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仲勋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研究
2014-12-04吴大华胡月军
吴大华 胡月军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贵阳 550002)
2014年10月1日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施行30周年纪念日,值此之际,对中国共产党在其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过程中作出过重要贡献的开创者们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思想进行总结,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纪念意义。
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在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中,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李维汉、乌兰夫、习仲勋等老一辈革命家是代表性人物。此前,理论界已有一些纪念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研究成果。习仲勋是党内较早开始关注民族问题也是最早介入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对民族区域自治有深刻见解的领导人之一。早在1953年2月24日,邓小平、习仲勋、李维汉等写给党中央的《关于审批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方案的两份报告》,经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后,又相继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习仲勋均参与了上述四个自治区成立的筹备工作,特别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的成立倾注了大量心血。此外,甘肃、青海、新疆三省区交界处的阿尔金山脚下的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也是最先由习仲勋倡议设立的。1987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纪念大会,以乌兰夫为团长、习仲勋为副团长的中央代表团到会祝贺,习仲勋在大会上的讲话展现了其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但是,目前尚无研究者对“习仲勋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进行过专门研究,本文旨在弥补这一缺憾,初步对“习仲勋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主要内容进行总结。限于篇幅,本文只研究其主要内容。至于其形成条件(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历史依据)和过程、历史作用以及习仲勋与毛泽东、乌兰夫等其他中共领导人民族区域自治思想比较研究,只能另撰文研究。
总体说来,习仲勋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主要内容有以下六大方面: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有所准备、分步骤”
新中国建国后不久,共产党针对各民族杂居特点,让各民族推选出一定名额的本民族代表,通过召开一系列各族人民代表会议,建立由各民族代表组成的协商委员会,让大量当地各族代表到政府机关工作。当时,这一政策在西北各省和许多民族杂居县都得到了有效落实。此即民族的民主联合政府。当时,习仲勋任职的西北军政委员会也属于此性质。习仲勋认为,此政策十分合理且适当。但是,截止1951年4月,此政策还没在所有地方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比如,有些地方培养提拔当地民族干部还很少,有些地方还没有组织正式的各族人民代表会议。1950年,中国共产党在甘肃的夏河(拉卜楞)、东乡、卓尼、天祝、肃北等县和宁夏的阿拉善旗(现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东部)、额济纳旗(现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西部)等蒙古族、藏族和东乡族等聚居地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青海等省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区、乡也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习仲勋本着积极、负责、稳妥态度,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有所准备、分步骤”。“有所准备”一方面要求在干部方面有所准备;另一方面要求在群众方面有所准备。“分步骤”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应由下而上、由小到大。“分步骤”原因之一是,在此之前留下来的行政区划很多都不合理。民族自治区域的地理界限,应按各族人民分布情况由当地民族人民自己依照经济生活等条件来决定。原因之二是,尽管某些民族在一定范围内聚居,但大多数地区仍是民族杂居且情形复杂。没有充足的干部基础、群众基础,贸然从上级下达行政命令推开,就会出乱子。
新疆自古是个多民族杂居地区,新疆被解放后不久在省以上和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都组织了民族的民主联合政府。这些政府实行各族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让各族各阶层人民管理自己事务,这为新疆此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铺平了道路。习仲勋认为,要在各民族聚居的大多数乡、区、县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把连成一片的民族聚居地区联结成更大范围自治区,建立相当于专区甚至行署的自治机关。如果在一个自治区内还有其他少数民族居住,这个自治区的各族人民代表会议和自治机关应有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并在其聚居地仍可分建各自的自治机关。由此可见,民族的民主联合政府是民族的区域自治的过渡形态,民族的区域自治和民族的民主联合政府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可以相互结合的两种方式。这个民族的民主联合政府和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制度,能促进中国西北多民族团结,能适应西北多民族聚居复杂情况,既能便利各民族自由发展又能符合各民族共同意志从而取得各民族共同协助,是各族人民和中央人民政府保持巩固关系的一种最好方式。[1](P219—224)
二、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原则、重要条件和目的、基本保障的思想
习仲勋认为,巩固各民族平等团结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中国革命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各民族联合的大家庭的巩固和统一。
习仲勋认为,随着新中国成立和共产党的民族平等政策的执行,中国的民族压迫历史宣告结束。内陆和边疆各族人民共同斗争,打倒了压迫边疆也压迫内地各族人民的反动统治,走上了互相帮助、亲密合作的新道路。内地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努力使各兄弟民族在经济上、文化上逐渐赶上内地。这是民族平等团结的保证。为此,内地要不断派遣大批干部到各兄弟民族地区工作,帮助当地开展工作。这是中国革命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同时,密切各族人民群众的友爱、互助、合作,又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条件和目的。
习仲勋认为,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保障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护。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了大陆全部领土,巩固了边防,消灭了多年危害各族人民的外国间谍和匪患,中国各族人民从此安居乐业。中国人民解放军积极参加生产,协助地方建设,各民人民都认同人民解放军是自己最忠实的武装保卫者。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护,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基本保障。此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应成为各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纠正不良倾向
习仲勋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纠正两种偏向:一种是不注意总结已有经验,不能积极制订出推行计划;另一种是无准备地、盲目地开展工作。前一种倾向必然导致后一种倾向。不应“为办区域自治而办区域自治”,而要把各族人民充分发动起来办好当地事情。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在逐渐改善和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盲目办理,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实内容,甚至事与愿违、南辕北辙。
