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公司法》构建有效公司治理结构

2014-11-19朱畅

卷宗 2014年10期
关键词: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法

朱畅

摘 要:我国现代的企业制度是委托代理企业在公司法的基础上构建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代替所有者进行管理,并且接受所有者的检查和监督,形成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就基于《公司法》构建有效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讨论,并且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原刊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8月)

关键词: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权益

企业的有效治理结构在于能够明确合理地配置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分配以及责任归属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自2006年修订《公司法》以来,公司股东的权利的重视程度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同时监事会的本身的监督功能也有了很明显的加强,这些都说明《公司法》和之前相比开始住终于公司的结构性治理,强调了经理人在日常公司管理的主要义务和责任,为实现公司的有效结构治理提供了保证。

1 《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公司法》有效地保障了股东的权利有效形式,完善了股东大会制度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制度,股东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执行懂事在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时由监事会进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进行召集和主持的,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自行主持和召集。这一规定对于股东来说使得股东真正成为了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

《公司法》强调了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董事长个人决策的权利。在表决权的规定上有这样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同时《公司法》不再允许董事会在没有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允许的情况下在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权利。虽然《公司法》中保证了董事长的四项基本职权,但是如果董事长长期不履行上述职责,副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则可以推举一名新的董事暂代董事长履行职责,而无需董事长进行授权或者再次制定。《公司法》的修订主要突出了董事会集体成员共同决策的作用,这一做法加强了集体决策的力度,同时也强调了董事会会议的制度和工作程序,这也就赋予了其他董事会成员和副董事长更多的职权,对于董事长的权利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体现了我国对公司结构中权利制衡的重视,更加体现了董事会决策的民主性。

而在监察功能方面,《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工作人员不得低于规定的百分之三十,同时监事会内部要设置监事会的负责人即监事会主席,选举方式通过民主投票进行,选举人数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数量的二分之一,《公司法》同时还规定了当监事会主席如不能按照正常规定履行职务则由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一会,规定监事有提议和罢免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经理人的权利。修订后的《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加强了职工代表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作用,扩大了监事会的权利,强化了监事会在公司的监督手段,使得监事成为公司治理中比较重要的环节。

2 传统基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公司法》虽然按照了国际标准构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但是因为很多方面的原因,仍然导致我国的很多企业在进行结构管理时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没有建立真正的有效制约机制

在成熟的公司制度当中,一般国有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主要公司企业模型一般包括了这样几种情形,以美国为代表的无监事会治理模型,主要通过独立董事和外部的监督管理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和独立审查机构行使监督职权;以日本为代表设置和董事会处于平等地位的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相同都需要进行出资,而且除了出资义务之外还对公司有监管义务;以德国为代表的由出资人自行产生监事会,并且在监事会的基础上成立董事会的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的产生原理就决定了监事会的权利在董事会之上。

从我国现有的规定来看,我国一般国企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设立的监事会和董事会都有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共同产生,这种治理机构模型的最大缺陷在于容易使得监事会的工作流于形式,不产生实际工作效果。使得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理的日常工作监事不产生实际效果。此外,因为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交叉任职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三个职位三位一体普遍存在于我国的国企当中,这就导致了股东大会的权利行使和监事会的监管不产生实际作用,不能很好地保障出资人的利益。

2.2 很多企业中国有股成分过高,广大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之前我国颁布的《公司法》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历史阶段,在该历史阶段我国的国有企业处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初期,这一历史阶段中我国的国有股份比例过高,没有充分重视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在我国很多公司中,外部独立董事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不相匹配,没能及时地起到制约大小股东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3 没能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就我国国企负责人薪酬的激励制度较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来说还不够完善,很多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的薪资结构不是十分合理,薪酬结构比较单一,缺乏激励成分薪酬,股权激励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总体持股数量较少,持股人员数量相对较少,且持股比例较低,高级管理工作人员的报酬水平较低,营业外的灰色收入较高,而对决策失误和经管不善的工作人员惩罚不够,激励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司的运作。

