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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吐鲁番郡王统治下维吾尔族的经济情况

2014-11-11阿不来提·艾合买提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期
关键词:吐鲁番

阿不来提·艾合买提

[摘 要]清朝统一西域后,军府制及府县制、扎萨克制推行到了吐鲁番地区。清朝政府在吐鲁番地区行政管理体制是扎萨克和府县制并行,又接受伊犁将军府乌鲁木齐都统和陕甘总督的双重节制,军事管理和民政管理制度极为复杂。两种体制下老百姓的社会生活、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历史发展证明府县制比落后的扎萨克制优越。清朝在新疆建省后,郡县制度逐步扩大到吐鲁番盆地。结果,吐鲁番地区成为扎萨克制度消失最早的地区。

[关键词]吐鲁番;扎萨克制度;郡县制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随着清朝统一天山南北战争的结束,清朝政府统治西域的地位最终确立。清朝开始了对吐鲁番地区的全面治理。其主要设施集中表现在设官、驻军、建城、征税等方面。在吐鲁番地区,清朝实行了两种治理方式:一是由中央政府直接委派官员,对所属军民进行治理的郡县制,二是由额敏和卓及其家族对所属维吾尔族的治理,史称为“扎萨克制度”。在这一制度下,额敏和卓从清朝政府获得爵位并世代承袭,子孙在当地为官,所管束的维吾尔族也世代为其种地纳粮,清朝政府派驻的官员不直接干预其内部事务。清朝在吐鲁番维吾尔中实行的“扎萨克制度”,是按照八旗制度进行整编,设立八旗牛录组织而造成的。

有关吐鲁番郡王额敏和卓清代文献《回疆通志》卷4额敏和卓列传》这样记载:“额敏和卓,吐鲁番回部人,祖素王和卓为喀喇和卓阿珲,父尼雅斯和卓为吐鲁番大阿珲。额敏和卓嗣,聚族居鲁克沁。”(1)这段记载表明,额敏和卓出身于鲁克沁的一宗教职业家庭。其祖父在喀喇和卓城任阿珲,其父则在吐鲁番城任大阿珲,由阿珲到大阿珲,说明其家族地位的提高和势力的增强。额敏和卓继任阿珲后,其家族己移居鲁克沁城。但是,额敏和卓己不是一单纯的宗教职业者,《清实录》也在康熙五十九年八月甲子条上写道:“回子头目率三百余人来降。”,“康熙五十九年,额敏和卓任辟展阿奇木”(2)的记载表明,他己成为吐鲁番盆地十七城之一辟展城的最高官员阿奇木伯克。《新疆社会史研究》记载,1720年清军进驻吐鲁番期间,额敏和卓两个哥哥以鲁克察克城内附。后被吐鲁番的另一头目阿奇斯所杀。雍正10年(1732年),额敏和卓携鲁克沁回众8000余人迁移瓜州,被授予扎萨克辅国公爵位,又《清实录》1757年十二月辛巳条曾记述:被清朝编旗置左于吐鲁番一带的莽噶里克(manglik)聚众叛乱,额敏和卓以鲁克沁为根据地,率众拒贼固守。并派其子素赉满至哈密搬清援军以利抗击。莽噶里克之乱击退后,清朝封额敏和卓为贝子,素赉满为公爵(3)。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清廷为平定大小和卓之乱,以雅尔哈善为靖逆将军,率兵万余进攻库车,额敏和卓被任命为军务参赞,随军前往,子素赉满虽未随军平叛,但却承担了大军后勤供应及通讯联络工作,途中曾遇准噶尔分裂残余势力来骚扰,素赉满奋勇追击赶至库车。乾隆三十年(1765年)乌什农民不堪清朝大臣素诚的欺压、聚众暴动,清军奉命前往镇压,额敏和卓和子素赉满、茂萨亦参与其行。因二子奋力冲杀大败暴动农民。曾受清朝恩赏赐予缎匹。综上所述,额敏和卓和其子在抗击外敌侵略、平定内乱,安抚回民等行动中,立场坚定,功绩显著,很受清朝青睐。清帝乾隆与嘉庆多次下谕嘉奖,令入朝觐见,并对额敏和卓父子多次晋爵授封。雍正十一年额敏和卓被封为扎萨克辅国公,乾隆二十一年晋封为镇国公、贝子,乾隆二十二年赐贝勒品级,乾隆三十二年授多罗贝勒,旋赐多罗郡王品级。曾委调为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额敏和卓被晋封为郡王后,为虔诚的感激真主,感谢清王朝的重用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在吐鲁番修建了感恩塔一座(即现在的额敏塔)。塔高40多米,全身用土黄色的方砖砌成,建筑的工匠们巧用方砖的横竖凸凹,组成了十几种几何图案和花纹,使其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给人一种壮观而不豪华、朴素又大方的感觉。全塔由一个砖砌螺旋形的中心支柱为支撑点。并傍依这个支撑点砌成阶梯逐级而上。乾隆四十二年额敏和卓病故。其郡王爵位由次子素赉满承袭。此便为第二代郡王。从额敏和卓开始吐鲁番郡王府经历了九代郡王,他们按清朝政府统治设施“扎萨克制度”下统治了吐鲁番地区的维吾尔族两百多年。

