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主导地位
2014-11-22石媛
石媛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4)03—026—05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就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形式、机制等做了深刻概括,在十八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容的概括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在地包括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两部分,多党合作政党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政治协商的保证,政治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占主导地位。
[关键词]政党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导;地位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提出及内涵演进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是一个不断思考的渐进过程,大体分4步完成。
第一步是1991年,江泽民同志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最早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有两种形式,他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1]这应是我党最早将“协商”与“社会主义民主”联系在一起。此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尚在萌芽中,协商民主还主要是指在中国已有几十年历史积淀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所蕴含的政治协商。
第二步是2006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论证了“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此《意见》所言“协商”强调的是在人民内部的协商,故在涵盖政治协商外,还包含着更广泛的协商主体、形式与领域。2007年1l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确认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并强调:“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这一明确的“社会主义” “协商民主”的提法,已经明确表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的思考与概括。
第三步是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2]基层自治领域实行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也就是我党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除政治协商外的社会协商内涵的思考。
第四步是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八大召开,党的十八大报告以可观的篇幅并做专门标题论述“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系统地概括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的架构,协商民主的渠道、内容和目的,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及协商民主的多种形式等重大问题。这是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所做的最全面最系统的概括和论证,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概念提出到内涵演进的日益成熟。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深刻内涵
随着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的确认到内涵的日趋成熟,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在的包括两个部分: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而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既相联系又相区别。
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的联系在于:一是都强调中共的倡导与领导;二是都强调协商于决策前与执行中;三是都强调扩大协商的社会覆盖面。
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的区别。从协商对象上看,政治协商主要是与“党外代表人士”的协商,具有精英协商的特点;社会协商主要是与“基层群众”的协商,具有公民协商的特点。从协商形式上看,政治协商分两大类别十种形式。即党派协商为每年召开一次民主协商会、不定期开展高层次谈心活动、每两月举行一次座谈会、书面建议、约请面谈5种形式;政协内部协商为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5种形式。社会协商则为7种主要形式,即各类恳谈会制度、各类社会公示制度、各类社会听证制度、各类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类村民和居民议事会及其协商议事制度、各类社情民意调研咨询制度、各类公民参与决策制度。从协商制度定位上看,政治协商定位于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社会协商则定位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一部分。从协商内容上看,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对国是问题(重大问题)的协商;社会协商的主要内容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的协商。
三、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政治协商的制度保证
政治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涵和组成部分,主要是指我国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制度保证的国家政治层面的协商。
第一,分别于1989年12月和2005年2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与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主要内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核心,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责,两者是友党关系;国是问题决策前和执行中,需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
第二,经过多年实践积累,我国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两大类十种形式,一类是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主要有5种形式:一是民主协商会,二是高层次小范围谈心活动,三是座谈会,四是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五是约请面谈。二类是人民政协内部的政治协商,主要有5种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endprint
第三,在我国政治协商中,无论是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还是人民政协内部的协商,由于其协商主体主要是中共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故其具有十分突出的精英协商的特点。这也是政治协商区别于社会协商的关键之处。
四、政治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占主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政治协商,正如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两者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中出现的先后不一,两者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也不一样,其中政治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主导型协商。
第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政治协商历史久远。政治协商思想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已产生,中共成立后不久,就认识到要建立革命联合战线,积极联合各革命的党派。第一次国共合作是中国现代史上协商民主的最初实践。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在领导革命的过程中建立了反对国民党一党独裁统治的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广泛而坦诚地团结各抗日党派,在国统区参加国民参政会,积极与各民主党派以及国民党进行协商,同时在抗日根据地政权局部执政环境下也有限度开展了协商政治实践。抗战胜利前后,中共提出了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并致力于重庆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解放战争时期,中共正式提出了“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1948年4月,中共发布了“五一”劳动节号召,提出召开各党派政治协商会议,并最终筹建民主联合政府。这一号召得到了民主党派的纷纷响应,经过精心筹备,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召开,标志着协商民主中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此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展开进一步协商合作。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政党关系正式确立,在这年召开的中共八大上,共产党制订了与各民主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又把这“八字”方针进一步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这是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政治协商的方针,也是对政治协商必须长期存续的永久性共识。
第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政治协商具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政治协商是以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为制度基础的,伴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完善而完善。中国政党制度正式确立于新中国成立前夕。建国后,这一制度逐步得以巩固、发展和完善。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以后,这一制度建设更是成果卓著。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1989《意见》)这一新时期加强中国政党制度建设的首个纲领性文件。1992年,中共十四大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党章。1993年的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这一制度又被载入宪法。2005年,中共中央制定颁布了新时期加强中国政党制度建设的又一纲领性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05《意见》)。紧接着,2006《意见》颁布实施,等等。此外,人民政协也通过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的一系列相关文件,主要包括:1989年政协全国委员会通过《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989《暂行规定》),1995年政协全国委员会又出台《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下简称1995《规定》),以及政协章程、政协会议相关规则等。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加强政党制度建设的努力以及所采取的一系列相关举措,在客观上巩固、发展和完善了中国政党制度,同时也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政治协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
第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政治协商具有组织载体。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政治协商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形式。这主要体现为:
从国家政治体制的层面看,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共同构成了政治体制的基本结构。从国家政治决策的过程来看,初步形成了中共党委动议——政协协商——人大决策——政府执行的政治决策运行机制,其中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一个必经程序,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对重大问题,从中共党委、人大、政府作为决策主体的决策过程来看,中共党委决策前、人大通过前、政府决定前,都要事先通过人民政协,听取和征求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委员的意见,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民主科学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从人民政协组织自身的层面看,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有着天然的联系。从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看,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本质上就是一个实行协商民主的场所、组织和载体。从人民政协的工作方式和原则看,协商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工作方式,民主协商、求同存异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工作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尽可能达成共识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目的。这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根本特征。
从人民政协的职能看,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过程,就是协商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的过程,就是实现协商民主的过程。从人民政协的工作主题看,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人民政协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体现民主的精神,包括民主的程序、民主的方式、民主的作风、民主的氛围;在人民政协协商的过程就是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寻求共识的过程,就是增进团结的过程。
从比较优势层面看,人民政协拥有其他协商民主形式所不具有的巨大优势。人民政协具有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最大限度的包容性。人民政协的协商主体涵盖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同时协商主体还包括中共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说人民政协的协商主体涵盖了政党、国家与社会政治关系中的诸多方面,协商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政协具有界别组织的结构优势、民主协商的功能优势、联系广泛的渠道优势,人民政协融协商、监督、合作、参与于一体,极大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平台和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生动体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被庄严载人宪法,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已经写入政协章程。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具有宪法地位和政策依据,它属于我国政治体制框架内,具有合法性和制度保证。
第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政治协商对社会协商具有引导作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两种不同内涵和形式,在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平台、协商保障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即政治协商对社会协商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引导作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民主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这一民主形式作为新中国协商民主的最早实践成果,不仅开创了我国制度化协商民主的先河,而且经过6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也为发展和完善其他形式的协商民主积累了丰富经验,对于带动社会协商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参考文献
[1]江泽民.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47
[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9
基金项目:2013-2014宁夏社科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汪 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