2.4 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强,监事会的监管工作力度较差,经营者选择机制落后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利机构和决策机构,没能和公司内部的其他工作环节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在很多工作环节中的独立性较差。而监事会的工作机制设置不合理,监事会没有独立的监督权,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应有的监督效力。

除此之外,我国很多的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良好的选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没能形成出资人进行市场选择经营制度。而且在管理工作人员的选择过程中,公司的人事部门的决定性作用没有较大的改观,人事部门的腐败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在经营者的标准制定和选择程序以及内容上仍然无法做到公开化,没能制定出明确的竞争机制,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没能结合工作人员、事和公司进行共同管理,在激励和约束的过程中没能做到对称。

2.5 外部监控工作机制不合理

因为我国在《公司法》对于股权投资方面做出了明令禁止,禁止我国的上市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进行股权类型的,这就造成了很多银行方面的债权人无法通过成为董事的途径对公司进行直接的监管。而外部的公司对于市场的控制不是十分成熟,对于公司的外部监控作用较小,公司的经理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没能形成可以对公司进行监控的外部机制。

2.6 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够完善

首先,《公司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没能及时有效的履行自身的职责,而且没能制定出明确有效的法律约束制度。

其次,在《公司法》中对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职权划分不够明确具体,这就导致了一定程度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重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重叠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两者在经营权上的决策权利,也也造成了在财务预算上的困难,造成这种现象还因为在一些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的职权范围界定不是十分明确,这些矛盾突出表现在财务预算决算和日常经营中。

3 《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结构行之有效的主要举措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会计账目和会计记录等相关资料的权利。所以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股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经营管理者索取相关资料,通过对这些相关资料的了解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并及时督促公司日常管理中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公司的股东也通过监事和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以此充分行使《公司法》中赋予的职权。

3.1 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股东单位委托工作人员的职能

从公司的股东角度来讲,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要充分保障投资人的权利,这就要股东委派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经理人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职能。股东的委托人要忠实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同时要及时地向公司股东汇报股东企业的相关财务、人事等信息,对于股东的提案要做出及时的响应。委托人充分发挥股东委托的职能,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行使有效的约束机制,

从公司的约束机制来看,《公司法》对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监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持股以及转让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从激励方面的政策来看股东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创新激励政策,是当地引进股权激励政策,股东在公司运营中还要对激励政策进行一系列的相关激励。

从激励的实践操作来看,股东可以直接给董事或经理人以股权方面的奖励,这样就会给董事会充分的积极性,以此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3.2 充分行使《公司法》给予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对于三会一层的议事规则进行比较明确的规定,完善了股东大会制度和相关的议事规则,在保证股东大会的决定权和审批权的过程中还给予了股东进行诉讼和审查的权利。在日常实践的工作过程中,按照公司日常运作还要赋予监管部门更多的监督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委派人员对公司进行决策、检查和监督,以此保证公司的经营能够按照计划实施,保证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够实现最大化。从《公司法》来看,股东的权利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年度审批财务预算和决算。在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股东可以明确地确定投资的范围,如果当年单笔投资或者净投资超过一定数额,要有股东大会进行决策,而对于不纳入预定投资计划的对外固定资产购置等工作也要由股东大会决策。只有公司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股东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才能保证自己的资产有较为合理的收益。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对于国有公司和其他中小型公司来说,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使之形成权责明确协调运转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企业改革的关键所在。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结构性治理中仍然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公司只有通过合理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原刊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8月)

参考文献

[1]甘培忠.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制度[J].中国法学,2011(5) .

[2]何晨夫,龚建平、股东大会罢免董事制度研究,河北学刊,第32卷第3期,2012(5)

猜你喜欢

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法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研究
全国国有企业负债总额
全国国有企业负债主要项目构成
探讨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基于院校治理的管理会计应用型人才培养途径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公司治理研究
公司的合同解释与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全国国有企业负债总额
认缴制视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