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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比较看西方正义理论的发展

2014-11-19何凌举

卷宗 2014年10期
关键词:分配正义西方罗尔斯

摘 要:正义是人类始终追求的价值理想,是西方政治思想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首先梳理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和分配正义思想;然后剖析了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其正义原则与核心关注;最后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审视和思考西方正义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罗尔斯;分配正义;西方;正义理论

0 引言

大多人对“正义”的定义,都是人们按大家都认为善良和正当的标准所应当做的事;而要实现正义,就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代表正义、伸张正义,即做大家都认为善良和正当的事;另一方面是主持正义、惩恶扬善,即当遇到邪恶或错误的事时,敢于挺身而出进行反抗(如果个人力量无法对抗,那么就痛斥、怒骂,总之要有所行动)。对“正义”的这种认识能让人很容易去理解古希腊柏拉图等人的正义观念,但会给学习近现代西方思想家的正义理论带来很大的困扰,因为近现代西方的“正义”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本文正基于此,希望通过对比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和当代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来思考和研究西方正义理论的变化和发展。

1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及分配正义思想

亚里士多德学识渊博,是希腊时期著述最多的思想家;他对正义问题做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特别对分配正义进行了系统的思考和阐述。

先谈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理解。同许多古希腊学者一样,亚里士多德仍将正义看作是一种德性意义上的正义,是一种整体的美德,并且必定是善的。他的正义既是个体正义美德原则,还是一种关乎他人的美德,是在城邦国家中所须要具有的一种美德。

他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提出:“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这是是对个体道德的原则要求,是个人的善,是至善的起点。之后,个人的善会进一步扩展为与他人的善——“最好的人就是不仅自己的行为有德性,而且对他人的行为也有德性的人。因为对他人的行为有德性是很难得,所以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公正自身是一种完全的德性,不是未加划分的,而是对待他人的。”也就是说,有了正义的德性,就能以德性对待他人;正义之所以是最完满的德性,是由于正义实施了完满的德性。最后,他在《政治学》中阐述了“至善”:“世界上一切知识和技术,其终极各有一善;政治学术终极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这就是主张正义要符合公众的利益秩序,要成为“给予和维护幸福或福利的政治共同体的一部分。”

另外,还必须特别提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即中道”思想——“公正处于做不公正事情和受不公正待遇之间。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多,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少,公正则是一种中道,而不公正则是两个极端”;并且“不公正分为两类,一是违法,一是不均。”既然正义是相对于不正义的一方,正义的含义也就是相对于不正义的含义;不公正是违法(做不公正事情)或不均(受不公正待遇),因此公正就是守法和均等。这也点出了亚里士多德正义的两个层次。从整体角度看,法律的公正,守法、合法即是正义;从具体角度看,均等也是正义。这就为下一步提出分配正义奠定了基础。基于此,他将正义分为两种形式——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普遍的正义就是整个社会和城邦的法律制度;特殊的正义就是均等意义上的正义,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旨在将社会财富、名位、权利等可分之物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其实质是“比例平等”。他强调这种分配要根据参与者各自的“价值”来确定分配比例;而个人條件的差别是区分人的价值、按照比例分配的依据——“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所以,只有人们的具有门望(优良血统)、自由身份或财富,才可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名位)的理由。”

在具体执行分配时,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一类为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个人的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两种方法中,基于比例的平等才是正义的。因为“分配性的公正,是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的分配”,针对每个人的个别需求、能力、贡献来进行分配,才算公平、合理。可见,其分配正义就要使“平等的人受平等的待遇,不平等的人受不平等的待遇”。

2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

罗尔斯把正义视为“构成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他在《正义论》的第一章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实现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因此,他的正义所要关注的问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既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确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而“正义总意味着平等”,正义原则应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可见,罗尔斯的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其实质就是平等的问题。

要实现公平的正义,首先就要构建正义的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直觉观念是:正义的首要原则本身是在一种恰当定义的最初状态中的一个原初契约的目标”;“我们必须确认:在给定的各方的环境,他们的知识、信仰、利益的情况下,一种基于这些原则的契约,相对于其他可选择的原则来说,是每个人实现他的目标的最好方式”。也就是说,构建正义的原则需要排除干扰,使正义从开始时就是公平的。为此,罗尔斯设计了旨在实现起点平等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和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试图屏蔽人的特殊信息,消除偶然性。“原初状态”纯粹是一种假设的状态,通过“合理地设置原初状态的条件,使任何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种假设,模拟各方进行合理的推理而做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这些选择又是在“无知之幕”下进行的,即掩盖各种特殊的信息,让人只知道社会处于公平正义的环境中和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所达成的契约和所选择的正义原则才能是公正平等的。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影响下,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和差别原则(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结合。”

