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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江末代土司的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2014-11-19张立恒李晓东赵家禄

卷宗 2014年10期
关键词:流转土地

张立恒++李晓东++赵家禄

摘 要:十八大以来,研究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成为热潮,本文关心的却是上个世纪同时期的土地流转问题,上个世纪右江地区是一个政治热点地区,首先是边境、第二遭遇政治大变革(这里是邓小平领导百色龙州起义的地区),第三这里的土司制度存在了近1000年。本文研究了两家末代土司转让土地的契约,分析当时的历史状况,解析土地买卖交税的全过程。

关键词:左江末代土司;土地;流转

项目支撑:2014年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14KY005)

最近,有幸见到中越边境中方一侧的两个末代土司转让土地的资料,略作研究整合,写成此文以飨读者!

1 卖田人身份考察

笔者看到的这几份资料分别是民国十六年六月初八(1927年7月6日)签订的《李德普断卖田契约》、民国十三年二月十八日(1924年3月22日)签订的《李德普卖田契约》、民国十七年11月2日(1928年12月13日)的官方给李德普所卖田地的《断卖契纸》,以及民国十八年九月十五日(1929年10月17日)签订的《李玿卖田契约》,卖田人李德普是安平土州的末代土司,李玿是太平土州的末代土司。

太平土州、安平土州是北宋狄青平南之后北宋朝廷在左、右江区域设置的羁縻州,当时在这一区域设置的羁縻州有几十个,主要用来赏赐留守戍边的平叛功臣,后称土司,土司的首领是世袭的,这些土司成了中越边境的一道屏障,起到了保卫国家领土的作用。

太平土州和安平土州位于今天的广西大新县界内,土州初建的时间是1053年,传承至清末改土归流。1907年,安平土州改土归流,1911年太平土州改土归流世袭告终。

2 契约信息

1、断卖土地:广西1950年以前一直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等等,所谓断卖就是把土地所用权及其衍生的其他权利全部卖掉,也就是常说的卖“田骨”。

2、卖田人姓名、住所:(1)李德普,住所在安平土州州属右边。(2)李玿,住所在太平土州南厢。

3、卖田的原因:正用无银、急款支需。说明卸任土司失去权力之后没有找到谋生的方式,只能以收取地租和买卖土地维持日常开支。李德普比李玿更热衷追求权力,花费自然比李玿更大一些,所卖的土地也比较多。

4、所卖田地的来源、位置、大小:

李德普卖的第一块土地“土名唤那百格民,大小宽广共有四片,坐落路边处。”,李德普卖的第二块土地位于“岜贺上城田一子,土名唤那怀鱼,坐落在村前边河处大小共有两片”。说明人类对土地的关爱,土司像对待人一样给自己的每一块土地都取了名称,土地位于路边,生产、生活都比较方便,土司在自己的管理区域拥有绝对的权威,道路自然也要按照土司的需要来修建。大新县山多地少,大面积的田地不多,所以地契标明的不是田地的亩数,而是大小四片和两片。两块土地来源均为祖父遗下。李德普的祖父名叫李秉圭,担任土司时间很长,记录下来的事情也比较多。1836年安平土州发生属民叛乱,时任土官李秉圭逃走。为了能够继续维护统治,1857年李秉圭将土司衙门迁到陇吾村。1869年,太平天国残余势力汤阿六部占领安平土州,1874年土官李秉圭经过五年奋战夺回权属。

李玿所卖土地为“先祖遗下军户粮,田土名唤那布旁大小十四片。宽有六十把,地东近格岜散,西近金昌,南近珠林,北近新杏。坐落格岜散处,四界注明。”土地来源为先祖遗产,土地分散共十四片,四至清晰。

5、优先购买权的处置:

古人买卖田地宅院,族人亲戚优先,邻居优先。在族人、亲戚、邻居放弃购买之后才能对外人销售,因此契约内有“先通族内,皆愿无受,后询邻舍,莫人承接”的字句。

6、中介方式:

古人买卖中介被称为“牙人”,简称“牙”。中介什么就叫什么“牙”,中介土地房产的人就叫“房牙”,房牙也有国家出资的,也有私人出资的,分别被称作“官牙”和“私牙”,不管官牙还是私牙都要经过地方政府批准才能开业。三份契约都通过了中介,契约内称作中引。

7、买主:

李德普的第一块土地卖给了中区下利村农万珍,第二块地卖给了岜贺村农永明。李玿土地买主为伏均村杜品林。

8、土地类别、土地计量单位

李玿所卖土地的类别是军户粮田,土地单位是六十把。李德普1924年所卖土地单位一子,土地类别是上城田。李德普1927年所卖之田土地类别是旱田,土地计量单位一子。土地类别由政府规定,它关系到该田地纳多少税和田主出多少徭役,但土地类别是可以变更的,变更取决于田地主人向政府缴纳多少手续费。一子相当于现在的3亩土地,60把相当于现在的1亩土地。

9、价格、付款方式:

李德普1924年所卖土地3亩价格洋银二百毫,相当于大洋二十元整,每亩单价6.67元,1927年所卖土地3亩价格大洋二十五元,等于银豪250角,每亩单价8.3元。李玿卖的田地一亩价格为大洋16元。均为一次性付款,而且是先交钱再交割土地。

10、日后争议处理:

“自卖之后,其田或产出黄金,卖者不敢言赎;或变沧海,买者亦不敢追悔。”也就是说该土地一经签约、付款,买卖双方均不许后悔。“倘有年深月久,或有同堂疏族不肖之徒冒言霸夺者,不论何处,上陈理论,系契内有名承担责任,与买主不涉。”即卖方牵涉的所有优先购买人日后反悔,前来给买者捣乱,买者不用负责,由签约的卖主和中保人负责处理清楚,给买者造成的损失由卖者与中保人负责追讨。

11、田地税赋:

李德普的第一块土地每年纳赋银一角五仙,第二块地“年中赋银二角,买主自纳,不关卖主之事”。李玿土地“年中自耕自割,照章纳粮”。说明土地不管所有权归到谁的名下,土地所有权人必须按国家给该土地规定的纳税标准照章纳税,不的推诿。endprint

12、卖田人、保人签字:

李德普的第一块土地签约人为:断卖田人李德普,中保人是李德普的儿子李少鹤,盖章生效。李德普的第二块土地签约人为李天题笔,中保人是李德普的儿子李章(李少鹤)。鉴于卖地契约都是卖者写给买者持有的卖地证明,卖地本人又是李德普,因此李天题笔的意思就是李德普亲笔,李天就是李德普自己的本名,即李天字德普,李天为自称,李德普是用来给他人称呼的。李玿卖田契约的卖田人为李玿,签约时加盖的是他的私章:慎思堂李玿,中保人为李广略,中介也叫通引为闭钦成。

13、过户税费

1928年广西处于新桂系统治时期,时任广西省主席是黄绍竑。当时的广西财政厅规定:“凡民间典卖田地房屋,自立契日起,限八个月内一律投税。每卖契价银一元应收税银六仙,典契价银一元应收税银三仙。仍用三联契纸颁发各属以备填用,凡业户将草契投税时,由地方官应按照草契将买主、卖主、典主、中证姓名籍贯住址确系中国民籍及所买所按田房亩数,门数,四至丈尺,坐落土名,价银数目,逐一填入官契之内,仍将草契粘连加盖,经税衙门印信,并与骑缝处填明契价税银各数,以免蒙混。如系先典后卖,准予换用买契,投税时,粘连典契扣还原纳之典税。其典契缴销,至此项契纸每张收纸价银四角,注册费银一角。除另刊典按契纸外,合将断卖纸编号刊发。嗣后,无论汉属、土属,凡买业之户,即便遵照购用,须至契照者。”用现代语言解释是:买卖土地8个月必须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买卖土地税率6%,典当土地税率3%,草签的协议一定要在财政部门换成政府的标准合同,但草签协议一定要粘在标准合同上,并加盖政府的骑缝章,先典当后变更为买卖土地的,按买卖土地纳契税,原来缴纳的典当契税可以退回,但原来的典当契约也要粘在土地买卖官方标准合同上,每次购买标准合同的费用为四角银元,每次办税的注册费用为银元一角。

李德普卖地时间是1927年7月6日,买家农万珍缴纳契税的时间是民国十七年十一月二日(1928年12月13日),超过了8个月的时限,没有出现罚款的信息,契税为25元的6%,合大洋一元五角,标准合同四角,注册费大洋一角,合计大洋二元。因草契已由卖家交给买家,草契已受民间习惯保护,坚持纳税换成官契应该是买方的要求,因此过户的官方费用应该由买方支付,卖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当时的官方标准合同是在同一张纸上分成左右两部分,两部分中间盖有广西财政厅的骑缝章,撕开后左边部分留给财政厅存档,右边部分交给买家作为所买土地的产权证明。

参考文献

[1]《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M]南宁: 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

作者简介

张立恒(1966-),女,广西南宁人,南宁日报记者。

李晓东(1967—),男,河北昌黎人,教授,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主任,研究方向:房地产开发与管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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