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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运动员保险发展研究

2014-11-16庞善东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险种运动员体育

庞善东

(北京体育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4)

体育保险是体育业与保险业相结合的产物。体育保险作为朝阳产业,其重要性日益凸显。竞技体育具有高风险性,如何正确合理规避风险是体育运动良性发展的有效保证,而体育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途径。

运动员保险是体育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我国各级别的专业运动员达10多万人,对体育保险有着巨大的需求。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从事体育保险的保险公司,只有几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兼营体育保险;在现有的体育保险产品中,针对运动员特殊风险的险种少之又少,而普通险种的保险责任不能满足高风险体育运动的保障需求。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和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产业“十二五”规划》中,都提出要鼓励发展体育保险等中介服务。健全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有关体育组织、运动员以及普通健身者的利益,而且还能够极大地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

1 我国运动员保险发展分析

1.1 我国运动员保险发展溯源

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政协全国八届五次会议递交了提案,要求给那些为我国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授权,由体育总局人事司牵头、财务司协助,将体育保险交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具体筹办。2002年9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对参加互助保险的运动员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即投保人应该是优秀运动员,即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的、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2004年3月7日,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将从事保监会批准的所有保险经纪业务,主要以运动员保险、赛事保险和体育保险咨询为主体业务[1]。

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级体育、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包含运动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指出: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的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大保障力度[2]。

1.2 我国运动员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1.2.1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

2002年,伤残互助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2004年投保的运动员超过了2 万人,保险赔偿标准分为12 个等级,特级为30万元人民币,11级为1 000元人民币。按照规定,运动员自愿参加,个人缴费。2004年,伤残互助基金总共赔付800多万元,2005和2006两年分别为400多万[3]。基金会每年向保险公司缴费100万元,运动员个人按照运动项目每年缴纳40元至100元的费用不等(表1)。在出现运动损伤后,首先要到医院定级,医院出具证明后,前往伤残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来获取日后经济方面的补助。每年全国优秀运动员2万余人参加伤残互助保险,保险的覆盖面达95%以上。截至2010年7月,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139 783人次,赔付12 574人次,赔付金额3 331万元[4]。

表1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缴费标准[5] 元/年

图1 互助保险历年保费收入及赔款支付金额(万元)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一定的费用,具有福利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是国家职工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目前,互助保险的基金来源不稳定,按照《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设立的伤残互助保险所需资金主要来自三部分:一是运动员个人缴纳的保费;二是体育基金会通过相关活动所募集的资金;三是社会的捐赠和资助。图1所示为互助保险开办以来历年的保费收入及赔款支付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由于运动员每年的最高缴费仅100 元,运动员的保费收入远不能满足历年赔付,缺口达百万元之多。庞大的收支差额仅仅依靠基金会自筹资金和社会捐助来弥补,这使互助保险基金来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1.2.2 社会保险

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和2007年下发的与之配套的《运动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要求运动员所在单位为运动员上失业保险,将运动员保障纳入社会基本保障体系。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杨树安认为,解决伤残运动员的保障问题,目前仍存在两大瓶颈:一是缺乏针对运动员职业特点的国家伤残标准;二是各地未真正把运动员的伤残保险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不同运动项目,伤到什么程度定几级,特别是一些长期劳损造成的功能障碍如何定级,尚未确定[6]。

我国优秀运动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的做法,由国家财政统一负担,尚未实现社会化。但是,如果优秀运动员在运动生涯结束之后没有进入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其社会保险的缴纳就会中断。在伤病保险方面,如果优秀运动员出现伤病,仍然主要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并没有考虑到运动员伤病的特殊性。

1.2.3 商业保险

表2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体育保险内容和费率 %

较之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更侧重于风险性与长期性,对于运动员的保障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囿于体育管理体制和文化习惯,运动员商业保险发展不足,具体表现为:①市场尚未有效开发。我国运动员保险的市场潜力尚未体现,所以各家保险公司在运动员保险方面的投入有限。目前保险公司参与运动员保险,大多以赞助、冠名等形式进行,保障有限,侧重于公关和营销宣传。②险种不健全。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尚无专门为竞技体育设计的险种,只是分别纳入意外伤害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之中。意外伤害保险是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时提供的一种保险,包括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之一,也是我国运动员加入的主要险种之一。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不具体规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地点,被保险人年龄在6到65岁之间,比较适合体育活动的特点和年龄特征。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有保额限制,每份保单的最低保额为50 000 元,最高保额为50 万元,最多可以投保10份。现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体育保险内容与费率为例来说明(表2)。总体而言,现有适用于运动员的险种条款不清晰,缺乏人性化,不能覆盖各种不同的运动项目。

