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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旅游:研究述评、欧洲经验与中国启示*

2014-11-24赵琪冯学钢孙晓东

旅游研究与实践 2014年4期
关键词:旅游者旅游

赵琪,冯学钢,孙晓东

(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上海 200241)

引言

随着世界旅游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学视角的旅游的产业功能不断被认知。众多学者分别从人类学、社会学以及心理学方面对旅游在社会、心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广泛研究。1980年世界旅游组织充分肯定了旅游在促进世界和平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作用①,并于1999年对旅游在满足旅游者心理需求、社会需求等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再次肯定②。1948年的全球人权宣言进一步将旅游、休息、休闲和带薪假期认定为人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广泛认同,并催生出一种新的旅游概念——“社会旅游(social tourism)”。社会旅游作为实现人们基本旅游权利的重要措施和途径,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社会旅游起源于20世纪早期的欧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欧洲很多国家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社会旅游在福利改善、东道社区内个人发展、公民身份认可、健康状况改善以及就业率提高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社会作用。近年来,随着国民休闲计划的推行,我国的社会旅游也初显端倪。

本文试图通过研究欧洲国家社会旅游发展系统和措施,探讨欧洲社会旅游发展模式,研究目前我国社会旅游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我国发展社会旅游所出现的问题,最后为我国的社会旅游能够长远、持续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社会旅游的起源与内涵

社会旅游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法国工会开始实施促进劳动者身体和心理健康发展的带薪休假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将社会旅游归于满足社会主义需求的国家政策中,通过安排工人、学生旅游,达到提高生产力、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以及促进共产主义团结的作用。之后社会旅游跨越了国界、体制的限制,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欧洲范围内不断发展。1963年国际性的社会旅游组织——国际社会旅游局(ISTO)建立,旨在从国际层面讨论社会旅游的相关问题,涉及资助旅游、青年人旅游、提高旅游参与度、家庭旅游、旅游和文化、旅游和环境等方面。作为国际性的社会旅游组织,国际社会旅游局将社会旅游的概念发展成为一个逐渐被全球认知的事物。

最早的社会旅游定义是由Hunzicker在1951年给出的,即社会旅游是在经济上以及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旅游者参与到旅游领域所产生的关系和现象的总和③。1957年Hunzicker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社会旅游本质的认识,认为社会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旅游,以使得低收入者参与到旅游中、并为其提供特殊服务为特征④。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旅游逐渐从各个角度获得了诠释和丰富。在英国和爱尔兰,社会旅游主要针对残疾人或者弱势的家庭,使他们能够参与到旅游活动当中。在欧洲大陆其他地方,社会旅游更关注旅游与社会的融合问题以及全体旅游(tourism for all)。由于社会旅游针对的目标群体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社会旅游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相对于单个的国家,国际社会旅游组织对社会旅游的定义更基于一个全球性的视角。最著名的社会旅游定义是1996年的蒙特利尔宣言⑤。该宣言将社会旅游定义为“参与旅游所产生的现象和关系的综合,特别是那些低收入的社会阶层参与旅游,通过一个定义良好的社会措施使这种参与成为可能或者推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社会旅游实施方式和实施主体的不同,社会旅游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定义。在中国,社会旅游更多地被解释成福利旅游或者社会福利旅游。比如李祗辉将福利旅游定义为对弱势群体的支持与服务措施,通过各级政府、民间团体、企业等在旅游设施及费用上的支持和援助,为由于经济、身体等原因而不能参与到旅游中的群体提供旅游机会,使其享受旅游的乐趣[1]。

基于政府、国际组织以及学术界的不同阐述,可以3个主要角度来理解社会旅游。在需要方面,社会旅游强调旅游的目标群体。在供给方面,社会旅游强调旅游对旅游地和旅游行业的作用,比如Minneart,Maitland and Miller认为社会旅游是让旅游者和旅游社区能够收益,从而为旅游增加了道德价值[2]。在效益方面,社会旅游强调需求方、供给方以及旅游的社会效益,比如英国Visit England组织将社会旅游理解为:利用旅游业闲置的资源,为难以正常参与旅游的人提供参与旅游的机会,以此探索社会旅游的社会效益以及休闲度假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将社会旅游定义为:通过国家、工会、慈善机构、企业等在费用、旅游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使得更多的人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低收入者、儿童、青年人以及家庭等)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来,从而实现旅游对个人和群体的社会效益。虽然该定义难以完全涵盖社会旅游的全部内容,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旅游的基本特点:(1)旅游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社会旅游能够通过有效的途径让所有人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获得休闲和度假的权利。(2)社会旅游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旅游权利,旨在让更多人参与旅游。(3)社会旅游在满足旅游者需求、实现旅游者个人和家庭效益的同时,能够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改善旅游业的季节性问题,促进就业,实现旅游的社会价值。

