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孩”政策将释放多少生育潜能?
2014-11-27曹立斌程广帅
曹立斌 程广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单独二孩”政策的施行,是计划生育政策执行30余年以来“经历的最大幅度的调整”[1],也是一场重要的社会实验。它使我们有机会直接观察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能否同时达到既缓解相关人口问题压力,又继续维持低生育水平的目的。在政策强约束改变之后,人们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本文将以湖北省为例,对“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将如何影响生育数量、生育进度等人口特征进行研究。
一、数据来源及特征描述
2014年3月底,湖北省修改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本课题组于2014年6月对湖北省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家庭进行了生育意愿调查,获得10 029个家庭的调查样本。
为了反映计生政策的演变过程和满足后续分析中的对比需要,样本中包含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各种其他类型的家庭。其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即“双独”家庭)683个,占样本总量的6.8%;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家庭105个,占样本总量的1.0%;已育的第一孩为女孩的农村家庭(即“一孩半”家庭)2 478个,占样本总量的24.7%;女方户口在恩施农村的家庭64个,占样本总量的0.6%;夫妻中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9 347个,占样本总量的93.2%。值得指出的是,此处所列的数据之间存在逻辑交叉,这意味着上述数据之间不能进行累加计算,更重要的是,所列的“单独家庭”也还不是本文的直接研究对象。
本文的直接研究目的在于“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将会引起人口生育状况哪些新的变化,换言之,关注的是“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所形成的边际人口效果。因此,本研究的直接数据目标是“新增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此类家庭需要符合以下3个条件:(1)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2)已经生育了第一个子女;(3)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以前,不被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根据上述条件对调研样本进行处理,所得结果为“新增的”允许生育二孩的家庭为6 958个,主要包含“单独”已育一孩的城市家庭和已育第一孩为男孩的农村家庭。下文的分析均以这6 958个家庭为直接样本对象。
依照户籍,此样本可以分为3类:夫妻双方均为城市户籍;夫妻中有一方为城市户籍;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籍。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前两者均按照城市部分的规定处理,故本研究将前两种情况合称为城市家庭,以与农村家庭相对应。
调研数据显示,在“单独二孩”政策放开的情况下,明确表示将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占样本总量的21.5%,而明确表示将不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则占样本总量的59.2%,另有19.3%的家庭表示还没有想清楚。在明确表示“愿意生育二孩”的家庭中,城市家庭的比重为49.8%,农村家庭的比重为50.2%。
这一数据结果与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撰写的《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中所列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该研究认为:“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60.8%的单独夫妇表示希望生育第二个孩子。”[2]对于两组数据结果的较大差异,我们提供两点解释:第一,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文章所列数据为全国数据,而正如该研究所指出的,湖北省在全国范围内,生育理想数量是偏低的;第二,该研究所列数据是2013年8~9月间调查取得的,而当时“单独二孩”政策还没有正式实施,受访者的回答“理想性”较多而“规划性”较少。
二、“单独”政策放开对生育水平与进度的影响
(一)推算方案及假定
本文的基本假定是目标人群能够并已经完全了解政策含义且完全按照意愿安排生育,并以截至2014年政策调整时累积的62.94万个“单独”家庭作为后续推算的基数[3]。
首先,关于生育水平。根据上文的数据特征,我们在对“单独二孩”的政策效果进行推算时,设计了三种方案:高方案假定未想清楚的家庭最终将会选择生育第二孩,则预期生育第二孩的家庭比重为40.8%;中方案假定未想清楚的家庭中有一半最终将会选择生育第二孩,则预期生育第二孩的家庭比重为31.15%;低方案假定未想清楚的家庭最终将不会选择生育第二孩,则预期生育第二孩的家庭比重为21.5%。
