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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法制的批判*

2014-12-04冯颜利

理论月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资产阶级恩格斯法制

龙 钰, 冯颜利

(1.重庆邮电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重庆 400065;2.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为法治中国梦的实现指明了方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马克思恩格斯结合当时的实际,对资本主义法制进行了深入批判,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系统梳理这些思想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资本主义法制只是资产阶级的法制

法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根本意义上讲,任何法制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是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可以说,法制对统治阶级而言,就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游戏规则体系;对被统治阶级而言,则是沉重的枷锁。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制的阶级实质:“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1]不管资产阶级如何粉饰,资本主义法制始终只是资产阶级的法制。

首先,从立法方面来看,资本主义立法者只考虑本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法律把自己打扮成“民意”,因为它是由所谓的民意代表机关——议会所通过的。实际上,如同其他机构一样,议会也被资产阶级所把持,即便有极少数劳动人民代表,也因人数太少而无多大影响。因此,议会通过的法律只是资产阶级而非劳动人民意志的表现。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也有严格的程序,也有所谓的民主和集中,但这只是资产阶级享有的民主,只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在普鲁士,穷人砍伐林木是犯罪,捡拾枯枝也被定为犯罪。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在林木所有者的支配下,抹煞捡拾枯枝与砍伐林木的区别,将两种行为都视为盗窃,主张严厉惩罚。省议会还主张报告盗窃情况的林木看守人可以确定被窃林木的价值。让受雇于林木所有者的看守人来确定被窃林木的价值,这实际上相当于由林木所有者担任法官自行确定林木的价值。就是说审判结果在告发时就已经部分确定了。林木所有者还要求将犯人交给他自行处理,这就获得了处理违法者的国家权力,将国家变成私人财产。这样一来,国家通过法律将违法者变成了林木所有者的奴隶,国家成为私人利益的保护者,法律成为保护私有财产的工具。马克思指出,普鲁士的法律“把对罪行的惩罚由法对侵犯法的行为的胜利变成私利对侵犯私利的行为的胜利”。[2]几乎同一时期,恩格斯通过对英国的实地考察,也清楚地看到敌视、压迫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法律不可动摇的基础。对于无产阶级来说,他们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资产阶级的奴隶,“法律对他来说是资产者给他准备的鞭子”。[3]对资产阶级而言,法律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来就是资产阶级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因此,恩格斯得出结论:“只是因为有了无产者,所以才必须有法律。”[4]马克思后来在写作《资本论》的过程中,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深入剖析,一针见血地指出资产阶级立法“它的公开目的无非是使那种只考虑私人利益,只考虑榨取金钱的立法者靠牺牲他的臣民来最大限度地‘发财致富’”。[5]今天,尽管资本主义法律有一部分是符合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利益的,但这只是由于资产阶级迫于形势不得不作出的某些让步,其阶级实质并没有改变。

其次,从司法方面来看,是财产统治一切。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法官不仅是由资产阶级任命的,而且他们本身也来自于资产阶级。在司法活动中,站在本阶级立场,将本阶级利益视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偏袒本阶级成员而打压劳动人民,丝毫不足为奇。至于陪审法庭的陪审员,也是由资产阶级挑选出来的。总是唯法官是从,难以做到公平正义。司法之所以难以保证公正,除了司法人员的阶级构成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本身的不公正。马克思指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莱茵省议会正是在不改变审判程序的情况下,通过制定林木盗窃法而使审判徒具形式。“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无所顾忌地运用它。”[6]恩格斯也指出,法官对穷人是一条法律,对富人则是另外一条法律。“法律的执行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7]