二、国内外社会旅游研究现状

社会旅游起源于20世纪30年的欧洲。欧洲的社会旅游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相对有成效的研究成果。而在中国,伴随休闲时代的到来,社会旅游的概念也逐渐被学术界所认知。

(一)国外社会旅游研究现状

欧洲社会旅游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在很多国家(比如法国、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德国等)积累了成功的实践经验,同时在学术界获得了广泛关注。国外对社会旅游的研究领域比较广泛,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社会旅游的效益、社会旅游的现实状况、概念以及相关组织的角色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我国进行社会旅游的研究有着较好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外社会旅游研究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旅游的效益研究,包括社会旅游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个人效益等。Freya认为旅游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欧洲社会旅游更强调旅游在社会以及全球社区中的作用[3]。Smith和Hughes通过对英国家庭旅游联盟以及Rowntree信托受益家庭的调查,认为旅游的最重要的作用是改变(比如体验新的兴奋和愉悦)以及家庭关系的改善[4]。McCabe、Joldersma和Li通过对英国FHA申请者申请理由以及后续旅游效益调查发现,社会旅游能够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5]。Minnaert的研究发现,即使社会旅游没有提供正式的学习机会也能够让旅游者得到学习、行为发生变化[6]。Minnaert和Maitland对社会旅游支持者和参与家庭进行访谈后得出社会旅游在短期内能够增加家庭资本,在中长期能够增加社会资本[7]。McCabe通过对英国3个实施社会旅游的慈善机构的申请人背景以及旅游原因的调查发现,社会旅游能够影响人们的幸福感以及人生经验和眼界[8]。(2)欧洲社会旅游实况研究。Puczkó和Rátz系统研究了匈牙利对社会旅游的支持、政策以及匈牙利未来社会旅游发展的趋势[9]。Diekmann和McCabe关注欧洲的社会旅游系统,从基金来源、设施提供以及目标群体方面对欧洲7国社会旅游系统进行了比较[10]。Maynard通过对欧洲政府在社会旅游中职能定位的分析,为英国发展社会旅游提供了意见和建议[11]。(3)社会旅游概念的研究。Minnaert、Maitland和Miller借鉴欧洲社会旅游的发展,构建了社会旅游的概念模型,该模型包括4个主要的类别:参与模型、包含模型、适应模型以及激励模型[12]。(4)社会旅游中相关组织角色的研究。Hunter-Jones讨论了慈善行业在社会旅游中的贡献,包括筹款、住宿支持、特定的活动支持[13]。Bélanger和Jolin通过研究国际社会旅游组织的历史和发展,以及在社会旅游政策当中的角色,认为ISTO的主要定位应该是协调机构[14]。

(二)国内社会旅游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社会旅游的研究尚在起步阶段,总体上未形成规模,只有少数研究成果对社会旅游进行了讨论。王晓红认为社会旅游作为旅游的社会功能属性,在扩大社会福祉、提高生活质量上有着重要的意义[15]。纪菲菲通过探讨社会福利旅游的国外起源和发展现状,分析了中国国民休闲计划和国际社会福利旅游在实施中的异同,为国民休闲计划的实施提供意见和建议[16]。李祗辉在综合国外学者对福利旅游的概念内涵的基础上,认为福利旅游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88。范玉娟从对社会旅游概念认知的基础上,从社会管理层以及企业管理层角度研究旅游的价值和具体实施方法[17]。总之,目前国内社会旅游的研究零散而简单,随着我国旅游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民休闲计划的逐步实施,社会旅游研究将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重视。

三、欧洲社会旅游发展模式

欧洲特别是西欧一些国家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政治和经济背景,其社会旅游发展模式也有着共同之处。Maynard认为欧洲政府对社会旅游的持续支持是欧洲社会旅游成功的关键。国际社会旅游局ISTO认为,政府在成功的社会旅游营销中的起着基础的作用。通过对法国、德国、比利时、西班牙、罗马尼亚和波兰等欧洲国家在发展社会旅游方面的经验可以发现,政府在其本国社会旅游发展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一)社会旅游发展的政策支持

政策性支持是指通过法律、税收、政策等从国家层面支持社会旅游的发展,为社会旅游的发展提供具有法律性的保障。1999年英国颁布了残疾人歧视法案,2004年该法案要求所有的服务行业为残疾人提供特别住宿服务的条例。西班牙将社会旅游与社会福利政策相融合,IMSERSO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了财政部、卫生部、人口与移民部、卫生与健康部、旅游和贸易部等政府部门的支持,使得计划能够畅通实施。2003年比利时政府通过立法支持社会旅游的发展,并发布了“tourism for all”法令,从法律上将旅游定义为人民的基本权利。在波兰,法律规定对儿童和青年人旅游给予7%的增值税优惠。法国则通过旅行券制度对购买旅游券的企业提供减税的福利。