根据对累积“单独”家庭数量的推算,2014年放开“单独”政策时累积家庭数量为62.94万,如果将政策调整推迟到2015年年初,则累积“单独”家庭数量将达到70.37万;即“单独”家庭的数量规模在一年之内增长了7.43万。此外,当前处于生育旺盛期的人群,主要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严格计生政策开始实施后出生的,独生子女较多,结成“单独”家庭的可能性也较高;即在较短时期内,“单独”家庭的数量将不断增大。由此,我们假定,自2015年起,进入“单独二孩”政策范围的家庭数量以7.43万为基数逐年递增。在数据计算中,为简便起见,实际使用的数据为7.5万、8万、8.5万、9万、9.5万和10万。依照此方案,推算湖北省可能的新增人口数量至2020年。
由此方案,我们首先可以分析湖北省“单独二孩”家庭的意愿生育数量。调查数据显示,湖北省“单独”家庭的平均意愿生育孩子数量为1.31个(中方案值,后文中不加特殊说明的描述均为中方案值),其中,城市“单独”家庭的平均意愿生育孩子数量为1.28个,农村“单独”家庭的平均意愿生育孩子数量为1.35个(见表1)。如果不考虑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之间的差异,即如果“单独”家庭的生育意愿得以完全实现,那么“单独”家庭的生育水平将较大幅度地低于更替水平。
其次,关于生育进度。在调查中,关于第二孩的预期生育时间,设置了5个选项,其具体项目和所占比重分别为:“现孕”的占7.1%,“明年”的占14.2%,“后年”的占10.6%,“大后年”的占7.4%,而“未确定”的比重最大,达到60.7%。我们的推算方案是,首先扣除“现孕”和“未确定”的家庭,在第二孩预期生育时间较为明确的类别中,即以第二、三、四项为总体,则“明年”的占45.1%,“后年”的占32.8%,“大后年”的占22.1%。再假定“未确定”的家庭的预期生育时间也按照上述比例分布,将其分配在未来3年中实现,与上述3个值分别相加,这样,连同“现孕”家庭,则可以估计出未来4年每年的新增人口数量。
表1 平均意愿生育孩子数 (单位:个)
另外,调研数据显示,在明确表示将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中,以第一孩两岁的家庭为最多,换言之,生育间隔为2年的家庭为最多,其后依次为间隔1年、间隔3年和间隔不到1年的家庭,几项累计,比重接近60%。因此,我们假定自2015年起,每年新进入“单独”政策范围的家庭都保持2年的生育间隔期,并依照前述比例分散在4年内完成第二孩生育,推算至2020年。
(二)推算结果
1.预计新增人口总计可达19.6万人,在2015~2017年形成生育高峰
数据显示,2014年放开“单独二孩”政策,从累积的“单独”家庭(即62.94万个)中释放新增人口数量总计可达19.6万人。在生育意愿完全实现的情况下,2015~2017年将形成一个新增人口的生育高峰期,新增人口分别可以达到8.03万、6万和5.12万。在生育堆积势能至2018年释放完毕之后,“单独二孩”政策的效果将成为常态,对每年生育水平的提高量取决于一个间隔期(即2年)以前进入“单独二孩”政策范围的家庭的数量。2018年以后,年新增人口数呈逐年递增趋势,这与我们假定“单独二孩”政策放开之后,湖北省“单独”家庭规模逐年扩大有关。如图1所示,图1中政策不变部分的数据来自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及其推算。
图1 年出生人口趋势图(仅绘出中方案)
2.政策效果在城市中的表现更为明显
调查数据显示,在明确表示将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中,城市家庭的比重为49.8%,农村家庭的比重为50.2%;即“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新增人口将大致平均分布在城市和农村。但是,由于年出生人口数量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相同的绝对数量增加所形成的相对幅度变化则是明显不同的(如图2和图3所示)。以新增数量最大的2015年为例。当年将新增出生人口8.03万人,其中,城市新增4万人,农村新增4.03万人。在新增数量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分别形成的上升幅度却是明显不同的。根据测算,2015年在政策不变情况下,城市出生人口将约为17.09万人,新增4万人,上升幅度达到23.4%;而农村出生人口将约为59.53万人,新增4.03万人,上升幅度则仅为6.8%。这意味着,“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城市对其政策效果的感受将更为明显。换言之,新增人口对医疗、保健、教育等基础设施所形成的新压力将主要出现在城市中。
3.政策实施不会引起生育水平的大幅度上升
与城市“双独”家庭、农村“一孩半”家庭相比较,“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城乡受益家庭的生育意愿及生育行为不会出现大幅度反弹。
“双独”家庭,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城市家庭,是计生政策原本就允许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调研数据显示,城市“双独”家庭的平均理想子女数量为1.72个。其中,明确表示将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仅占12.4%,而明确表示不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则占到总量的60.8%,另有26.8%的家庭表示“没想清楚”。农村“一孩半”家庭,也是计生政策原本就允许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调研数据显示,农村“一孩半”家庭的平均理想子女数量为1.74个。其中,明确表示将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占30.5%,而明确表示不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则占到51.1%,其余18.4%的家庭为“没想清楚”。