既然资本主义法律是由资产阶级制订或认可的,那么,他们是否会遵守法律呢?恩格斯通过考察英国的情况发现英国政府对于已经存在的法律是尽可能完全不执行,“司法机关从来不遵守”。[8]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资本主义法律本身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资产阶级不得不与自己的对立面——无产阶级联合,借助无产阶级的力量战胜强大的封建阶级。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迫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压力,不得不作出让步,在某些法律条文中反映被统治阶级的要求。但这都是以不危及资产阶级的统治为限的。恩格斯指出,英国资产阶级只是迫不得已才同工人阶级分享了政权,才把人民宪章的要求纳入了联合王国的法律之中。但是,只要形势一改变,资产阶级就不愿遵守这些法律。资产阶级总是根据自身利益来决定对待法律的态度。马克思在总结1848年法国革命时,对此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法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国人都有结社权,但是3月21日的国民议会却通过了查封俱乐部的法令,公然亵渎宪法。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宪法首先要确立的是资产阶级的统治”,[9]当资产阶级的统治受到威胁时,资产阶级就不惜公然破坏宪法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由此可见,不管是从法律的创制、实施,还是遵守等方面来看,资本主义法制都只是资产阶级的法制,都是以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为目的的。这是资本主义法制的阶级实质。

二、资本主义法制只是在形式上承认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的口号。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这一口号也写进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填满了资本主义法制。《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人权宣言》高呼“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等等,不一而足。尽管资产阶级标榜平等是资本主义法制的基础,但是资本主义法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是其显著特征。“平等”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的特权。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制所谓“平等”的虚伪性和根源。

首先,许诺给予人们“平等”的法律又将“平等”取消。马克思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资产阶级冠冕堂皇的宪法和法律,在一般条款中规定权利,在附带条件中又剥夺权利,法律所给予人们的平等权利又被法律所取消。马克思在总结1848年革命时指出,在1848年革命中,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宗教等自由都穿上不可侵犯的宪法制服,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10]“宪法一再重复着一个说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结社权、选举权、新闻出版自由、教学自由等等)的调整和限制将由以后的组织法加以规定”。[11]这样一来,这些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的自由就受到了限制,宪法就需要援引未来的组织法来解释这些附带条件并调整这些自由权利,使它们既不相互抵触,又不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可以通过制定组织法来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加以限制。其结果是“资产阶级可以不受其他阶级的同等权利的任何妨碍而享受这些自由”,[12]而其他阶级则可能因为要保证“公共安全”(资产阶级的安全)而被禁止享有这些自由。其实质是保护资产阶级的权利。资本主义法制所谓“平等”的虚伪性暴露无遗。因此,马克思得出结论:“宪法的每一条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13]

其次,资本主义法制以形式上的平等来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法制虽然废除了封建社会公开的等级与特权,但却以隐蔽的金钱特权取而代之。资产阶级法律表面上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劳动人民并没有机会得到平等对待。恩格斯在《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一文中对英国的法制进行深入的分析,指出在财产决定一切的英国,法律对几乎所有次要的罪行都处以罚款,表面上贫富一律平等,但富人很少或完全不会苦于负担,而穷人十之八九因支付不起而不得不被罚做苦工。法律明显地在庇护富人而虐待穷人。备受赞扬的人身保护权利,即被告在诉讼开始前交纳保证金获释的权利,仍然是富人的特权,穷人交不起保证金只得进监狱。恩格斯强调,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14]另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宣称保护一切人的私有财产,这看起来是平等的。法律对每个人的财产都加以保护,对大家都是同样的保护。但是,劳动人民又有多少财产可被保护呢?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资本家的财产不受日益穷困的劳苦大众的侵犯。这与其说是对平等权利的保障,不如说是对不平等地位的维护。

再次,劳动人民享有的仅仅是“法律”上的平等而非事实上的平等。资产阶级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最多只是口头上的承认。“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消了”。[15]马克思在研究了英法两国的宪法后发现,英法两国宪法都赋予公民出版、集会、结社、人身等方面的自由,以及劳动、教育、立法等方面的权利。但是,一旦这些自由权利与资产阶级统治相冲突,资产阶级就会撕毁宪法。这就证明,公民在他们的政治世界是平等的,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却是不平等的。尽管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奴隶制却保留了78年之久,直到南北战争才解放黑奴,而妇女则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获得选举权。恩格斯指出:“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典型表现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16]对于资本主义法制的虚伪性,与马克思恩格斯差不多同时代的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也认识到了。他在《论平等》一书中对资本主义法制所体现出来的“平等”进行了批判。“我认为所有下面这些情况都会给穷人带来不平等,如诉讼程序中的千百种骗局,诉讼所需的昂贵费用,以及富人手下拥有忠仆、律师、公证人、执达吏和一大批从事诉讼的人员为之出力的方便。”[17]平等的字眼充斥于资本主义的法律文本,然而劳动人民享有的仅仅是“法律”上的平等而非事实上的平等。