习仲勋指出,汉人压迫少数民族是旧中国旧社会问题,压迫少数民族的是汉族中的反动统治阶级。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劳动人民过去都受压迫奴役,新中国成立后要团结起来。搞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不分民族的,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又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这两种倾向都是不对的。
习仲勋还感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一条可贵经验就是保持谨慎,稳步前进。任何疏忽大意或鲁莽蛮干,必然出乱子。事事都应力求谨慎、实在、不冒进。民族工作、民族事务政策性很强,小问题也不能轻率处理,必须从宏观方面评估它的后续影响如何。[2](P274—278)
四、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习仲勋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生产力是全国的中心任务,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中心任务。在民族地区要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检验干部是否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标准,就是看当地的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工作搞上去没有,人民的生活改善没有。标准只有这一条。[3](P399—401)
中国共产党采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是保障该法律赋予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各项自治权利的重要法律武器。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民群众依法享受的各项自治权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旨在让少数民族真正当自己的家、作自己的主,使自治机关能够真正充分依法行使各项自治权利,有效调动自治地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积极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精神实质与本区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特点紧密结合起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且认真贯彻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自治地方依法享受的有些自治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各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动态跟踪监督《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状况。《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思想是依法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因此,要学习好、宣传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是民族工作干部,要拿出一定时间来学,学好了就可以做好工作,少犯错误。还要向汉族同志宣传,向做经济、文化、教育工作的同志宣传。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都要重视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其次,民委和统战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再次,要有一个总体规划,一年的、五年的、长远的,要区分轻重缓急,每年办一两件实事。
五、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习仲勋认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各民族繁荣是需要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事业,必须从这个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来做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这项工作,这就需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干部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和特殊政策,培养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培养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二是要大力培训和造就少数民族的管理、技术干部和科研人员。三是要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和省的民族学院、党校学习进修。大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坚强党性和开拓精神又有专业知识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这对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各项事业起决定性作用。
习仲勋还指出,各少数民族地区在调整领导班子中,要注意新老交替和合作,把一些少数民族干部提拔到重要职位培养锻炼。把新同志提起来了,进新的领导班子了,光“扶上马,送一程”还不够,还要一直帮下去,直至他们完全能够独当一面。这才是关键的关键,战略的战略。提倡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学说汉语和汉族干部学说少数民族语言,否则,语言不通就不能有效沟通感情,不能有效交换意见。提倡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同志多到群众中去,多作调查研究,多交群众朋友,接地气了事情就好办。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干部,既要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又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又红又专,如果只专不红,那就会脱离政治;如果只红不专,空谈政治也不行。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族各级干部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对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解决。各级党委要加强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但要有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应该加强这方面考核制度建设。[4](815—819)少数民族地区广大干部要积极发扬中国共产党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切实做到“当官不像官”,“把屁股端端地坐在群众这边”;正确运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群众办实事,自觉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本地干部要与外来干部团结,汉族干部要与少数民族干部团结,地方干部要与军队干部团结。办事情、想问题,要顾大局、讲风格,处处事事要想到群众利益。只有这样,我们的事业才能兴旺发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团结和带领群众把自治区各项事业搞得更快更好。[5](1172—1178)
六、全党要牢固树立“一切立足于、着眼于帮助少数民族治穷致富,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服务”思想
习仲勋认为,应该加强党委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只要民族差别存在,民族矛盾就存在,民族问题就存在,党委政府就要做好民族工作。各地党委政府一定要深刻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复杂性,切实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全党在民族问题上要牢固树立“一切立足于、着眼于帮助少数民族治穷致富,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服务”思想。
[1]习仲勋文集,上卷,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问题[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
[2]习仲勋文集,上卷,西北地区的土地改革、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
[3]习仲勋文集,上卷,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
[4]习仲勋文集,下卷,为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贡献力量[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
[5]习仲勋文集,下卷,推进内蒙古四化建设和各项改革事业[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