札萨克旗制是清朝根据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的社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统治制度。这种制度下的社会组织属于军政合一的性质。札萨克(zhasak)一词为蒙古语音译,源出札萨(或译札撒,意为政令、法令)意为执政官。清朝将其作为一旗之长的称号,每旗各设札萨克一人,总理旗务。札萨克管理一旗的军事、行政、司法、税收等事务,操一旗之大权,虽由清朝政府直接任命,但例可世袭,不过呈报清朝政府认可而已,故按其性质实为土官。札萨克按其家世、功绩可得到爵位,“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亲,或以举国输服,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秩皆照内王等。”(4)受爵者例有年俸。爵位之承袭有两种:一为降等承袭,一为世袭罔替。

鲁克沁额敏和卓家族在清朝统一新疆的过程中作出了极大贡献,为示优待,清廷在额敏和卓家族的管辖领地实行札萨克旗制。清代新疆维吾尔人中只有吐鲁番与哈密实施札萨克旗制,这种管理体制下的经济形态为封建农奴主经济。在旗地内,郡王除不能对属民处以死刑外,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力,“皆囿於部落思想,奴使其民,腹削无艺”,是“世袭土官,非各城随时开调去留之可比”,所属旗民皆郡王之“阿拉巴图”(奴隶)。其属民只对郡王负徭役、赋税,而“对於朝廷或驻防新疆之官吏不负任何徭役、赋税之义务,俨如封建制下之诸侯。”札萨克郡王每年向清朝纳粮3000石。三年人觐一次,进贡“葡萄干、瓜干、绸子、布匹、手巾、小刀、磨刀石等物”(5),除此之外,占有旗民所有的徭役、赋税。

在旗地内,鲁克沁郡王拥有的全部私产是“在鲁克沁城里的两处宫殿,领地内的三个果园,六处葡萄园,五处坎儿井,农耕地,包括3000头羊以上的畜群以及金、银、钱币等等。”其它属地由属民租动,均由当差人户来承担,不计报酬。王府内需用的衣服、被褥、皮货、金银由匠人专门承担。各类官员的俸田、寺院的田地也由普通属民无偿耕种、收割、打谷。此外,《回疆则例》有规定“回疆如遇征兵过境,经该处,回子王、贝勒等筹办车辆,供给兵差,交院议叙者,议给加一级,从优议叙者,议给加二级。”这就将新疆上层贵族的义务与利益结合起来,因此,有战事时,各贵族莫不踊跃供给。但是,所有的车辆、驼马、料草,均由旗民负责,名义上按值给费,但经郡王以及各级官吏层层盘剥,使旗民只能拿到象征性的一点报酬,与无偿供给没有两样。