第四,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具有事实上的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分析了上述现象的原因,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的权利是按照资本来进行分配的。占有资本越多,享有的权利就越多,就越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对于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来说,留给他的就是义务。马克思强调,资本主义的平等只有在交换领域才真正存在,离开这个领域人与人之间就是不平等的。劳动力的买和卖充分说明了资本主义平等的实质。“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18]因为劳动力买卖双方都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他们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都在自由支配自己的东西。但是,劳动力的买卖也只是表面上看起来平等。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等量的。资本家在购买劳动力的过程中,支付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在消费过程中能创造出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不仅补偿了资本家先前所支付的劳动力价值,而且创造出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可见,流通领域中劳动力商品交换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那么,不平等的根源在哪里呢?就在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同。“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9]一个人能享有多少权利,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权利,取决于他的经济地位。资本家占有大量生产资料,而工人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以维持生计,二者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马克思对离开交换领域的劳动力买卖双方的变化,作了生动形象的描述:“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20]“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21]经济地位的差别,决定了人们事实上的不平等。作为被剥削者的劳动人民不可能享有与剥削者同等的权利。

总之,在私有制条件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同阶级处于不同地位。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用以蒙蔽劳动人民的谎言。只要私有制还存在,只要人们在经济上没有获得平等,就不可能真正享有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

三、资本主义法制是压迫人民的工具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资产阶级建立资本主义法制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巩固自己的统治;就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就是为了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恩格斯指出:“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 ”[22]

首先,从法律条文来看,资本主义法制是压迫劳动人民的工具。恩格斯的《英国状况·英国宪法》、《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等文抨击了英国法律对劳动人民的残酷压迫。恩格斯指出,英国刑法典是当时欧洲最野蛮的,死刑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还有让人生不如死的苦役流刑和单独监禁。苦役流刑把被流放的人变成卑鄙下流的禽兽;单独监禁的孤寂生活则把人活活逼疯。伦敦模范监狱成立仅3个月就不得不送3个人到疯人院,而所谓的神智正常的宗教疯癫病就更多了。“这两种刑罚经常不断地从肉体上、精神上、道德上摧残法律的牺牲者,逼得他们处于野兽不如的状态,很难找出比这更残酷和更卑劣的刑罚了。”[23]在撰写《资本论》的过程中,马克思也专门考察了资本主义法制对劳动人民的残酷压迫。英国的公有地圈围法是大地主侵吞公有地和剥夺人民的法令。18世纪,英国国会通过了2000件以上的圈地法令。到18世纪70年代,农民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复存在。贵族像拔除野草一样驱逐农民。苏格兰的萨特伦德公爵夫人从1814年到1820年,在一个郡内就驱逐和消灭了15000人,把他们的田地全部变成了牧场。“依法”进行的圈地运动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掠夺的大量土地促进了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又为资本主义工业提供了大量的原材料。圈地运动同时又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廉价劳动力——被驱逐的农民。资产阶级不仅通过法律剥夺农民,而且通过法律将流离失所的农民驯服为资产阶级的奴隶。血腥的剥夺造成了大批的流浪者。然而,资产阶级立刻又制定了惩罚流浪者的法律。流浪者被鞭打、监禁,被罚做奴隶,甚至被处死。伊丽莎白时期,每年都要绞死三四百个流浪者。英国的这些恐怖法律实行了200多年。资产阶级为什么要这么做呢?马克思揭露了这些恐怖法律的目的:“这样,被暴力剥夺了土地、被驱逐出来而变成了流浪者的农村居民,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24]资产阶级还通过立法将工人的工资限定在资本家的利润范围内。英国法律不规定最低工资而限制最高工资。支付高于法定工资的人要被监禁,但接受高于法定工资的人要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伊丽莎白的学徒法规定,支付高工资的人将被监禁10天,而接受高工资的人将被监禁15天。