以上官鹏飞一事为例,散打运动员上官鹏飞在一次商业比赛中受伤后死亡。针对此事,国家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在新闻通气会上就相关问题做出通报及回应。对于上官鹏飞能够获得的赔偿以及国内散打赛事是否有正规保险的问题,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玉龙说:“按照多年来的要求,散打运动员,所有参赛选手都会在比赛前得到意外保险,但是因为散打这一类的项目属于高危风险项目,商业保险很难,我们的保险都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会提供的伤残互助保险,赔偿不低于30万元。”[7]

现今我国仅有的体育保险产品是通过专业的体育保险机构与总局部分运动管理中心一起研发产生的,已正式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险种有游泳池、馆公众责任保险、登山户外运动保险、跆拳道运动专项保险和滑雪运动专项保险等。

目前,国内尚无针对特定身体部位进行保险的产品,相关保险需求也相当有限。但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强,专业运动员伤残、失能等与体育运动相关的保险需求正增加。中体经纪目前亦针对专业运动员开发失能保险,并联合一些国内保险公司进行共保探讨。

在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在运动员保险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其中,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运动员和职业俱乐部),能够为运动员和职业俱乐部设计保障利益更大化的险种组合。而我国直至2004年才成立了第一家体育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发展至今还是只有这一家,业务发展不尽如人意。

2 我国运动员保险发展现状原因分析

2.1 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身险发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为:第一,我国人身险保险密度不高。1999年美国人身险的保险密度是1 446.6美元,我国人身险保险密度为8.3美元;美国2011年为1 716美元,我国为99美元,仅相当于美国的6%(表3)。第二,我国人身险的保险深度仍然较低。2011年我国广义寿险的保险深度为2.1%,美国为4.2%,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多在4%—8%(表4)。运动员保险与普通人身保险相比,专业性与复杂性更强,我国运动员保险的起步又滞后于普通人身保险,所以我国运动员保险先天不足。

表3 1999年—2011年主要国家和地区人身险保险密度比较 美元

表4 我国与发达国家保险深度比较(2011年)%

2.2 保险公司在体育保险市场开发、技术手段、风险管理方面努力不够

保险公司在体育保险市场开发、技术手段、风险管理方面努力不够,一方面表现为险种设计不科学、理赔程序繁琐,这是商业化体育保险进展不大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实现利润,或者把高风险的项目作为除外责任排除在外,或者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来转嫁高赔付的负担,进而影响了运动员对体育保险的需求。

2.3 体育管理体制制约了商业保险在体育领域的发展

表5 我国部分省市运动员参加保险险种基本情况

中国与发达国家实行不同的体育管理体制,这是造成体育保险发展落后的制度性原因。长期以来,中国实行计划式的、由国家完全包办的体育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体育保险的发展空间。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市场化的、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开展的体育活动为商业保险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整体而言,我国运动员的创伤率及死亡率都比较高,而运动员参加体育保险的情况却令人担忧。从表5可以看出,我国部分省市的运动员参保水平不高,绝大多数未参加专门的体育保险险种,多数运动员参与的险种是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商业自主险投保率极低,不到6%。

3 构建我国运动员保险体系

我国运动员保险体系应是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主体、互助保险为补充、体育保险经纪人和第三方为链接的可持续均衡发展模式(图2)。

图2 运动员保险体系

3.1 建立运动员专项社会保险,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建立运动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运动员职业伤害保险工作要遵照无过失补偿原则,待遇从优原则,工资损失补偿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伤害预防、经济补偿及职业康复相结合原则。改革和完善职业病认定程序,把运动员职业伤害纳入职业病认定范围,加强对运动员伤害的预防和康复工作。

合理处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目前体育保险发展初期和举国体制的背景下,在运动员社会保险领域,采取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的方式,以政府为主,强化政府社会保险职能;随着社会转型的进行,政府社会保险职能要逐渐减负,在趋于成熟的市场区域逐步加大商业保险份额。

3.2 建立运动员保险基金,完善互助保险

运动员保险基金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运动员产权归属组织)和运动员个人等多方筹集,其中政府出资应占据主导地位,企业和个人按照运动员薪酬的一定比例提取。可以通过修改《彩票法》等法律程序,从体育彩票的公益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提取部分作为政府出资的来源。同时,注重保险基金的投资功能,进行多元化投资,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扩大基金规模,提高基金盈利能力。

