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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思考

2014-11-24陈莉

中国连锁 2014年9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受害人民事

陈莉

【文章摘要】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各国纷纷立法积极防治。其中,民事保护令通过限制加害人的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安全,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虽具有与民事保护令类似的功能,但在实际适用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学习借鉴美国民事保护令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对于推进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完善建议

0 引言

家庭暴力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随着人们对人权的重视,对婚姻家庭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家庭暴力也愈加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现有12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不少国家还建立了民事保护令制度。民事保护令的主要作用是充当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隔离墙,避免双方的接触,同时保障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费和医疗费,从而达到预防暴力发生的效果。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裁定旨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中,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截止2012年底,全国试点人民法院已发出200多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履行率达98%。对保护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伤害,预防家庭暴力发生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人事安全保护裁定还存在很多不足,还未能完全实现民事保护令的效能。

1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阻碍

1.1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防治主要依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南》等,这些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文件对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定较为理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指南》中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虽能较好地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但是《指南》并不是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受害人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还存有顾虑。各个法院在适用过程中,因对《指南》的理解不同,适用也有所不同,当事人无法获得合理预期。

1.2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过窄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附于离婚案件,不能作为独立的立案事由。现实生活中,有些受害人或是希望被申请人改过自新,或是希望得到有效的救济等,并不一定以离婚作为最终诉求。人事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人主体仅限于配偶的一方,对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例如老人、孩子遭受家庭暴力情况没有考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多是针对受到的身体暴力,尚未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多是对被申请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例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跟踪受害人或与受害人及可能遭受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等,对受害人的救济涉及较少。

1.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力度不够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主要由人民法院监督执行,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被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相关规定,视情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函告后,履行保护义务。《指南》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规定过于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如何监督执行,公安机关如何协助保护,两机关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何种措施都没有详尽的规定。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际执行带来困难。

2 学习借鉴美国民事保护令制度

在美国,民事保护令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最常用的保护措施之一。国会1994年通过的《针对妇女暴力法》以及各州的反家暴法令中对民事保护令的规定,为法官签发民事保护令提供了法律依据。

2.1民事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民事保护令不必依附于离婚案件,可作为独立立案事由,保护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之苦。其申请人也不限于配偶的一方,包括(离异)配偶、同居超过90天的同性或异性伴侣、血亲、姻亲、有收养关系、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者。法院签发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受害人进行身体和精神虐待。保护令为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可禁止被申请人的一切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接触,例如打电话、发邮件、跟踪骚扰等,禁止被申请人接近受害人及其他需要保护的人的生活、学习、办公场所,法院还可以依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迁出共同住所等;被申请人还要承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义务与临时抚养费给付义务等。保护令对受害人的财产也给予一定的保护,法院有权强制被申请人无条件转让占有的受害人的个人财产,恢复受害人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受害人与被申请人的共同财产,法院经过综合考量,权衡各方利益,如果仍然倾向照顾受害人利益,法院将赋予受害人对共同财产的排他占有权利等。相关立法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限制被申请人对未成年人的探视权,被申请人探视未成年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等。

2.2民事保护令的执行

美国警察在民事保护令执行中充当了重要角色。法官签发民事保护令后,警察必须在8小时内将民事保护令送达被申请人,若一时无法送达,警察要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例如,在受害人住所周围巡逻,或是将受害人送到亲友家、庇护所、宾馆等。警察要熟悉了解辖区内民事保护令持有者的相关情况,随时提供帮助。

2.3其他机构的配合

法院内设有受害人服务中心,由妇女组织具体运作。服务中心对受害人在开庭时可能遭受的伤害进行评估,根据需要通知法警提供现场保护。如果法官认为有必要,被申请人必须按要求自费连续参加40周加害人认知和行为矫治机构的活动,在认知上认识到打人不对,打家人更不对,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据波士顿上诉法院介绍,被法院强制接受认知和行为矫治的被申请人中,大约有2/3的人学会了与家人平等相处之道,从而提高了生活质量,挽救了婚姻。1/3的人因为中途退出而被送去服刑。

3 对完善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建议

3.1扩大民事保护令适用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离婚案件中起到了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作用,但是家庭暴力并不仅局限于配偶的一方,家庭中的老人、孩子都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应考虑扩大申请人主体的范围,最大可能的保护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多是保护受害人免受身体暴力的伤害,对于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的伤害鲜有涉及,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等作为家庭暴力的几种主要形式,对受害人的伤害越来越大,民事保护令中应考虑对这几种家庭暴力形式实施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多是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禁止性行为,并未对受害人提供适当的救济,民事保护令中可增加对受害人实施救济的内容,例如进行财产保护等。

3.2确定执行机关,明确职责,切实执行民事保护令

从实践来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至少存在四种执行模式,如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执行;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法院与公安机关配合执行;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则是法院、妇联、民政3家配合执行;温州市龙湾区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同时,给妇联、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他们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书,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向法院反馈裁定书履行情况。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各自特点与优势,分工协作,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与措施,增强执行的可操作性。

3.3其他组织、机构积极协作,形成有效的救助监督机制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防重于治。中国的传统观念是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大多数受害人也不希望就此离婚,而是希望通过公权力介入、社会救助,使其免受家暴之苦,更是希望另一半能改过自新,从思想根源认识到打人的错误,不再打人或控制受害人,使家庭生活恢复和睦。所以,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对防治家庭暴力有积极意义。

3.3.1社会救助机构为受害人提供相应服务

暴力对受暴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很大影响,往往会产生极端的想法和行为。有些受暴妇女在观念上更在意面子名声,这可能会妨碍她们寻求救助。有些受暴妇女之所以不敢离开施暴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不独立,无法独立生活。社会救助机构,比如妇联,可以设立相应的服务项目,例如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受害人申请保护令;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就业机会等,使她们从心理、生活上真正逃离家庭暴力。

3.3.2设立专门的矫治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

让施暴者从思想上认识到在家里一样不能打人,和睦相处才是家庭生活的真正意义,这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本所在。借鉴国外的专业矫治机构,对施暴者进行教育,以期达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

3.3.3单位、组织参与协助监督保护令的执行

仅依靠法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来执行,因各种客观原因,有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如若赋予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施暴者所在单位等组织、单位一定职责,向他们发布协助执行通告,由他们相互配合、协助监督,定期向司法机关反馈执行情况,定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充分发挥民事保护令的效用。

4 结语

民事保护令对保护受害人是十分有效的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民事保护令的实施十分重要。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要建立起多元协作机制,切实有效的实施民事保护令,充分发挥民事保护令事前保护受害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敏,黄斌美国民事保护令制度考察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网.

[2]邓蔚霞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瓶颈和出路—以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为视角地方立法网.

[3]黄庆畅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达35.7%女性受害者占9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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