其次,从法律运用来看,资本主义法制是压迫劳动人民的工具。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工人每天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劳动15小时甚至更多,儿童也被迫整日整夜地劳动。超负荷的劳动和极端恶劣的生活条件,大大损害工人的健康,缩短工人的寿命。过度的剥削,不仅危及工人的生存,而且也从根本上摧毁着资本主义国家的生命力,威胁着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19世纪初,英国工人阶级率先觉醒,反抗资本家的斗争此起彼伏。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争取缩短工作日。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节制资本无限度地榨取劳动力,避免给资产阶级的统治造成毁灭性后果,作为资产阶级整体利益代表的国家不得不制定工厂法,强制缩短工作日,改善工作条件。工厂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人的权益,改善了工人的生活条件。但是,工厂法在欧洲诸国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工厂主不仅通过提高劳动强度、更新机器设备、降低工资等途径抵消工厂法对利润的影响,而且千方百计对抗工厂法。1833年的英国工厂法规定,普通工作日是早晨五点半到晚上八点半。在这15个小时内,少年每天做工不得超过12个小时。但是,一个工作日内的开始、中断和结束的具体时间,都由工厂主自行决定,工人吃饭的时间也由工厂主决定。再加上工厂的账册十分复杂,工厂视察员难以有效监督。“这样一来,这班先生很快就找到一种新的‘换班制度’,让驿马不是在一定的驿站换班,而是在不固定的驿站上一次又一次地被套上跑下去。……这个制度不仅使整个工厂法的精神,而且使它的条文都落空了。”[25]工厂主违反工厂法的种种行径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反,还获得了制度的支持。英国当时的郡治安法官是由所谓的绅士组成的,美其名曰不领薪水的治安法官。但是,有几个绅士愿意做没有利益的事情呢?实际上,他们组成法庭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违反工厂法的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就是因为“法庭上坐的是工厂主先生,他们是自己审问自己”。[26]马克思举例说,纺纱厂主埃斯克里格把工厂准备实施换班制度的计划提交本区的工厂视察员,但遭到拒绝。几个月后,另一个纺纱厂主鲁宾逊因实行与埃斯克里格相同的换班制度而被控告。法庭的4位法官有3位是纺纱厂主,而且以埃斯克里格为首。埃斯克里格宣判鲁宾逊无罪。既然对鲁宾逊是合法的,那么,对埃斯克里格也是合法的。于是,他根据自己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立马在自己的工厂里实行这种制度。[27]资产阶级司法对劳动人民的压迫还有形式多样的表现。例如:法律规定工人在受到安全实施不完善的机器的伤害后,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但同时又规定了高昂的诉讼费用,使之成为摆设;作为治安法官的工厂主可以解释议会法令,从而将其废除;甚至还露骨地规定“对违约的雇主只许提出民事诉讼,而对违约的工人则可提出刑事诉讼”;[28]等等。

总之,资本主义法制是资产阶级压迫劳动人民的工具,是资产阶级镇压反抗以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对资产阶级而言,是维持其统治秩序的“法律的铁腕”;对劳动人民而言,则是“隐蔽的阴险的谋杀”。

四、资本主义法制自身矛盾重重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法制自身矛盾重重:法律本身有缺陷,模糊不清又自相矛盾;缺乏细节规定,难以真正实施。并且,理论与实践完全背道而驰。

首先,法律自身漏洞百出。恩格斯在英国期间,系统地考察了英国的法律。恩格斯认为,英国法制具有浓厚的封建性质,其法律既不符合时代要求,又含混不清、自相矛盾。在《国内危机》一文中,他指出:“这是些什么样的法律啊!是一堆杂乱无章、相互矛盾的决议,这些决议把法学贬低为纯粹的诡辩术;这些决议不适合我们的时代,所以司法机关从来不遵守”。[29]其后,恩格斯在《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中对英国法制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恩格斯看到,英国法律有许多荒唐的规定,比如要求“十二个陪审员的裁定必须一致”。陪审员像坐牢一样被关在一个房间里,在未得出一致裁定或法官确信他们不能得出一致意见前,不得出来。荒唐的规定导致了荒唐的一幕:1824年牛津地区的陪审员对一个案件未能达成一致,1人主张有罪,其余11人主张无罪。最终他们达成协议,持异议者在起诉书上写下“有罪”,然后走开;另外11人在“有罪”前加上了“没”。[30]恩格斯指出,英国的法律本身有缺陷,含混不清、漏洞百出,致使法官和陪审员有很大裁量空间。其成文法由近五百年来收集的无数议会法令、条例组成,这些法令、条例相互冲突;不成文法(习惯法)更是连最主要的条文都模糊不清、语义含混。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此前的类似案件的判决就被奉为权威;由于这些判决也是彼此矛盾的,结果“让完全的无法状况代替了‘法治状况’”。[31]