图2 城市年出生人口趋势图(仅绘出中方案)
图3 农村年出生人口趋势图(仅绘出中方案)
调研过程中,受访家庭对于“您的理想孩子数量是多少”这一问题,回答“一个孩子”的占总量的31.5%,回答“两个孩子”的则占到总量的66.5%,两者合计达到总量的98%。数据显示,城乡“单独”家庭的平均理想子女数量为1.7个,其中,城市家庭为1.7个,农村家庭为1.69个,均略低于上述两类家庭,即使考虑到政策放开初期的较短时期内,人们还没来得及调整自己的生育安排,相比较于上述两类家庭,其反弹空间也是很小的。城乡“单独”家庭中,明确表示将会生育第二孩的家庭的比重(21.5%)介于农村“一孩半”家庭和城市“双独”家庭之间(见表2)。即使是以本文进行外推计算的中方案(31.15%)来比较,也只是与农村“一孩半”家庭大致相等,而不会出现大幅度的反弹。
表2 不同类型家庭理想生育子女数量
这一数据比较结果,使我们得出了与乔晓春类似的分析结论,“政策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属于‘硬着陆’”[4],而不同之处在于,我们认为政策放开虽然具有某种突然性,但“着陆”时也并不会特别“硬”。
三、小结
湖北省城乡居民的理想孩子数量和意愿生育数量之间一般存在“0.4个孩子”的差距,同时,在政策放开前后,相关家庭第二孩生育意愿的内部比例也发生了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学术界的推测,即对于特定家庭而言,其“理想生育数量”和“规划生育数量”之间以及生育规划在“受到政策约束”和“不受政策约束”之间都是存在一定差异的,而通常的情况是,“理想生育数量”大于“规划生育数量”,“受到政策约束的规划数量”大于“不受政策约束的规划数量”。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上述两组差异的数量并不大,换言之,“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以后,城乡家庭的生育水平即使出现回升,其升高空间也不大。
湖北省2014年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以后,由于生育堆积效应及其势能释放,将从累积的“单独”家庭中新增出生人口19.6万,并在2015~2017年的3年内集中释放,形成一个人口生育的小高峰期。尽管新增人口将基本在城乡之间平均分布,但是由于城市每年的出生人口基数较小,在势能释放期间,城市的政策效果感受将更明显,将对城市中的妇幼保健、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形成一定的压力。如果适当调整相关公共服务的供给量,就可以避免形成严重的资源挤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具有一定的“硬着陆”性质,但是“硬”的程度是有限的。到2018年堆积势能释放完毕之后,“单独二孩”政策效果将成为常态,有限地提高全省的生育水平。
值得指出的是,“单独”家庭的生育意愿还存在着较大的变动可能。在是否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问题上,尚有19.3%的家庭表示“没想清楚”;而在明确表示将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中,“未确定何时生”的家庭则占到60.7%。这意味着,“单独”家庭的生育意愿,无论是在生育数量上还是在生育时间上,都将存在一定的变动空间。
进一步地,将城市“双独”家庭、农村“一孩半”家庭和城乡“单独”家庭的理想生育数量一一列举,就会发现,其中虽然有一些波动,但总量都在“平均2个孩子”以下。如果可以使用这三类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对全体城乡家庭进行模拟,那么上述各结论将适用于城乡全体家庭,这意味着,放开“普遍二孩”限制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是由于可能存在相当数量家庭的堆积,因此“普遍二孩”政策的放开需要注意限制家庭的生育时间进度,从而避免生育政策的“硬着陆”。应在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由此,上述结论对于全体家庭的适用性,“普遍二孩”政策放开可能形成的生育堆积及其释放的时间节律,再加上生育政策调整对人们性别偏好的影响作用,将成为我们后续研究的方向。
[1]翟振武,赵梦晗.单独二孩政策的前因与后果[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4,(3):10—12.
[2]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Z].中国人口学会2013年年会资料,2013.
[3]杨云彦.在国家卫计委例行发布会上对湖北省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情况的介绍[EB/OL].(2014-07-10)[2014-07-20].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7-10/6371289.shtml.
[4]乔晓春.单独二孩政策的利与弊[J].人口与社会,201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