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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2014-11-17史诗伟

企业导报 2014年18期
关键词:国际经验个人所得税

史诗伟

摘 要:当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模式还较不完善,可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征收模式,建立适应我国实际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征管机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征管模式;国际经验;征管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会有所增加,其重要性也会逐步增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管的模式,对11类应税所得分别采取不同的计征方法。这种征管模式虽然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管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与综合征管模式相比,分类征管模式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对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出明确要求,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对税收征管能力要求较高,亟待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以适应未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我国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难于体现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分类征管模式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这种模式普遍采用源泉扣缴,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税款的流失,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原则,造成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不能很好地发挥该税种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适用的税目不同,从而产生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可能采用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不同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

(二)征管手段落后影响征管效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以代扣代缴为主。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网络化体系尚未建成,税务机关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还没完全联网,导致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处理纳税人各项交易信息,无法有效对纳税过程进行监控。

(三)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税源的严重流失。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还较低下,无法对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呈现出的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隐蔽化等现象实施有效征管,尤其对高收入阶层、垄断行业的监控更加薄弱。而且对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和真实性也无法确定,从而不可避免的导致较严重的税源流失。

(四)税制设计时未考虑家庭因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都是以个人(自然人)为单位进行计算征收,并没有考虑到实际的家庭情况,但现实生活中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结果。

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经验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阶段上要领先我们,我们多学习采纳国外的税收征管经验,对于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水平,为进一步的税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国外中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较为成熟,具有典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特征,且国民收入情况与我国有相近之处。分析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可以在税制设计上获得启发,而且能够在税制变动过程中收获推进实施的经验。

从综合角度来看,法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保留了西方个人所得税主流税制的主要特征,针对个人综合所得计征,汇算清缴和费用扣除的做法。从分类方面来看,法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西方各国中又是对分类所得区分比较清楚的国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多种收入形式的分类计征;其二,对不同地域个人所得收入的区别对待。为了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税制安排首先考虑了法国文化的多元化,造成了职业和收入形式的过于丰富,因此采用分类计征;其次,法国个税还顾及了法国国土、地域构成多样,法属殖民地较之法国本土,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均有较大优惠。

法国个人所得税的深化历程,大体经历了从分类走向综合、再逐步过渡到分类的过程。法国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之初,主要以收入分类计征所得。而后,随着个人所得收入形式的稳定,征管经验的积累以及相关技术手段的丰富,再形成了综合计征的税制结构。这一变化符合战后西方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综合计征与费用扣除制度逐步完善的历程中,法国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得以全面实现。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年度个人收入定义的总收入净额作为计征依据,主要包括七大类项目。实际课征的纯所得总额,是由各类所得分别减去其法定剔除或扣除项目得到分项纯所得,累计为综合所得。之后冲抵允许抵补的亏损后的余额,即为实际应税所得。法国主要采用家属系数法,也考虑个人单个计征。家庭与个人计征制度存在对接与折算的制度安排。考虑纳税人家属状况,确定费用和免除项目的扣除,决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累进税率,使具有不同负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税负。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夫妇可联合申报,也可分开申报纳税。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逐步由综合所得计征开始细化了分类计征的范围,形成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这种做法较好的满足了法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世界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总体趋势。除了税制总体特征的变化,与之紧密联系的费用扣除以及税率结构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在鼓励就业、照顾特殊群体以及特殊收入形式方面也有更精细化的安排。分析法国个人所得税的变化调整有助于为我国尚未建成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安排提供相应的思路及策略。

三、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可考虑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以体现税负公平。以家庭为单位更能体现一个人的真实经济负担情况,也更能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很多经济行为、社会行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实行家庭课税制可考虑以年度为纳税时间段来进行,这样可以保证一个家庭最基本的消费、生活需求,免除了月度征收的繁琐。

(二)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税收法制环境。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必须要修订并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使之更适应个人所得税转换的征管需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章制度,出台一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法律救济、保障条例。保障条例主要涉及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和纳税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等。

(三)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贯彻落实代扣代缴制度。目前我国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收效甚微,通过加强代扣代缴方式来监控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比较现实的。我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要求支付款项给纳税人的单位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信息。

(四)改善征管条件,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对全国的地税、国税系统实行联网,并适时与相关部门如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实行计算机联网,保证个人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的税源监控网络。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登记、代扣代缴、申报征收、稽查、补退税等全部业务流程都通过全国联网的数据库系统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 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J],2010年.

[2] 陈文东.论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转变,[N].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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