其次,法律难以有效实施,成为“一纸空文”。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资产阶级的法律常常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实施。英国在1802年至1833年间,先后颁布了5个工厂法,对此,马克思的评价是“一纸空文”。例如,受初等教育是在生产上使用14岁以下儿童的法定条件,但只规定了儿童每天必须有3小时在学校里,每周必须从教师处获得学习证明。由于缺乏具体规定,荒诞之事时常发生。有的教师用画十字代替签字,因为他们自身就是文盲。至于工厂的视察员制度,由于视察员少并且职权小,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1871年英国共有2名视察员,2名助理视察员,41名副视察员,但他们要监管的工场超过10万个。有工人这样评价道:“1860年的矿山视察法纯粹是一张废纸。视察员的人数太少了,他们也许要七年才能进行一次形式上的视察。我们的视察员是一个不能做任何事情的70多岁的人,他要管130多个煤矿。”[32]

再次,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理论与实践常常处于矛盾状态。在《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一文中,恩格斯深刻地指出,在英国,王权已经不复存在,国王成为政治上的摆设,但是没有哪个国家比英国更崇拜统而不治的君主,“国王这个词是国家的本质”。[33]在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中,贵族组成了议会的上院。根据英国宪法,上院既不从属于王权,也不从属于人民,上院议员是唯一不负责任的权力。但在实践中,由于国王有任命上院议员的权力,因此上院从属于国王;由于议员属于一定党派,因此上院也从属于人民舆论。尽管上院政治影响越来越低,但贵族由于拥有巨大的财富仍备受尊重,仍有很大势力。根据英国宪法,下院是民主的代表,掌握着议会的实际权力。下院颁布法律并通过其执行委员会——内阁来管理国政。“只要民主要素本身确实是民主的,那么,在下院这种独掌大权的情况下英国就应当有纯粹的民主制”。[34]然而,名义上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利益的下院,实际上是一个由贿赂选举产生、不断践踏人民意志的团体。在下院中掌握权力的实际上是财产,是资产阶级。因此,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统治着英国。恩格斯指出:“实践和理论处于极端的矛盾中。双方彼此相异,已经毫无相似之处了。这里是立法权的三位一体,那里是中间阶级的专制统治,这里是两院制,那里是有无限权力的下院;这里是君王的特权,那里是下院选出的内阁;这里是世袭立法者的独立的上院,那里是为老朽无用的议员们设立的养老院。”[35]最后,恩格斯得出结论:“英国宪法实际上已经根本不存在了”。[36]资本主义法制自身的重重矛盾,导致资本主义法律难以有效实施,相关制度难以切实执行。所谓“法治国”不过是自欺欺人,所标榜的自由、平等、人权沦为空洞说教。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法制只是资产阶级的法制,是资产阶级压迫人民的工具;尽管它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是难以掩盖其剥削阶级实质;不仅如此,它在技术层面漏洞百出,难以有效实施。这样一种法制必将被新的法制所取代。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制的批判与建构是结合在一起的。他们坚持破与立的统一,坚持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制的同时,也提出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应当真正成为人民意志的表现,保证人民享有事实上的平等权利,切实维护人民利益,并注重自身的科学性。这些思想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9][10][12][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8,128,483,工 484,484.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5,287.

[3][4][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62,481,48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7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28.

[7][8][23][29][30][31][33][34][35][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83,408,581,408,579-580,582,562,564,568,568.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692.

[14][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648,648.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9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2.

[17]〔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M].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34.

[18][20][24][25][26][27][28][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04,205,846,324,334,334,850,574.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5.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8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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