其中,罗尔斯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只是一种前提,基本能保证人们站在平等的起跑线上。但因为个人能力、条件和环境等的差异,以及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所以这种起点的平等并不一定就能带来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与人之间必然还会出现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就会导致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罗尔斯认为,支持和帮助的“最少受惠者”,最大程度地增加了最不利者的利益才是一种正义。因此,一种正义的制度应通过各种社会安排和调整来改善弱势群体的不利处境,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他们的利益。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是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关键,也是他分配正义的核心关注所在。罗尔斯试图运用“差别原则”,希望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缩小人与人之间结果上的差异,实现一种分配上的正义,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使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自由、平等的地位。

综上,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就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的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即平等地分配那些能够平等分配的东西,而那些不能够平等分配的东西则应该不平等分配,使之有利于“最少受惠者”,从而实现一种普遍的正义。

3 从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比较看西方正义理论的发展

3.1 正义的价值追求——从追求至善美德到保障个人权利、自由和平等

在亚里士多德及许多古希腊学者眼中,正义是至善美德、优秀品质。古希腊的正义理论更多的是一种伦理观和价值观,更多是对社会生活中有关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所作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审视;要求哲学王具备至善的美德,探求理想的城邦样态,包含着推崇个人美德、惩罚邪恶行为、憧憬理想社会和向往永恒正义的愿望。这与以古希腊哲学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的核心是追求美好至善的生活有很大关系。

而罗尔斯扬弃了古代的“德性论”的分配正义观,提出了纯粹程序背景正义的分配正义观;把正义理论建立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并且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正义而不是个人德性提出來。他更关注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面临的利益分配的根据、尺度和原则等问题,研究人类的品德、行为与政治、经济的关系,探求实际生活中的正义准则;希望捍卫人们的权利,维护人们利益的平等,以此促进社会的幸福。这也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比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更加平等的原因。

综上,西方正义理论的主题已不再是对优良城邦的迷恋和至善美德的追求;而是更关注人类的社会生活和个人本身的自由平等;其研究重点也从对至善的追求转为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种变化,与文艺复兴后的人文主义思潮,更关注人的价值和权力;与自由主义、契约精神、实用主义等思想体系的发展;与民族国家的建立使政治研究开始更多关注国家的政治架构、制度建设及运行等都密切相关。

3.2 正义评价对象的变化——从个人品行到社会结构

古希腊的学者们更多地把正义作为一种衡量个人品行是否符合特定社会规范的价值标准,主要是对个人的品质和行为进行评价。因此,其正义评价对象往往只是个人及其品行。

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领域和不同经济利益主体间的矛盾时常发生,不同政治集团、社会阶层间的冲突也日益加剧,思想家们对正义的思考开始从个人向整个社会的大视角发展,把正义作为一种检验社会制度是否正当的价值标准。罗尔斯就把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作为正义评价的对象。

可见,西方正义理论经历了从个人正义到社会正义,从与个人品行相关的伦理问题到与基本制度安排相关的社会基本结构问题的变化;这使正义的内部因素互动更频繁,也使正义的视野更宏观、范围更广阔。

3.3 正义理论的建构——从直观被动到科学主动

古希腊时期,学者们并未将正义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进行研究,正义理论大多属于其政治思想的一个部分或某个方面;对正义的诠释与分析往往也只是通过一些直觉或是简单的现象归纳而进行的。因此西方早期的正义理论往往缺乏深厚的学理根基,存在着致命的逻辑缺陷;并且受时代环境、阶级背景的影响较大。

而罗尔斯所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包括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打破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使他建构起来的正义理论更加科学、系统、完善。并且他试图利用科学地设计和论证,使他的分配正义能从起点、过程到结果都实现完全的平等,还主动构建提供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说明,西方理论界对正义理论的研究,进入到一种积极主动的新阶段。

注释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100页.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92页.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第234页.

[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62页.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作者简介

何凌举(1988-),男,四川泸州,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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