运动员互助保险是运动员保险中对运动员以及某些非职业化培训运动项目最有意义的一个保障方式,这是我国运动员应该始终坚持的保障方式。当前应该更加细化赔付标准,提高伤残赔付标准,不断拓宽体育资金的筹集渠道。应考虑到运动员的职业特点,对于一些运动员职业伤病的医疗保障也应纳入运动员的伤残保障范围内,以减轻运动员在役的担忧和顾虑。运动损伤专家列出容易产生后遗症和易复发损伤的运动项目,由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赔偿标准。

3.3 加快运动员保险强制立法

在运动员保险不完善的初期,政府有必要进行政策的倾斜。我国运动员保险虽然有广大的市场需求,却很难直接实现商业保险的运作模式,因为我国体育业并没有完全引入市场机制,体育活动的举办经费大多来自财政拨款,各种风险损失基本上都能通过财政拨款来解决,靠运动员和举办者主动购买体育保险是很难实现的。

国际奥委会和各单项体育组织都强调对运动员的保障。对于保费的承担,按照奥委会和各单项协会的章程进行,由主办方或承办方承担,政府主要起监督的作用。运动员是赛事的主体,推行赛事强制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赛事风险。

3.4 设计运动员保险产品组合,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对运动员训练、参赛等风险进行经验数据收集,建立数据库,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数量分析。同时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借鉴国外成熟的运动员保险产品、技术和管理经验,与国际运动员保险市场接轨,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由保险精算部门按照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原理设计针对相关运动项目、适合国情的保险产品,并且不能过分注重新险种开发过程中的短期盈亏[8]。运动员伤残后的医疗费用风险和退役后的就业风险是两大重点风险问题。在现有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增加针对运动员的特殊的附加险种;完善健康保险中的收入损失保险,可以针对运动员开发短期的收入损失附加险种;深入调查不同体育项目中运动员易受伤害的部位,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列出可供选择的身体部位,针对不同的运动员群体设计不同的费率,使运动员在投保时能够有针对性地加强保障[9]。

为了运动员的长期保障利益,尤其是在退役后,可以设计针对运动员群体的年金产品,以其津贴抵交保费。体育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科技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及保监会设立运动员保险创新基金,进行研发支持,鼓励产品创新。为了达到运动员保障利益的最大化,组合不同保险产品。同时,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使之与运动员的收入相适应,达到供给与需求的相对均衡。

3.5 发展和优化体育保险中介

鉴于体育保险,尤其是运动员保险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图3)。积极培育运动员保险的中介市场,通过专业强、素质高的经纪人及代理人参与赛事管理、风险管理和保险方案设计等方式,建立起运动员与保险之间的桥梁,弥补保险公司在体育专业上的不足,促进运动员保险发展[8]。

图3 体育保险中介服务体系[10]

2013年3月1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鼓励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积极合作推动保险创新。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风险数据积累、专业人才储备、保险产品研发机制建立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具备了扎实基础,鼓励保险公司在完善自身保险产品研发机制的同时,积极加强与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优势,探索建立数据共享和服务联动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协同开展风险管理研究和保险产品开发[11]。《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我国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共同开发专项运动保险,有效满足市场需求。

[1]孙春艳.中国的运动员保险为何滞后[J].中国新闻周刊,2008(32):62-63.

[2]庞善东.我国运动员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3,27(2):13-15.

[3]黄硕.运动员,谁为你保平安[N].金融时报,2011-12-14.

[4]汪泳.退役运动员保障政策之研究——以江苏省为例[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10.

[5]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Z].体人字[2004]525号.

[6]孙永军.中国运动员全世界最幸福[N].京华时报,2012-03-09(A11).

[7]上官鹏飞比赛判罚得当赔偿不低于30 万[EB/OL].(2011-12-14)[2012-12-27].http://sports.people.com.cn/GB/22155/16603993.html.

[8]莘宇.发挥保险社会管理职能发展运动员保险[N].中国保险报,2011-07-01(2).

[9]闫伟伟.建立商业体育保险制度为运动员解除后顾之忧[N].人民政协报,2012-08-27(B04).

[10]陈志凌.我国体育保险保障体系问题的研究[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11.

[11]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EB/OL].(2013-03-01)[2013-12-27].http://www.gov.cn/gzdt/2013-03/01/content_23430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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