(二)社会旅游发展的资金支持

政府对社会旅游的资金支持主要分为直接性资金支持和间接性资金支持。直接性资金支持是指政府直接给予受益者(社会旅游目标群体)和设施供应方资金支持。在德国,社会旅游的基金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lander”,该机构直接资助社会旅游组织BAGFE下属的度假中心。波兰现在的社会旅游主要是针对儿童和年轻人的旅游。一般来说,社会旅游资金直接来源于财政拨款。间接性的资金支持是指政府补助社会旅游的主要组织机构,如工会、健康和福利组织等。比利时在2001年5月建立了名为Holiday Participation Centre的机构,负责在公共部门、私人以及社会行业之间的联络,目的是为生活在贫困中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旅游支持,目前成为比利时社会旅游最主要的组织和实施结构。该机构资金一部分来源于政府的拨款,另一部分来源于工会、福利和健康组织的支持。此外,西班牙的IMSERSO计划每年得到政府1亿多欧元的投资,使得每年120万老年人能够在淡季去海边度假,享受低价旅游。

(三)社会旅游发展的协调机构

政府以协调者和沟通者的角色,在社会旅游者和社会旅游设施之间协调,使社会旅游者能够享受更多的旅游设施,并让社会旅游设施的提供者获益。在法国,ANCV作为一家公共机构为340万工人提供具有支付注册、交通、餐饮、运动以及文化活动等功能的旅游券。比利时的“Flander tourism aboard”是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旅游机构,其下属的Holiday Participation Centre拥有600家以上的合作酒店,为低收入的社会旅游者提供折扣价格,每年可使10万人受益。

欧洲社会旅游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在扮演社会旅游的促进者、协调者、规范者的同时,离不开工会、慈善机构、企业、健康福利机构等具体实施者的合作与支持。在法国,工会和企业是旅游券的主要购买者,公司在通过定期保存工人1%的工资比例基础上,再由公司或者工会进行补助,为生活在贫困中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旅游支持,从而使工人获得旅游福利。比利时的holiday participation center虽然是由政府性社会旅游机构Flanders Tourist Board建立的,但实质上是一个非政府性质的组织,负责公共部门、私人以及社会行业之间的联络。英国的慈善机构FHA致力于帮助家庭旅游,拥有超过36年的实践经验,其中2011年帮助超过200个家庭享受到了旅游带来的社会、医疗以及心理福利,拓宽了英国民众对社会旅游的认识。

虽然不同国家政府干预力度不同,但是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欧洲社会旅游实践的成功得益于政府干预型的发展模式,不仅充分发挥了政府在社会旅游中的作用,同时联合社会力量,走市场化道路,使得社会旅游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中,能够灵活地发挥它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四、中国社会旅游实践及问题

2008年国家旅游局向有关部门倡导“国民休闲计划”,以促使更多市民参与到国内旅游活动中。该计划包括奖励旅游、福利旅游、修学旅游、银发旅游等等。地方各省市也开始鼓励全社会参加旅游休闲活动。旅游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概念,逐渐被认可和重视,我国社会旅游实践也初显端倪。

(一)我国社会旅游的实现形式

随着我国旅游经济的不断发展,旅游业内部也不断发生变革,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旅游发展形式引起了人们的反思,一些旨在让更多人参与到旅游中的新实践不断出现。这些能够让更多的旅游者参与到旅游中去,为旅游者带来了福利,完全可以归于社会旅游的范畴。

1.旅游券

旅游券全称旅游消费券。2008年的金融危机导致我国经济衰退。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开始通过发放各种消费券以拉动内需。旅游券一般是由政府或企业发放,发放的范围一般是本地居民或者客源地居民,发放的形式一般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抽奖或者网络申请的方式,使用的范围包括本地的酒店、景区、交通等,使用的方式包括可以直接抵用现金或者与现金一起使用。旅游券属于社会旅游的一种形式,通过政府或者企业资金的投入,向旅游者免费或者有一定收费发放旅游券,让旅游者能够更多地参与到旅游中来,同时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2.折扣和免费景区

折扣和免费景区是社会旅游的重要形式。通过免费开放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景区,让普通旅游者包括一些特殊的旅游者如贫困的家庭、儿童、老年人等都能参与到旅游中来,享受现代旅游的乐趣。所谓折扣景区是景区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群实施折扣价格。折扣和免费景区通过政府补贴,给予旅游者免费或者折扣的价格,使得大众旅游者甚至经济困难者参与到旅游中,实现旅游对个人和社会的福利价值。