劳役地租是很原始的地租形式,其剥削程度远远超过了实物与货币租税,不能算作封建地租的典型形态,很大程度上属于奴隶制性质;但是,除了要给旗地中的统治者服劳役,依附农民还是小块土地的占有者,拥有自己的经济,因此,劳役制经济又不能与奴隶制经济等同起来。属户还承担沉重的赋税,凡租种郡王土地的农民都要向回王府交纳定额实物地租,不同自然条件的土地交纳的租额也不同。租种寺院土地最高地租额是收获物的一半,也有缴纳收获物的三分之一到

五分之一不等。王府拥有对水渠的管理权,农民们使用水渠还要给王府缴纳水税。

札萨克旗制的属民是郡王家族的私有财产,不得随意离开属地。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三月,陕甘总督黄廷桂奏:“上冬额敏和卓属下穷回脱出数百人来至哈密,当赏给口粮养赡,事定令回鲁克沁。滋有额敏和卓之次子协理伯克墨撒来哈密领粮,并请将伊父部落下逃人六百余名带回鲁克沁种地,并求派兵数名押送出卡。”(6)由此可见,旗制下之属民没有离开土地的自由,额敏和卓用强制性手段将其固定在土地上,其身份是农奴。从清朝帮其押送来看,额敏和卓的权力是受清朝支持和保护的。但是札萨克旗制下的封建农奴卞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济形态,人身束缚严格,盘剥深币,严币阻碍了人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吐鲁番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从清朝的角度来说,在少数民族中培植一批忠十朝廷的土著势力,用他们作为统治新疆其他维吾尔地区的中坚力量,有利于新疆地区的稳定;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却是不利的。

同治三年(1864年)新疆人民起义使吐鲁番札萨克旗制受到冲击,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最终消除了这种落后的剥削制度,吐鲁番郡王属民均归清朝管辖。吐鲁番旗民“自政府取消郡王札萨克权后,自渐致富,无有不能自给者。”(7)光绪十年(1884年),吐鲁番地区的札萨克旗制废除了,清朝在吐鲁番地区推行郡县制度,由中央派员驻地方,直接管理各级政府的民事,组织生产,征收赋税;废除吐鲁番郡王的一些特权,将大量的土地收归国有,被役使的农奴释放为农民,称为向国家纳税的农户,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清朝政府尽管在新疆建省后,吐鲁番地区进行了“改土归流”,但是吐鲁番郡王依然保有许多特权。这都源自清政府对其的庇护以及王族的传统势力。因而,清王朝的法律制度无法深入到郡王家族所辖范围内。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货币的正常流通。清朝统一西域之前,回疆地区流通的就是“普尔钱”。清朝统一西域之后,吐鲁番地区通用的货币就与内地完全一致了。但是在天山南路的其他地区,清朝政府允许,在流通白银外,依然可以使用“普尔钱”。因此,内地或新疆其他地区的人到南疆城市,必须先在吐鲁番地区的托克逊兑换“普尔钱”,清政府在托克逊设有专门的兑换机构,就这个兑换机构的设置对吐鲁番地区的经济发展有了推动的作用。托克逊的兑换机构一直存在到清末新疆大乱之时。综上所述,额敏和卓家族在其领地内实行札萨克制度,对其属民有着绝对的权力,而对清朝统治者,只要按时按规定进行朝觐纳贡,履行年班义务即可。这使得额敏和卓家族对所属民众实行封建农奴制剥削具有合法性,造成吐鲁番地区大部分维吾尔人经济生活的困苦艰难,有阻碍于吐鲁番地区社会发展。随着“改土归流”的实施,清政府收回归郡王家族所拥有的大部分权利,使大部分维吾尔农奴从郡王家族的奴役下解放出来。这是对吐鲁番地区经济生活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注释:

(1)《回疆通志》卷4

(2)《清实录》新疆资料辑录,顺治朝卷、康熙超卷,康熙五十九年八月甲子(三十日、1720年10月1日)。

(3)《清实录》新疆资料辑录,乾隆朝卷二,乾隆二十一年(1757年十二月辛巳)

(4)理藩院则例(录勋清吏司上·设官)[M]

(5)回疆则例:卷四.

(6)清高宗实录:卷五三五「Ml.乾隆二一二年三月辛酉.

(7)谢彬.新疆游记[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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