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可燃性的判断方法和依据
2014-11-17主艳飞左文静郭雯婷高继跃范金勇庄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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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的可燃性与其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都有极大的关系,测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农药包装材料和运输方式的选择,农药可燃性的检测方法及判断依据在国标、农业部部标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常规农药的状态一般分为固体和液体两大类,本文就国标中固体农药及液体农药可燃性的检测方法及判断依据分述如下:
1 固体农药可燃性的测定和判断
1.1固体农药可燃性的测定
参照GB/T 21846-2008,采用非金属粉末燃烧速率实验装置进行测定,其测定步骤为:将被试物制成250mm的完整条状或者连续线状堆,使用适当火源(一簇小火苗或温度低于1000℃的热铁丝)点燃砌成堆状样品的顶端。当堆状样品燃烧长度为80mm时,开始记录其后100mm长度的燃烧时间,重复进行六次试验,每次均使用同一条冷的或常温的防火板。
1.2固体农药可燃性的判断
六次试验中,其中一次燃烧100mm长度的时间小于45s,则样品为易燃物,否则为非易燃物体。
2 液体可燃性的测定和判断
2.1 液体农药可燃性测定
2.1.1 闪点的测定
参照GB/T21615-2008,采用闭杯法测定闪点。闪点指试样在规定条件下加热到其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接触火焰发生闪火时的最低温度。其测定步骤为:将油杯放入冷水浴中,将适量试样小心注入油杯,后置于加热炉,进行加热并不断进行搅拌,调整升温速率使测试杯中样品升温速度为2-3℃/min。点火时,使火焰在0.5s内降到杯上含蒸气的空间中,停留1s,立即迅速回到原位。如果看不到闪火,继续进行搅拌,重复进行点火试验。在试样液面上方最初出现蓝色火焰时,立即从温度计读出温度作为闪点的测定结果,得到最初闪火之后,继续进行点火试验,应能持续闪火,否则重新进行试验。
2.1.2 持续燃烧试验
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4)中32.5.2规定,使用易燃液体持续燃烧试验仪进行测定,其操作步骤为:打开持续燃烧试验仪的加热装置,加热试样槽,使其达到试验温度(60.5℃±1℃或75℃±1℃),在试验温度恒温5min,在燃气喷嘴离开试验位置(即处于“关”的位置)时,点燃丁烷,调整火焰大小,使其长度为8mm-9mm,宽度为5mm。搅拌样品,使其混合均匀。用注射器抽取2mL±0.1mL样品,迅速将样品移入试样槽中,马上开动计时装置。在加热时间达到60s后,如果试样没有点燃,将丁烷火焰转到试验位置,使火焰保持这个位置15s,然后将它移开(即转到“关”的位置),同时观察试样状态。试样火焰在整个过程中应一直保持点燃状态。实验应进行3次,每次应观察和记录,在丁烷火焰移到试验位置之前,试样是否点燃并持续燃烧,或是火花或者两者都没有。丁烷火焰在试验位置时试样是否点燃,如果是,在试验火焰移开后持续燃烧了多久,如果没有观察到持续燃烧现象,那么用新的试样重复整个程序,但加热时间改为30s。如果在试验温度60.5℃下没有观察到持续燃烧现象,那么用新的试样在试验温度75℃下重复整个程序。
2.2 液体农药可燃性判断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判断标准:
2.2.1 如果液体的闭杯闪点在35℃以下(包括35℃),则判定试样为易燃液体;
2.2.2 如果液体的闭杯闪点在60.5℃以上,则判定试样为非易燃液体。
2.2.3 如果液体的闭杯闪点在35℃(不包括35℃)-60.5℃之间,则需要进一步的持续燃烧试验。如果试验结果为持续燃烧,则可判定试样为易燃液体;如果试验结果为不能持续燃烧,则判定试样为非易燃液体。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