通过我国具有社会旅游特征的实践可以看出,这些措施主要以刺激经济为主要目的,通过政府补贴和企业让利,使得更多的旅游者能够参与旅游,同时拉动消费,带动经济的增长,而与以社会福利、救助保障为特征的消费券有着明显的区别,因为其主要目的不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是刺激和推动潜在旅游者进行消费,从而有效地扩大最终消费。

(二)我国社会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

1.社会旅游认知缺乏

由于缺乏社会旅游的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社会旅游没有在大范围内得到认知。由于政府对社会旅游概念模糊,目前还没有充分给予社会旅游的政策、法律保障,资金支持也是以粗放型直接资金支持为主,缺乏对社会旅游的效益研究。此外,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者本身都缺乏对社会旅游的认知,商家变相利用这些措施以获利,消费者则对其丧失信心。

2.社会旅游经济效益的过分夸大

政府、企业将发展社会旅游作为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带动经济增长的工具,过分地夸大社会旅游的经济效益。政府和企业考虑的是旅游者在使用旅游券的同时能够进行多少的消费,能够给当地带来多大的收入,却很少考虑旅游者在使用旅游券时真正需要什么,旅游券真正的效益是什么。

3.免费和折扣景区范围有限

实施免费和折扣景区,直接降低了旅游者在门票价格上的花费,降低了旅游费用。但是由于景区在盈利方式上过多地依赖门票收入使得免费或者折扣景区的范围十分有限。“门票经济”仍然在企业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我国大部分景区都是收费的,而且门票价格不断上涨,让很多旅游者望而却步。而针对老年人、学生等特殊人群的门票折扣也受到旅游时间以及旅游活动范围的限制。

五、我国发展社会旅游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视,旅游对个人、群体以及社会的效益影响不断深入,社会旅游也会成为我国旅游发展的一个新的重点。针对我国社会旅游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的对策和建议。

(一)政府加强对社会旅游的支持

政府应该将社会旅游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了解社会旅游的内涵、效用和主要的实施方法。通过多种途径支持社会旅游的发展。首先,通过立法来规范旅游券和免费折扣景区等社会旅游措施的实施,用法律的手段规范旅游券的发放形式以及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以满足旅游者需要为中心。其次,建立福利性旅游休闲景区体系。在进一步加快博物馆、城市公园免费开放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公园体系,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辅以社会的支持,逐步开发一批福利性旅游休闲景区。同时引导景区走出门票经济,寻找新的出路。最后,采取多样化的措施,避免单一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避免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可建立从政府到社会团体到企业再到旅游者的社会旅游系统,通过与企业、社会团体的合作,使得社会旅游措施成为长效机制。

(二)企业将社会旅游作为社会责任

企业一定程度上主动让利于民,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收入,而且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更重要的是提高了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加了旅游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如企业在发行旅游券时,应该减少旅游券实施的障碍,让旅游者方便地使用旅游券,增加对企业的信任。

(三)关注弱势群体的旅游权利

我国现有的社会旅游措施主要针对大众旅游者,较少考虑残疾人、儿童、老年人、低收入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旅游需求,使得我国社会旅游在服务弱势群体这一方面有着很大的欠缺,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旅游的根本内涵。首先,政府应大力支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旅游服务的项目。可以直接投入资金为社会弱势群体建立设施健全的度假村,通过与社会团体的合作,由社会团体进行运营,专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旅游服务。其次,政府应该为提高旅游的可进入性进行基础设施的改良。如要求酒店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特殊的服务,公共交通增加对残疾人、老年人便利性。同时对那些给予社会弱势群体特殊帮助的旅游企业给予政策上、资金上的鼓励和支持。最后,旅游企业应该充分关注残疾人、老年人以及低收入者等旅游市场,针对不同的人群,设计不同的旅游产品,提供不同的旅游服务。

注释:

①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WTO).(1980).Manila Declaration on World Tourism[EB/OL].Retrieved 3March 2002,from http://www.worldtourism.org/sustainable/conce.

②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WTO).(1999).Global Code of Ethics for Tourism[EB/OL].Retrieved 8March 2000,from http://www.worldtourism.org/pressrel/CODEOFE.htm.

③Hunziker,W.(1951).Social tourism:Its nature and problems.International Tourists Alliance Scientific Commission.

④Hunzicker,W.(1957).Cio che rimarrebe ancora da dire sul turismo sociale.Revue de tourisme,2,52–57.

⑤BITS(1996).Montreal declaration:For a humanistic and social vision of tourism.Retrieved from http://www.bit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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