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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有年限吗

2014-12-03方铭心

财会通讯 2014年2期
关键词: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总额

3.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有年限吗

问:我公司是湖北省境内的一家中小企业,由于经营不景气处于亏损状态。请问,确认中小企业标准是什么?中小企业微利或亏损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土地使用税减免是否有年限限制?土地使用税减免是否应当进行审批以及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天运有限公司 王娟

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由于困难性减免是由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所以,各地对困难性减免规定不尽一致。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62号)的规定,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下列情形,可以批准困难减免:1.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亏损严重的;3.属于政策性亏损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批准困难减免: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用地;2.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企业;3.近3年内有偷、逃税行为的企业;4.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5.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对“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不能继续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63号)的规定,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属于审批类减免,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发〔2008〕142号)的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如下:(一)对武汉市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6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二)其他市、州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3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另外,对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确认。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确定。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七)住宿业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八)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上述(六)、(七)、(八)三个行业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上述(八)、(九)、(十)三个行业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十一)邮政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上述(十)、(十一)两个行业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诸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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