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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

2014-11-12张传萍

无线互联科技 2014年10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商法完善

张传萍

摘 要:民商法作为一部重要的社会生活规范法律,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和谐有序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更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诚信原则也变得越来越重视,而且作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是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措施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力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規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是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法律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的体系中具有着双重调节性、普遍规范性、和较强的伸缩性,而这里所说的双重调整,一是指道德调整,二是指法律调整。其中道德调整就是要求用道德舆论的手段,通过社会跟大多数人的认知舆论的力量让主体的内省自律,自我的道德底线来规范自我的民事行为,它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要老实本分守信,有做文明诚信商人的道德约束的能力,而法律调整则是以法律的手段,用法律的力量,通过外在的约束力来规范主体及其民事行为,它具有强制性,犹如义务一般赋予主体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在民商法中有作用,而在全部的民法领域都有一定的效力,很多时候诚信原则更像是以条帝王条约,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对于任何一个个体或是企业我们虽不至于怀着一颗敬畏的心去膜拜去仰望诚信原则,但也必须将它作为我们心中一条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去遵守它,无规矩不成方圆,至少我们心里要有一杆称去衡量去端正我们的态度行为,而诚信原则很大程度上就是起这样一个作用,它规范的不是个人而是一个社会,诚信原则自古以来就作为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传承至今,自古就有一诺千金的典范,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体系的大环境下,诚信原则已经不仅仅存在与人们的口头上,而是逐渐的演变成民商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民商法是用法律的形式去约束去规范社会中的所有人,同时民商法便赋予了诚实守信原则的强制约束性,要求主体不仅仅在道德舆论上更要在义务上去遵守它,而也唯有“守法”坚守他的人才能够走得长远,才能够走向成功,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信也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而之所以称之为原则那就是在要求我们必须去履行它去遵守它,在关乎个体利益的情况下,如若没有一条强制性的原则去规范,那么将无法去保证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诚信原则中普遍规范所提供的一般价值标准,一般行为模式和一般责任形式具有着广泛的运用性,这恰恰又体现了它的帝王规则,而且诚信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它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商法,还可以直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具有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从另一方面思考诚信原则加入民商法,诚信原则有较强伸缩性指的是其不确定性无论是从外延还是从内涵来看,诚实信用的这种表述本身就是模糊和不确定的,因此也就导致了诚信原则其内容的极度膨胀和范围的无限扩张,从而呈现出未形成不确定的法理特征,所以基于社会背景、个人心态不同等诸多问题的出现也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而将其加入到民商法中,有了法律赋予的特征性能力,也能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诚信原则的本质也是立法者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然而,如何去完善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如何有效的去运用它更好的解决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将诚信原则加进民商法不过数年,而它所起到的作用却是巨大的,但任何法律的产生与实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我们只有在社会实践当中不断地的发现问题进而不断的解决问题才能更好的去完善它,使它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步入了世界的前列,新时代的发展需要我们抓住时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所以民商法亦要与国际接轨,针对我们自己的国情结合国际惯例参照现今国外立法的信用原则的先例,借鉴的吸收并采纳,这在我看来也是必然经历的一个阶段,我国早在入世之前就有两个承诺一是承诺按国际规则办理,二是承诺完善法律规则和提高透明度。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履行承诺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民商法性用体系,这不仅有利于使诚信原则更切实的贯彻到民生中,更有利于我国更好的立足于世界的舞台,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而在当代下世界强国亦是经济强国,这也符合我国的发展强国的路线。

然而在民商法理论当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和概念存在较大差异,具体何为内涵何为概念对于其在民商法中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双重学说,条款学说,与立法意志学说我们应从不同角度对诚信内涵进行解释而这也正是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的欠缺所在,而且在民商法中也未对其内涵和外延给予规定,而且诚信原则也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虽然我们做了明确规定但从立法高度来看该原则根本上没有下位原则,就此问题我们需要做的便是加强内涵与概念的明确界定,加强《民法典》的完善,并加强执行力度,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构建,完善政府的监管约束机制等。

总之,诚信原则是一切市场经济的基石,将其赋予法律效益的规范性能够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而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中的诚信体制是当代我国一项重要的任务,但我坚信在此之下我国经济一定会朝着和谐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增删本)Cv].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刹.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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