日本农协在农民教育方面,也发挥了很大作用。它由基层农协、县经济联合会和中央联合会三级构成。农协教育遵循有用性和趣味性原则,使农民达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满足。
2.留学制度富有特色
为使青年农民能够开拓视野、广博知识,日本自1963年起实行国内留学制度,1952年开始实施国外留学制度。国内留学制度,即把年龄未满30 岁的农村青年分派到具有“农业指导士”称号的家里或者农场,与先进农家同吃、同住、同劳动,在传帮带中,使其掌握技术和经验,为期3 -6 个月。国外留学制度,即把务农青年作为进修生派往欧美等国的农家或团体、协会进行实习、学习。
3.组织性强
99%的日本农户都参加了农协,农协中的全农农业技术中心负责全国的农业技术骨干培训;农协在组织农业技术指导、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农业青年俱乐部作为日本农村农业青年的群众性组织,也促进了农民对农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其会员25 岁以下者、25 -30 岁之间者、30 岁以上者各占三分之一。俱乐部以时町村为活动单位,一方面以专题学习活动为中心;另一方面地区性特点明显,活动形式、内容多样。
五、四国职业农民教育比较
尽管国别不同、地域不同,但四个国家的职业农民教育业呈现出共性特征:
1.法律先行奠定政策基础
美国用近一个世纪的时间,构建了完备的农民教育体系,每次有力的政策推动,都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1960年法国颁布了《农业教育指导法案》,确立了法国农业教育体系。日本国会于1948年通过了《农业改良助长法》,还有《社会教育法》、《青年学级振兴法》等,在农发体系中,专门针对农业的财政、金融等法律有30 多部。[5]韩国在1980年11月颁布了《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1990年4月制定了《农渔民发展特别措施法》。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推出一部专门关于农民教育的法律。
2.灵活多样且体系完整
美国的农业学校、农业推广站和实验站三位一体,完全融合;法国有中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高等农业教育和农民职业培训,长短期培训灵活,学校不同,培养目标不同,分工各异,并且教育培训同证书制度紧密结合;日本政府与农协相互配合,留学制度极富特色;韩国农业学校教育、农林部门的教育以及农协大学的教育各司其职,彼此补充。
3.顶层设计完善政府推动
四国的职业农民教育在国家法律的推定下实行,并且中央政府的领导作用不可或缺,自上而下的动力模式在各国均有体系,尤其在法国、韩国和日本尤为突出。职业农民教育过程中,政府采取了极大的激励政策,帮助农民减轻负担,鼓励农民接受教育,考核合格的农民享有极大的优惠,无论是在人、财、物的物质支持上,还是在制度、环境、法律的软性支撑上,政府的外力作用更为明显。
[1]Kiyoshi O,A human capital approach to entrepreneurial capacity[J].Economica,1996,63:273 -289.
[2]王娇娜.韩国现代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J].职教论坛,2013,(25).
[3]陈华宁.国外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模式及启示[J].世界经济与贸易,2009,(3).
[4]宋美丽.我国东部地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0.
[5]林克显.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福建农民教育研究[D].福州:福建农林大学,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